3月6日,于润龙终于收到吉林省公安厅复议决定书,吉林市公安局将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46公斤黄金。那13年前,46公斤黄金为何会被警方扣押?
2002年第一次被捕
携带46公斤黄金被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逮捕
于润龙,原本是吉林桦甸的生意人,1993年,他开始开金店做黄金生意,2000年又与他人合伙承包金矿。
2002年9月的一天,于润龙驾车携带46公斤黄金前往长春,路过吉林市一收费站时,被吉林市公安抓获。根据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违反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为由,逮捕于润龙,并扣押其46公斤黄金。于润龙因此在看守所呆了7个月。
等待受审时法律发生变化于润龙暂被取保候审
随后,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决定对于润龙取保候审,于润龙从看守所里被放了出来。
几经周折2005年最高法明确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3年9月,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然而,对丰满区检察院的这个决定,吉林市公安局并不接受,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2003年12月,吉林市检察院复核后,撤销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吉林市检察院认为2003年5号文只取消企业黄金收购行政审批,并未允许个人收购黄金,因此要求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以非法经营罪提请公诉。
在一审时,丰满区法院判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罚。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院就于润龙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
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明确提出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后,个人收购销售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以审判时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
46公斤黄金被违规处理所得380多万元已上交
案件终审后,46公斤黄金去哪了?办案民警陈雄表示:“由于单位条件有限,没有保管条件,依据当时法律法规(即金银管理条例),同时请示支队领导,决定将46公斤黄金交售到人民银行。”
当时,吉林市公安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公安机关没收的金银应及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黄金进行处置,将所得380多万元上交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
而事实上,公安机关不仅不能没收黄金,交售给银行也违法。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妥善保存,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对此,当地公安部门解释说,当时处理黄金确实不妥,但并非民警主观故意为之,而是对法律理解有误,执行有瑕疵。
申请国家赔偿公安称对黄金处理没错不予退还
从2005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润龙无罪,于润龙想尽办法要回黄金,但却一直未能如愿。黄金被违规处理,所得款项已经上交,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按照当时国家赔偿法规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须先确认公安机关违法。2006年12月,公安机关答复于润龙时表示,按照当时法律于润龙确实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当时对黄金的处理并没有过错,不予退还。
为此,于润龙多次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诉,法院也都不受理或驳回申诉。从2005年开始,于润龙7年间到处上访追讨46公斤黄金。
2012年第二次被捕
称2005年判于润龙无罪没有法律依据
7年后,2012年8月13日,于润龙第二次被捕,这又是为什么?
吉林市有关部门认为2005年判决于润龙无罪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将案子发回丰满区法院重审,于润龙再次被捕。
2013年最高法再次批复认为于润龙无罪
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而这次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公斤黄金,上缴国库。于润龙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于润龙案做出批复,以国务院取消对黄金专营专卖的行政许可为由,认为于润龙无罪。2013年7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
新国家赔偿法助于润龙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次被判无罪后,46公斤黄金又如何解决?在于润龙上访追要黄金这几年,国家赔偿法也发生变化,依照新国家赔偿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不再需要确认行政机关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14年11月,于润龙再次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2015年1月,吉林市公安局做出赔偿384万元的决定,即按照当时处理黄金的价格赔偿,但于润龙认为应该按现价赔偿1300万元。
该赔384万元?还是1300万元?
究竟该赔多少?有专家表示,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已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即384万元。也有专家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为第一原则,公安机关虽然已经将46公斤黄金出售,但仍可以再购回46公斤黄金,返还给于润龙。如果不给黄金,就应该按照现在黄金的价值赔偿。
对于赔偿数额,于润龙今年(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3月6日,于润龙收到吉林省公安厅的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由吉林市公安局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46公斤黄金。
变革时代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
这起案件作为一个法治事件的典型样本,给人们留下这样的启示:越是身处变革时代,越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局面,才能加快建成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