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15:04:01发布浏览54次信息编号:18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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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黄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保证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隐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内容一致。
5、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他需要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7、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9、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四川黄金》法律意见书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10、(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1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的人员(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并经公司确认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共有202名,代表股东67.16万人。有投票权的股份,占公司股份67.16万股。占总数的0.159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以任何理由搁置或拒绝投票。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相结合,列入议程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二)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进行监督、计票。现场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的规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第三部分完一、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签字、盖章本法律意见书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承办律师为惠而浦律师张云、李毅律师。
2、本法律意见书原件及份数: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文字,签字页接续)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文字,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2024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盖章):程守泰律师:张云李宜轩2024年8月30日第三部分结束正文的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