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管理制度】肯尼亚《贸易许可法》规定,在肯尼亚从事进口业务需要获得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法令中列举了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经营的约70种涵盖食品和工业品的特种产品(获得特许证明的除外)。外籍人员只能在“一般商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明确设定了包括内罗毕、蒙巴萨、纳库如、基苏木、埃尔多雷特、锡卡部分地区在内的“一般商业区域”,如果在“一般商业区域”以外经营,需要拥有特许证明。出于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考虑,肯尼亚建立了进口许可体系,共分两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完全禁止进口的产品,包括假币、淫秽物品、麻醉药品、化学品等11类产品;第二等级是限制进口的产品,该类产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需要满足技术、植物检疫、健康或环境部门的标准方可进口,主要包括动植物产品、武器、汽车、贵金属等种类。例外条件是:进口至免税商店、出口加工区的商品或是政府采购的军火等,可以无需进口许可证。
为保护民族工业,肯尼亚对进口商品划分为4类:
(1)最优先进口,包括药品、原料、零配件、农用物资、重要设备。为出口商品所需物资自动签发许可证。
(2)次优先进口,视外汇储备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若外汇充裕,可作为最优先进口。
(3)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签发许可证。
【出口管理制度】与进口业务相同,在肯尼亚从事出口业务也需按照《贸易许可法》的要求,在获得贸易主管部门的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于公共食品安全、动植物和资源保护等原因,肯尼亚对少数产品,包括铸铁废料、成年林木、木炭、古董和濒危物种等产品的出口有许可证要求。肯尼亚政府激励出口措施包括减免货物税、出口退税等。还实行了出口税金免除计划,根据该计划,如果本国制造商出口制成品,那么其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进口机器设备等物资,可以申请免除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进口商如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明和报告,其进口产品将在口岸被扣留并进行产品质量测试,有关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肯尼亚标准局已与瑞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公司、天祥集团、法国国际检验局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合作,开展肯尼亚进口商品装船前商检认证服务。
与海关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东非海关管理法》、《关税与货物税法》、《金融法》、《进出口和基本供给法》、《银行法》、《保险法》、《增值税法》、《出口加工区法》、《标准法》、《公共健康法》、《食品、药物和化学品法》、《制药和毒物法》、《矿产法》、《未加工贵金属贸易法》、《植物保护法》、《有害杂草控制法》、《农产品(出口)法》、《农业法》、《危险药品法》、《渔业法》、《植物种籽品种法》。肯尼亚海关服务部的主要职能是征收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还负责统计贸易数据,防止违禁物品如毒品、武器等非法出入境。肯尼亚海关几乎对所有的货物实施开箱检验。
【关税制度】肯尼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使用单式税则的国家之一,关税类型多为从价税。肯尼亚与EAC其中2个成员国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签署的关税同盟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三国对外共同实行3段式进口关税,即对原材料和资本货物征收零关税;对半成品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征收25%的关税。此外,该共同体还对部分小麦、糖、烟草、水泥等征收35%或55%的关税。除进口关税外,肯尼亚政府还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并对酒、瓶装水、软饮料和烟草等进口品征收消费税。2017/18财年,肯政府出台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一是出台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企业的预扣税将从15%降至5%,建筑和机械设备的资本税100%抵扣。此外,还拟进一步降低经济特区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清关费。二是鼓励汽车组装产业。汽车组装企业在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将从30%降至15%。根据《关税与货物税法》,肯尼亚对未经加工动物毛皮和金属废料征收出口关税,肯尼亚财政部负责对具体税率进行调整以及出口税免除计划项下关税和增值税免税申请的审批。
【肯尼亚投资促进局】外国投资者在肯尼亚进行的投资活动归口管理部门是肯尼亚贸易部下设的投资促进局。该局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信息和帮助,如为投资者出具投资证明或所需的执照许可等。
【肯尼亚国家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促进投资的指导方针,审查、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因素,并在执行投资政策方面起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等作用。
【肯尼亚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限制措施】涉及约束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肯尼亚投资的法律法规有:(1)《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肯投资必须获肯尼亚投资促进局批准,最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所投资项目必须合法且对肯有益;(2)新《竞争法2010》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不正当集中和滥用垄断地位;
(3)《麻醉和神经药品法》禁止生产和经营麻醉和神经药品;
(4)对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国企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66.7%、70%和75%;2015年7月,肯尼亚财政部长宣布废除外资对本地公司所有权限制,以吸引外国投资。此后,除战略性行业外,外资可以100%拥有肯尼亚当地上市公司股份,之前该比例为75%。但同时,肯尼亚没有明确哪些行业属于战略性行业。
(5)《渔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拥有渔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得超过49%;
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1)对于可能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的批准,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机构的批准等;
(2)生产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需征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同意;(3)涉及森林产品和采矿业的投资,需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
(4)涉及能源和石油产品的投资,需得到能源部门的批准;
肯尼亚主要的企业形式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肯境外注册公司的分公司;合伙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公司清算时,股东仅对其认缴的股份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在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可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招募公众认购其股份,成员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可招募公众认购股份,成员没有最高和最少人数限制。肯尼亚法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小股本数额。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须向注册人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小公司除外(满足以下两条或更多条件的为小公司:
(1)营业额低于5千万肯先令;
(2)净资产低于2千万肯先令;
(3)员工少于50人。
肯尼亚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并无特殊限制。
【竞争法】肯尼亚《2010年竞争法》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其宗旨如下:
(1)规范市场行为,禁止限制性贸易协议和滥用垄断地位;
(2)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经济活动的不正当集中。为了落实《竞争法》,2011年肯尼亚成立独立的竞争监管机构—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并购】企业并购手续如下:
(1)向竞争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2)竞争管理局可在30内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
(3)如需要,竞争管理局可召开听证会。
(4)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或补充材料后60日内,或在听证会召开后3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种类为:允许并购、不允许并购、有条件允许并购。
(8)企业收到特别法庭裁定后30日内,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裁定为最终裁定。暂无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肯尼亚《2012年公私合营法》(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Bill)规定:允许私营企业以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承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允许私营企业通过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方式开展BOT建设项目,并在BOT规定期限届满前移交给政府管理部门。该法规定BOT期限不得超过30年。根据该法案,公私合作的领域包括电站、港口、机场、铁路、公路、供水和灌溉等。为减少对财政的依赖,肯尼亚设立公私合营部门,推动私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前,肯尼亚公司合营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领域。肯尼亚1万公里道路建设也计划采用公私合营模式。根据规划,将分三期。第一期为2014/15财年,建设2000公里小路;第二期为2015/16财年,建设5000公里公路,其中80%为小路,20%为高速公路;第三期为2016/17财年,建设3000公里公路,其中80%为小路,20%为高速公路。但受融资成本过高限制,项目进展缓慢。目前,绝大多数PPP项目还处在前期科研、评估阶段,部分中资企业在跟踪。当前,外资企业在当地开展BOT情况的不详。暂无中资企业在肯尼亚开展BOT项目。
肯尼亚税务总局(KenyaRevenueAuthority,KRA)负责估税、征收中央税和执行税法。肯税务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的全部收入征税。应纳税收入包括:经营收益或利润、使用或占有财产的收益或利润、资本增益、赡养费或类似补助金、雇用或提供劳务的收益或利润、股息、利息、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应税的收入,包括保险偿赔、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等。
肯尼亚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肯尼亚税务总局(KRA)是该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部门。
【公司所得税】所有在肯尼亚注册的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0%,未在肯注册的外国公司应缴所得税率为37.5%。企业在肯尼亚所得收入都应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至30%。应纳税收入包括所有业务所得、红利、利息和财产所得。个税起征点为月收入10164肯先令,起征税率为10%;月收入达到38893肯先令及以上,税率为30%。
【增值税】制造、贸易、服务类公司申请增值税注册的最低要求为年最低营业额不低于300万肯先令。增值税率为16%,注册增值税的公司可对其生产的投入申请抵扣。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和航空器材免征增值税。东共体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时,以出厂前价格为基准,不包括运输和保险费用。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部分进口或肯尼亚当地生产的商品,包括香烟、酒类、含酒精饮料、软饮料、汽油、柴油和大型客车等。
【营业税】年营业额在50万-500万肯先令之间的纳税人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为销售额的3%。
【关税】对部分进口到肯的商品要征收关税,关税税率从10%至25%不等,对部分敏感商品征收临时进口关税。对从肯尼亚出口未经加工的动物毛皮和金属废料也要征收关税。
(1)投资补贴肯尼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制造业和酒店业以及保税工厂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给予投资额100%的税收减让,即对该企业相当于投资额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与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和环保投入也计入投资并享受补贴。
(2)折旧允许资产按账面价值进行折旧。建筑折旧采用直线折旧,其中工业建筑2.5%,旅店4%;机器采用固定折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陆地移动设备37.5%,其他自助交通工具(包括飞机)25%,其他所有机器(包括船只)12.5%,计算机和其他办公设备30%。
(3)亏损商业企业的亏损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直至盈利。
(4)免除税赋项目对旅游酒店的投资可申请免关税和增值税;资本货物、工厂设备和机器免除关税;外国投资者自用的车辆、计算机免除关税;在内罗毕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大型私人投资项目,投资于再生产的不动产,两年期间超过500万美元,并为国家产生净收入的,该项目进口资本物的进口关税税额,可与所得税相抵扣;用于加工复出口的材料及出口产品所需原材料的生产或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免税产品的生产,免除关税。
为鼓励加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政府实施保税计划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从事该计划的企业可在内罗毕、蒙巴萨、基苏木、埃多、纳库鲁、尼亚里和塞卡或在这些城市的周边地区开办保税工厂。保税工厂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1)进口工厂机器、机械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2)工厂机器、设备和建筑享受100%投资减让。
《经济特区法案》网址链接:ke.mofcom.gov.cn/article/tzwl/201509/20150901121620.shtml
【经济特区】目前,肯尼亚已将蒙巴萨、拉穆和基苏木作为经济特区试点区域。此外,肯还计划在已有出口加工区实施经济特区优惠政策,以增强出口加工区活力。
2015年9月,肯尼亚工业化与企业发展部(现工业、贸易和合作部)与中交建集团小签了蒙巴萨DongoKundu经济特区开发协议,授予了中交建投资开发运营该经济特区的特许经营权。DongoKundu经济特区项目位于蒙巴萨南岸,占地3000英亩(12平方公里),兼具港口装卸、保税物流、转口贸易、金融服务等多种功能,在肯尼亚《经济特区法》下享受土地、关税、税收、行业准入、市场准入和人员往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中交建集团与肯仍在进行商业合同的谈判。塔图新城也被确立为经济特区,目前仍在建设当中。
【出口加工区】1990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肯尼亚政府提出了“出口加工区计划”,并通过“出口加工区法案”(《肯尼亚法典》第517章)。肯政府鼓励出口导向型企业在加工区内投资,希望通过EPZ,吸引生产性的资本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创造劳动就业,促进与EPZ有关的配套设施的发展和出口的多元化。根据《出口加工区法》,肯尼亚先后建立了44个出口加工区(EPZ),其中42个为公有,2个为私有。阿斯河(AthiRiver)出口加工区是最具规模的出口加工区,面积339公顷。
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的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
(1)给予初始投资额的100%投资减让(即在应税额中,扣除此项投资金额),期限为20年;
(2)前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后,按25%的税率征收;
(3)前10年,利润汇回,不实行预扣税;
(5)单一营业执照;
(6)免征印花税;
(7)免征预扣税;
(8)关税返还:超过7万美元的资本支出所付的关税可以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9)资本商品和基础原材料为零税率,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0)自定折旧率;
(11)允许亏损结转;
(12)不受《企业登记法》、《工厂法》、《统计法》、《进出口贸易许可法》、《必需品供应法》约束。
除上述优惠外,在出口加工区内还设有海关办事处,以及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为投资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一条龙服务,包括已平整过的土地、已建成待租的厂房、供电、给排水、道路交通、清洁卫生、24小时保安等。肯尼亚还计划在已有出口加工区实施经济特区优惠政策,以增强出口加工区活力。2017年5月,为扩大出口加工区企业规模,增加当地就业,肯政府宣布将出口加工区内的服装企业当地销售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受肯尼亚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和鼓励政策刺激,加工区内茶叶、肉等农产品加工及服装制造等产业发展迅速。42个出口加工区入驻企业超过90家,投资者来自欧洲、亚洲及非洲等,包括10余家中国企业。加工区雇员约4万,对肯尼亚出口贡献率达10%,区内70%以上的产品通过AGOA协议出口美国。
据肯方不完全统计,肯出口加工区共约12家中资企业入驻,主要分布在阿斯河、蒙巴萨等地,其中5家为服装加工厂,酒精饮料、水泥、蜡烛和塑料瓶塞制造厂各一家,还有数家商贸企业。
【自由贸易区】肯尼亚政府已批准在蒙巴萨建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自贸区内将实行一系列关税和贸易优惠政策,为货物转口等提供便利。除蒙巴萨外,肯政府还将在西部城市基苏木和东部沿海的拉穆建立自由贸易区,各占地700平方公里。但截至目前进展缓慢。
(2)雇主可以从雇员工资中扣减的项目雇员支付养老保险或是退休计划,或是经过劳动监督官同意的雇员应交纳的会费;雇员恶意造成雇主拥有或占有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的合理的数额;雇员在没有任何合理原因的情况下缺勤,可扣除不超过一天工资的款额;雇员因疏忽或不尽职给雇主造成的合同规定雇员受信/持有及支付的损失;雇主错发给雇员的工资;法律明文规定的雇主有权扣减的工资;雇员书面要求雇主扣减的雇主不成为受益人的雇员工资;雇员根据书面协议应付给雇主的贷款,其数额不超过雇员工资的50%。
(6)雇员的医疗雇主应保证在雇员患重病时,获得合理的医疗照顾,并采取切实手段,保证在第一次患病后,受到雇主的重视。
(9)雇员的解雇程序雇主不满雇员的工作和行为,或者雇员行为不端,雇主不能立即辞退雇员,应书面警告,并按如下程序办理:第一次、第二次警告,记入雇员档案;第二次警告应抄送其所在的工会机构秘书;在接受二次警告后,雇员第三次犯错,可解雇。雇员在二次警告后,292个工作日内没有犯错,则以往过失记录被取消。如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不少于一个月的工资。
(10)赔偿责任的界定如雇员在工作中或是由于工作事故受伤,雇主应给雇员以赔偿。如果事故造成雇员死亡或重伤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即便是雇员在事故发生时违反规定,或违反雇主指令,均视为雇员在劳动中发生的事故。如雇员的伤害是由于故意犯错,且情节严重,则雇主不予以赔偿,但若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时应赔偿。如雇员故意自我伤害,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雇主不予赔偿。
(11)赔偿计算在雇员死亡,并遗留有完全依赖于其收入的依赖人的情况下,赔偿金为死亡雇员6个月的工资收入或35000先令,以数额高的为准;在雇员死亡,但未遗留有依赖人的情况下,雇主赔偿丧葬费用;在雇员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情况下,雇主赔偿其6个月的工资。
(12)社保规定按照目前规定,雇主需为雇员向肯尼亚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社会保险,每月400肯先令,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具体条款和其他规定可登陆肯劳动、社会保障与服务部网站(www.labour.go.ke/Resources.html)查询。
肯尼亚政府限制非技术性劳务人员进入肯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肯尼亚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事先获得工作许可证。主管外国人赴肯尼亚工作的政府部门为内务与中央政府协调部(MinistryofInteriorandCoordinationofNationalGovernment)。
传真:00254-20-220731
地址:NyayoHouse-KenyattaAvenue/UhuruHighwayP.O.Box30191-00100,Nairobi,Kenya
网址:www.immigration.go.ke
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续签。若遭拒签,可以申诉(Appeal),申诉费为2,000肯先令。在肯尼亚工作的中国人主要申请D级签证。2018年5月,肯尼亚政府启动外国人员工作许可核查登记行动,要求在肯尼亚持工作许可的所有外国人员于60天内到肯尼亚移民局办理签证验真、电子注册并换领新签证卡。肯尼亚内政部表示,截止目前仅有约34,000名外国人获得了正规在肯尼亚工作许可证,而非法在肯尼亚工作人员数量庞大,对于本国民众的就业岗位构成威胁。此次打击行动将在肯尼亚全国范围内展开,涉及的外国人超过10万。肯尼亚工作签办理恐进一步收紧。
肯尼亚对外籍劳务并无配额限制,但工作许可审查程序严格、费用高昂。近年来,肯尼亚国内对外籍劳务挤占当地就业市场颇有怨言。移民部门于2012年发布新政策,重设工作签证种类,并上调各项签证收费,手续费和注册费均增加一倍左右。近年,肯尼亚发生多起赴肯尼亚务工中国公民遭抢劫、盗窃案件,造成护照等证件丢失、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问题。中国驻肯尼亚使馆提醒赴肯尼亚中国公民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妥善保存有关证件和财物,避免前往人员集中场所,确保人身和财物安全。
肯尼亚的土地主管部门是土地部(MinistryofLands)。负责土地的政策、规划、交易、登记、调查和测评、土地纠纷的裁决、移民安置、评估和管理国有及托管土地。肯尼亚城市的土地分国家所有、社区土地托管和私有(即个人或机构以自有或租赁的方式占有)三种形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肯尼亚中等城市开始试行社区土地托管,这种方式将土地公有制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土地私有制的优点结合起来,仍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允许集体成员租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农业用地不允许与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包括非居民独资企业或非居民持股的企业)交易,包括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等(总统特许的除外)。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进行不动产交易需要获得政府的审批。对外国投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长租赁期高达99年。由于对购买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不足,在肯购买土地必须小心。
肯尼亚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限最长可达99年,但不允许外资购买农业耕地。
肯尼亚允许外资获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限最长可达45年,但不允许外资购买农业林地。
肯尼亚政府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当地证券投资交易没有限制。根据证券交易市场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证券交易市场登记注册后,需要委托一家注册代理公司为其办理交易业务。
环境和林业部(MinistryofEnvironmentandForestry):主要职责是监督、协调与环境有关的活动符合环境法规和指令;制定并研究、测评环境与自然资源政策;管理并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不断完善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系统综合资料库。
地址:NHIFBuilding,12thFloor,P.O.Box30126-00200,Nairobi,Kenya
传真:00254-20-2725707
网址:www.environment.go.ke
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NationalEnvironmentManagementAuthority)专职保护和改善环境,监督和提高个人、企业、社团的环境责任意识及行为。
地址:P.O.BOX67839-00200,Nairobi.
传真:00254-20-6008997
手机:00254-724253398/728585829/735013046/7350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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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0254-20-6003792
网址:www.kws.go.ke
【森林保护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通过与其他主要机构协商制定办法,以促进可持续使用山坡、山顶、山区和森林,并规定森林砍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以保护河流盆地,防止土地流失,规范人类居住行为。
(2)委员会主席在得到森林事务董事的许可后,可与私有土地的业主签订合同,将该土地注册为森林用地。
(3)若森林用地或山地与一直居住此地的土著居民利益相冲突时,将不采取行动。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2)委员会可制定指导方针和战略规划,以逐步消除那些使臭氧层减少的物质,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4)任何不符合该规定的行为皆视为违法,将对当事人处以监禁或罚款,或二者并用,并赔偿清污费用等。
(5)环境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建议下,可通过政府公报的形式宣布某一区域为受控区域,并规定该区域气体排放的标准。
【水体保护(流域保护)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未经环境影响评估并得到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河流、湖泊或湿地进行建筑、挖掘、引入动植物、放置影响环境的物质或改变河道等。
(2)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公报形式,将某河流、湖泊、湿地或海滩宣布为保护区域并制定保护措施。
(4)凡可能或正在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灌溉项目、污水处理项目、工业生产企业,在本法令执行90天内,需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精确信息。
(5)贸易或工业企业的业主若守法排放污水,可缴纳规定的费用,获得污水排放的许可;在获得前述许可前,企业需建立必要的水处理设施。
(6)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委员会可通过书面通知吊销该单位的污水排放许可证。
【其他污染事故处理或赔偿标准】电离辐射及其他辐射:根据辐射保护法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电离和其他辐射可以接受的标准;视察和检验任何怀疑有辐射物质或有电离辐射源的区域或车辆、船只,检查任何被怀疑已遭辐射或非法拥有电离辐射源物质的人;负责向公众提供信息、警告和保护公众不受辐射;拥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有害电离辐射源需要申请执照;开矿和加工放射性物质需要申请执照、进行注册。
根据肯尼亚《环境影响评估规定》(EnvironmentImpactAssessment)(1)项目在开工或企业在申请其他执照前,必须向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提交环境评估报告(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IA)并获其批准。委员会将在6个月内对环境评估报告给予答复。
(3)未能履行该程序而建设项目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两年监禁和200万肯先令的罚金;同时,承包商应将EIA批准证书置于项目现场公示并随时备查。
肯尼亚2003年颁布《反贪污和经济犯罪法》(TheAnti-CorruptionandEconomicCrimesAct),2011年颁布《种族和反贪委员会法》,并依据该法设立种族和反贪委员会(EthicsandAnti-CorruptionCommission),防治贪污和经济犯罪。《反贪污和经济犯罪法》约束对象包括行贿方和受贿方及其代理人。受贿罪定义为:接受或同意接受、索取或同意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定义为:给予、承诺给予、或同意给予他人财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惩罚措施如下:处以100万肯尼亚先令以下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或同时执行上述两种处罚;如果贿赂行为导致的不正当利益或损失数额巨大,可以加重处罚金。
2017年1月13日,肯尼亚反腐败法案正式生效,若该法案能有利执行,将极大改善肯商业环境,降低营商成本,吸引更多企业投资。该法案需注意内容如下:一、新法案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已支付的贿赂,还包括主动提出或承诺将给予贿赂的行为,包括为提供或接受贿赂提供方便的第三方在内,都将承担刑事责任。二、管辖范围将不仅限于肯尼亚,不管贿赂收受地点是否在肯尼亚,只要参与方为肯公民或公司,均在其管辖范围内。三、公私部门将需要根据自身规模及运营范围建立相应程序防止贿赂及腐败的发生,否则管理层可能因缺少必要的防范程序被追究责任。政府官员及公私部门的管理层有义务向道德及反腐委员会(EACC)报告其知晓的贿赂行为,且告密者将受保护。四、该法案惩罚措施有所加重,且新增数条处罚措施。法案规定,违反该法案将受到不超过1000万肯先令(约合9.6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同时适用。此外,还设定了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资产、撤职或取消职业资格等,违法企业可能将处以不超过10年不得参与政府项目等处罚。根据透明国际2017年腐败指数排名,肯尼亚腐败指数在168个国家中居143位,比2016年的下降两位。据分析,肯尼亚每年腐败涉案金额可达数十亿肯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