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圜土:夏朝中央监狱名称叫圜土。夏、商、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2.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质剂: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汉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五听: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5.《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贵族,与孔子同时期。他自郑简公时(前554)被立为卿,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子产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贡献主要有:①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②提出“以宽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张。后来,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宽服民”,法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猛服民”。
7.具五刑:是指“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这是秦代特有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先后施用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先黥(在人脸上刺字)、劓(用刀割掉鼻子)、斩左右趾(砍掉左右脚),笞杀之(用藤条或荆条将人活活打死),枭其首(斩首并将首级示众),菹其骨肉(将尸骨剁成肉酱)于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区执行),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有诽谤漫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8.廷尉:秦首先设置的官名,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廷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二、论述题
1.夏朝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神权法制思想:夏朝的统治者编造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内容主要有: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根据后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膑(BIN)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夏朝已经有了五刑。而且“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夏后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即后来的《甘誓》。其中说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和“怠弃三正”二条罪。“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从而引起“天怒”,所以启奉天讨伐。
3.昏、墨、贼,杀。《左传》中记载的“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夏朝的规定,据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及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墨)、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杀。”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周穆王曾命令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刑律,作《吕刑》。《史记》记载:“夏后氏罪疑唯轻,死者千馔,中罪五百,下罪二百。”(馔是重量单位,铜六两一馔)意思是说可依罪轻罪重用铜赎罪。夏朝虽然出现了青铜冶炼,但很贵重,并非人人可以用来赎罪。
死刑(统称大辟,主要有诛、杀、戮、孥戮等):孥戮是指将罪犯本人及其子一同杀死,类似以后朝代的族诛。
肉刑(墨、劓、膑、宫):墨:在罪犯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色。劓:割去罪犯的鼻子。膑:去掉犯人的膝盖骨;宫:破坏犯人的生殖器官。
流刑:将犯人流放到边远的地方,最初是作为宽恕同族人所犯五刑之罪的,但是后来就不仅用作此了。
赎刑:允许罪犯用铜等贵金属来赎罪。不同于“罚”。夏朝的赎刑制度非常发达,在西周制定赎刑制度时还参照了夏朝的制度。
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均台也叫夏台,相传夏桀曾把商朝的首领汤囚在夏台,所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2.奴隶制五刑分别是什么?
答: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
3.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第一,以德配天。
第二,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第三,刑法世轻世重。(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有三个方面:
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就是要求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第二,“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就是要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的秘密法。
第三,“重其轻者”,这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的经济发展的作用。
答:秦的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统一六国的战争,作战思想体现十分明确,就是说它的目的性十分明确。
秦的立法重视经济发展极具积极性、科学性、易操作性。
一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保护自然资源的立法:自然资源是指未经人类加工的自然物。土地、矿藏、森林、水流、动物均属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能造福人类,反之则给人类以报复。秦代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了自然资源保护法,要求“春天不准采伐”,因为春天是草木生长蕃发之季,采伐会严重影响林木生长。但又规定不幸死而取棺橔者不受时令限制。秦律还规定不准堵塞水道,以防影响灌溉。不准猎取幼兽鸟卵、猎鱼鳖。不准毒杀,用法律形式保护自然资源,对中华民族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早在两千年前秦统治者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同时采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令加以保护。
二是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生产加以规定以促进农业的发展。促进农耕的立法:在农业生产方面,秦立法奖励农耕,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发展农业生产,把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法律化。秦代《田律》中规定“下了及时雨,谷物抽穗,都要及时报告中央。距离近的派人送书面报告,远的由驿站书面报告中央”。地亩面积,要准确丈量、记录,作物的生长情况、遭遇、灾情都要及时报告。甚至下种斤数都有明确规定。
三是对官营手工业管理的立法:秦律还对官营手工业立法管理。官营手工业包括皇室用品、以及武器、装备生产的专营作坊,管理这些作坊的法律有《工律》、《均工律》、《工人程》对产品规格、定额、劳动力计算都有统一标准,并分别帐户,不许混杂。如(1)关于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是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秦的经济立法重视市场贸易管理和货币管理。(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2)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
五是度量衡也立法管理方面:秦对度量衡也立法管理统一度量衡是秦的重大法律措施,对秦的经济繁荣,国力强盛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工律》规定:“县及工室(主管官手工业的机构)听官的正衡石累、斗桶、升,毋过岁”。“有关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效率》规定,衡器在使用时允许有一定的误差,比如“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至八两,赀一盾”。衡石,指衡制单位“石”。秦对度量衡的立法,是出于秦大统一战略和作战思想的需要,对秦的经济建设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由于秦的严密的经济立法,维护了市场稳定,促进了市场繁荣,为秦积聚了大量财物,使秦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富国强兵,终于实现了大一统。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第6—10章)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3.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4.《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5.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7.元典章:《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8.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1.西汉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答: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3.简述唐律十二篇章结构。
答:唐律疏议总结法经历代封建王朝所积累的丰富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兴盛时期的产物,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它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刑罚适用基本原则严整,概况,犯罪种类规定详尽细密。3唐律非常注意经济立法,主要表现在土地立法财政的立法和工商立法。土地立法采取均田制。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度,同时维护了自耕农的土地经济,缓和了阶级予盾。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工商立法主要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加强对市场的管理。4唐律还重视调整民事关系,在物权方面唐律规定了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规定了物权取得条件,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归属等,在债权方面规定了买卖,借贷租庸,寄托等债的关系。总之,唐律是我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产物,同时促进了唐朝政治经济社会发展
4.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答:宋王朝统治总结了唐朝末年因藩镇跋扈而至于败亡的历史教训,把镇压农民有反抗斗争和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作为基本国策,建立了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加重对“盗贼"的处刑,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宋太祖建隆三年,对有关“盗贼”的法规作了某些从轻的修改,规定盗贼计赃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但与唐律相比,仍为苛重。宋仁宗嘉佑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同时,对于“谋反”、“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残酷,一般都处以腰斩、弃市,甚至凌迟。
(二)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1)租佃关系是与之相适应的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遇有土地争讼以红契为据。因此红契是地主剥削农民的租佃契约。宋律对这种租佃关系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地租或者采取“对分制”或者采取“四六分成”,农民如过期不交租,地主可以告官,由官府监督农民交租。其次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再次,法律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
(2)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周,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由于典卖土地者,绝大多数是贫苦农民,因此地主通过典卖形式,不仅可以廉价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其所有权。法律在这方面偏袒典权人的,宋朝的典卖制度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如果家长在"化外"或阻于战争,一时难还,则必须呈报州县,给予凭由,方可商量交易;如果卑幼专擅典卖,或者伪署尊长姓名,要依法重断。在典卖财产时,宗族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滥酷。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数‘。同时,又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宋仁宗时,还采取了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神宗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封建统治的反逆大罪。
(4)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镇压效能的司法审判制度。宋初除按唐律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掌司法外,又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开部复核后,须送审刑详议,再秦皇帝批准。神宗年间,因机构重叠而裁减了审刑院,恢复了刑部和大理寺的职权;但是对于诏狱,则由皇帝下诏指定朝官组成非常设性的特别审判机构进行审判。特别是皇帝越来越广泛。直接地行使审判权。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1)司法机关及其管辖。明清时期,地方上的知县、知州。知府都亲掌审判;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已正式确认为省级长官,也有审判权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须转送上级决定。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级,清代督、巡抚为第四审级。中央刑部为第五审级。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明清关于诉讼的规定,同于唐律,但对诬告行为加重.
(2)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即每年小满后十日,由刑部奉旨组织热审庭审理囚犯。英宗天顺二年,又下令于每年霜降后,对死啡重囚由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从实审录,并成为定制,这便是"秋审"的开端。清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案件、绞监候案件。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参预和监督。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都有了更大的发展。明初,中央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为都察院。清朝的都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清朝雍正时期,为了提高监察机关的效能,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辽,职权基本不变。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第11—14章)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20分)
答: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意义: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答: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答: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教授潘汉典指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5.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人民制宪的光辉结晶;《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这是记载于《吕氏春秋》中的一个案例。商纣在当上太子之前,纣的母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微子启,二儿子仲衍,小儿子受德(即纣)。纣的母亲在生前两个儿子的时候,还是妾,等到生纣的时候,已经是王的妻子了。后来纣的父母想立大儿子为太子,太史据法力争道:有妻子的孩子就不能立妾的孩子为太子,最后只好立纣为太子。
问题:
(1)在商代妻和妾的区别是什么?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这是战国初秦孝公时期的著名案件。战国初期,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得到秦孝公的信任,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改革,商鞅变法为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废井田,开阡陌,奖励军功,进一步破除了宗法贵族的特权,按照什伍组织编定居民户籍,使之互相负连带责任,这一系列措施虽然有效,但却损害了贵族的利益,因此引起了贵族的不满。尤其商鞅主张法家的重刑主义,刑无等级,以至于太子驷犯法,刑及太子的师傅公子虔,从而得罪了太子。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继位,贵族们见商鞅失去了依靠,纷纷向国王表示对商鞅的不满,坚决反对商鞅的变法,尤其公子虔一再进谗言,商鞅见形势危机不得不逃跑。而商鞅改革中,曾经严格规定:为防止奸人逃匿,店客不准擅自留客人过夜,旅客住店必须持有官府凭证,否则店主与奸人同罪。由于商鞅在变法中雷厉风行,这项规定执行得非常严格,所以商鞅想避难于一家小店时,由于没凭证被拒绝,并且被明确告诉商君之法不可违,商鞅无奈,又试图逃奔魏国,被拒,只好回到秦国封地起兵反抗,最终被俘后受了车裂死刑。
(1)结合教材,简述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及其与中国法制发展的关系。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3.缇萦上书救父。
汉文帝刘恒继位后,继续实行汉朝初年的“休养生息”政策,同时采取措施废除一些严酷的法律,如即位后就“除收孥诸相坐律令”,只惩罚罪犯而不株连家属;次年又废除“诽谤妖言之罪”。十三年五月又下诏废除肉刑,应当判黥、劓、刖的改判笞刑,而肉刑的废除与当时发生的一次偶然事件缇萦上书有关。
当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应当判刑,朝廷下令将他逮捕押送长安。淳于意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在押解长安前,淳于意骂自己的女儿说:“生了几个孩子,没有一个是男的,家里遇到急事,一点用处都没有。”他的小女儿缇萦非常伤心,就跟着父亲到了长安,希望能有机会解救父亲。到长安后,缇萦向朝廷上书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当地的老百姓都称赞他公正廉洁,现在他犯了法,按照法律也应当接受制裁。但我感到伤心的是,人死了后就不能再复生了,人接受肉刑后,身体也不能复原,即便他想悔过自新,也做不到了。为了我的父亲,我愿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来赎我父亲的肉刑,使我父亲能有机会改过自新。”
上书送到汉文帝那里后,文帝一方面被她的孝心所感动,同时也觉得肉刑不人道,不利于犯人改过从善,于是就下令说:“我听说舜的时候,有人犯罪后,只是给穿上有特殊图形的衣服,作为羞辱的标志,百姓就不犯法,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政治清明到了极点。而现在有三种肉刑,但犯罪现象依然不能制止,这个过错在哪里呢?”他将当时犯罪现象频繁归结到自己身上,认为是自己的道德教化不当,由于对百姓的教育诱导不够,百姓才掉进法网。他责备自己说:“《诗经》上曾经说过,和易近人的官员,就像是百姓的父母。现在人有了过错,就还没有进行教育,就对他们实行刑罚,结果有的人想改过从善也没有机会了。肉刑造成人的肢体断裂,身体受损,以至终身残疾,给人造成巨大的痛苦,是不道德的,这怎么符合我们应当做百姓父母的意思呢?肉刑应该废除了。”
(1)奴隶制五刑的种类。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4)秦汉的徒刑种类。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答:秦朝的徒刑:
A.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A.髡钳城旦舂(5岁刑)。
B.完为城旦舂(4岁刑)。
C.鬼薪白粲(3岁刑)。
D.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4.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长孙无忌,字辅机,唐代宰相,中国历史上的著名人物。长孙无忌与唐太宗李世民年龄相仿,从小两人就相亲善。李渊太原起兵后,常跟随李世民征伐,参与决策。唐武德九年(626),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夺取了皇位,长孙无忌是这场政变的策划和组织者之一。贞观年间,他历任吏部尚书、尚书右仆射、司空,封赵国公,与房玄龄等同为宰相。贞观十七年(643),太宗废掉了太子承干,长孙无忌以母舅和元勋的地位决策立晋王李治为太子。二十三年(649),太宗病危,他和褚遂良受命,辅佐高宗。高宗李治即位后,他为首相。永徽六年(655),长孙无忌和褚遂良反对立武则天为皇后,没有成功。显庆四年(659)许敬宗迎合武后意旨,指使人诬告长孙无忌谋反,结果无忌被流放到黔州(今四川彭水),被迫自缢而死。以上是长孙无忌的大致生平。长孙无忌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突出贡献,贞观年间他和房玄龄主修《唐律》和《律疏》。永徽四年成书的《律疏》(今《唐律疏议》)30卷,影响中国一千二百多年,推及东亚诸国。
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召长孙无忌入宫议事。长孙无忌匆忙之中忘记了解下身上的佩刀,径直而入。由于他是太宗身边近臣,私交甚厚,守门校尉也没有认真检查。等长孙出来的时候,守门校尉才发现他身上挂着佩刀,这可吓坏了校尉。在当时,臣子携带兵器入宫禁是很严重的事件,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和威胁,按律当斩。校尉害怕被追究看守不力的责任,立即将此事上报给了太宗。
太宗接到奏报后,感到非常棘手。从自己与长孙无忌的关系看,他是自己长孙皇后的哥哥,也就是自己的大舅哥,属近亲,杀了他皇后肯定不干;从长孙的功劳开看,长孙长期跟随自己南征北战,战功卓著,玄武门之变,其立有汗马功劳,杀他也于情也不忍。如按律处置,必死罪无疑,这岂不是忘恩负义、不顾亲情吗?而如果不处置这件事,则枉法徇情,何以服众?想来想去,太宗决定,召集大臣们到朝堂之上,让大家讨论此案该如何处理。
此时,尚书右仆射封德彝上奏道:“监门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宫,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可处徒刑三年,罚铜(铜钱)二十斤”。太宗听后,甚合心意,这样就可免长孙死罪,只罚金就可以了。正要按此执行,大理少卿戴胄提出了不同意见:“陛下若念无忌之功劳,便不交由法司依法律处断,这样的那固然会宽恕长孙无忌,但若依法律,仅罚铜是远远不够的。守门校尉因无忌而致罪,若论过失,二人一样。若一人生,一人死,有悖于情理。所以,请对校尉也从轻发落。”最后,太宗在群臣广议的基础上,将长孙无忌与守门校尉皆免死。[、
(1)“八议”的内容。
(2)“十恶”的内容。
(3)“八议”与“十恶”之间的关系。
(1)“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5.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
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开放大学”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