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6日,广州期货交易所发布关于修改《广州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自11月26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成后,《广州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为: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情况,交易所可以给予做市商交易手续费减免、激励等。交易所根据做市品种运行等情况设置交易手续费减免、激励标准,并与做市商在协议中约定。
此前《广州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为: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广州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26日广期所发〔2024〕313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申请人取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九条做市商在某一品种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在该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二)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三)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在所有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四)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五)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三章做市交易
第十三条做市商应当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从事做市交易,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无关的其他交易。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将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
第十六条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七条做市商双边报价以限价方式申报。
第十八条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做市商可以申请增加持仓额度。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情况,交易所可以给予做市商交易手续费减免、激励等。交易所根据做市品种运行等情况设置交易手续费减免、激励标准,并与做市商在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协议,履行下列全部或部分义务:(一)持续报价;(二)回应报价;(三)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期货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一)期货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二)协议约定的主力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品种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三)做市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若该做市合约为协议约定的主力合约,则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四)出现交易所认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交易所可以免除相应的报价义务。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报价义务。
第二十二条期权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二)标的期货合约或者同标的、同到期月份的期货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报价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三)期权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四)做市商在某期权合约上的卖出报价低于协议规定时,免除该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买入报价义务;(五)出现交易所认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交易所可以免除相应的报价义务。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报价义务。
第二十三条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为市场提供真实、有效的流动性,不得滥用做市商资格进行频繁报撤单行为。
第二十九条做市商的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按《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