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上海黄金交易所:
一、高度重视贵金属交易领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贵金属交易存在交易金额大、现金交易比例高等特点,国际社会普遍将其视为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从事的业务或者提供的服务涉及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以及在其场所内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应当充分了解并妥善处理所在领域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交易场所、交易商应当积极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一)交易场所、交易商应当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健全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及风险防控措施。
(二)交易场所应当对交易商就本场所内的活动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进行管理,加强指导。
(四)交易场所、交易商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交易场所、交易商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保证能够完整准确重现每笔交易,并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及其他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七)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场所、交易商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当以电子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报案: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八)交易场所、交易商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等进行监测,不得与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对与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等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九)交易场所、交易商在提供服务或者开展业务时,原则上应当采取非现金的方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的,应当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当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
(十)交易场所、交易商在提供服务或者开展业务时确需使用现金支付,与客户当日单笔现金交易或者明显存在关联关系的现金交易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三、加强对交易场所、交易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交易场所、交易商为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开展的工作受法律保护。
本通知所称的贵金属,是指黄金、白银、钳、饨等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的标准化产品,以及前述标准化产品在加工、交易、回购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制品。
本通知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贵金属交易场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上海黄金交易所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交易场所内进行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含会员和代理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