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最新《跨境电诈意见》附典型案例刑事新法解读包头律师包头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4年6月26日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梁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中旬,梁某等三人结伙,与缅北地区偷渡团伙“蛇头”联系,通过缅甸村寨接抵的边境地区,经隐蔽路线偷越国境进入云南瑞丽。

【诉讼过程】

2020年8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将梁某等人移送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13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梁某等23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首要分子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梁某富、王某林等8名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十四年五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李某雨、王某辉等7名一般参加者七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一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7名境内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人员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损失。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例二

葛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金华市公安机关以葛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向金华市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金华市两级检察机关于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以葛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分别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金华市两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团队老板葛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团队长刘某、李某等10人十四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37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等新特点,部分犯罪分子受到境外犯罪集团招募,出境赴电诈窝点,在犯罪集团管理和庇护下,组建电诈集团,大肆实施诈骗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对集团犯罪起关键作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其他主犯、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8年,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赃款。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诈骗人员在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逐渐发展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余万元。

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成立“卡部”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累计收取其他诈骗团伙租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本案为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陆续对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立案侦查。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龙岩市公安机关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移送龙岩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龙岩市检察机关先后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某等“金主”、骨干成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对于在胶林宾馆“卡部”内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收益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提起公诉。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龙岩市审判机关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金主”李某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人民币八百五十五万元的罚金;对廖某某、林某某等9名骨干成员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一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饶某某等112名一般参与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判处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在胶林宾馆“卡部”实施犯罪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现金及大量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等价值人民币近2亿元;检察机关督促各被告人退赃退赔人民币362万余元;审判机关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已判决案件适用罚金刑总额达人民币5167万余元。对于被告人诈骗所得财物,依法判决返还被害人。

案例四

曾某某、郭某某等人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伙同毛某纠集20余人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进行诈骗活动,并逐渐形成以李某、毛某为首要分子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相同诈骗手法,诈骗境内被害人100余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8月7日,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16日,涟源市公安局将曾某某、郭某某等24人移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6月16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对曾某某、郭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对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等人提出依法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对于毛某志等偷越国(边)境至诈骗窝点,前期在诈骗窝点实施聊天养号等行为,后离开诈骗窝点的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2023年3月17日,涟源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十八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周某某、贺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李某强、毛某志等17名一般参加者八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五

刘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本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2020年11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巴南区分局陆续以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等罪名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将刘某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罪名提起公诉,并对刘某某、张某某等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巴南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团队长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十八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判处组长文某某、钟某某等人八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余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业务员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后勤安保人员邢某某、梁某某等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至二万八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

办案机关协同配合,查明在逃的江某某系犯罪团伙“金主”,及江某某采取购买虚拟币、黄金、他人代持股份、基金等方式将诈骗资金“合法化”的事实,遂依法及时冻结、追缴涉诈资金、扣押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35亿余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六

王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9年8月8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公安机关以闵某甲、闵某丙等10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追加认定7笔诈骗事实,追加认定诈骗数额人民币50余万元,全案犯罪数额追加认定至人民币1020余万元,先后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闵某甲等10人提起公诉。2022年7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谢某、闵某乙3名诈骗集团幕后“金主”涉嫌犯罪,遂决定追加逮捕。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谢某、闵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谢某、闵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并对幕后“金主”、骨干成员等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

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先后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金主”闵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金主”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后勤主管闵某丙、诈骗窝点技术主管闵某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境内引流人员组织者谢某、闵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境内协助引流人员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苏某等其他7名人员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深挖彻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追捕追诉幕后“金主”和实际控制人,确保打深打透。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集团化特征,犯罪链条长、层级多,办案人员应注意深挖彻查犯罪,确保打深打透,依法查明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犯罪模式、人员情况和地位作用等,充分挖掘上下游犯罪线索,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特别是遗漏隐藏幕后的“金主”或实际控制人员的,应当及时追捕追诉,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七

张某某、黄某某等人

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张某某、黄某某等6人先后偷渡至果敢。其中,张某某、黄某某及宁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天门市共谋,由张某某先行垫付偷渡费用并联系偷越国(边)境中介,三人在中介安排下共同乘车至云南省保山市并于2020年11月26日登记入住保山市某酒店。后在中介安排下,张某某带领黄某某、宁某某相互配合,共同偷渡至果敢,陆续加入“酒房”诈骗窝点。其中张某某担任业务组长,负责具体实施诈骗并协助管理组内业务员,黄某某、段某某等5人分别担任业务员、虚假App后台管理员,通过网络实施诈骗。

2021年1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黄某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1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黄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以段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3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等3人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八

陈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2023年4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3年8月2日,静安分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8月29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钟某某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6日,静安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四千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依法严惩以合法事由掩盖非法目的出境实施电诈的犯罪分子。对行为人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虚假事由骗领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情形,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九

唐某某诈骗案

2020年9月底,唐某某赴缅北地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加入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纠集、组织境内“跑分”人员和“卡农”,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其行为关联赵某文等60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73万余元。2023年7、8月间,唐某某知道自己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在诈骗窝点多次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表达回国自首意愿。2023年10月份,唐某某步行4日至云南省临沧市南伞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1年5月7日,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2月29日,五莲县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25日,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诈骗罪起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庭审期间,唐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在诈骗窝点被他人殴打,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唐某某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在窝点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所受体罚并未达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2024年5月13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唐某某系自首,其在电诈窝点期间行动虽受部分限制,但所受限制系电诈窝点的管理要求,唐某某积极主动实施犯罪,不应认定为胁从犯,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唐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依法准确认定胁从犯和自首情节,确保不枉不纵。行为人以在窝点被他人殴打为由辩解属胁从犯的,应注意审查判断被殴打的原因系未能完成窝点要求的诈骗“业绩”还是拒绝实施诈骗活动。行为人在诈骗窝点积极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不属于受胁迫参加犯罪或者达不到胁迫程度的,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对于在诈骗窝点期间即向公安机关联系投案,明知自己已经被通缉,仍主动前往口岸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入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依法应当认定自首,从宽处罚。

案例十

张某诈骗案

2021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张某如实供述了其加入境外诈骗集团,负责养号引流、骗取被害人信任等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该诈骗集团的主要架构分工、诈骗模式、行为特征、使用的诈骗App平台名称、介绍人、部门主管身份等重要线索。2022年8月17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加大案件查办和边境防控力度,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示范效应,督促已到案的行为人主动提供涉犯罪集团线索材料。先后成功劝返多名在逃“财神”集团成员主动投案,抓获该诈骗集团成员70余人,其中包括三名集团首要分子,有力打击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集团。

在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对于为侦破案件、抓捕首要分子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给政策、给出路,依法从宽处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办案机关要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已到案的犯罪集团成员主动提供涉犯罪集团线索材料。对于提供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为破获犯罪集团、抓捕犯罪集团主犯发挥重要作用的,依法认定立功,给予大幅度从宽处罚;或者虽不构成立功的,仍可以给予其较大幅度从宽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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