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50公斤黄金而被公安机关违法逮捕、扣押巨额财产的海南民族珠宝实业发展公司及其总经理陈两荣终于讨到了说法。
2001年4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对陈两荣及海南民族珠宝实业发展公司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扣押150万元和小轿车一辆以及扣押、变卖黄金、移交案件及黄金变价款的行为违法;白云分局赔偿陈两荣人身自由赔偿金3604.69元、被传唤来往广州与海口之间的交通费、住宿费72610.35元;返还海南珠宝公司被扣押的黄金变卖价款3942243.59元;赔偿因扣押小轿车造成的修车损失49700元,一年折旧费51667元、拖车费300元以及送车、取车支付的费用3327.80元。
尽管胜诉了,陈两荣却怎么也笑不起来。经此一劫,他和他的公司都已濒临崩溃。三年前的可怕一幕,仿佛又出现在眼前。
又扣黄金又捕人
1997年12月14日凌晨2时,喧嚣的广州市渐渐恢复了夜的宁静。
广州市松柏路工业大厦门前,一桩买卖正在进行。海南珠宝公司职员符某、陈某和广东广发首饰制造公司陈某、何某正要将两个行李箱搬上一部三菱吉普车时,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景泰派出所干警拦住盘查。发现箱子里竟然装有50块黄金(重约50公斤)。派出所当即将四人和黄金送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扣押。
同日上午,得到消息的海南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两荣匆忙赶往广州。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场灾难从此开始。因当日是星期天,陈两荣被告知星期一上班才能处理。12月15日,陈两荣又去白云分局交涉,多次申明两公司都具有黄金经营权。但该局仍以未能提供该批黄金的有效合法证明为由,将陈两荣一并扣留审查。同日,白云分局以走私嫌疑对此案立案侦查。从12月15日至18日,陈两荣被扣留四天里,白云分局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同年12月19日,白云分局向陈两荣同时送达了056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和270号《拘留证》,对陈两荣以倒卖无合法证明黄金为由决定监视居住,同时又以涉嫌倒卖黄金对陈两荣刑事拘留。1998年1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陈两荣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作出穗云检(98)批捕98号《批准逮捕决定书》,1月22日白云分局对陈两荣执行逮捕。
取保强索保证金
关押期间,白云分局提出要陈两荣提交非法经营货款1800万元就可放人。陈家属被迫多方筹措,于1998年3月19日向白云分局交纳现金150万元,海南珠宝公司提供一辆购于1994年、新车价值62万元的进口凌志300型小轿车。3月20日,白云分局决定对陈两荣取保候审。陈两荣的兄弟陈若明向白云分局出具了保证书,陈两荣本人也被迫出具保证书,言明保证将非法经营货款1800万元分期退给白云分局处理;首期退款150万元及凌志小轿车一辆,愿意接受白云分局没收处理;余款从1998年4月起每月退100万元给白云分局,并愿意将暂扣的50公斤黄金交白云分局作任何处理。同时,陈两荣还按白云分局要求出具另一份书面材料,其内容为:本人因非法经营黄金触犯国家法律,现请求公安机关不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对本人作出行政处罚,本人决不申诉、不要求开听证会,愿意接受公安机关任何行政处理。同年5月14日,白云分局将涉案黄金(重约48971.97克)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兑换价款3942243.59元,该款存入白云分局的银行帐户内。
在取保候审期间,白云分局多次传陈两荣去报告情况,陈两荣及其公司人员从海口至广州往返30次,其购买机票、车票及住宿等费用高达十几万元,其中陈两荣个人所用交通费、住宿费合计72610.35元。
2000年6月1日,白云分局认为陈两荣非法经营黄金尚未构成犯罪,其违法行为应由工商部门处理,决定撤销案件。6月12日,白云分局将涉案黄金款3942243.59元移送给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月28日,白云分局以证据不足为由向陈两荣宣布解除取保候审,但向陈两荣送达的000192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日期却为1999年3月15日。6月29日,白云分局将扣押的150万元和凌志小轿车返还给海南珠宝公司。海南珠宝公司维修汽车花费49700元,支付停车费7200元、拖车费300元。
2000年9月,陈两荣和海南珠宝公司愤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白云分局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关押、滥设“倒卖黄金“罪名、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严重超期,取保候审在已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又强行索要巨额保证金等行为严重违法,诉请撤销违法对陈两荣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并赔偿损失25747元;赔偿陈两荣被违法扣押的财产150万元的利息223323元;赔偿陈两荣被数十次传唤的差旅费损失160000元;返还海南珠宝公司的其他损失576600元,即非法扣押凌志轿车的损失259800元和因此案造成的政府批准给予的贴息贷款未能实施的直接损失400万元的一年贴息316800元;赔偿陈两荣精神损失费1元。
2000年12月19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白云分局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将陈两荣扣留四天,属违法羁押,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白云分局先后对陈两荣实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措施,属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两荣可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白云分局责令陈两荣提交非法经营款1800万元,并收取现金150万元及凌志小轿车一辆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对其非法占用此款及车辆期间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白云分局已将黄金变卖价款移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该局尚未作处理,故本院对此事项不能先行裁判。最终判决确认白云分局1997年12月15日至18日限制陈两荣人身自由的行为、扣押陈两荣150万元和扣押海南珠宝公司小轿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白云分局向陈两荣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33元,赔偿陈两荣150万元的法定孳息43860元,返还海南珠宝公司支付的停车费7200元并赔偿扣押小轿车造成的修车损失49700元,拖车费300元以及送车、取车支付的费用3327.80元。
不服一审提上诉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白云分局对上诉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措施违背刑事侦查的立法目的,实质是以刑事侦查为名滥用职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将其确定为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扣押、变卖黄金及移送黄金价款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否定上诉人提出的凌志小轿车被扣押期间的折旧费和车辆使用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家属、亲朋好友及公司工作人员的探视、汇报、请示等付出的差旅费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政府贴息贷款的贴息损失,收取了诉讼费却未审理。要求二审按照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予以判决。
2001年3月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就1997年12月15日至18日白云分局是否限制陈两荣人身自由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了上诉人的损害事实。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分别提供了《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报告书,陈若明书写的保证书、陈两荣书写的两份保证书、扣押财产备案单、扣留财物收据、兑换金银水单,陈两荣提供的机票、住宿票及汽车维修的发票、停车费、拖车费收据等大量证据。
终审判决还公道
被上诉人白云分局的系列行为违法,由此造成上诉人陈两荣及海南珠宝公司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提出返还黄金变价款的要求合理、合法。上诉人要求以贷款利息赔偿黄金价款的利息损失,因其未提供购买黄金款项系贷款所得,该项诉请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的凌志车,造成车辆损坏,由此而产生的修理费、被扣车期间的停车费、折旧费,以及拖车费、送车、取车产生的费用,系白云分局扣押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因被上诉人传唤致使陈两荣来往海口、广州之间差旅费,系被上诉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陈两荣因被上诉人白云分局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9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失不属行政赔偿金钱赔偿范围,不予赔偿。上诉人要求赔偿政府贴息贷款一年的利息损失,因该损失不属于直接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海南高院于4月9日作出了如前所述的终审判决。(傅向东、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