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46公斤黄金被扣13年后获还曾因此坐牢437天

13年来,于润龙一直在追寻原本属于他的那46384克(以下简称46公斤)黄金,现在,一切总算盼出头了:今年3月6日,吉林省公安厅的一纸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将“公平正义”归还给了他。

这张右下方落款处加盖着吉林省公安厅红彤彤印章的复议决定书决定:“吉林市公安局在三个月内,返还于润龙46公斤黄金。”

被扣押的46公斤黄金,在13年后以最接近正常发展轨迹的方式向他回归,按照市场估价,这是一笔价值一千多万的财富。

这是于润龙的“正义”,在历经了两次被捕、四次审判、437天的牢狱生涯之后。

因为国家政策法规的变迁,处于转折点上的吉林省“最大黄金倒卖案”一度陷入尴尬境地,而于润龙作为其中的主角,其命运也随之浮沉。

成败黄金

于润龙的人生,似乎总与黄金脱不开关系。

49年前,他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这个地方后来被发现黄金产量居于全国第八,是名副其实的淘金胜地,上世纪末期,这里遍布着大大小小的金矿。

于润龙也成为淘金人之一。2000年时,他与人合伙承包了老金厂金矿东沟二坑坑口,开采黄金,与此同时,也做黄金买卖生意。

当时因为黄金市场的兴起,市场需求量大,黄金生意比较赚钱,于润龙的日子在当地算是过得很不错的。行情最好的时候,一年能挣70来万元。

不过,可谓是成也黄金,败也黄金。想不到他生活的转折点,也正是源于这些令他发家致富的贵重金属。

驾车行驶到吉林市南出口的红旗收费站时,提前接到线报的警方在此将其拦下,因为涉嫌非法倒卖黄金,于润龙被捕了,而随车的两箱黄金,也被警方扣押了。

那时候,根据国家规定,黄金的收购和供应都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而从事经营属于违法行为,而像46公斤黄金这样的份量,属于数额较大,于润龙的行为涉嫌犯罪了。因为按照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构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扣押的黄金,于润龙随后收到了吉林市公安局的罚没收据,上面明确写道,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14条之规定将涉案黄金上缴国库。

不过当时于润龙可顾不上这些,他更担心自己会被判几年。

政策变化

不过,案件进展的并没有政策变化快。

令警方和于润龙均感到意外的是,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要求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

这意味着,于润龙买卖黄金的行为在新的政策之下,将不再是违法行为。

政策的突然变化令当时办案的警方也感到手足无措。

国务院的新文件到底会导致于润龙的行为产生质变吗?对于新文件下发前的违法行为,是应该照旧追究还是应该直接放过?

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法制支队支队长王敏宁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说:“当时吉林市公安局向省厅、省法制办、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都进行了咨询。经过公安部研究协调,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函,国务院的文件是否适用此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批复有两条,表示不适用于个人,只是企业和单位从事黄金业务无需批准。”

警方根据批复的结果,最后还是认为“事发时于润龙涉嫌犯罪没问题。后来修改的行政决定不适用个人,《金银管理条例》从来不允许个人经营黄金”。

于是,吉林市公安局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其中认定,于润龙在无经营黄金许可证和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于2002年先后在吉林省海沟金矿购买黄金88公斤,然后以每公斤加价300元卖往深圳。

曲折官司

虽然公安机关根据批复意见坚持向检察院移送此案,不过,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9月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丰满区检察院认为,于润龙在无黄金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黄金,案发时违反了《金银管理条例》,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现因国务院下发文件取消黄金收购许可证审批,根据《刑法》第12条之规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法制支队支队长王敏宁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此决定,公安局有异议,于是请求复核。

短短的三个月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此案重新回到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底,丰满区检察院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丰满区人民法院认定,于润龙在无黄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收购、贩卖黄金的行为,严重地扰乱黄金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不过,鉴于审判时国家关于黄金管理的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及被告人于润龙的犯罪情节轻微,黄金在途中被扣,没有给黄金市场带来不利后果,可从轻处罚,因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判决,于润龙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他当时的辩护律师顾永忠指出,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

吉林市中级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看法,并且用了大篇幅文字阐述此案争论的这一焦点问题。

吉林市中级法院认为,国务院文件发布后,个人收售黄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罪要件,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文件发布前个人收购、买卖黄金的行为,在现在审理时,根据刑法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为发生当时已有的法律定性处理,但是如果审判时法律发生了变化,按照变化后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适用新的法律),也不应该按犯罪处理。

吉林市中级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5年的一份答复,即《关于非法经营黄金案件移送起诉期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其中也明确国务院文件下发后个人收购、销售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于上述理由,吉林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于润龙无罪。

2005年7月的这份判决,本来已宣告事情到此结束,于润龙也开始追寻起那两箱被扣押黄金的命运,想不到案情再次出现了反复。

再起波澜

在苦苦追寻46公斤黄金尚未有结果时,于润龙却再次被捕了。

根据法院文件,于润龙的再次被捕是因为在判决生效之后,吉林市中级法院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定对案件启动再审。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了前面的两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丰满区法院重新审判。

丰满区法院仍然保持了其最初的观点,即认定于润龙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仍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

不过,这次的判决增加了一条:没收于润龙非法经营涉案的黄金,上缴国库。

于润龙当时的辩护律师说,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得没收财产。

在获得无罪之身的第七个年头,于润龙又成了“犯罪分子”。

丰满区法院的上述判决同时引发了检察院的抗诉和于润龙的上诉。

于润龙坚持自己无罪,而检察院则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案子再次打到了吉林市中级法院。

与丰满区法院一样,吉林市中级法院坚持他们第一次审判此案的观点:于润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慎重起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认为: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遵循着完全一样的轨迹,吉林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丰满区法院一审作出的有罪判决,再次改判于润龙无罪。

2013年7月18日,于润龙又自由了。

事实上,早在2004年,北京的一些学者就专门针对于润龙案召开过专家论证会,包括陈兴良、张明楷、陈卫东、马怀德和曲新久等法学教授经过对案件的研讨后,一致认为于润龙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1年来,于润龙经历了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于刑事处罚,到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没收黄金,再到无罪释放,人生跌宕起伏。

在有罪无罪的争议之外,除了人身自由,于润龙也没有忘记给他带来厄运的那笔财富。十几年来,他一直在为那46公斤黄金而四处奔走,曾经控告过、起诉过、申诉过、上访过,几乎穷尽了一切途径。

原物赔偿

成为于润龙人生转折的这46公斤黄金,也在后来的十几年间困扰着各方。

于润龙在自己第一次被宣判无罪后,就开始向最初扣押黄金的公安局讨要这批黄金。

在法庭上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金银兑入计价单显示,公安局在扣押黄金的第五天就交售给了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

王敏宁也解释,由于黄金是国家专管,所以必须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经侦支队扣押黄金以后直接交给了中国人民银行,这是执行《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

2005年的无罪判决宣判后,于润龙不记得来回在吉林市公安局跑了多少次,这段一百多公里的路程成了他最熟悉的路。

此外,于润龙的案件到底是否错案,也在系统内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公安局认为,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于润龙的案件并不属于错案,因此必须执行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返回赃款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即“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公安局同时认为,案件所涉及的黄金,因于润龙当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变价款在案发最初阶段已上缴国库,属已决事项,新法变化不能溯及于此。

于润龙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核,得到的意见是维持原来的答复:黄金的没收是合法的,公安机关对于黄金没收的手续已随案移送,对此法院没有异议。

于润龙不甘心,在向吉林省和国家的有关机关再次上访的同时,也提起了行政诉讼。

再后来,黄金没要回来,于润龙又撞上了他的第二次牢狱之灾,在看守所里一呆就是七个多月,直到一切重新按照原来的轨迹又走了一遍,再被无罪释放出来。

于润龙仍没放弃那批黄金。在后来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中,他的一项要求即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退还错判没收的46公斤黄金。

于润龙再次将目光转向吉林市中级法院,不过,两次让于润龙重获自由的吉林市中级法院这次也没能“帮上忙”。

在赔偿决定书中,吉林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丰满区法院曾判决没收黄金,但该判决从未生效,更未实际执行,丰满区法院也未对涉案黄金采取过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要求其返还黄金于法无据。

转机发生在2015年。

吉林市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向于润龙支付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总计为384万余元。

这种转变的原因,根据赔偿决定书所言,是基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范围,于润龙有权取得赔偿。该法第36条第五项也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比起此前的结果来说,公安局的这一纸赔偿决定书已是于润龙取得的突破性胜利,不过,于润龙却说自己不能接受这样的决定。

对于《国家赔偿法》36条第五项的规定,于润龙的理解与吉林市公安局的理解不一样,他认为,因为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现实黄金的价值,应当比照赔偿决定做出当日的黄金国家牌价,连同变卖的价款一起赔偿。

“该条规定所指的财产价值是指同等数量的黄金赔偿之日的实际价值,并不是吉林市公安局认为的2003年变卖黄金的价值。”于润龙说。

384万,这是13年前自己第一次被捕时黄金的估价。这些年,黄金经历涨涨跌跌,从每克90多元,到最高时期的400元,到现在的不到300元。

于润龙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了行政复议。

3月5日,复议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在吉林市公安局主持由赔偿请求人于润龙及代理人、吉林市公安局参加的案件调解。

于润龙46公斤黄金赔偿案件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铁雁律师在复议机关主持的调解过程中指出:吉林市公安局当时处理被扣押46公斤黄金不应当被认定为变卖行为,而应当认定为违法处置的行为,在赔偿中,也不应当依据变卖的规定,而应当依据财产灭失的规定。

经吉林省公安厅调解,最后达成如下协议:由吉林市公安局在三个月内返还46公斤黄金。

这次,于润龙终于等到了满意的结果。

在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天,吉林省公安厅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一、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二、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46公斤黄金。

3月6日下午,在比复议到期提前3天,亲手从吉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负责人手中接过复议决定书时,于润龙46公斤黄金赔偿案件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的感觉不仅仅是如释重负,也充满了敬意和感谢,“没想到你们办事不仅公平公正细致认真,速度还这么快!”

说快,其实并不快。从2002年案发到现在结案,时光一恍已经过去了整整13年,于润龙的满头青丝已生出了白发。

然而,历尽劫难,仍然让他欣喜的是,他亲身经历并见证的国家黄金管制政策之交的一个特殊案件,终于画上了满意的句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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