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图可知,白银价格2006年至2007年基本稳定在4000元/kg上下,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白银价格开始下滑,2008年底最低降至2388元/kg。2009年至2010年底,白银价格逐步稳步增长到6636元/kg,2011年1月至4月白银价格迅速上涨到10639元/kg后开始回落,至评估基准日白银价格已降到3442元/kg。
经统计计算,各年及评估基准日前五、三年平均价格见下表:
■
根据以上“上海金交所白银现货结算价变化图”,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时点白银价格为3442元/kg。该价格已处于底谷,未来白银现货价应会有所反弹并波动上行,本项目考虑到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长(15.83年),白银现货价取评估基准日前三年平均值5098.30元/kg。经计算本项目评估铅精矿中银的品位为513.68g/t。据全国统一的银产品计价系数,含Ag品位为513.68g/t的铅精矿银金属计价系数为77%。
铅精矿中金属银不含税价格=白银价格×银产品计价系数
=5098.30÷1.17×77%
=3355.29(元/kg)
④铅精矿含金销售价格
根据Wind资讯,2009年、2010、2011、2012、2013、2014年上海金交所1#金现货收盘价变化如下图:
由上图可知,自2003年至2010年底,黄金价格基本是平衡上升的态势,2011年1月至9月金价格迅速上涨到393.48元/g后开始回落,止评估基准日1#金价格已降到240.59元/g。
根据以上“上海金交所1#金现货收盘价变化图”,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时点1#金价格为240.59元/g。该价格已处于底谷,未来1#金现货价应会有所反弹并波动上行,本项目考虑到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长(15.83年),1#金现货价取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平均值290.70元/g。经计算本项目评估铅精矿中金的品位为1.83g/t。据全国统一的金产品计价系数,含Au品位为1.83g/t的铅精矿金金属计价系数为80%。
=290.70×80%
=232.56(元/g)
⑤硫精矿销售价格
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栖霞山铅锌矿硫精矿的销售地区在南京市附近,销售价格2013年平均413.16元/吨,2014年平均337.38元/吨。两年算术平均为375元/吨,同时参考2015年1-6月的销售均价为330元/吨。综合确定硫精矿销售价格为375元/吨。
5.3)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年销售收入=精矿含金属量×精矿含金属价格,
正常生产年销售收入为:
铅精矿含Pb销售收入=铅精矿含Pb×铅精矿含Pb价格
=10481.93×10579.73÷10000
=11089.60(万元)
锌精矿含Zn销售收入=锌精矿含Zn×锌精矿含Zn价格
=16715.12×8246.42÷10000
=13783.99(万元)
铅精矿含Ag销售收入=铅精矿含Ag×铅精矿含Ag价格
=11949.45×3355.29÷10000
=4009.39(万元)
铅精矿含Au销售收入=铅精矿含Au×铅精矿含Au价格
=42.29×1000×232.56÷10000
=983.50(万元)
硫精矿销售收入=硫精矿产量×硫精矿销售价格
=117081.72×375÷10000
=4390.56(万元)
正常生产年销售收入=铅精矿含Pb销售收入+锌精矿含Zn销售收入+铅精矿含Au销售收入+铅精矿含Ag销售收入+硫精矿销售收入
=11089.60+13783.99+4009.39+983.50+4390.56
=34257.04(万元)
6)投资估算
6.1)固定资产投资
据与本项目评估同基准日的“固定资产清查评估汇总明细表”,经计算栖霞山铅锌矿固定资产原值合计37410.4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9602.44万元,井巷工程21395.43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6412.59万元;净值合计22164.62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6381.75万元,井巷工程12359.02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3423.85万元。
据与本项目评估同基准日的“在建工程清查评估汇总明细表”,栖霞山铅锌矿在建工程为零。则:本项目评估用固定资产原值为37410.4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9602.44万元,井巷工程21395.43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6412.59万元;净值合计22164.62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6381.75万元,井巷工程12359.02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3423.85万元。
本项目评估全部固定资产投资22164.62万元在评估基准日流出。
6.2)无形资产投资
据与本项目评估同基准日的“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栖霞山铅锌矿土地占用费17308.47万元。本项目评估无形资产投资17308.47万元。该无形资产投资在评估基准日流出。
6.3)流动资金估算
流动资金是为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周转资金。采矿权评估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法估算流动资金。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率为35%~45%,本次评估取40%。则:
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资金率
=37410.46×40%
=13702.82(万元)。
按生产负荷在2015年初投入流动资金13702.82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2030年回收全部流动资金13702.82万元。
7)成本费用
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中,成本是矿山企业存货---矿产品的生产成本(对应的,收入是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而本属于企业当期损益类的期间费用,分摊在矿产品的部分,与矿产品生产成本合计构成了总成本费用。
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本次评估依据企业实际财务资料确定成本费用。
7.1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
根据“2014年财务报表”,2014年采出矿石33.04万吨,发生原材料费用919.46万元,采矿原材料费单位成本27.83元/吨;选矿入选矿石33.09万吨,发生原材料费用1058.63万元,选矿原材料费单位成本32.00元/吨;采选原材料费合计单位成本59.82元/吨。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材料费单位成本符合该矿实际材料消耗,本项目评估外购材料费单位成本取59.82元/吨。
7.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根据“2014年财务报表”,2014年采出矿石33.04万吨,发生电费542.16万元,水电费338.51万元,采矿电费单位成本16.41元/吨,水电费单位成本10.24元/吨;选矿入选矿石33.09万吨,发生电费744.84万元,选矿电费单位成本22.51元/吨;采选水电费合计单位成本49.16元/吨。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材料费单位成本仅符合当前该矿开采-525m水平的实际电费消耗,但对于本次评估可采储量都在-525m至-775m水平,考虑提升费用增加,本项目评估外购材料费单位成本取57.16元/吨。
7.3)职工薪酬
根据“2014年财务报表”,2014年采出矿石33.04万吨,发生工资2074.61万元、福利62.51万元、工资附加902.79万元,另有制造费用中工资577.73万元、福利23.90万元、工资附加265.59万元,水电费338.51万元,采矿工资福利及附加单位成本118.24元/吨;选矿入选矿石33.09万吨,发生工资1350.35万元、福利48.16万元、工资附加546.19万元,选矿工资福利及附加单位成本58.78元/吨;采选工资福利及附加合计单位成本177.02元/吨。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单位成本仅符合该矿实际工资福利及附加实际,本项目评估工资福利及附加单位成本取177.02元/吨。
7.4)修理费
根据“2014年财务报表”,2014年采出矿石33.04万吨,发生修理费182.99(=34.13+148.86)万元,采矿修理费单位成本5.53元/吨;选矿入选矿石33.09万吨,发生修理费13.77万元,选矿修理费单位成本0.42元/吨;采选修理费合计单位成本5.95元/吨。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修理费单位成本偏低,本项目评估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提存率5%计算修理费单位成本为9.16(=6603.21×5%÷35)元/吨。
7.5)折旧费、固定资产更新和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1)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井巷工程应按原矿产量和国家规定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不再计提折旧。
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中确定折旧年限原则上可分类按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20~4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8~15年,本项目评估房屋建筑物按25年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按12年计提折旧。本项目评估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残值率均按5%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其评估折旧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折旧年限
年房屋建筑物折旧额=9602.44×95%÷25
=364.89(万元)
年机器设备折旧额=6412.59÷(1+17%)×95%÷12
=507.66(万元)
正常生产年度折旧费=年房屋建筑物折旧额+年机器设备折旧额
=364.89+507.66
=872.56(万元)
本项目评估折合原矿折旧费单位成本为872.56÷35=24.93(元/吨)。
2)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复原重置及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更新的原则考虑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本项目评估房屋建筑物在评估计算期末2030年回收残余值543.47万元。
本项目评估机器设备在2020年投入更新改造资金7502.73万元,同时回收残值320.63(=7502.73÷1.17×5%)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2030年回收残余值1393.20万元。
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合计为1936.66万元。
7.6)矿山维简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维简费应按财税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可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性质的维简费,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作为更新费用列入经营成本。
本项目评估根据企业实际确定计提的维简费为16.00元/吨。经计算折旧性质维简费为22.16(=12359.02÷553.93)元/吨。本项目评估折旧性质维简费取16元/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取0元/吨。
7.7)安全费用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12〕16号),金属矿山地下开采,安全费用计提标准为10元/吨,尾矿库安全费用标准为1.5元/吨,故本项目评估安全费用取11.50元/吨。
7.8)外包费
根据“2014年财务报表”,2014年采出矿石33.04万吨,发生外包费用1468.14万元,采矿外包费单位成本44.43元/吨;选矿无外包费用;采选外包费合计单位成本44.43元/吨。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外包费单位成本符合该矿实际,本项目评估外包费单位成本取44.43元/吨。
7.9)其他制造费用
根据“2014年财务报表”,并将其中采矿选矿成本中的运费、化验费、其他及制造费用中的机物料消耗、运输费、劳务费、其它归类为其他制造费用,经计算2014年其他制造费用合计为1206.40万元。折算其他制造费用单位成本36.51元/吨。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单位成本符合该矿实际,本项目评估其他制造费用单位成本取36.51元/吨。
7.10)管理费用
①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及评估人员调查了解,该矿铅锌金银硫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统一按2%计征。则:
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年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
=34257.04×2%=685.14(万元)
单位矿石资源补偿费为:685.14÷35=19.58(元/吨)
②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摊销费包括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其他长期资产、以及后续勘查投资的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确定。本项目评估考虑到土地租用年限与矿山服务年限接近,评估按服务年限摊销。则单位摊销费为31.03元/吨。
③其他管理费用
据“2014年财务报表”,2014年采出矿石33.04万吨,2014年共发生管理费用4020.71万元,其中包含矿产资源补偿费423.72万元、折旧287.56万元、无形资产摊销144.64万元、长期摊销费用22.22万元。扣除以上四项后其他管理费为3142.57万元,折算管理费用单位成本为95.10元/吨。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确定原矿管理费单位成本为145.71(=19.58+31.03+95.10)元/吨。
7.10)销售费用
根据“2014年财务报表”,2014年销售精矿共计289633.91吨,发生销售费用980.55万元,产品销售费用单位成本33.85元/吨。本项目评估假设产品当年全部销售,则:年销售费用为5906398.15(=33.85×(23293.18+34112.49+117081.72))元。折算到原矿销售费用单位成本为16.88(=5906398.15÷350000)元/吨。
7.11)财务费用
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年修改方案),假设流动资金中30%为自有资金,70%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本项目评估采用的流动资金为13702.82万元,评估基准日贷款基准利率为5.60%。本项目评估年利息支出为13702.82×70%×5.60%=537.15(万元),利息支出单位成本为537.15÷35.00=15.35(元/吨)。
本项目评估折合原矿财务单位成本取15.35元/吨。
7.12)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总成本费用是指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经营成本是指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无形资产投资摊销费和利息支出后的全部费用。
综上所述,折合原矿总成本费用为614.47元/吨,经营成本为527.16元/吨。
8)销售税金及附加
8.1)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说明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指矿山企业销售产品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1)应纳增值税
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机械设备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收入×销项税税率
进项税额=(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进项税税率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黄金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他矿产品销项税税率取17%。为简化计算,进项税额以外购材料费和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之和为税基,税率取17%。
以2016年为例,计算过程如下:
年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17%
=(34257.04-983.50)×17%
=5656.50(万元)
年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费+年外购燃料及动力费)×17%
=(2093.70+2000.60)×17%
=696.03(万元)
年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机械设备进项税
=5656.50-696.03-0
=4960.47(万元)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评估对象基建投入以及更新投入的机器设备(含安装工程)可抵扣进项税,当期未抵扣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则:
2020年抵扣机器设备进项税分别为1090.14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实行三种不同税率。评估对象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应为7%。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应纳增值税×7%
=4960.47×7%
=347.23(万元)
(3)教育费及地方教育附加
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2010年11月7日财政部财综[2010]98号《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2%计税。
年教育费附加=年应纳增值税×(3%+2%)
=4960.47×5%=248.02(万元)
(4)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该矿资源税税率为20元/吨,故本项目评估资源税税率取20元/吨。则:
年资源税=20×35=700.00(万元)
(5)销售税金及附加计算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347.23+248.02+700.00=1295.26(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见附表八。
9)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因此,本项目评估企业所得税税率取25%。以下以2016年为例计算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25%
=(34257.04-21506.44-1295.26)×25%=2863.84(万元)。
10)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的基本构成为: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无风险报酬率可以选取距离评估基准日前最近发行的长期国债票面利率、最近几年发行的长期国债利率的加权平均值、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22日公布的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等。本次评估无风险报酬率选用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4.25%。
风险报酬率是指风险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
风险的种类: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建议,通过“风险累加法”确定风险报酬率,即通过确定每一种风险的报酬,累加得出风险报酬率,其公式为:
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
行业风险,是指由行业性市场特点、投资特点、开发特点等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行业风险报酬率的取值范围为1.00-2.00%。本次评估行业风险取1.90%。
财务经营风险,包括产生于企业外部而影响财务状况的财务风险和产生于企业内部的经营风险两个方面。财务风险是企业融通、流动以及收益分配方面的风险,包括利息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税率。经营风险是企业内部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市场需求、要素供给、综合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风险。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的取值范围为1.00-1.50%。本次评估财务经营风险取1.40%。
则本次评估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8.10%
(4)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通过评定估算,确定“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栖霞山铅锌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1,052.79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零伍拾贰万柒仟玖佰元整。
(四)凯龙矿业100%股权评估情况
1、评估基本情况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049.65万元,评估价值为25,522.09万元,增值额为16,472.44万元,增值率为182.02%;负债账面价值为12,469.77万元,评估价值为12,469.77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420.12万元,评估价值为13,052.32万元,增值额为16,472.44万元,增值率为481.63%。
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1)固定资产增值原因:
1)设备类资产评估原值为10,756,020.00元,评估净值为5,317,597.00元。评估原值增值率1.79%,评估净值增值率34.48%。原因如下:
原值增值是由于机器设备中部分设备的原始账面价值与实物不能相对应或有差异,如球磨机及探矿设备等,造成按实物评估的原值较账面原值有所增值;部分机器设备原值减值是由于评估原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从而造成原值减值;综合导致机器设备原值增值。
评估净值增值的主要原因是设备的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其经济寿命年限。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原值减值5,132,387.68元,减值率41.37%,净值减值1,991,304.84元,减值率26.18%。原因如下:
A、部分房屋建筑物评估原值增值原因是近年来人工、机械、材料费的上涨造成评估原值比调整后账面原值增值。
B、房屋评估净值增值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物的耐用年限比企业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
C、房屋建筑物总体评估原值和评估净值减值的原因是部分房屋建筑物账面值中包含了大量的构筑物,该部分构筑物在构筑物明细表中进行了评估,所以房屋建筑物评估原值及净值较账面原值和净值减值,构筑物的评估原值和净值较账面原值和净值增值。
3)井巷工程原值增值41,761,194.65元,增值率63.05%,净值增值6,453,333.54元,增值率15.71%。原因如下:
凯龙矿业下属大宝山铜矿的巷道均为2008年建成,由于当时的人工费及建材价格比评估基准日较低,在本次评估中使用的有色金属2013版定额水平较高,所以造成本次井巷工程评估增值。
(2)无形资产增值原因:
1)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增值286,832.61元,增值率43.95%。原因如下:
由于云南省于2014年6月1日公布了《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待估宗地所在区域的补偿标准较之前有明显的增长,故待估宗地评估价格有明显上涨。
2)无形资产-矿业权增值176,713,807.49元,增值率5,455.93%。原因如下:
A、采矿权增值原因:凯龙矿业2008年获得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宝山铜矿矿业权并后续投入勘察,账面值为勘察投资,本次评估通过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对铜矿资源未来收益进行折现,铜矿开采和生产工艺成熟,精矿产品市场预期较好,未来收益明显高于前期勘察成本投入,因此导致评估增值。
C、长期待摊费用减值原因
长期待摊费用减值15,575,607.49,减值率87.96%,减值原因为评估将与探矿权发生的成本支出纳入探矿权中评估,导致评估减值。
3、矿业权之采矿权评估情况
(1)评估对象与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宝山铜矿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号C5300002008123110002233)
采矿权人: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维西县永春乡三家村
矿山名称: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宝山铜矿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铜矿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15万吨/年
矿区面积:3.9465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捌年零伍月,自2008年12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
发证单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年西安坐标系):
开采深度:由3200米至2800米标高共有6个拐点圈定。
评估范围即为上述矿区范围,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争议。
(2)评估方法
委托评估的矿山已经建成投产,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于2010年6月编制了《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铜矿核查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并通过评审;有可供评估利用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3)主要评估指标和有关参数确定
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主要依据贵州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院2007年3月编写的《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铜矿普查报告》(以下简称“普查报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007年6月28日云国土资矿评储字[2007]96号《〈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铜矿普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储备字[2007]99号《关于〈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铜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本公司评估人员勘查和搜集的调查资料等。
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的选取主要依据昆明诚信勘察设计院2007年10月编写的《维西县大宝山铜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及该方案的专家审查意见书和备案表;昆明有色冶金设计院2007年4月编写的《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宝山铜矿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云南省有色地质局地质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2014年3月编制的《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铜矿可选性试验报告(初步)》(以下简称“可选性试验报告”)、《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改方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技术经济规范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确定。
普查报告通过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并备案,储量核实报告编制贵州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院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范围一致,估算工业指标符合现行的《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中一般工业指标的要求。因此,“储量核实报告”可以作为本次评估的依据。
评估矿山2010年6月编制了《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铜矿核查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估算矿区内总资源量(332+333)201.1万吨,平均铜品位2.12%,铜金属资源量42613.25吨,银金属量118.71吨。储量核查报告估算资源量与普查报告差异仅为3.79万吨,资源量差异较小,且储量核查报告未经过国土部门评审及备案。因此本次评估资源储量估算依据“普查报告”。
1)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储量
(1.1)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普查报告”,截至2007年4月26日,矿区范围内保有铜矿石量197.31万吨,铜金属量42360.06吨,铜平均品位2.15%;伴生金属银资源量114.67吨,Ag平均品位58.12g/t。
其中:(332)铜矿石量65.31万吨,铜金属量14981.88吨,银金属量31.2吨;(333)铜矿石量132万吨,铜金属量27378.18吨,银金属量83.47吨
根据《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及国土资源部2006年18号公告:
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生产勘探新增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生产勘探减少资源储量。
根据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编制的《2013年度云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年报》及大宝山铜矿提交的动用资源储量统计表,储量核实基准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共动用铜矿石量1.46吨,其中铜金属量179.01吨,银金属量625.95千克。
则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为:铜矿石量195.85万吨,铜金属量42181.05吨;银金属量114.04吨。
(1.2)评估利用储量
根据《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基础储量可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内蕴经济资源量,通过矿山设计文件等认为该项目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可信度系数取1.0。
②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可考虑在0.5-0.8范围内取值。
根据“初步设计”,本次评估对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和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取可信度系数分别取0.7和0.6。
故本次评估利用矿石量为123.90(=63.85×0.7+132×0.6)万吨;
铜金属量为26788.92吨,银金属量为71.48吨。
2)采矿方法及选矿工艺流程
大宝山铜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拓方式为平硐开拓,采矿方法为长壁式崩落采矿法。因大宝山铜矿矿体顶底板及围岩均较破碎,矿、岩稳定性较差,采矿时工作面附件暴露的顶板需要人工支护,回采向前推进到一定距离时,要进行放顶,崩落的顶板岩石充满采空区。
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铜矿可选性试验报告》,选矿厂处理单一铜矿石,采用两段一闭路破碎,两段磨矿、二粗二扫三精浮选;浓缩、过滤两段脱水选矿工艺流程。设计精矿品位为30%、精矿回收率为90%。
3)产品方案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建设生产情况,本次评估产品方案确定为铜精矿(含银),其中铜精矿铜品位22.12%,铜精矿银品位611克/吨。
4)生产规模
评估对象现采矿许可证证载产能为15万吨/年,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产能为15万吨/年,企业建设生产设定产能为15万吨/年。本次评估考虑到大宝山铜矿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且属于矿山生产规模不受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宏观调控等政策限制的非采矿权价款评估,故本次评估按大宝山铜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确定生产能力,即评估选用大宝山铜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评估的生产规模确定为15万吨/年。
5)采、选技术指标
本次评估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可选性试验报告”并通过调整之后确定采矿及选矿指标,即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分别为85%、15%。在可选性试验报告中,原矿铜品位为1.24%,银为51.70g/t,铜精矿回收率为74.75%,精矿铜品位为15.28%。评估矿山原矿铜品位为1.84%,银品位为49.04%,铜原矿品位差别较大,选矿回收率参考价值不大,银选矿指标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参考周边类似选厂及“开发利用方案”,铜精矿回收率为90%,铜精矿品位22.12%。因此,本次评估确定铜精矿含铜品位为22.12%、回收率90%;铜精矿含银品位为611g/t、银回收率72%。
6)可采储量
根据《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计算公式为: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损失量为0;采矿损失率15%。
根据以上参数,确定本次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105.32(=(123.90-0)×85%)万吨。
7)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上述确定的生产能力,按以下公式计算矿山服务年限,具体计算如下:
T=Q÷[A×(1-ρ)]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矿山可采储量(105.11万吨);
A—年生产能力(15万吨/年);
ρ—矿石贫化率(15%)。
由上式计算得出矿山服务年限为:
T=105.32÷15÷(1-15%)=8.26(年)
8)销售收入
年销售收入=∑(年产品产量×销售价格)
大宝山铜矿参与销售计价的有用组分为铜精粉含铜、铜精粉含银,则:
年销售收入=铜精粉含铜销售收入+铜精粉含银销售收入
年销售收入=铜精粉含铜年产量×铜精粉含铜售价+铜精粉含银金属年产量×铜精粉含银金属售价
铜精粉含铜产量=原矿产量×铜地质平均品位×(1-矿石贫化率)×铜选矿回收率
铜精矿含银量=原矿产量×银地质平均品位×(1-矿石贫化率)×银选矿回收率
假设产销一致产品销量,年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
正常生产年铜精粉含铜产量=150000×2.16%×(1-15%)×90%
=2478.6(吨)
正常生产年铜精矿含银产量=150000×57.69×(1-15%)×72%÷1000
=5295.94(千克)
目前公开网站上公布的铜、银价格均为金属价,对于Cu精矿含铜、Cu精矿含银价格需根据金属价及相应的计价系数计算得出。
铜精矿含铜:
评估人员从wind上收集了长江有色近三年1#铜价格走势图,从价格走势图看,2012年至基准日铜价一直处于下降趋势。根据数据统计,金属铜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平均价格(含税)为53,204.02元/吨。本项目铜精粉含铜品位为23%,计价系数选用85%。评估最终选用的铜精粉含铜含税价为45,223.42元/吨,折合不含税为38,652.50元/吨。
铜精矿含银:
评估人员从wind上收集了长江有色近三年1#白银价格走势图,从价格走势图看,2012年至基准日,银价持续下跌,虽然在2012年下半年有小幅回弹,但是在2013年又出现更大的下跌,截至评估基准日已经下跌至3,460元/千克。根据数据统计,金属银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平均价格(含税)为5,105.41元/吨。本项目铜精粉含银品位为611g/t,计价系数选用77%。评估最终选用的铜精粉含银含税价为3,931.16元/千克,折合不含税为3,359.97元/千克;
正常生产年铜精粉含铜销售收入=2478.60×38652.50÷10000
=9580.41(万元)
正常生产年铜精粉含银销售收入=5295.94×3359.97÷10000
=1779.42(万元)
正常生产年销售收入=铜精粉含铜销售收入+铜精粉含银销售收入
=11359.83(万元)
正常生产年销售收入合计为11359.83万元。
10)投资估算
(10.1)固定资产投资
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包含了采矿用固定资产和选矿用固定资产。评估矿山为生产后停产矿山,本次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依据资产评估明细表中资产评估值
根据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评估汇总表”,凯龙矿业固定资产评估原值14,645.45万元,其中井巷工程10,799.72万元,房屋构筑物2,770.13万元,机器设备1,075.60万元。
凯龙矿业固定资产评估净值7,018.79万元,其中井巷工程4,751.88万元,房屋构筑物1,735.15万元,机器设备531.76万元。
因此,评估确定固定资产已有投资原值为14,645.45万元,其中井巷工程10,799.72万元,房屋构筑物2,770.13万元,机器设备1,075.60万元。固定资产已有投资净值为7,018.79万元,其中井巷工程4,751.88万元,房屋构筑物1,735.15万元,机器设备531.76万元。
后续投资为1,099.18万元,全部为房屋构筑物。
已有固定资产投资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流出,后续投资在基建期均匀流出。
(10.2)无形资产投资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矿权评估应考虑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及摊销。目前凯龙矿业的矿区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本次资产评估估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81.54万元,主要为征地补偿费用。
现凯龙矿业也无法提供实际要征地的面积。本次评估选用参考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2007年4月编写的《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宝山铜矿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来估算征地面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选生产规模为2000t/d,全矿占地面积为57.40公顷,折合861.00亩,其中:采矿工业场地81.30亩、废石场108.00亩、选矿厂31.20亩、采选生活区393.00亩、外部道路247.50亩。评估矿山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本次评估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占地面积扣除外部道路占地,按照面积的1/4来估算评估对象的采选占地面积。并考虑新建尾矿库面积165亩,经计算本项目征地面积为565.88亩。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土地等别为十四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元/平方米,则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为1783.79万元。
(10.3)流动资金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流动资金可以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估算法估算。本次评估流动资金按扩大指标法进行估算,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流动资金一般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20%,本次评估按17%取值,则流动资金为:
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
=2,676.59(万元)
流动资金分别在2016年流出,评估计算期末等额回收。
11)成本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成本指标中的材料、动力费含有增值税,评估取值时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动力费(含税的材料、动力费÷(1+17%))。
(11.1)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
据《开发利用方案》,吨原矿采矿材料费为23.71元。通过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调整并扣除增值税后,评估确定单位采矿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为24.59(=(18.97+4.74)÷1.17×121.34%)元/吨。
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吨原矿选矿辅助材料费为7.24元。通过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调整并扣除增值税后,评估确定单位选矿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为7.51(=7.24÷1.17×121.34%)元/吨。
评估确定单位原矿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为32.10元/吨。
(11.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据《开发利用方案》,吨原矿采矿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12.54元。通过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调整并扣除增值税后,评估确定单位采矿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13.01(=12.54÷1.17×121.34%)元/吨。
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吨矿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17.13元。通过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调整并扣除增值税后,评估确定单位选矿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17.77(=17.13÷1.17×121.34%)元/吨。
评估确定单位原矿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30.77元/吨。
(11.3)职工薪酬
全年原矿量为15万吨,职工薪酬为2042.88万元。折合吨矿职工薪酬为136.19元。
(11.4)折旧费、固定资产更新和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①折旧费、固定资产更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矿业权评估中,采用的折旧年限不应低于上述最低折旧年限。故本次评估中房屋建筑物按20年折旧,机器设备按12年折旧,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残值率取5%。则单位折旧费为:
房屋建筑物年折旧额=3869.31×(1-5%)÷25=147.03(万元)
机器设备年折旧额=1258.45÷1.17×(1-5%)÷12=85.15(万元)
单位折旧费=(147.03+85.15)÷15=15.48(元/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复原重置及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更新的原则考虑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因此,本次评估在2022年更新投入机器设备1,258.45万元,无更新投入房屋建筑物。
②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2024年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2,169.13万元。
(11.5)矿山维简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文件规定,冶金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矿15-18元,评估对象为小型铜矿矿山企业为15元/吨。本次评估维简费按15元/吨原矿提取。其中:
吨矿折旧性质维简费=井巷工程价值÷评估计算年限内采出矿石量
=10799.72÷123.66
=87.33(元)
吨矿折旧性质维简费已超过15元标准,故吨矿折旧性质维简费按15元计取,不考虑更新性质维简费。
(11.6)安全费用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0元,尾矿库每吨1.5元(按照库容等划分为四等),本次评估安全费用按照11.5元/吨选取。
(11.7)修理费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建议以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本次评估选用按设备原值的4%计提维修费。大宝山铜矿设备计提维修费43.02万元,全年原矿量为15万吨,折合吨矿维修费为2.87元。
(11.8)其他制造费用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单位其他制造费用为22.19元/吨,通过平均价格指数调整之后采矿其他制造费用为34.32元/吨。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矿单位其他制造费用为2.29元/吨,通过平均价格指数调整之后采矿其他制造费用为3.54元/吨。
评估确定单位其他制造费用为37.87元/吨。
(11.9)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无形资产摊销、资源补偿费和其他费用构成。本次评估按现行政策规定,重新测算了摊销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铜矿资源补偿费率为2%,银费率4%,则未来生产年限内每年按标准应缴纳的资源补偿费(采矿回采率系数取1)为: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年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9580.41×2%×1+1779.42×4%×1=262.78(万元),折合吨原矿矿产资源补偿费为17.52元/吨。
摊销费: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摊销费包括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其他长期资产、以及后续勘查投资的摊销。本次评估摊销费为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参考会计摊销方法确定。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当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大于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时,以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作为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本次评估以矿山的服务年限8.24年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则单位摊销费为14.40元/吨。
其他管理费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选矿其他管理费用为7.36元/吨。评估确定单位其他管理费用为7.36元/吨。
评估确定单位管理费用为39.28元/吨(14.40+17.52+7.36)。
(11.10)营业费用
评估选用的营业费用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精矿运输费和销售费用构成。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吨矿营业费用为58.64元。评估确定吨矿营业费用为58.64元。
(11.11)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中,一般假定流动资金中30%为自有资金、70%为银行贷款,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中。假定未来生产年份评估对象流动资金的70%为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年利率5.60%计算,单利计息,则财务费用计算如下:
年财务费用=2676.59×70%×5.60%
=104.92(万元)
吨原矿财务费用为6.99元/吨(=104.92÷15)
(11.12)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总成本费用是指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经营成本是指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摊销费和财务费用后的全部费用。经估算,未来正常生产期评估对象单位总成本费用为386.68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334.82元/吨。
12)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指矿山企业销售产品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12.1)应纳增值税
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依据2008年11月10日修订颁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评估对象销项税税率取17%。为简化计算,进项税额以外购材料费和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之和为税基,税率取17%。
以2017年为例,计算过程如下:
=1931.17(万元)
=160.32(万元)
年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770.85(万元)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评估对象基建投入以及更新投入的机器设备(含安装工程)可抵扣进项税,当期未抵扣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2.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实行三种不同税率。评估对象矿权人营业执照所在地为镇,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应纳增值税×5%
=88.54(万元)
(12.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计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88.55(万元)
(12.4)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宝山铜矿石按照一等计算,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因此本次评估资源税取7元/吨。则评估对象正常生产期年资源税为:
年资源税=7×15=105(万元)
13)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正常生产年份具体计算如下:
正常生产年份所得税=年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税率=1319.38(万元)
14)折现率
则本次评估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8.20%
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通过评定估算,确定“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宝山铜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16113.8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壹佰壹拾叁万捌仟贰佰元整。
4、矿业权之探矿权评估情况
(1)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长土坡铜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5312090402027543
发证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探矿权人: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勘查单位: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
图幅号:G47E006014
勘查面积:19.02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自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勘查许可证即将过期,企业正在办理延续手续)
矿区由12个拐点坐标圈定,拐点坐标如下:
(2)评估方法及结论
(五)三山矿业100%股权评估情况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三山矿业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330.03万元,评估价值为22,178.83万元,增值额为20,848.80万元,增值率为1,567.54%;负债账面价值为2,996.65万元,评估价值为2,996.65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666.62万元,评估价值为19,182.18万元,增值额为20,848.80万元,增值率为1,250.96%。
(1)流动资产增值原因:
1)其他应收款增值1,242,979.11元,增值率为274.84%,原因为:
其他应收款中的环境治理保证金,经评估人员确认期后可以返还,因此其他应收款评估风险损失确认为0,导致本次评估增值124.30万元。
(2)固定资产增值原因:
1)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评估原值增值87,000.00元,增值率5.25%,评估净值增值4,450.86元,增值率5.82%。原因如下:
房屋评估原值、净值增值原因是近年来人工、机械、材料费的上涨造成评估原值比调整后账面原值增值。
2)设备类资产评估原值为92,550.00元,评估净值为82,446.00元。评估原值减值率32.33%,评估净值增值率9.44%。原因为:
车辆净值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为企业会计折旧年限较短,而评估中车辆成新率则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进行确认,导致评估净值增值。
电子设备净值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近几年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价格不断下降所致。
(3)无形资产增值原因:
无形资产-矿业权增值21,576.95元,增值率为9,380.47%。
1)采矿权增值原因:采矿权账面取得成本较低,取得时产能为6万吨/年,本次矿业权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产能为90万吨/年,产能及销售价格的提升导致评估值增值。
(4)长期待摊费用减值原因
长期待摊费用减值8,536,006.04,减值率83.12%,减值原因为评估将与探矿权发生的成本支出纳入探矿权中评估,导致评估减值。
三山矿业有一个采矿权和两个探矿权,分别为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那矿金矿采矿权、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那矿金矿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下部金矿详查探矿权、广西田东县那矿金矿勘探矿权。采矿许可证平面范围标高以下资源和平面拐点范围以外为两个探矿证区域,采矿权和探矿权的位置关系如下图:
评估对象: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那矿金矿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的具体内容为:
证号:C4500002011114110120391
采矿权人: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采矿权人地址:南宁市凤翔路2号
矿山名称: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那矿金矿采矿权
开采矿种:金矿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生产规模:6.00万吨/年
矿区面积:1.55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肆年,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
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坐标圈定,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如下:
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收益途径评估办法规范》(CMVS12100-2008)、《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国土资源部2006年18号公告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次对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那矿金矿采矿权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为:
其中:Wp——采矿权评估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r——折现率;
t——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于2010年7月编制的《广西田东县那矿矿区金矿资源储量核实及深部矿床详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桂资储备案[2010]96号)及评审意见书(桂储伟审[2010]94号)。
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的选取参考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0年10月编制的《广西田东县那矿金矿90万t/a采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预可研”)、《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本公司评估人员实地勘察和搜集的现场调查资料等确定。
1.1)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三山矿业于2006年2月8日首次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2月至2011年2月,面积1.55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450m至+200m。2011年采矿证到期后,三山矿业进行了采矿权延续和变更,于2011年11月取得新的采矿证,有效期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1月,面积为1.55平方公里,开采标高变更为+526m至+200m。
在采矿证于2011年2月到期时,需进行资源储量核实,为办理采矿证延续提供地质资料。为扩大矿山资源储量及扩大生产规模,经国土厅以桂国土资函[2009]202号文批准同意三山矿业对那矿采矿权区域进行生产勘探,面积1.55平方公里,标高为+450m至-300m。
根据《广西田东县那矿矿区金矿资源储量核实及深部矿床详查报告》及评审意见书,截至2010年4月30日,经批准进行“生产勘探”的范围(包括采矿权范围内、外,即标高+450至-300m范围)保有的资源储量(122b)+(332)+(333),总矿石量36733382.01吨、金属量35034.47公斤,平均品位Au0.95%。其中:氧化矿石工业品位矿(333)矿石量359637.89t,金金属量321.94kg,
平均品位0.90g/t;原生矿(122b+332+333)矿石量36373744.12t,(122b+332+333)金金属量34712.53kg,平均品位0.95g/t,其中原生矿(122b+332)占矿区资源/储量的40.82%。
采矿许可证范围(+526至+200m标高)保有的资源储量(122b+332+333)总矿石量10693754.05吨、金金属量10355.51公斤,平均品位Au0.97g/t。其中:
氧化矿工业品位矿(333)矿石量359637.89t,金金属量321.94kg,平均品位Au0.90g/t;
原生矿工业品位矿(122b)矿石量4979608.84t,金金属量5065.18kg,平均品位Au1.02g/t;
原生矿工业品位矿(333)矿石量3798610.30t,金金属量3804.23kg,平均品位Au1.00g/t;
原生矿低品位矿(332)矿石量454426.69t,金金属量338.70kg,平均品位Au0.75g/t;
原生矿低品位矿(333)矿石量1101470.33t,金金属量825.46kg,平均品位Au0.75g/t;
那矿金矿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10年4月30日,根据企业填制的《广西南宁三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那矿金矿储量变动表》,储量评审基准日至2012年8月31日共消耗氧化矿矿石量30000吨,金金属量12千克,在+450m至+200m标高范围内。企业自2012年开始停止生产,2012年-评估基准日无动用。
故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保有氧化矿矿石量329637.89吨、金金属量309.94公斤,平均品位Au0.94%。原生矿矿石量10334116.16吨、金金属量10033.57公斤,平均品位Au0.97%。
1.2)评估利用储量
根据《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及国土资源部2006年18号公告,内蕴经济资源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预可研编制并审查通过、基建和生产矿山,以及经分析对比,有理由认为是经济合理的项目,分类处理如下:
①采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对应于(111b)、(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②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预可研取值。
“预可研”中对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取可信度系数0.7,本次评估选取可信度系数0.7。
由于原采矿证标高为+450m至+200m,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标高为+526m至+200m,根据桂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第76号备案证明和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恩地矿评字[2011]第21105号报告,需对+526m至+450m标高范围内的储量缴纳36.2万元价款,根据缴纳凭证,这部分价款已缴纳。本次评估利用的储量为+526m至+200m标高范围内(即现采矿证范围内)的储量。
故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氧化矿矿石量为23.07万吨,金金属量为216.96公斤;原生矿矿石量为886.41万吨,金金属量为8644.66公斤。
根据“预可研”及矿山实际情况,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用公路开拓和汽车运输,采用浅孔凿岩机穿孔爆破采矿。
氧化矿采用喷淋氰化、活性炭吸附回收方法提取收回黄金,喷淋氰化的周期一般为2个月。主要工艺流程为:采矿→破碎→进堆(加石灰)→氰化溶解黄金→活性炭吸附→烧炭→酸处理→熔炼→合质金→溶王水→沉淀→炼纯金,实际金回收率达70%-72%。原生矿石采用一粗二扫四精的浮选流程。
根据“预可研”及现场调研,氧化矿的产品方案为成品金,原生矿的产品方案为17g/t的金精矿。
4)工作制度
采用年工作300天,每天两班,每班八小时工作制度。
5)生产规模
根据“预可研”,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本次评估确定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
6)采、选技术指标
采矿回采率:根据“预可研”,采矿回采率为95%。
矿石贫化率:根据“预可研”,矿石贫化率为5%。
选冶回收率: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氧化矿的选冶综合回收率为72%。根据广西地质矿产测试研究中心2010年7月编制的《广西田东县那矿金矿实验室流程选矿试验研究报告》,在原矿含金品位0.91×10-6的情况下,经过一粗二扫四精的浮选流程,可以得到17.0×10-6的精矿品位、84.23%的选矿回收率,本次评估本着谨慎性原则,确定氧化矿选冶回收率为72%,原生矿的选矿回收率为82%。
7)可采储量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改方案):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开采损失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开采回采率
“预可研”中没有考虑设计损失量,本次评估亦未考虑。
根据以上参数,确定本次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
原生矿矿石量为842.09(=886.41×95%)万吨;金金属量为8212.43(=8644.66×95%)千克。氧化矿矿石量为21.92(=23.07×95%)万吨;金金属量为206.11(=216.96×95%)千克。
8)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年修订)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如下:
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如下:
Q—矿山可采储量;
A—年生产能力;
ρ—矿石贫化率。
T=842.09÷90÷(1-5%)=9.85(年)
根据“预可研”,矿山90万吨/年采选工程的基建期为2年,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评估计算年限为11.85年。其中基建期为2年,在第二年基建的同时采出矿山范围内的氧化矿矿石。
9)销售收入
2000年-2011年中旬,金价总体呈上升趋势,至2011年底金价达到顶峰。2012年开始金价一直下跌,在12年底有小幅起伏,但是整体趋势为下跌,直至评估基准日金价区域平稳。成品金一般在上海黄金所交易,且各种黄金产品全国各地的销售价格可比性较强。本次评估黄金销售价格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99.99成品金的价格资料选取,考虑到金矿价格波动较大,但是趋势比较明显,本次评估黄金销售价格选取上海黄金交易所99.99成品金三年的平均价格。
本次评估氧化矿的产品方案为成品金,原生矿的产品方案为17g/t的金精矿。根据wind资讯调查上海黄金交易所2012年度平均销售价格为339.20元/克,2013年度平均销售价格为282.12元/克,2014年平均销售价格为247.43元/克。则上海黄金交易所2012年-2014年成品金三年平均售价为289.58元/克。因此,本次评估成品金的价格确定为289元/克。
根据“关于调整黄金中间产品价格并实行按计价系数定价的通知”,含金量不少于15克/吨的金精矿计价系数为金金属的72.8%,本次评估金精矿品位为17g/t,则2012年-2014年金精矿含金销售价格为:289×72.8%=210.39(元/克),取整为210元/克,则本次评估金精矿含金销售价格取值为210元/克。
以2017年为例:
年产金精矿含金金属量=原矿产量×原矿地质品位×(1-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90万吨×10000×0.98克/吨×(1-5%)×82%÷1000=683.74千克
年销售收入=年产金精矿含金金属量×金精矿含金销售价格
=683.74×1000×210元/克÷10000
=14358.63万元
10.1)固定资产投资
评估人员对“预可研”中投资参数指标进行分析,确定本次评估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预可研”,本项目采矿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投资总额为13798.99万元,其中:剥离工程1560万元;建筑工程2125万元;设备及安装费5044.16万元;其他费用5069.83万元。
经过分析确定剥离工程1902.33万元;房屋建筑物2591.31万元;机器设备及安装6151.05万元。
10.2)无形资产投资
本次评估无形资产投资即为土地投资。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参考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或参考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或者矿产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颁布的同用途、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估算评估用土地使用权价格。
本次评估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参考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估算。根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田东县属于十三等地,出让金最低标准96元/平方米。根据“预可研”,矿山占地面积7公顷,估算土地使用权投资为672万元。因此,本次评估确定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为672万元。
10.3)流动资金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流动资金可以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估算法估算。本次评估流动资金按扩大指标法进行估算,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流动资金一般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20%,本次评估按18%取值,则流动资金为:
=10644.69×18%
=1916.04(万元)
流动资金在投产第一年流出,评估计算期末等额回收。
“预可研”的成本指标为原生矿的采选成本,通过企业了解及邻近矿山采选情况,氧化矿采选冶成本和原生矿的采选成本相近,且氧化矿只在2016年采出23.07万吨,本次评估参考“预可研”原生矿采选成本来确定氧化矿的采选冶成本。
“预可研”的成本指标中的材料、动力费含有增值税,评估取值时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动力费(含税的材料、动力费÷(1+17%))。
11.1)外购原材料及辅料
根据“预可研”,评估对象单位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为31.61元/吨,通过价格指数调整之后,本次评估取单位外购原材料及辅料费为33.36(=31.61×1.055)元/吨。
11.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同“外购原材料及辅料”,本次评估取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21.82(=20.67×1.055)元/吨。
11.3)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根据“预可研”,评估对象单位职工薪酬为5.04元/吨,矿山职工平均工资为2.1万元/年。评估认为人员工资偏低,根据“预可研”,全矿定员总数216人,职工工资为3万元/年,职工福利按照工资的14%计提。本次评估据取单位职工薪酬为8.21(=216×3×(1+14%)÷90)元/吨。
11.4)折旧费、固定资产更新和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矿业权评估中,采用的折旧年限不应低于上述最低折旧年限。故本次评估中房屋建筑物按30年折旧,机器设备按12年折旧,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残值率取5%。则单位折旧费为:
房屋建筑物年折旧额=2591.31×(1-5%)÷30=82.06(万元)
机器设备年折旧额=6151.05×(1-5%)÷12=486.96(万元)
单位折旧费=(82.06+486.96)÷90=6.32(元/吨)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评估计算期末回收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残值分别为1729.70万元、1037.99万元。总计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2767.69万元。
11.5)矿山维简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文件规定,冶金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矿15-18元,由于评估对象为露天采矿,本次评估维简费按16元/吨原矿提取。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规定,维简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其大小等于矿山采矿系统投资除以矿山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所得的商;另一部分为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其大小等于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的余额(余额为负值时不列更新费用)。因此,评估对象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为2.09(=1902.33÷909.48)元/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为13.91(=16-2.09)元/吨。
11.6)安全费用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金属矿山露天矿山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5元,尾矿库每吨1.5元,本次评估安全费用按照6.5元/吨选取。
11.7)修理费
据“预可研”,评估对象单位修理费为2.82元。《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建议以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本次评估选用按设备原值的4%计提维修费。评估对象单位维修费2.73元/吨(6151.05×4%÷90)。
11.8)摊销费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摊销费包括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其他长期资产、以及后续勘查投资的摊销。本次评估摊销费为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参考会计摊销方法确定。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当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大于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时,以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作为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
本次评估以矿山的服务年限10.52年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则单位摊销费为0.71(=672÷10.52÷90)元/吨。
11.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24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金额=收缴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含尾矿库、堆渣场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影响系数。金属矿产收缴标准为0.2元/(平方米·年),露天开采影响系数为1.0,那矿金矿采矿许可证面积为1.55平方公里。则单位原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为0.34(=0.2×1.55×1000000×1.0÷10000÷9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