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3年版)
声明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3年版)》(简
称“《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金交
所”)。金交所发布《总协议》,旨在通过向黄金市场参与者提
供黄金租借交易所需的统一协议文本,降低参与者交易成本,提
高交易效率,促进黄金租借市场发展。金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变
化,不断更新或修订《总协议》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市场参与者为开展《总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
中根据《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总协议》第2.1条、10.10
条与10.11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金交所对市场参与者因使用和遵守《总协议》中任何所载内
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
意识到的各种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租借交易的达成
第四章黄金交割
第五章利息
第六章签章样本
第七章清算账户
第九章违约和违约处理
第十章附则
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
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
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附件五:签章样本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1.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黄金业务有关法律法规,
本着平等互利、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双方之
1.2.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以及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
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租借申请书》、
《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构成双方
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3.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
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
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
议、总协议。
1.4.本协议所称黄金租借,是指在有授信额度前提下,在
约定的期限内,借出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借入方使用,借入方向
借出方支付利息,到期时借入方向借出方归还租借的黄金的行
为。借出方亦可要求借入方就租借业务提供双方认可的履约担
保。
1.5.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
没有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1.6.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租借黄金及黄金实际租
借数量,双方均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
2.1.黄金
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
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
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
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
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2.2.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和交割的实物黄金品种,如
AU9995、AU9999、AU995等。
2.3.重量
实物黄金的标准重量。
2.4.货物属性
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实物黄金分为“买入货
权”或“某金库剩余库存”的属性。交付货物属性,为借出方交
付至借入方的黄金的货物属性。归还货物属性,为借入方归还至
借出方的黄金的货物属性。
2.5.起息日
借出方将租借的黄金过户交付至借入方的日期。
2.6.付息日
借入方将利息支付给借出方的日期。
2.7.到期日
借入方将黄金过户归还至借出方的日期。
2.8.计息期
同意提前归还,计息期为起息日至提前归还日(算头不算尾)的
2.9.计息期计息天数
计息期计息天数是用于计算一笔租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
据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予以确定。
2.10.年度计息天数
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对应的年度计息天数。
2.11.计息基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应计利息时,所适用的计息
基准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其中分子对应计息期计息天数规则,分
母对应年度计息天数规则):
(1)“实际天数/实际天数”(简写为A/A),指该计息期
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或者如果该计息期的任何部分属于闰
年,则应为以下二者之和:(i)计息期属于闰年那部分的实际
天数除以366的商,与(ii)计息期属于非闰年的那部分的实际
天数除以365的商);
(2)“实际天数/365”(简写为A/365),指该计息期的
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2月29日,计算该日
利息;
(3)“实际天数/365(固定)”(简写为A/365F),指该
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2月29日,
不计算该日利息;
(4)“实际天数/360”(简写为A/360),指该计息期的
实际天数除以360的商;
(5)“30/360”,指计息期计息天数除以360的商。计息
期计息天数的计算根据一年12个月,每个月30天的原则计算,
但下述两种情况应按以下指定的天数计算当月天数:
(i)若计息期第一天不是30日或31日,但最后一天为31
日时,计息期最后一天所在月份应为31天;
(ii)若计息期最后一天是2月的最后一天,则2月计息天
数应为当月的实际天数
2.12.计息基准价格
计息基准价格是确定租借的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
2.13.交易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
2.14.银行工作日
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法定工作日。
3.1.借入方拟借入或续借黄金时,应向借出方询价,并向
借出方以书面形式发送经借入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黄金租借申请书》(附件一);借出方收到借入方书面申请书
后,借出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书
之日起两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起息
日。借出方在收到申请两个银行工作日后(不含)或起息日后(不
含)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3.2.借入方提交的《黄金租借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交易
要素:品种、重量、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利率、交付货物
属性、归还货物属性、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格。其中:
3.2.1.品种、重量、到期日、利率、计息基准、交付货物
属性:均由双方协商确定。
3.2.2.起息日:由双方协商确定。续借的起息日应为原租
借交易的到期日。
3.2.3.付息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到期日。
3.2.4.归还货物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明确约定,
默认与交付货物属性相同。
3.2.5.计息基准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每笔租
借的起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交易品种的收盘价。
3.3.双方就黄金租借的各项交易要素都达成一致后,应签
署《黄金租借确认书》(附件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交易日。
4.1.黄金租借交易达成后,双方应于租借起息日当日17:
00之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申报,并
由借出方将双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
表》(附件三)传真至交易所,以实现黄金从借出方过户交付至
借入方。
4.2.租借交易到期时,双方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17:00前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以实现黄
金从借入方过户归还至借出方。
4.3.租借交易到期时,若双方达成续借交易,双方可无需
办理原交易的还金过户和续借交易的借金过户手续。
4.4.经借出方同意,借入方可于到期日前提前归还所租借
的黄金。借入方欲提前归还黄金的,应当提前至少三个银行工作
日以书面形式向借出方发送经借入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的《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附件四)。借出方有权自行
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等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银行工作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申请的提前归还日。借出
方在收到申请两个银行工作日后(不含)或提前归还日过后没有
给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借出方有权要求借入方赔偿因提前归还黄金而导致借出方
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4.5.若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提前归还黄金,双方应于约定的
提前归还日17:00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
租借还金申报,以实现黄金从借入方过户归还至借出方。
4.6.若起息日、到期日或约定的提前归还日非交易日,则
该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计息期计息天数及对应须支付的利息
应根据实际计息期计算。
4.7.借入方归还黄金时,除非借出方同意,借入方必须以
约定品种、约定重量、约定的归还货物属性的黄金作归还。借入
方归还的黄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借出方有权拒绝,因此而产生
的费用由借入方承担,同时借入方应承担由于不符要求造成的归
还迟延而给借出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4.8.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租借申报
各自承担。
5.1.黄金租借的利率可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年率)报价。
就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而言,该笔交易下的黄金租借利率由双方
协商确定,并体现在针对该笔交易所达成的《黄金租借确认书》
中。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的利息应根据重量(克)、计息基准价
格(元/克)、利率(年率)、计息基准、计息期计息天数、年
度计息天数确定,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重量(克)×计息基
准价格(元/克)×利率(年率)×计息期计息天数/年度计息天
数。
5.2.借入方应于付息日将利息支付至借出方账户。
5.3.若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提前归还所租入的黄金,除非双
方另有约定,该笔租借交易的到期日与付息日(若尚未付息)均
变更为双方约定的提前归还日。
对于已付息的提前归还的租借交易,已付利息事宜由双方
协商处理。
5.4.若付息日或提前还金约定的付息日非银行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下签章样本(见附件五)可用于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
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
件的签署生效。
任意一人在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
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上有效签署并加盖
样本送达另一方,最迟不得晚于双方新租借交易或提前归还业务
7.1.甲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
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代码:
7.2.乙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
7.3.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清算账户的,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
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
方。
8.1.甲乙双方在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签署日向对方
个租借起息日重复做出:
(1)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不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其组织
章程性文件的任何规定、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任何法院或政
府机关所颁布的判决或指令、或任何对其或其任何资产构成约束
或影响的合同约定产生违背或冲突;
(2)其签署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
生效;
(3)其签署本协议、黄金租借申请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
(4)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行使
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5)没有任何针对其或针对其任何资产的可能严重负面影
响到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或对其履行本协议
下的义务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或
类似的举动正在进行之中;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人威胁将采
取任何上述举动;
(6)其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对其履行本协议存在严重
负面影响的违约事件,也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对其或对其资产具
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或文件构成违约或可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的事件,也不会因其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行使本
协议下的权利而发生该等事件;
(7)其为本协议的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信息等在任何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成份。
和保证:其交付或归还的黄金完全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质
量标准和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其为该黄金的唯一所有人或拥有交
付和转让该黄金的完整权利,且该黄金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权益负担或其他类似的使用或转让限制。
9.1.下列事件构成一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1)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归还黄金或支付利
息或其他款项的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
三个交易日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2)一方对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本协议的有效性
予以否认或拒绝履行;
或重复做出之日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正确或带有误导成分;
(4)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且在对方发出
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三十天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5)一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
或重组,或经重组、重设或改制纳入到另一实体或成为另一实体,
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
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该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6)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5)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9.2.下列事件构成借入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1)借入方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
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
任何前述人员;
(2)借入方的租借黄金用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3)借入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可能危及所租借黄金安全
的其他情况;
(4)借入方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对
借出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有实质性损害或可能有实质性损害;
(5)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9.3.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9.1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事件,
违约方应自应履行交付、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起(含)至实际履
行交付、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止(不含),按照违约金额万分之
五的日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借出方不能按时交付黄金或借入
方不能按时归还黄金的,违约金额按照黄金租借交易发生时双方
确定的计息基准价格计算,即违约金额=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数量(克)。若借入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违约金额即为应付未付
的金额。
9.4.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9.1条或9.2条约定的任何违约事
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后,守约方仍有权追究违约方
按照原协议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9.5.在发生第9.1条或9.2条所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违约
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以及守约方因为任何本协议下所有黄金租
借交易提前到期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
10.1.《黄金租借确认书》为双方达成租借交易的最终确
认,若《黄金租借申请书》(含回复)与《黄金租借确认书》约
定不一致,则以《黄金租借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10.2.本协议及附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对方同
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10.3.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以及双方在签订、履行协
议的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在未征得对方
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本服务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
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
除外。
10.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后方可
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其终止时甲乙双方已经取得的
权利与义务。在行使及履行此等权利与义务的必要范围内,本协
议继续有效。
10.5.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下的通知、申请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做出。该等通知和申请可以通过专
人或速递服务、传真、挂号邮递或电子信息系统(含电子邮件)
方式发送。采用专人或速递服务或挂号邮递方式发送的,于签收
日生效。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晰的传真件
当日生效。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含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于通
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甲方接收上述通知和申请的联系方式包括: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息系统:
乙方接收上述通知和申请的联系方式包括:
任何一方需要变更上述联系方式的,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
10.6.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海啸、雷击
或地震、罢工、暴动、恐怖分子袭击、法定传染性疾病、用于通
讯的公共网络发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
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实
际履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或者从实质上丧失履行价值,虽经诚
实善意努力仍无法排除,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
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事故
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
行的有效证明。按照该不可抗力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
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10.7.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
管理办法》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
行。
10.8.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
执行,并不影响或削减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
行性。
10.9.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本协议或任何潜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前
提下,在任何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出具该等录音作为证据。
10.10.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
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相互谅解的态度,尽力通过友好协商
的方法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有权管辖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
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冲突的规则或内容。
公章后生效。双方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总协议及补充协议
(若有)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备
案。
附件清单:
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
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
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签署栏:
甲方:(公章)
日期:
乙方:(公章)
编号:
(借出方名称):
根据我方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我方与贵方签订的《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的约
定,特请贵方提供黄金租借,具体如下:
借出方名称:借入方名称:
借出方金交所客户代码:借入方金交所客户代码:
续借对应的原黄金租借
是否为续借:
确认书编号(若适用):
租借品种:租借重量(千克):
交付货物属性:归还货物属性:
起息日:到期日:
付息日:利率(年率):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计息基准:
应付利息(元):借入方联系人:
此致
借入方名称:
(盖章):
年月日
---------------------------------------------------------------------
回复
(借入方名称):
根据贵方需求,经研究,我方决定:
□提供以上黄金租借。
□不提供以上黄金租借。
联系人:
合作愉快!
借出方名称:
贵方编号为的《黄金租借申请书》收悉。我方同意
向贵方提供黄金租借,具体情况确认如下:
续借对应的原黄金租借确
认书编号(若适用):
应付利息(元):
借入方名称:借出方名称:
联系人:联系人:
传真:传真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租借登记编号(交易所填写):填表日期:
借出方名称借入方名称
借出方代码借入方代码
交割品种交割仓库租借重量(Kg)
租借重量合计(Kg)
租借合同编号租借年利率
起始日期
具体租借天数
到期日期
借出方联系人借入方联系人
借出方联系方式借入方联系方式
借出方借入方
签章签章
备注:
注:此申请表所填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完整填写。
根据我方业务发展需要,特向贵方申请提前归还实物黄金,具体情况如下:
原约定要素
黄金租借确认书编号:租借重量(克):
提前归还要素
拟提前归还日:拟付息日:
其他:
联系信息
借入方联系人:
□同意以上提前归还。
□不同意以上提前归还。
甲方: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预留签章样本预留签章样本
签字:签字:
印章印章
公章:
附件五:签章样本(续)
乙方: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3版)
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已签署的《上
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3版)》(简称“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