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同于普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可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论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且均须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2、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但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除普通股外,上市公司还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优先股用于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各类意见都可以)
(3)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注:(★★★)(2018.09修订)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
2、(主板)非公开发行股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时点障碍)。
(2)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无监事)
(3)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正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相对禁止)
(1)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不包括发行期首日)
(2)>=定价基准日前20、或60、或120个交易日的均价的90%即:>=min(前20个交易日均价*90%,前60个交易日均价*90%,前120个交易日均价*90%)
(1)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
(2)>=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的90%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超过200人
2、(主板)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0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购份购买资产部分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是两个独立行为,视为两次发行,分别定价,适用的法规不同: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和锁定期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执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和锁定期按照《主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执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募集配套资金的保荐机构。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按照《主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执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模无限制;募集配套资金资金跟非公开一样要遵循20%的限制规定。
拟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0%
配套募集资金的比例<=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审核;配套募集资金的比例>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的,一并由发审委审核。
发审委
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产、偿还债务。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一般情况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下列发行对象锁定36个月之外,其他发行对象锁定12个月: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受12个月、36个月的锁定期限制。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借壳上市的锁定期
①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②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
①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
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除下列发行对象锁定36个月之外,其他发行对象锁定12个月: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1)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①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不适用本条规定,即不受18个月的限制。
(2)适用《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
注:
(1)就适用情形而言,间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前提适用两种情形:第一,重组前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第二,本次重组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就适用品种而言,间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仅限于公开发行新股(增发、配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1)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