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是一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利益输送的防范机制,表决权回避一般发生在关联交易中。那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董事的,是否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进行回避?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基本规定源于《公司法》,上市规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衍生和细化,以回应上市公司治理的需求。
一、《公司法》下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回避
主体
适用
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
类型
关联股东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非上市公司
二、《上市规则》下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涉及主要情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事项
依据
关联交易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6.3.8、6.3.9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7.2.10、15.1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科创板无此规定)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科创板无此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创业板: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权激励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回避表决。
员工持股计划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6.6.4、6.6.7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7.6.2、7.6.6
除此之外,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规则,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情形还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承诺事项变更等。
因此,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旨在通过限制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力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促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交易事项时能够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进而保护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提名董事属于公司治理事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对董事选任议案进行表决时不需要进行回避。
原标题:《【民企法务微窗】董事选任是否适用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