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章定期报告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36第十章关联交易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58第六节回购股份59第七节吸收合并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66第十节股权激励68第十一节破产70第十二节其他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78第十三章
23、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
26、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3.2.11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3.2.12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3.2.13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
36、诺函;(十四)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十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十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1.3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1.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37、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5.1.6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第5.1.2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5.1.7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第5.1.1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
38、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5.1.8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上市保荐书;(四)法律意见书;(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5.2.1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
55、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7.5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