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上市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三、新《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9.3.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五、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4年为首个适用的年度。
六、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七、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适用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司。
对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同样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待满足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该项其他风险警示撤销条件后可向本所申请撤销。
八、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