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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债券】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
经查,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南湖大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在个别基金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风险。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9月24日,吉林证监局对财信证券长春东南湖大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吉证监决〔2024〕31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李承羲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湖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吉林证监局对李承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吉证监决〔2024〕32号)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投行】
2024年2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出具“公司一部监管〔2024〕072号”《关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送达通知》,因公司作为挂牌公司广东华云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督导广东华云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停牌业务工作中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针对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书面承诺。
5、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2024]4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违反了“证监会令137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监管措施,公司及时进行了内部问责,督促责任人员加强合规与风险意识建设,按规定有效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完善合规管理工作。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明,尹美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尹美波先后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经纪人。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尹美波通过所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分别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北元集团”“波导股份”等多只股票,截至2023年6月9日累计亏损636,928.44元,期末仍持有“永鼎股份”“荣盛石化”“迅游科技”3只股票。
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6日、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尹美波私下接受客户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的委托,利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证券账户交易“华工科技”“东方财富”“飞龙股份”等多只股票,收取客户支付的报酬共计10.70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尹美波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此外,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就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尹美波处以10万元罚款。二、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综上,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2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接管前未如实报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裘强作为时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23日,江西证监局认定裘强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40号)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经查,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局对华金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4〕341号)
孙刚曾在华金证券深圳分公司任职,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局对孙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4〕342号)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营业部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资产管理】
经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别员工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反映出公司薪酬管理机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廉洁从业风险。此外,公司人员任职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八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陕西证监局对开源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陕证监措施字〔2024〕38号)
经查,李青在担任开源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陕西证监局认定李青为不适当人选,自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陕证监措施字〔2024〕39号)
经查,张佳莹在担任开源证券高新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陕西证监局认定张佳莹为不适当人选,自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陕证监措施字〔2024〕40号)
经查,陈哲在担任开源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陕西证监局认定陈哲为不适当人选,自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陕证监措施字〔2024〕41号)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
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21年对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营销任务,并发放营销奖励。二是内部合规管理存在不足。三是向浙江局提交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上述问题反映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申万宏源证券温州分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存在不足,向我局提交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上述行为反映出分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徐璐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徐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明,刘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7日,刘宇先后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刘宇在从业期间,使用刘某飙在天风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及可转债买,买入股票及可转债累计7,863,652.5元,卖出股票及可转债累计7,743,916元,亏损162,536.75元。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刘宇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20日,北京证监局对刘宇处以40,000元的罚款。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自营】
经查明,当事人:熊彬正,时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投资经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熊彬正控制“李某”世纪证券账户情况。
三、“李某”世纪证券账户与兴业上海自营账户趋同交易情况。
案涉期间,熊彬正控制使用的“李某”世纪证券账户与其负责投资决策的兴业上海自营账户(资金账号:50××××25)存在趋同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情况为:“李某”世纪证券账户共参与沪深两市69只股票的交易,趋同交易股票共42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合计2,504.46万元,占“李某”世纪证券账户沪深两市交易股票数量的60.87%、成交金额的43.26%,趋同交易亏损金额45.44万元。
熊彬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18日,福建证监局对熊彬正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2024〕6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2011年5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17日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7日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23日期间,黄尉先后任职于招商证券深圳科技园南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招商证券余姚阳明西路营业部(现更名为招商证券余姚四明西路证券营业部)、招商证券舟山千岛路营业部、招商证券宁波江澄北路营业部、招商证券宁波丽江东路营业部、财通证券宁波扬帆路营业部、财通证券宁波分公司、天风证券宁波分公司,系证券从业人员。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
【合规管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陕西证监局举报核查发现,2023年1月刘晓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四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2024年9月14日对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刘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陕证监措施字〔2024〕36号)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披露不完备。二是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薪酬递延支付要求执行不到位,内部问责机制执行不严格。三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信息报送存在不足。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湖南证监局对中原证券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薪酬管理、激励约束、追责问责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74号)
经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陈昶昕、刘四平曾存在买卖股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金矗、王鑫曾存在买卖股票行为,贾凯龙曾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翟佳宾、杜志卫未及时报告与自身有关的合规风险隐患,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9月30日,河南证监局对陈昶昕、刘四平、金矗、王鑫、贾凯龙、翟佳宾、杜志卫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75号)
盈科证券有限公司(1)
【香港】证监会谴责盈科证券有限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并处以罚款399万元
2024年9月30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盈科证券有限公司(盈科)并处以罚款399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没有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及其他监管规定。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盈科在2021年2月至6月期间及自2022年7月起,没有遵照《财政资源规则》维持300万元的规定速动资金。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盈科罔顾后果地以借入资金向两名新客户提供1,560万元的财务通融,而没有实施合理的信贷监控及风险管理措施。2021年4月,该公司亦没有在七个营业日内将其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通知证监会。
盈科多次及长期没有维持规定速动资金;
盈科将客户证券不当地再质押的严重性,以及在收到证监会多次提醒并承诺纠正后,仍然没有纠正有关违规行为;
盈科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长雄证券有限公司(1)
【香港】张健因保荐人缺失遭证监会暂时吊销牌照九个月
2024年9月23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长雄证券有限公司(长雄)前负责人员兼董事张健(男)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及《保荐人指引》而暂时吊销他的牌照,为期九个月,由2024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
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张是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监督由长雄作为保荐人的某项上市申请的执行工作。
证监会发现,张没有履行其作为长雄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原因是他没有:
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有关的上市申请;
勤勉尽责地监督其下属执行长雄的保荐人工作;及确保长雄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
备注:
张在2016年6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隶属长雄,并获核准就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以其负责人员的身分行事。张现时并不隶属任何持牌法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
证监会针对张的纪律行动与本会就该上市申请而对长雄采取的纪律行动有关。由于证监会对长雄采取的纪律行动仍在进行中,故证监会在其对长雄采取的纪律行动有结论之前,不会披露其对张采取的纪律行动的详情。
高盛(亚洲)证券有限公司(1)
【香港】证监会禁止郑仲升重投业界六个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及高盛(亚洲)证券有限公司(统称高盛)前交易员郑仲升(男)重投业界六个月,由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
证监会经调查后采取上述纪律行动。调查发现,郑于2020年8月24日为客户买入公司X股份时,发出错误的交易指示。他在系统内误把2,232,000股输入为232,000股,导致在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时少买200万股股份。同日收市后,郑获提醒有关交易执行错误,但却在四日后才向高盛管理层及合规部汇报此事。
证监会发现,郑在试图透过以下方式纠正交易执行错误时,曾以不诚实的手法将之隐瞒:
安排利便交易以买入尚欠的200万股股份,藉以满足客户的交易指示;
向参与执行利便交易的高盛同事作出失实陈述,声称他已就有关交易取得客户的同意,但事实却非如此;及
向客户的帐户记入原有交易的较低价格,而非利便交易的较高价格,令高盛更难侦测到有关错误。
证监会认为郑的行为违反了《操守准则》,而他并非获发牌的适当人选。
郑的失当行为是不诚实的;
郑没有藉由其失当行为来获取任何个人金钱利益,亦无导致任何客户损失;
郑承认自己的失当行为,并自行向证监会汇报有关事件;
郑就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及
郑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银行机构监管事项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深人银罚(2024)4号
处罚事由: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4.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9-29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387万元。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泸银罚字(2024)1号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
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42.9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迎宾支行
决定文书号:虔汇检罚(2024)3号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9-3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
决定文书号:那税稽罚202410
处罚事由: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那曲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内容:处少缴税款和应扣未扣税款60%的罚款,罚款共计少缴税款858769.0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树分行
决定文书号: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7号
处罚事由: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日期:2024-09-25
处罚内容:给予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决定文书号:滨开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1号
处罚事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机关: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9-26
处罚内容:给予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滨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编号:XF-03、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荆金监罚决字(2024)14号
处罚事由:贷款用途被改变,部分贷款资金流入限制领域;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被挪用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荆州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9-23
处罚内容:罚款55万元
江西莲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江西莲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莲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4号
处罚机关:莲花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内容:给予江西莲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决定文书号:大连汇检罚(2024)4号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决定文书号:吉金罚决字(2024)108号
处罚事由: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处罚内容:罚款260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决定文书号:辽金罚决(2024)57号
处罚事由: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9-03
处罚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AMC机构监管事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皖金罚决字(2024)71号
处罚事由:一、借不良资产收购名义变相提供融资;二、违规掩盖项目风险;三、收购和处置定价不审慎;四、非金收购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8-22
处罚内容:罚款220万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经营异常
作出决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9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青金罚决字(2024)15号
处罚事由:项目尽调不审慎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违规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资产风险未真实转移、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9-0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琼金罚决字(2024)111号
处罚事由:收购不真实的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未审慎分析测算债务人资金需求,投放资金后管理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9-11
处罚内容:罚款200万元
决定文书号:金罚决字〔2024〕26号
违法事实: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房地产行业统计数据不准确;附属机构管理不到位
处罚金额(万元):735.00
处罚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处罚日期:2024-05-29
信托机构监管事项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鄂金监罚决字(2024)98号
处罚事由:违规对风险项目进行刚性兑付;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托贷款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粗放存在风险隐患;数据治理体系不健全,监管报送数据存在漏报和错报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8-01
处罚内容:罚款120万元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行政相对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文书号:豫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处罚事由:信托计划尽职调查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机关:河南银保监局
处罚日期:2023-02-09
公示日期:2023-02-15
处罚内容:罚款50万元。
处罚依据:(一)《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行政相对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文书号:深金罚决字(2023)56号
处罚事由:协助保险资金变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净值化管理不到位、嵌套层数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合格投资者人数突破资管新规要求、信息披露管理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3-12-12
处罚内容:罚款180万元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晋金管罚决字(2024)82号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9-18
处罚内容:罚款70万元
保险机构监管事项
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1)
深金罚决字(2024)69号
生效日期:2024年8月28日
作出主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张大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对深圳拓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负有责任。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禁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大力终身进入保险业。
山东中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山东中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泰金罚决字(2024)14号
处罚事由: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未在展业过程中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泰安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9-20
处罚内容:给予山东中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津税一稽罚(2024)238号
处罚事由:其他违法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贵金罚决字(2024)72号
处罚事由:虚假列支佣金;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不规范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9-24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41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浙金罚决字(2024)33号
处罚事由:因管理不善导致下辖一家营销服务部许可证遗失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处罚内容: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支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深金罚决字(2024)55号
处罚事由: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处罚日期:2024-08-23
处罚内容:罚款4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营异常
作出决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日期:2024-08-15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云金罚决字(2023)44号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处罚事由: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处罚日期:2023-12-06
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第六十条
江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
江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12
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
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经营异常
作出决定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日期:2024-09-14
行政相对人: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3-04-03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事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8号)查明的事实,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汤振峰、朱立为、蔡秀娟在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普华永道出具的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为恒大地产发行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等债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国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行为,构成虚假记载违法。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20日,普华永道与恒大地产签订《2019年恒大地产年审合同》《2020年恒大地产年审合同》,普华永道对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进行审计。经查,普华永道对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普华永道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合理评估营业收入存在的舞弊风险。在2019年、2020年收入风险评估审计程序中,普华永道主要依据当年确认收入占前两年预售金额比率较低,得出当年提前确认收入舞弊风险较低的审计结论,但未列示审计证据证明该比率与提前确认收入舞弊风险存在关联性;经查,普华永道在收入截止性测试中确定的提前确认收入舞弊风险较低的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采用该评估方法明显不合理。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2020年普华永道分别选取60个当年确认收入样本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抽取的样本大量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至2023年中国证监会实地调查时,有9个样本项目实际仍未竣工交付。
(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恒大地产协商替换审计样本时,未识别、评估是否存在重大舞弊风险因素。2020年,普华永道为实现核实恒大地产“拟于期末确认收入的楼盘是否已经达到交楼条件”的审计目标,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定了当年现场观察的项目样本。恒大地产经排查发现有部分项目的建设、交楼情况不满足现场观察条件,与普华永道沟通替换掉部分项目,部分项目明确反馈“不让去”。普华永道未对恒大地产协商替换样本行为的动机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识别和评估存在的重大舞弊风险因素。
(三)底稿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大量不一致情形,工作底稿可靠性存疑。2019年,审计工作底稿共记录由18名审计人员、分为7组,对分布在38个城市的65个地产项目进行了现场观察,形成65条记录。经查,65条地产项目观察记录中的观察日期、执行人员等信息,57条实际执行情况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一致,占记录总数的87.69%。
(六)现场观察项目大部分实际未竣工交付,现场观察程序失效。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65个观察项目中有51个项目恒大地产当年实际未竣工交付,占观察项目数的78.46%,虚假收入金额513亿元,占65个项目确认收入总金额的50.33%,占恒大地产当年收入的12.04%。至2023年中国证监会实地调查时,上述65个观察项目中有11个项目实际仍未竣工交付。2020年,43个观察项目中有26个项目实际未竣工交付,占观察项目数的60.47%,虚假收入金额187亿元,占43个项目确认收入总金额的51.26%,占恒大地产当年收入的4.19%。至2023年中国证监会实地调查时,上述43个实际观察项目中有10个项目实际仍未竣工交付。
(七)复核程序完全失效。2019年,现场观察程序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在开展审计底稿复核工作中,未执行实质性复核程序。审计人员复核现场观察工作是否到位、判断是否准确缺乏有效的证据基础。审计复核人员基于对现场观察人员的信任出具复核结论,复核程序完全失效。
(八)收入确认的文件检查程序执行失效。2019年、2020年,普华永道分别抽取390个已交楼样本,核验交楼清单中是否存在业主签字确认的交楼证明文件,检查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交楼证明文件记录的交楼时点是否一致。经查,普华永道抽取的已交楼样本,其核验均无异常。实际上,2019年,业主签字确认的日期晚于资产负债表日的有121个样本,占当年抽取样本总数的31.03%。2020年,业主签字确认的日期晚于资产负债表日的有27个样本,占抽取样本总数的6.9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经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苏亚金诚所为宏图高科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另案查明,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及未记负债等虚假记载行为。
二、苏亚金诚所未充分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苏亚金诚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程序中了解到,宏图高科核心主业为3C零售连锁业务,占公司营收规模八成以上。
宏图高科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部分披露了报告期内各地区门店变动情况,包含门店数量、经营面积,以及门店店效情况(每平米营业面积销售额)。根据门店店效与门店经营面积估算出的宏图高科2017年、2018年3C零售连锁产业经营业绩分别为107.49亿元、75.28亿元,与其披露的经营业绩分别存在52.38亿元、41.47亿元差异。苏亚金诚所未根据经营数据核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未能发现宏图高科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存在差异,未能识别和评估宏图高科销售收入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而设计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三、苏亚金诚所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及职业怀疑。
1.宏图三胞应收账款会计核算方式异常。区别于其他正常业务在应收账款借、贷方记载的方式,2017年、2018年宏图三胞对上述18家公司应收账款进行账务处理时,对于销售业务应收金额及回款业务发生额均在应收账款借方记录,回款发生额以负数表示,在正负发生额相抵后,显示全年借贷方发生额均为零。
2.宏图三胞其他应收款会计核算异常。相较于以往年度,2018年宏图三胞其他应收款针对上述18家公司出现大量三方协议转账、冲账的情况,冲账后期末余额为零,冲账的依据仅为三方转账协议。
3.宏图三胞往来账存在大量无依据的异常并账处理。2017年及2018年,宏图三胞对上述18家公司存在大量并账情况,涉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记账凭证仅显示“并账”,但未附具体并账依据。
四、苏亚金诚所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实施的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未核对被询证者地址。
2017年及2018年,苏亚金诚所针对宏图三胞与上述16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进行了函证。据审计底稿显示,有11家公司的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也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苏亚金诚所称对发函地址进行了核验,但审计底稿未留存有关核实函证地址过程的任何证据。经查,苏亚金诚所实际未对以下10家公司地址进行核验:上海越神、上海申非、上海宝炬、南京坤茂、南京荥炜、南京亦仝、南京龙昀、南京君觐、苏州佳金、合肥博翰。
此外,据审计底稿显示,有5家公司的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苏亚金诚所称对发函地址进行了核验,但审计底稿也未留存有关核实函证地址过程的任何证据。经查,苏亚金诚所实际未对以下3家公司地址进行核验:苏州维觐、上海瑞斌、南京宁攀。
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回函的可靠性进行评价,评估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在发现宏图高科负债科目账面记录与信用报告不一致的情况下,苏亚金诚所未查明原因,进而未要求宏图高科进行账务调整,也未进一步扩大审计程序,以评估宏图高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苏亚金诚所在对宏图高科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指派审计人员在宏图高科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打印宏图高科企业信用报告,并将信用报告贷款明细与宏图高科账面记载内容进行核对。据审计底稿留存的信用报告显示,一笔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0万元项目融资(融资期间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旁未标注核对一致标识。该笔融资系证监会另案查明的宏图高科未记负债。审计人员称未发现信用报告存在该笔融资。
苏亚金诚所在对宏图高科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自宏图高科处获取了信用报告,并将信用报告贷款明细与宏图高科账面记载内容进行核对。据审计底稿显示,核对不一致的项目分别为:向上海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湖南路支行20,000万元借款,融资期间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向上海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湖南路支行4,000万元借款,融资期间为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向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000万元借款,融资期间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融资,融资金额为35,000万元,融资期间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向恒丰银行南京分行12,000万元借款,融资期间为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项目融资,融资金额为30,000万元,融资期间为2018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上述共计121,000万元借款,也均系证监会另案查明的宏图高科未记负债项目。
苏亚金诚所在将信用报告贷款明细与宏图高科账面记载内容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后,未查明原因,进而未要求宏图高科进行账务调整,也未进一步扩大审计程序,以评估宏图高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宏图高科进行更正,也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六、苏亚金诚所银行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2021年函证地址错误,且未发现银行询证函回函存在的异常情况。
在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苏亚金诚所对宏图高科未记负债的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进行了函证,对宏图三胞未记负债的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进行了函证。同时,宏图三胞/宏图高科也分别在上述银行存在银行账户,苏亚金诚所同期也进行了函证,并最终收到回函。但苏亚金诚所在寄发询证函时,针对同一银行的发函地址却并不相同,针对未记负债的银行发函地址为其他非开户行地址、个人家庭地址。收到回函后也未发现同一银行的回函地址不同、回函版式不同、银行印章不同等异常情况。前述未记负债项目2021年年末余额共计60,209万元。
(二)2017年至2020年未发现银行询证函回函存在的异常情况。
苏亚金诚所在每一审计期间对宏图高科及宏图三胞在同一银行同一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但同一银行同一支行对宏图高科及宏图三胞的回函却存在差异,包括回函版式不同、银行印章不同、银行经办信息不同等异常情况,但苏亚金诚所未予发现。上述行为涉及2017年至2020年宏图三胞未记负债的中国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借款(2017年余额52,000万元,其余各年余额均为25,689万元)、2018年至2020年宏图三胞未记负债的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借款(各年余额均为9,600万元)、2019年至2020年宏图高科未记负债的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借款(各年余额均为10,000万元)、2019年至2020年宏图高科未记负债的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借款(各年余额均为4,919万元)。
(三)针对一直未回函项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评估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导致的错报风险,进而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
苏亚金诚所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个年度对宏图三胞未记负债的营口银行沈阳中街支行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但一直未收到回函。而宏图高科在上述银行也开立了银行账户,苏亚金诚所分别在2018年及2020年收到上述银行的回函。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苏亚金诚所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评估可能存在的由于舞弊风险导致的错报风险,进而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
对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违法行为,在涉案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林雷、郭志东、王进、陈奕彤、沈建华、李来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四,关于苏亚金诚所信用报告审计程序。一是,《企业账面数与信用报告核对表》电子底稿中,前述提及的贷款银行在“银行贷款账面数与信用报告数核对是否一致”栏,被注册会计师明确标注为不一致。该张底稿上有郭志东作为复核人签名。因此,郭志东应当知悉银行贷款账面数与信用报告数存在差异;二是,2017年年报审计时,苏亚金诚所指派审计人员在宏图高科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打印宏图高科企业信用报告,说明苏亚金诚所认为独立取得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可靠程度高。2018年年报审计时,苏亚金诚所没有派员去人民银行打印信用报告。在发现宏图高科提供的电子版信用报告与账面不符后,又采纳了宏图高科提供的与账面核对一致的纸质版信用报告。2017年及2018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变化,苏亚金诚所将2018年未发现账外负债归因于“其他项目组成员经验不足”的解释,很难令人信服。
此外,苏亚金诚所针对宏图高科2018年至2021年年报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均不涉及宏图高科虚增收入、未记负债事项,2022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系证监会对宏图高科展开调查并发现其存在虚增收入等违法行为,故不构成对违法行为的纠正。苏亚金诚所违法情节严重,不具有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和从轻的情节。
苏亚金诚所2017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严重违反审计准则行为已构成连续违法行为,且延续至2019年《证券法》实施以后,因此将苏亚金诚所违法行为视作一个整体并适用2019年《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八,关于裁量基础。苏亚金诚所已就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苏亚金诚所已经将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费确认为业务收入。没收业务收入的范围既包括已经取得的业务收入,也包括尚未取得的业务收入。苏亚金诚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尚未收到的业务收入属于“不可得业务收入”。
第九,关于量罚。如前面第七部分所述,苏亚金诚所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严重,证监会对苏亚金诚所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2024年9月23日,证监会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5万元,并处以1625万元罚款,暂停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对林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来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王进、陈奕彤、沈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郭志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郭志东作为宏图高科2017年至2018年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函证保持控制,在发现企业账面数与信用报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未查明原因,进而未要求公司进行账务调整,也未进一步扩大审计程序,严重违反审计准则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的规定,对郭志东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林雷作为宏图高科2017年至2019年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未按照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执行审计业务,致使苏亚金诚所发生上述严重未勤勉尽责行为,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李来民作为宏图高科2020年至2021年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函证保持控制,未发现银行询证函回函存在的异常情况;其作为2017年、2018年质量控制复核人,未有效实施复核,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对林雷采取7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来民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
经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评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0年9月,银信评估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委托,对新筑股份拟转让上海奥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科技)部分股权所涉及的奥威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17日,银信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奥威科技评估值为91,463万元,较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79,002.21万元,增值率634.01%,签字评估师为朱瑞、陈宣,评估业务收入为316,981.12元。
二、银信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未充分核查验证评估中使用的资料,将虚假合同作为收入预测依据。
(二)未对收益预测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预测依据明显不充分。
第四,银信评估依据奥威科技提供的云南某项目《采购合同》,预测2021年奥威科技对该项目的销售收入。但前述采购合同签订于2016年,约定最晚交付日期为2017年,远早于评估基准日。事实上该合同2018年起已未继续执行,银信评估依据该合同预测奥威科技2021年对该项目的收入,明显不合理。
上述事项所涉奥威科技2021年预测收入共12,433.63万元,占2021年总预测收入的39.35%。由于银信评估对奥威科技2022年及后续年度的预测收入均以2021年预测收入的销量和单价为基础,再乘以一定增长率计算得出,上述行为造成评估值高估,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银信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存在数据引用及计算公式设置错误和评估底稿缺失等问题。
银信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证监会认为,银信评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朱瑞、陈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复核,证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证监会认定申辩人评估执业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是2021年的收入预测是后续全部年度收入预测的主要依据,对评估值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申辩人在预测2021年收入时存在多项未勤勉尽责情形,所涉7个项目预测收入占2021年总预测收入的39.35%,导致2021年以及后续全部年度的预测收入明显偏高,造成评估值高估。同时,本评估项目中存在的10处计算错误,对评估结果分别产生了大小不等、方向不同的影响。而在一个评估项目中出现10处之多的计算错误,足以说明申辩人在执行该项目时未勤勉尽责。
第二,申辩人所提对新筑股份和奥威科技的处理情况属于案外因素,并非对申辩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银信评估作为专业评估机构,依法独立执业,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是其基本法定义务。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银信评估在评估执业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对其进行处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9月20日,证监会决定:
一、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16,981.12元,并处以633,962.24元罚款;
二、对朱瑞、陈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2024〕102号)
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
一、目标资本结构选取不合理。
二、利用审计机构函证结果不审慎。
北京中金浩对货币资金及其他往来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时直接采用了审计机构的函证结果,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审计机构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核查验证,未对函证回函结果进行复核分析,未对其充分性进行评价。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七条、第十五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七条的规定。
三、评估报告内容存在遗漏。
一是北京中金浩未将2022年中科鼎实2142.42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情况作为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二是未将中科鼎实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担保用于京蓝科技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评估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北京中金浩才向中科鼎实获取“资产评估明细表”并归入工作底稿,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七条的规定。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2)
经查,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员工在互联网营销中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等内控管理缺陷。上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宁波证监局对兴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提交整改报告。(〔2024〕48号)
经查,冀策在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担任互联网金融科业务岗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宁波证监局对冀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47号)
恒银期货有限公司(2)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1)
经查,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巨丰投资)北京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营销人员展业过程中片面宣传高收益率盈利案例,未对使用公司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提示,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二是部分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未在业务运营支持系统审核留痕,部分投顾助理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沟通记录未留痕;三是在依据证券研究报告向客户作出投资建议时,未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四是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被公司安排继续向服务协议已到期、存在投诉争议纠纷的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五是存在未取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员工开展营销展业,并提供股票操作建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北京证监局对巨丰投资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北京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公司方可恢复正常展业。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
经查,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销人员存在误导性宣传、变相承诺收益的情形,存在运用部分客户成功案例进行展示宣传且缺乏风险提示的情形,存在一定误导性;部分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规范,存在服务留痕记录不完备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中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跟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六条的规定,2024年9月18日,浙江证监局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北京玉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玉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玉泉资本)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从事了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2024年9月27日,北京证监局对玉泉资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中安海创)、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中安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云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原合计持股5%以上。经查,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4年6月20日至7月5日,中安海创、中安创投减持龙迅股份股票101,930股,持股比例减少至4.9994%。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7月13日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安徽证监局对中安海创、中安创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融汇通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北京融汇通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融汇通华)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二是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根据《财务顾问协议》《债券销售服务协议》《业务合作协议》等,北京融汇通华为多家机构提供财务顾问、债券销售融资中介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的规定。
王靖儒女士于2020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北京融汇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就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8月16日,中基协决定:对王靖儒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7号)
熊迟于2020年2月18日至今担任北京融汇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就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8月16日,中基协决定:对熊迟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8号)
上海吉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上海吉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吉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上海吉梵书面情况说明、份额转让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敖宇自2015年4月至今任上海吉梵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决定:对敖(áo)宇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4号)
甘懋旭自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任上海吉梵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决定:对甘懋(mào)旭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4号)
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双创)存在未及时申请产品备案的违规行为:
上海双创贺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创贺银”)于2017年4月成立,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双创,有限合伙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证券智睿9号定向资管计划)、上海永钜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永钜)。“双创贺银”于2017年5月向“招商证券智睿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智睿9号”)募集4亿元资金,于2017年6月向上海双创宝励生物医药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双创宝励能源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双创宝励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分别进行投资。
上海双创新文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创新文化”)于2020年4月成立,普通合伙人为上海双创匠兴创业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兴创投),有限合伙人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传媒集团)、上海旭巢企业管理中心、上海柠聪企业咨询事务所、上海飓熠信息技术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双创。“双创新文化”于2022年12月向新文化传媒集团募集100万元资金,同月向厦门杉南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100万元。
“双创贺银”“双创新文化”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并进行对外投资的情形,上海双创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在“双创贺银“双创新文化”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二是上海双创配合协会问询、暂未发现“双创贺银”“双创新文化”造成投资者损失等情形,协会前期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
张赛美女士自2015年8月至今任上海双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对吉利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80号)
吉利女士自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任上海双创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对吉利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81号)
熊佳玳女士自2021年4月至今任上海双创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对熊佳玳(dài)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82号)
深圳市盛世华章投资有限公司(3)
经查,深圳市盛世华章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盛世华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二是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廖某成系“盛世六号基金”投资者,廖某成的收入证明文件系其本人自行出具,收入证明载明“在2015年至2017年3年期间本人年均收入超过50万元”:深圳盛世华章法定代表人廖玉成自述,投资者廖某成是其近亲属,了解投资者廖某成收入情况,但因投资者廖某成系个体户经营者无法提供其他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所以投资者廖某成自行出具了收入证明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濮某某系“华章玖号基金”投资者,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深圳盛世华章无法提供濮某某的资产证明文件等适当性管理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登记信息未及时更新。工商信息显示,2019年4月19日,深圳市盛世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余志刚新增变更为深圳盛世华章股东:2023年12月7日,深圳前海元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退出深圳盛世华章。截至2024年5月,深圳盛世华章未更新在协会登记的股东信息。此外,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深圳盛世华章提供的关联方情况说明载明的关联方与深圳盛世华章在协会登记的关联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廖玉成自2017年3月至今任深圳盛世华章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1日,中基协对廖玉成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77号)
黄永长自2017年3月至今任深圳盛世华章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1日,中基协对黄永长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78号)
毓祥(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毓祥(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毓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毓祥管理的“毓祥稳赢6号基金”(以下简称“稳赢6号”)具有非公开募集、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特征,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稳赢6号”因不符合要求至今未通过备案,但上海毓祥持续管理该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千规定》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上海毓祥未及时向协会报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未及时报送办公地址变更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的规定。
四是向协会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上海毓祥管理人登记信息显示,马霄飞于2016年1月至今担任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执行财务总监。根据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机构提交的情况说明,马霄飞于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上海毓祥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人事及行政工作。上海毓祥未能提交马霄飞担任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实际履职的充分证据。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此外,上海毓祥在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已不符合持续运营条件。
马霄飞于2016年1月至今登记为上海毓祥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就其配合上海毓祥向中基协报送与实际不符信息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9月20日,中基协对马霄飞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435号)
毓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毓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毓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天津毓祥未及时向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地址变更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的规定。
唐翰岫于2014年6月至今担任上海毓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2015年11月至今担任天津毓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就上海毓祥、天津毓祥全部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9月20日,中基协对唐翰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437号)
上海安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苏州易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明,时任北京天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伟、时任苏州易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龙杰”)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22年2月21日至7月27日,陈伟、仇建明以股票配资等方式实际控制“鲍某琳”等9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苏州龙杰”。
二、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情况。
2022年2月21日至7月27日,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苏州龙杰”,对“苏州龙杰”进行操纵。
(一)操纵手段。
2022年2月21日至7月27日,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2,710,651,928.66元,卖出2,708,689,680.24元。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在92个交易日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在5%以上,最高达到19.1%。
涉案账户组在拉抬阶段(2022年3月21日至7月15日),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买,账户组该类申报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42.26%,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0.31%。
此外,涉案账户组还实施了对倒交易。
(二)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苏州龙杰”上涨12.47%,同期上证综指下跌6.16%,前者偏离后者18.63%。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115,533,286股,卖出121,140,031股。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9,785,716.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材料、询问笔录、有关协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交易记录、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陈伟、仇建明在操纵“苏州龙杰”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陈伟承担主要责任,仇建明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9月20日,证监会决定:没收陈伟、仇建明违法所得9,785,716.5元,其中由陈伟承担7,828,573.2元、仇建明承担1,957,143.3元;并处以29,357,149.5元的罚款,其中,由陈伟承担23,485,719.6元、仇建明承担5,871,429.9元。
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伟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仇建明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2024〕101号)
深圳前海海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
经查明,涂尔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涂尔帆自2018年8月起担任深圳前海海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海雅金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并于2018年9月3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从业机构为海雅金控。
“量子一号”“量子二号”“量子六号”为海雅金控名下成立的基金产品。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涂尔帆知悉“量子一号”“量子二号”基金产品的持仓信息、投资决策信息等未公开信息。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涂尔帆同时还知悉“量子六号”基金产品的持仓信息、投资决策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二、涂尔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情况。
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3月20日,控制账户组与基金产品账户组趋同买入股票36只,趋同成交金额合计216,134.27万元,占其总交易股票只数、成交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6.67%、69.25%,趋同交易盈利合计33,258,428.7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经复核,证监会依法部分采纳涂尔帆的意见,涂尔帆的其他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三,本案不存在对涂尔帆免予行政责任的情形。本案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并无不当。证监会在量罚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2日,证监会对涂尔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258,428.79元,并处以33,258,428.79元的罚款。(〔2024〕95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宁波淼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中富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1)
经查,中富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富私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和回访你公司在管理部分基金产品时,未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简称《适当性办法》)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和回访。
二、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其他重大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2)
经查,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简称:耀康私募)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如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财务制度不规范,且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等情况挂钩等。
二、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奖金递延发放制度发放奖金。
深圳前海富涌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2014年8月至今,陈正旭一直担任鼎锋明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8月30日,深圳证监局对陈正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3〕147号)
青岛瓴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青岛瓴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瓴金资本)存在以下问题:
一、为特定方发行产品提供便利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投资交易。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
三、现场检查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聂仁波作为瓴金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在调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青岛证监局对聂仁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2024〕32号)
经查,刘瑞民作为瓴金资本投资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青岛证监局对刘瑞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33号)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经查,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喆颢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
其他机构/个人监管事项
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程科技)、寇汉、汪超涌、赵红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3月13日,惠程科技与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可梦)哆可梦、寇汉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后寇汉仍然担任哆可梦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并于2018年3月16日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分管上市公司游戏业务。自收购后,哆可梦的日常经营及人事管理一直由寇汉具体负责,直接向上市公司总裁徐某啸汇报工作。
2018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季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季娱)也由寇汉负责管理。日常管理方面,惠程科技仅向哆可梦委派财务主管、风控主管和审计主管参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8月29日,证监会决定:对惠程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寇汉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汪超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赵红艳、朱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泽荣(1)
经查明,陈泽荣内幕交易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出版)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时代出版拟通过并购重组扩大公司发展,董事长王某委托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宋某寻找文化传媒、游戏类的项目。
2016年6月2日,宋某与成都飞翼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翼数字)董事长吴某前往时代出版,介绍飞翼数字项目情况并寻求合作。
2016年6月20日,王某约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洪某,希望申万宏源为公司后续并购目标公司做尽职调查。
2016年7月4日,宋某与飞翼数字吴某等人赴时代出版介绍公司情况。同日,龚某贞(宋某好友)向宋某推荐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名通),并与江苏名通董事长秦某等人一同参加时代出版本次会议,介绍了公司情况。
2016年9月6日,时代出版王某、刘某与江苏名通秦某等人见面,听取江苏名通介绍其未来发展前景,并确定了合作的大致框架。
2016年11月下旬,时代出版内部商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与江苏名通再次确认并购意向。
2016年11月26日,时代出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28日起停牌。停牌期间,时代出版又接触、考察了北京数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智源)。
2017年2月28日,时代出版发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江苏名通和数智源100%股权。
2016年,经朋友介绍,陈泽荣多次为龚某贞提供针灸治疗。2016年11月23日,龚某贞前往陈泽荣所在的厦门一真古法针灸研究所进行治疗。
综上,陈泽荣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9月10日,安徽证监局对陈泽荣处以3万元罚款。
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日期:2024-05-15
移出日期:2024-08-19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列入日期:2024-04-2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