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一)现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必须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当具备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等功能。
(二)已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单位和食堂做好定期检测工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杜绝安装“三无产品”。
(三)未完成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单位和食堂将由燃气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企业在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防爆要求,由餐饮单位和食堂自主选择购买。
(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委托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且在安装过程中若涉及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动的,必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
(六)燃气用户在选购燃气灶具时必须选购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燃气灶具。已开通使用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用户应当委托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加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
二、更换燃气专用金属软管
(一)燃气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符合现行标准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GB29993-2013)的使用期限为3年,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8年),应当不再使用。
(二)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三、燃气企业加强安全检查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大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同时制定每年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和检查流程,建立用户安检档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对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提醒、告知和督促燃气用户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使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使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炉具。
燃气经营企业对检查发现软管不符合标准或超期使用、炉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直排热水器、燃气设施私接改及未安装具备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等功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问题的燃气用户,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要求用户限时整改到位,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执法部门加强检查执法
为保障用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县城管、市监、应急、消防、工信等部门将不定期对燃气用户落实安装并正常使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燃气用户,将会同燃气企业作停气处理,由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封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封开县应急管理局
封开县消防救援大队
封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主办单位:肇庆封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方式:0758-666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