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如何回事呢?经多个媒体的调查,事情始末如下:
2022年6月9日,经侦部公布A级通缉令悬赏平台,公开通缉12名联通网路勒索企业集团重大毒枭和骨干人员,包括李琳、刘峰亮、欧阳志鹏、朱振奎等,但通缉令中并无悬赏总额。
那4元悬赏,是“人民赏金”APP众筹的总额,与经侦部及其通缉令无关。截止2022年8月29日,对欧阳志鹏的悬赏已下降到202元。
“人民赏金”由上海鼎入鑫科技有限公司营运,其定位为“全国通缉悬赏信息收录平台”。该公司董事介绍:创始人袁某的观念是“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所转发的通缉信息均为官方渠道荣获。据红星资本局报导,截止8月29日下午10时,平台共登记经侦部发布潜逃嫌疑人1927名,赏金几乎都源自网民打赏,单笔打赏总额都甚少。到现在为止,尚无人领过钱,赏金都在公司账上,希望能找第三方监管或托管平台。
还有律师觉得:该平台或许涉嫌集资勒索。且该公司网站页面有商务合作栏目,假如以惩处犯罪嫌疑人为作秀吸引流量,寻求商务合作对象,其系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并且其本人商品化。
市民筹集赏金惩处犯罪,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缺少法理论证和司法实践经验。这么,不妨研究下加拿大经验:数百年前,海洋法系就存在赏金猎人()的司法型态。
海洋法系坦承由私人提供赏金惩处犯罪的权力。由此形成的赏金猎人会毫不留情地追查嫌犯,并且无论死活。但大多数台湾法系国家,不坦承赏金猎人的执法权,不合法,这么打赏的也就不具有合法基础。
美国属于台湾法系,“人民赏金”仅是众筹悬赏,未雇佣赏金猎人,所以不存在民间执法权争议。但赏金的性质与是一样的,都是公众意愿与民间资金参与了司法过程,所以,其不是“乡约习俗、良好意愿”那么简略,还是应当逐步建立对新生事物的法理基础规范。
比如:“人民赏金”《用户必知》将储值称为个人消费行为,不属于众筹、捐赠;而市民将其理解为众筹惩处犯罪,是慈善行为,这是有区别的。袁先生称“希望找第三方监管或托管平台”,但仅有监管和托管仍不够,关键是:这种资金的权属归谁?如何利用?资金存续期间形成的收益怎样处分?虽然个人信托、公司资产,与慈善基金的监管和托管有所不同。“人民赏金”网站右上角确有商务合作功能栏,这就存在筹款宣传与筹款后的资金利用意图不符之嫌。
“鼎入鑫科技”和袁先生“人民赏金”初衷其实是好的,对创新事物也不宜一杆子咬死。不过,企业已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应当寻找明晰的法理根据、完善规章机制、依法合规营运,格外有效地实现它们鼓吹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