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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悦动态
召集人:王猛博士首席业务顾问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曾工作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期间于上海二中院金融庭挂职过金融审判法官;曾供职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参与中国首个国际化期货合约——原油期货业务规则起草。现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专任教师,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首席业务顾问。
与谈人:赵清博士金融与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桐荫横滨大学访问学者,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日本“接近司法研究会”首位海外会员。擅长民商事案件诉讼及仲裁,曾处理某知名信托公司十亿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纠纷,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某知名地产企业商业地块转让纠纷等。
与谈人:范思博博士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业务委员会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硕士,于2009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在为境内外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丰富的国际经验。先后就职于美国和中国知名律所,曾代理某跨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件、泰国某酒店企业在华投资纠纷诉讼案件、国内某金融公司融资租赁纠纷等。
如果是谈中行的产品交易管理问题,像前面王猛提到的,这个产品只是一个与国际原油期货挂钩的产品,而不是原油期货本身,客户的交易对手也并不是外盘的空头,而是中行,那中行是不是应该先跟客户完成交易,再自行到外盘上解决自己手里的期货合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具体还是要看合同的约定,因为银行方面也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来排除自己中间商角色的义务,而仅仅把自己做成一个资金通道。如果只是资金通道,那中行的义务只是根据客户或者合同强平线的要求到外盘替客户挂单交易,至于交易能否成功则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如果是这样,那中行只要有过尝试交易的行为,因为油价暴跌导致流动性丧失而无法实现强平的抗辩就是可以成立的。不过这个还要拿到官方合同才能确定,现在只有网传的协议版本。
但是,在关于这些交易规则设计之下的交易风险,中行的风险提示也存在问题,包括交易前和交易中两方面。在期货交易市场,多头穿仓后,倒欠交易机构保证金属于正常现象,但在产品协议中,中行并未明确提示会有比损失全部本金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CME在4月8日开始修改应对负油价的软件编程,4月15日发布的测算公告已提示可能产生零价格或负价格,并更改清算和交易系统以确保交易正常进行,但中行并未对此向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风险提示,尤其是知道手中握有大量的净多单头寸的情况下。
同意。原油宝产品毕竟是银行的金融产品,不同于直接的期货交易,而且中行将合约拆分成100份,门槛足够低,风险等级要求只是理财产品级别,可见原油宝产品的客户定位并非是具有期货知识的专业人群,而是连移仓换月操作都不清楚的“投资小白”。
风险揭示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在原油宝投资者开户交易时,中行没有提示投资者可能存在损失本金之外倒欠资金的风险,我猜测银行在那时也没有预料到结算价会出现负值。但是在CME修改交易系统并作出风险提示之后,中行没有尽到提示风险提示义务。关于中行是否有过失,我们已经讨论了很长篇幅,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投资者损失的计算问题。以哪个价格为基准来计算扩大部分的损失,是按照22点停止交易时的交易价还是20%本金的平仓线价格?还是本金亏光为止?甚至是中行的观点,即交易者所有风险自负?
另外我看到有律师引用“九民纪要”第77条第2款关于金融消费纠纷中关于“损失赔偿数额”计算的规定来主张银行应该对消费者的损失应该全部赔偿。但我觉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损失全赔和损失扩大部分全赔是两个概念,77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但中行是否存在欺诈疑问是很大的,而且欺诈的证明标准本身也很高。我觉得要谨慎适用。
我也同意你的观点。中行选择了完全追随外盘到期日的产品设计思路,实际是给了投资者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因此似乎投资者未提前移仓自己也有某种过错,导致自陷风险。但是其内心有一个预判,就是大不了跌到20%被银行强平。最严重的情况下无非是亏完本金。因为这是不带杠杆的100%保证金交易,且中行并未揭示会有倒欠的风险。当然,中行可能会认为,所有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也就是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注意到,有律师就此事件发起了集体诉讼的召集,但在中行和投资者签订的《中行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的争议解决部分约定:协议项下的争议若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投资者)具体开户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对集体诉讼的提起造成了一定障碍。
2019年3月30日,“贸悦讲堂”第一讲在上海陆家嘴隆重举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韩长印做题为“中国保险法前沿问题探讨”的专题演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福华到场致开幕词。来自各高校、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等100余位嘉宾出席首期贸悦讲堂。“贸悦讲堂”联合发起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王猛博士担任主持人。王福华教授借“贸悦”和“MORALE”之义,祝愿“贸悦讲堂”取得成就,期望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成为有竞争力的、高尚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事务所。
韩长印教授以实践中典型的新型保险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了我国现行保险法存在的问题。针对网约车与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法层面处理的区别,以及“营运”和“家用”两分法和对危险程度的机械通知和判断,韩长印教授认为目前的实践存在诸多弊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的空白阻碍网约车的发展;精准的对价平衡欠缺使得里程长短的保费失衡、车险盈利能力减弱;甚至造成保险人投机获利等。韩长印教授对此提出UBI车险,即驾驶行为险,又称使用基础保险。UBI车险基于汽车使用量及其他行使数据,对驾驶习惯进行识别和量化,用于保费率厘定。具有增进对价平衡、突破告知或通知的局限、减少出行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减少保费支出、改变车险亏损等优势。接下来,韩长印教授以ofo共享单车平台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协议以及实际发生的事故为例,提出共享单车平台意外险存在的争议,引发对现行《保险法》条款的反思。最后就保费设定问题,韩长印教授认为可根据是否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为求偿权不同设定不同的保费标准。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嘉宾踊跃发言,韩长印教授详细解答了现场嘉宾提出的问题。
讲座之后,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QME)首席运营官范文韬先生和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行政官邵鸣女士作为颁奖嘉宾,分别向韩长印教授和王福华教授敬赠“贸悦讲堂”纪念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