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某快餐店检查时,发现其提供顾客使用的菜单内有红烧江鲶菜品。
根据省局网监处在美团平台监测到的数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0日对黄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该店在美团平台上开设了名为“某园”餐饮店,在网络上标注有“清江烤鱼”菜品。
六、西塞山区某酒楼消费欺诈案
2021年7月2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江禁渔专项工作中,到西塞山区某酒楼现场进行检查,在菜谱中发现“红烧清江鮰鱼”、“清江鮰鱼炖汤”两道菜品,在水产品区内发现活体鮰鱼一条,在电脑管理系统中调出销售记录,发现销售“红烧清江鮰鱼”10份,共24.2斤,“清蒸清江鮰鱼”2份,共4.6斤,合计销售28.8斤,销售价格为79元/斤。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所制售的鮰鱼由黄石港区某商行负责人负责供货,该负责人是从武汉汉北批发市场购进,全部系人工养殖,购进价格35元/斤,与清江无任何关联。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向供货商要求提供清江鮰鱼,供货商供货时也没有特别说明所供的是清江鮰鱼。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7.2元,罚款2534.4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3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下陆区某酒经营场所检查时,在其收银台菜单内发现示有野生甲鱼菜品,经核实,其销售制作野生甲鱼菜品的甲鱼原材料,系养殖产品。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1200元罚款。
2020年9月28日,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冶市某酒店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的宣传菜单中标示有“江鱼一锅鲜”、“野生甲鱼”字样,经调查实际为人工水产养殖的鲫鱼和甲鱼,与其宣传的“江鱼”和“野生甲鱼”不符。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000元罚款。
2021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大冶市东风街道蔚蓝港湾小区的经营场所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菜单中印有“砂锅江鲢”菜式,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烹饪该菜式使用的并非野生江鲢,而是从农贸市场上购买的普通养殖水产品。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8000元罚款。
十、黄石港区某私厨菜坊虚假宣传案
经查,黄石港区某私房菜坊在菜单上标注的“野生甲鱼”,“香烹野生大白刁”,“清蒸江桂”,“江鲴”的菜品原材料均为淡水养殖水产品。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并处850元罚款。
十二、阳新县某某超市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
2021年12月1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超市销售的水产品泥鳅为不合格产品。阳新市场监管局指派洋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超市承认其销售的水产品泥鳅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无异议。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4000元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