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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清算等规则的通知
外汇市场会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的批复》(汇复[2005]325号)的精神,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现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起息日计算规则》和《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交易系统应急操作流程》(见附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
附件:
1、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2、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
3、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起息日计算规则
4、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交易系统应急操作流程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五条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要素
第八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十条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三条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
第十四条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第四章竞价交易
(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格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第十六条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交易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二)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
(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五章询价交易
第二十一条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第二十二条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确保清算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以下简称"即期竞价交易")的本外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即期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实行"集中、双向、差额"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会员的资金清算须通过交易中心办理;
"双向"是指交易中心与会员在清算日同时办理本外币资金的收付;
"差额"是指会员以同币种当日交易的轧差数与交易中心进行清算。
第四条即期竞价交易系统生成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结算清单》为会员与交易中心办理即期竞价交易本外币资金清算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资金清算
第五条会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如实填写《清算账户开户情况表》后交交易中心,以保证资金清算顺利实施。
外汇账户应在币种发行国或地区开立,建议选择纽约、香港、东京和法兰克福分别作为美元、港币、日元和欧元的账户开户地。
会员若更改账户,需填写《清算账户新增或变更通知》,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
第六条即期竞价交易的本外币资金清算实行T+2的清算速度,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清算日为双方资金入账的起息日。
第七条即期竞价交易的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办理,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清算系统办理。
第八条若会员净买入外汇,则会员于清算日上午将应付人民币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会员应收外汇资金由交易中心于同日通过境外账户行划入会员指定账户。
第九条若会员净卖出外汇,则交易中心于清算日上午通过支付系统将会员应收人民币资金划入会员指定账户;同日会员将应付外汇资金通过境外账户行划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条即期竞价交易根据当日外汇同币种买卖折合人民币轧差量来计收交易手续费,于清算日与当日人民币清算资金一起划付或抵扣。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与会员在办理资金划付过程中,若发生资金逾期,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查询,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若因交易中心或会员未及时将账户更改信息通知对方,造成收款方逾期收款,付款方不承担资金逾期责任。
第十三条若发生人民币资金逾期,逾期方按逾期金额的0.05%支付每日罚息;若因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资金逾期,且当地人民银行证明情况属实,付款方可免于承担责任,但须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向收款方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若发生外币资金逾期,则美元逾期罚息按交易中心境外账户行公布的优惠利率计算,港币罚息按交易中心境外账户行公布的透支利率计算;日元罚息按交易中心境外账户行公布的透支利率+2%计算;欧元罚息按欧洲银行平均隔夜利率+1.4%计算。
第十五条会员在规定日期内应及时支付逾期款和逾期息,否则交易中心将给与警告、通告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交易资格。
第四章清算备份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北京备份中心(以下简称"备份中心")建立资金清算备份系统。
交易中心可视情况需要委托备份中心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备份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并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与会员之间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备份中心使用交易中心的境外外汇账户办理与会员之间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外汇开户情况
2、会员清算账户开户情况(略)
3、清算账户新增或变更通知
附1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外汇开户情况
一、人民币账户
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
收款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业务部
发起清算行行号903290000017
发起行行号903290000017
当地人民银行开户行行号001290003515
在人行开立清算账号011001-21900300
地址中山东一路15号
人民银行发报中心代码2900
人民币(北京备份中心)
会员名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备份中心
发起清算行行号903100000013
发起行行号903100000013
开户行行号903100000013
账号2190056
地址----
当地人行发报中心代码1000
二、外汇账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HINAFOREIGNEXCHANGETRADESYSTEM)SWIFTBICCODE为:PBOCCNSFCFX。各外汇币种境外账户行及账号如下:
美元
花旗银行纽约分行账户
开户行CITIBANKN.A.NEWYORK
收款人CHINAFOREIGNEXCHANGETRADESYSTEM,HEADOFFICE
账号36136882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账户
开户行BANKOFCHINA,NEWYORKBR.
账号5003-6007953-000-001
港币
开户行BANKOFCHINA(HONGKONG)LIMITED
账号A/CNO.012-875-60-100283
日元
开户行BANKOFCHINA,TOKYOBRANCH,HEADOFFICE
收款人CHINAFOREIGNEXCHANGETRADESYSTEM
账号060814-3100-000
欧元
德意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
开户行DEUTSCHEBANKFRANKFURTBRANCH
账号963285200
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
开户行BANKOFCHINA,FRANKFURTBRANCH,HEADOFFICE
账号1000118008
说明:
1、美元资金清算,除交易中心指定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开立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账户办理外,其他会员都通过交易中心开立于花旗银行纽约分行的账户办理。
2、欧元资金清算,除交易中心指定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开立于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的转账办理外,其他会员都通过交易中心开立于德意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的账户办理。
附件3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起息日计算规则
一、计算原则
起息日的计算以所含各币种清算速度为依据,以"同日清算"为基准,结合各币种节假日对其的不同影响,根据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日确定相应的起息日。
二、清算速度
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实行T+2的清算速度,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清算日为双方资金入账的起息日。
工作日指中国及货币发行国或地区均营业的日期。
三、节假日对起息日的影响
1、若T+0日为某交易货币节假日,涉及该外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交易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
2、除涉及美元或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不受T+1日为节假日影响外,涉及其他币种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因T+1为节假日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具体规定如下:
(1)若T+1日为人民币节假日,即期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交易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
(2)若T+1日为美元节假日,美元/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交易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
(3)若T+1日为港币节假日,港币/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
(4)欧元和日元因T+1日为节假日对其起息日的影响与港币相同。
3、涉及所有币种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应因T+2日为节假日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具体规定如下:
(1)若T+2日为人民币节假日,即期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
(2)若T+2日为港币节假日,港币/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
(3)欧元和日元因T+2日为节假日对其起息日的影响与港币相同。
4、若T+2日为美元节假日,除美元/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起息日应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外,港币、欧元和日元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应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年年初发布该年具体的交易日期和起息日日期。
附件4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交易系统应急操作流程
为保障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当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致使会员无法正常交易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外汇市场会员提供以下应急操作流程:
上海总部021-53514560或53574646
北京备份中心010-88550454
广州分中心020-85614168
深圳分中心0755-25660731
天津分中心022-83310016
二、若中继站(北京备份中心、广州、深圳、天津、大连和济南分中心)交易系统出现故障,上述分中心将及时通知所辖会员采用长途拨号方式与交易中心上海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联网进行交易。
北京备份中心的连接地址为:
四、若会员无法通过专线或拨号上网交易,可至当地分中心现场进行交易;或可向总中心申请应急交易。会员申请应急交易程序为:
1、填写《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应急申请单》(附表一)、《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应急申请单》(附表二)或《人民币外汇远期询价交易应急申请单》(附表三)。
3、总中心收到即期竞价交易应急申请单后,代理会员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报价指令(注:会员可以选择以限定价、市价或止损价方式报价,应急交易报价均为常驻报价)。交易中心将及时告知成交情况,并发送成交确认单。交易中心在闭市后发送结算清单给会员。
4.总中心收到交易双方询价交易应急申请单后,录入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并将成交单传真至交易双方。系统恢复正常后,应急交易数据将自动转入会员交易数据统计中。
5、应急交易的资金清算与正常交易相同,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资金清算规则》办理。
若应急交易前系统内已有会员当日成交,则已成交部份继续有效,且与应急交易轧差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