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人行与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我国最新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合计20家(较之前增加1家)。从监管的态度或倾向来看,这20家银行不仅具有系统重要性,承受更高的监管标准与要求,亦需要承担更多的政策任务,而市场对此同样有共识。
一、金融部门连续三年更新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20家银行入选)
继2020年12月3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发布后,央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续第三年更新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今年共计20家银行入围(不含政策性银行),较之前新增一家(即南京银行)。
(一)20家银行的组成及位次变化
1、这20家银行具体包括6家国有大行、9家股份行以及5家城商行。其中,股份行中的浙商银行、恒丰银行与渤海银行未进入名单,城商行中有5家银行进入名单(宁波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与北京银行)且南京银行为首次进入,农商行无一家入围。
2、虽然系统重要性银行按得分高低被分为五组,但连续三年中并未有一家银行入围第五组(得分需要超过1500分),主要集中在第四组、第三组、第二组和第一组。
(1)第四组和第三组的银行数量、名单连续三年保持稳定,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分别有4家(工行、中行、建行与农行)和3家(交行、招行和兴业银行)。
(2)第二组的银行数量、名单均不够稳定,2021年为4家,2022-2023年均为3家(依次为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与邮储银行),即民生银行已经划落至第一组,且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与邮储银行的位次也发生了变化。
(3)第一组的银行数量、名单同样不稳定,2021年为8家、2022年为9家、2023年为10家,从位次上看江苏银行上升的比较快。
3、2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当中,只有1家未市,即广发银行。
(二)各银行入围理由评析:除规模外,综合化经营与海外布局应是重要考量因素
1、从入围的20家银行来看,总资产或表内外总资产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我们推测综合化经营与海外布局应是比较重要的考量因素。
例如,总资产规模更高的邮储银行反而排在了交行、招行与兴业银行之后,可能和邮储银行的综合经营与海外布局较弱有关。又如,中行因其海外布局较为广泛且海外资产占比较高而在位次上超过了规模更高的建行与农行。再比如,总资产更高的浙商银行并未纳入,而规模更低的宁波银行与南京银行反而进入名单。
2、经营的稳健性可能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民生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银行中的位次连续三年下滑,由2021年的第二组,落至2022-2023年的第一组,先后被邮储与光大银行超越;北京银行近年因陷入各种负面舆情漩涡而始终处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后一位,江苏银行因近年经营情况表现良好而位次不断被前移。
3、恒丰银行与渤海银行虽然均为股份行,可以在全国广泛布局,但由于其非银金融机构只有理财公司1类,且规模上无法和头部城商行相比,因此也未入选。
(三)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来看,国内银行将按重要性程度被分为四大类
1、目前来看,国内银行已按重要性程度被分为四类,从高到低依次分为(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3)中国非系统重要性银行;(4)中国非重要性银行等四大类,并对四类银行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强度。
其中,(1)类和(2)类可以合并,因为属于(1)类的银行一定也属于(2)类银行。
2、根据2022年11月FSB公布的2022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中国有4家银行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平安保险集团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分别为中行、工行、农行与建行。其中,中行位列第三组、工行位列第二组、农行与建行适用第一组。
对于国有四大银行来说,在中国与全球的系统重要性中排序并不一致。从中国的角度来看,系统重要性从高到低依次为工行、中行、建行与农行;而从全球的角度来看,系统重要性从高到低依次为中行、工行、农行与建行,即海外布局更丰富的中行重要性更高。
3、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有20家(包括中行、工行、建行与农行等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参评机构30-35家(政策要求不少于30家)。
4、中国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指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参评名单但最终未入选的银行,约16家。即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数量(20家)+中国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数量(16家)=全部参评银行数量。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是动态调整的(每年一次)。
(四)系统重要性银行会面临更高更严的监管要求,并承担更多的政策性任务
1、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规模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高以及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较强等特征,这意味着为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系统重要性银行通常会面临更高更严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如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信息披露与报送、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等),以防止其在陷入危机时对整个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冲击。
截至2023年6月底,2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表内外总资产、表内总资产、贷款和存款余额合计分别达到280万亿、260万亿、148万亿和180万亿左右,资产规模合计占到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和金融业总资产的61%和55%,可以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根基。
2、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分别为10.50%、8.50%和7.50%。不过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而言,还需要在上述最低资本和储备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再满足0.25-1.50%的附加资本要求,在杠杆率上再满足0.125-0.750%的附加杠杆率要求。
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亦需要提出“两个计划”(即恢复计划、处置计划)。
3、对于同时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按“孰高”原则确定附加资本比例。也即,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执行1.5%的附加资本要求,农业银行执行1%的附加资本要求。
4、除面临更高更严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亦需要承担更多的政策性任务,特别是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等方面。此外,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地方债务风险化解以及保交楼等方面亦是如此。
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简析
(一)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2015年11月FSB发布且要求新兴市场的的G-SIBs于2025年起执行TLAC要求)的基础上,央行、银保监会与财政部于2021年10月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对国内G-SIBs提出了TLAC(TotalLossAbsorbingCapital,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其目的是在G-SIBs陷入危机时,应尽力采取“内部纾困(bail-in)”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而要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bail-out)”。
1、TLAC是指当G-SIBs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2、TLAC监管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加权比率、杠杆率两个,分别指TLAC规模占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有点像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概念)。其中,风险加权比率、杠杆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于2028年初分别达到18%和6.75%,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满足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附加资本要求。
3、满足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现有资本工具可全额计入TLAC,符合条件的非资本债务工具也可以计入TLAC(须含减记或转股条款且在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
当G-SIBs进入处置阶段,且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启动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4、允许将存款保险基金计入TLAC,当TLAC风险加权资产比率要求分别为16%和18%时,可计入的存款保险基金上限分别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和3.5%。
(三)目前国内四家G-SIBs的TLAC风险加权资产比率、TLAC杠杆率离FSB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故未来一段时期四家银行发行TLAC工具的诉求还是比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