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回收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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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三、在**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区、镇街、村(社区)联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合力推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提升有照企业,按照堵疏结合的方针规范一批符合要求的无照企业、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无照站点,使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脏、乱、差的的现象有一个根本的改观,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统一标识、统一上岗证和统一服装,全面规范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工作。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违法、违纪经营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个体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流动收购人员。整治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闲置土地(厂房)等,重点对象是无照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

三、整治内容

(一)对违法、违纪经营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有照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治。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的场地,要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要求,场地内不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并有明显的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门前卫生,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要求执行,不得在门口外收购废旧物资。

3.收购站门口要有醒目、统一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标识(由区贸易局统一规格)。

4.场地内废旧物资要堆放整齐有序,保持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经营中产生的“三废”要按环保的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5.要按消防的要求配置好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堆放废纸、废塑料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必须在注册地从事收购活动,不得在异地设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7.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未公布为*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的,一律不得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如实登记。

被公布为*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的,必须严格收购程序,做到:在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必须有投售单位的证明或有关有效材料,并加盖公章,才能收购。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后,严格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如实登记。营业执照和定点收购单位证书不得借给他人参与收购、拍卖废旧市政公用设施。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区贸易局取消其定点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资格。

8.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产出单位,处置再生资源时(属生产性废旧金属)要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进行;各产权交易所、拍卖企业拍卖再生资源时,属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由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资质的企业可以竞价。

9.经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区贸易局发给统一标识,统一标识要悬挂在门口醒目的地方。今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区贸易局配合区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检。

(二)对无照回收站、点的整治

对现有的无照经营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站、点,要按照有照回收站、点的标准,对其用地、房产、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做到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被规范的回收站、点,符合网点建设规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取缔的回收站、点要做到场地清理干净,该拆除的违章建筑,坚决拆除,不留死角。

(三)对流动收购人员的整治

根据《*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服务证的管理办法。

1.由区贸易局牵头,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2.流动收购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镇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合理配置需求确定控制总量(每400-600户居民确定一名流动收购人员),逐步到位,报贸易局核定并备案。

3.镇街在核定控制范围内开展人员登记:

(2)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应提供2寸近照4张,并填写《*市区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从业登记表》一式3份。

(3)在办理报名登记时,发现有偷盗、销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一律不予报名登记。

4.经各镇街报名、登记、筛选后,将名单打印装订成册,报*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流动收购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镇街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凭合格证办理上岗证、发放统一服装。

6.各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流动收购人员的收购行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有序规范。

7.鼓励区内、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各界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回收网络,收编流动收购人员。

8.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服务证的管理办法,先在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试点,取得经验后,于下一阶段向全区推广。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协调会议,部署整治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镇街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的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是要摸清占(租)用闲置建设用地、空置厂房、闲置农用地和居住房的无照收购站、点情况。并向经营户分发文件、宣传资料和调查表,让经营户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0日-8月20日)

各镇街按照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整治,纠正存在的问题。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验收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各镇街检查整改的基础上,由*市*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抽查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总结表彰阶段(8月30日-9月5日)

五、组织保障

(一)组建领导小组。*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贸易局、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国土*分局、区供销联社、区文明办、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等单位组成。

(二)*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局,与贸易局职能科室联合办公,组织、协调整治工作,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派出的联络员组成。

(三)各镇街要在建立整治领导机构的同时,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辖区内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整治责任

(一)区贸易局负责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的牵头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重点牵头负责对占(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拆房工地、闲置厂房和居住房等进行无照收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

(三)建设、工商、公安、交警、环保、城管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主动行使执法权,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违反工商法规及无照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并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阻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三轮车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无证流动收购人员违规行驶行为;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规用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乱搭乱建违章建筑,非法占道、市容环卫违法行为;对占(租)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从事非法收购行为和违章建筑的拆除,由各职能部门按《关于全区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萧政纪〔*〕58号)的分工落实。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处罚按*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处罚措施》实施。

(四)区文明办、爱卫办等应协助各镇街做好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场地内及回收过程中的文明、清洁、卫生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的领导,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边、不留死角。*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镇街应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范化、产业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基本构建起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社区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初级加工分捡站)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城市达到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乡镇)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环链条,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落实、检查验收’’四个步骤,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登记,对无照流动摊贩和收购摊点,对外承包、挂靠、租赁以及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和收购站点,未经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市场,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业(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凡需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按规定向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县公安机关备案。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充分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商贸流通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1、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按照“便于交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原则上城关规划5户。哈达铺、沙湾、南阳、理川各规划1户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现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不断壮大实力,积极延伸报废车辆回收网点。

2、规划建设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市场,主要承担城区再生资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

3、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结合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应具有废品储存、分拣、初级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地面全部硬化,装卸运输道路畅通。站内设废旧金属交易区、旧货交易区、生活废品交易区、废旧物资分拣区等区域。

4、健全社区(乡镇)收购站点。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城区一般每2000户左右家庭设置一个固定收购站点,乡镇所在地设1-2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鼓励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田间垃圾收集设施,对农村垃圾(废旧农膜、塑料制品、农资包装瓶袋等)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

(四)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各类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时,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妥善处理,促进产品包装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采购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由企业申报,县经委组织初审,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等信息引导和有关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推进回收行业自我整合和规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薛统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王贵锋为副组长,工商局、环保局、综治办、公安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局长王贵锋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支持力度,采用资金补助和项目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对回收利用企业给予资助,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网点和新建的初级加工分拣站给予补贴,对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提供贷款;对经认定并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企业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和相应的税收支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唯一凭证,按规定票据开具有很严格的要求,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开具时随意性很大,将收购人开成本单位的员工,最高金额一年中就高达六、七百万元,造成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落实。如某回收企业对销售方不愿提供具体内容的,就将收购发票开成自己的名号,一年中多达几百万元。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缺乏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缺乏真实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回收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增销货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他们有意虚增收购货物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货物数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辨。

六、税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税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日常管理不严,造成收购发票使用严重不规范,按照《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国税局(1998)第19号)规定收购发票可根据仓库的磅码单或进库凭证、收货凭证(或称收购单、调拨单)开具,并将磅码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附列在后。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并有出售人签字。而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跨区域填开,大笔的外购外销业务中,货物未入库,收购企业使用本地的收购发票做入库,再用商业销售发票开具做销售。根本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情况。

七、虚开发票疑点明显,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调节税收负担,相应的就出现了帐面上大额现金交易的假收支,几十万的现金交易十分常见,逃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的监控。有个别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销定购,库存为零,很不符合经营逻辑。

对此,我们认为,要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地点、免税货物范围、废旧物资经营性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虚开代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遏制纳税人的虚开代开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二、实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制度。由于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比较分散,销售工业下脚料的企业又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监督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建立《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登记簿》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给销售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内准确注明代征税额,并及时登记《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

三、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实地监控评估机制。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纪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及时约谈举证,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暂停供应发票,收回现有结存发票等重要资料,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查实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严格出、入库等会计手续,严格所得税的核算管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帐务处理不予认可,不予列支有关、成本费用,视同没有发生。与银行系统一道,强化对现金交易的监督,对大额现金划拨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同时设置一定现金交易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健全核算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对不健全又不完善的取销免税资格。

为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促进再生资源有序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快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步伐,按照市纳入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城市以及《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实施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整治工作的通告》精神,我县再生资源网点规划如下:

(一)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专业分拣中心1个。该项目规划于省道302线旁潼江河以西位置,占地约20亩,建设年交易处理废旧物资达10万吨的再生资源回收专业分拣中心,主要用于经营生活和生产废旧物资、废旧金属、废旧机器的回收、分类、整理、交易等,并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进行规范管理。该项目于2013年开工建设。

(二)对现有的70户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进行全面清理,重新设立经营准入条件,分乡(镇)规划回收网点和交投站。

1.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投站准入条件。

(1)经营地域: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于距国道108线300米以外、距省道302线200米以外区域;文昌镇四个社区和经开区两个社区设立的交投站必须在各自社区区域内远离县城主要街道区域100米以外且建立2.5米以上的围墙与周边环境隔离;各乡(镇)场镇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尽量规划在场镇中心区以外区域。

(2)经营场地:再生资源回收站经营场地一般要求达到150平方米以上(人员较少的乡(镇)场地要求可适当放宽),文昌镇、经开区设立的社区交投站经营场地须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2.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社区交投站规划。

(1)风景区设收购网点2个。其中:在适当位置设收购网点1个;水观音适当位置设收购网点1个。

(2)文昌镇:设专业收购网点22个,即:连枝村设4个,城郊村(武装部70米以东)设6个,沙河村6个。县城4个社区各设再生资源交投点1个,即:城南在县公安交警大队隔壁设1处;城北在县养路段后面设1处(即西坝村3组);城西在原先锋村旅馆内设1处;城东在城郊村6社(县鱼场地段处)设1处。城北行政集中办公区设置2个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点。

(3)经开区:设专业收购网点5个。即按规划在现有收购专业户中视其条件优劣选择设立。另设社区再生资源交投点2处,即南桥村2社设1处,幸福村3社设1处。

(4)人口近万人的乡(镇)、紧临主干道(108国道、302省道等)的乡(镇)规划网点2个以上,其余各乡(镇)规划网点1个(详见附件)。

(5)今后除规划内的,凡要新增或改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必须经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否则依法予以取缔。

3.具体实施规划。

(1),按照全市规划,新建、改建回收站点35个。

(2),新建、改建剩余回收站点以及分拣中心建设。

(三)加强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组织领导。

1.组织领导:成立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商务局,由张剑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建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具体实施:我县再生资源回收采取市场运作的办法实施,由县鸿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组织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收编综合整治和社区交投站的设立建设等工作。

3.明确责任: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管理要求

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执行商务部“七统一”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一)统一规划。由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前述回收网点规划意见具体统一实施。

(二)统一店招。由组织实施公司统一重新制作店招,如《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社区交投站》、《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乡(镇)收购站》等规划网点招牌。

整治后,新建各网点的营业执照由组织实施公司统一办理,并对所有原有网点进行收编、整顿后统一申办、年审营业执照等证照。

(三)统一价格。由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废品收购价格,报县发改商务局,统一执行,不准乱压价、乱抬价,严厉打击挠乱回收市场的行为。

(四)统一衡器。由组织实施公司统一定制大小衡器(称),各网点的各类衡器经质监部门统一年审后发放各收购网点,树立再生资源经营者诚信、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回收修复重复利用成效显著

一、环境背景

新田煤矿是永煤集团在贵州地区独资建设的第一对矿井,于2008年10月1日开工,矿井设计规模120万吨/年,同步建设选煤厂和矿井原煤生产系统。目前已投资金额10.55亿。新田煤矿在这5年多的基建工作中投入了投入了大量的材料,有许多周转性材料、工具经过回收和修复是可以重复利用的,但在基建期材料回收和修旧利废工作开展不到位,许多细节问题做得不够细致,回弹料、钻杆、枕木等许多材料回收不到位,浪费很大。有些回收上来的东西没有及时整理、组织修理,丢失现象严重。目前矿基建工作基本结束,正向生产矿井转型,为了减少物资投入,降低材料消耗,搞好修旧利废工作势在必行。

二、采取措施

为了搞好我矿修旧利废工作,进入2013年以来,新田煤矿将修旧利废作为节支降耗的首要任务来抓,通过内部管控、制度建设、激励、创新等手段的实施,切实把修旧利废工作做出成效。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内部材料成本管控。按一定比例控制和降低基层单位的材料消耗标准,促使基层单位提高使用修旧利废产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合理下达修理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比例进行考核,修旧利废完成情况直接与区队工资挂钩。确保修旧利废工作顺利完成。

(三)结合内部价格机制,制定修理、加工管理办法,规范了内部修理、加工的价格及内部修理加工结算流程,使修旧利废工作有据可依。

(四)立足自修,减少外修。主要措施是加强对修理技术能手的培养,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技术攻关,不断扩大小型设备及工具的修理范围。目前新田矿使用的工具全部实现了自修。1-11月份共计修理锚杆机68台,风钻46台,手拉葫芦113台,节约资金约90余万元。(旁图为我矿9月份修理区集中待修工具)

(五)广开渠道,千方百计扩大废物利用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利用废旧物资,主要有:利用报废的溜槽加工挡煤板和托盘;定期到废料场分拣废法兰盘、锚杆、钢管、螺丝等材料进行修理复用或用于加工其它物品等,此举节约资金约60余万元。

(六)坚持小改小革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修旧利废工作效率和修理质量。通过激励措施矿涌现了一大批小创新如自制割规、自加工力矩扳手、电机部分缠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降低了修旧利废的人工成本。

三、取得的效果

通过多举措推行修旧利废工作,回收范围不断扩大,回收和修复力度不断提高。职工自主节约也有所提高,此举实施以来共计为矿上节约资金150余万元。

四、总结

修旧利废工作是煤矿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是节支降耗的重要手段。通过多举措的推进,修旧利废在新田煤矿已初显成效,今后的修旧利废工作还应持续推进,采取的促进手段要更加多元化、面面俱到,将修旧利废工作带来的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金峰.我国煤炭工业经济增长现状与发展研究[J]管理世界,1996(4):123-128.

[2]楼继伟.公共财政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J]中国改革,2006(7):112-114.

1我国废旧手机垃圾和回收利用现状

据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5月底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已达到12.56亿人,相当于中国90.8%的人都在使用手机。根据对我国废旧手机的处置统计,我们认为,对于不再使用的手机,大部分人将其闲置在家,这部分手机垃圾暂时不会对环境构成危害,但几年之后会由于弃置而造成环境污染高峰;一些会通过二手机商贩主要流向广州等地,经翻新后再销售,而在此过程中失去价值的零部件和外壳被随意丢弃,一部分由小作坊露天提取贵金属,残液则直接倾倒,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赚取私人利益;直接丢弃的手机会混入生活垃圾中,对环境造成直接危害。

我国尚未建立电子垃圾的回收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手机垃圾主要通过两个渠道处理:一是作为普通垃圾被填埋,二是在不具备条件的小作坊里被拆解,回收贵重金属。

我国许多生产企业不愿意投入回收产业,因前期投入较高,需用的技术、设备和工艺都较为先进,一般一个初具规模的拆解企业,投入期后至少要五六年才会赢利。

2国外手机垃圾的回收管理

日本在废旧手机回收利用方面具有很强的技术优势及产业化应用实践。日本的移动运营商都要求他们的手机供应商在产品开发时就考虑如何用环境友好和成本有效的方式回收,并且还要求向其提供“手机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理方法”。废旧手机电池处理技术日本在2001年4月1日实施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修订法中将废旧手机的密闭型蓄电池指定为回收再利用的对象。

在英国,手机用户可以将废弃的手机投放到设置在遍布全英1600个零售网点的回收箱里,或是通过移动公司提供的免费邮寄袋将废旧手机寄给回收中心。

韩国目前也正式实施了相类似的制度。回收的手机将被统一运往回收再生工厂,进行资源化处理。首先,对每一部手机进行检测与分类,将可以继续使用的零部件拆除,将报废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手机分为机壳、电路板和电池三个部分,分别处理。机身的塑料外壳一部分被压成颗粒后用于制造交通管理系统的塑料路障、赛马厂的全天候跑道和塑料桶等,另一部分被送入高温焚化炉里焚化,产生的热量用于给附近的村庄供暖。电路板被送入加热炉里熔化、分选,提炼贵重金属,用于工业生产、首饰制造或生产锂电池等。

3我国手机垃圾的回收管理对策建议

目前,受观念、经济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废旧手机回收系统,主要存在以下途径进行回收和利用。

3.1不规范的二手回收市场

在国内的大城市,街头小贩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回收废旧手机,一方面对还能使用的手机进行翻新,重新卖到市场;或者将手机拆解,只利用一些零部件,其余当作垃圾扔掉。这样的街头回收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造成了电子垃圾的扩散,加大了电子垃圾分类处理的难度,往往这些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垃圾”只能当作普通垃圾填埋或焚烧。

3.2当作垃圾回收处置

一部分废弃手机及配件已经被当作垃圾丢弃,只是现阶段还没有大规模丢弃废旧手机的现象。手机电池由于寿命较短,且产品更新快,在我国废弃手机电池的数量十分巨大,这些手机电池绝大部分被当作废弃物丢弃。丢弃的手机及手机电池被当作一般生活固体垃圾处理,可是,其与一般城市垃圾有很大不同,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长期污染。

3.3简单的拆解作坊式回收

在废旧手机回收利用过程中,是否保护好环境且不产生二次污染,是废旧手机回收利用工艺的成功标志之一。现有手机的拆解工艺基本处于手工作业阶段,没有形成规模化和机械化操作,而且大多数拆解作业都是家庭作坊式,极易造成二次污染。由于手机中含有金、银、铂、钯等贵金属,在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一些私人或小企业将回收的手机等电子产品扔入硫酸池把电路板的塑料成分腐蚀掉后提取贵金属,或是采用直接火烧等落后技术,产生大量的废液、废气、废渣,这些有害物质未经任何处理,源源不断的排入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4废旧手机回收利用的对策

手机回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政府到生产商、从经销商及运营商到消费者的积极参与。针对我国的迫切形势,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采取以下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电子污染,使电子行业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4.1政府支持

政府支持包括立法支持、政策倾斜、资金支持等。我国政府己经意识到了电子垃圾的危害,并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但我国还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重点防治目标,应尽快制定。延伸生产者责任正在作为一个新的废弃物管理的范例而被广为宣传,该制度要求生产者承担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的义务。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采纳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来管理手机等电子产品,强制手机生产者履行对废旧手机回收和安全处置的义务,明确经销商和移动运营商从消费者手中回收废旧手机的义务,并明确消费者有义务将废旧手机交回销售商作价回收。在废旧手机处置方面,明文禁止对废旧手机的简单填埋和焚烧。政府加大力度取缔非法手机回收,建立规范的二手手机市场,防止超过设计寿命的废旧手机流入农村市场,而导致回收困难,回收成本升高。基于手机回收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政府可以考虑对从事废旧手机无害化处置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手机回收技术的发展。

4.2推行试点工作

4.3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拆解、回收工作专业性很强,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才能避免二次环境污染。在手机回收利用的过程中,要兼得环境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规模化、产业化的道路。坚决取缔沿海地区严重污染环境的手工拆解作坊,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保证有实力、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废旧手机回收市场。鉴于国外已经发展的技术和模式,可考虑引进国外技术或投资,共同致力于国内废旧手机回收。电子产品回收,初期投资大且很难盈利,但测算显示,一个初具规模的回收企业在投入期后的5-6年会实现赢利,从而步入良性循环。目前,日本横滨金属公司从废旧手机中回收金、银、铜、钯等多种贵重金属,获得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可见,废旧手机回收走规模化、产业化之路,是非常有发展前途的。

4.4清洁生产

我国己经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企业从源头控制污染。在手机生产过程中推行清洁生产,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PBDE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于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完全替代的,其含量不得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绿色手机”概念,推出以“无污染、低辐射、可回收”为理念的“绿色手机”产品,大力发展CDMA等先进技术,通过对手机的优化设计,提高产品的可回收率。如手机机身使用再生塑料,手机废弃后仍可制作其他产品,或机身由可降解的塑料制成,废弃后即使埋入土壤中,也可自行降解,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据介绍,通过优化设计,NOKIA手机重量的75%-90%的材料都是可回收的,大大地提高了资源的二次利用率。

4.5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参与

通过对国外手机回收计划的研究发现,移动运营商在手机回收过程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移动通信产品与其他类型的电子产品不同,在移动通信领域与用户接触最频繁的当属运营商,其建立的销售渠道和营业网点也比产业链中其他的环节相对广泛一些。因此,手机回收需要移动运营商的鼎力支持。移动运营商通过支持手机回收计划,不仅能够取得很好的社会效应,提高自身品牌价值,而且还可以借此扩大自己的用户数,一举两得。在日本,手机回收活动主要就是由移动运营商推出。由此中国的移动运营商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积极参与废旧手机的回收。

4.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对策

1废旧物资概述

2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

从现在供电企业的情况来看,废旧物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重视不够、回收不全、职责不清、报废手续滞后、处置成本高、账面信息与实际物资不相符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2.1企业对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2.2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自2004年国网公司系统清产核资后,无论在省公司层面还是在市公司层面均制定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办法里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制定了废旧物资处理的操作流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存在着推诿、扯皮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尤其线路物资普遍存在移交不全,回收不够的现象。

2.3废旧物资的统计分析存在一定缺失,缺少必要的鉴定,且有关的台账记录不全

2.4废旧物资应收、实收数量缺少监督

因供电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设备、材料更换频繁,应收废旧物资数量没有事前申报、核准,且不同工程拆除废旧物资堆放在一起,无法核准实际收回数是不是应收回数,缺少审核、监督,回收的废旧物资和报废清单上的物资不一致。

2.5废旧物资回收不及时,处置方式较为单一

3如何加强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

3.1加强废旧物资库存管理,有效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率及利用率

(1)回收管理是废旧物资管理的源头,不断强化废旧物资管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包括废旧物资的回收、建帐、保管、修复再利用等;农网、主网技改、大修项目拆回的废旧物资,依据项目内容中拆除部件的型号和数量,按物资属性分类,交回物资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统一保管(导线、塔材类过秤),项目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进行考核,财务部负责对回收的物资清单进行核对,做好废旧资产的帐务处理。

(2)废旧物资在入库后,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台帐定期进行盘点,要实行专人、专帐、专库管理,做到目清月结、帐目清楚。严禁“有帐无物、有物无帐、或无物无帐”的情况发生。同时对入库的报废物资,要分区独立保管,按区域、分品种和规格分类存放。需移至指定地点保管,应办理相应的移库交接手续:报废物资保管时应做好物资的防火、防洪、防盗、防损、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3.2建立废旧物资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监督管理

(1)为规范和提高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物资管理水平,按照管理职责,针对目前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废旧物资全过程管理考核制度,明确各层级、各环节的经济责任,做到工程计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加强废旧物资全过程管理,使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流程规范,强化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

(2)各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废旧物资的全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大执行、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建立废旧物资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有效防止废旧物流失、损失或擅自变卖,杜绝废旧物资流失给企业资产造成损失。

3.3规范电力企业报废物资的拍卖流程,有效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价值

(1)电力公司物资部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集中拍卖,报废物资的拍卖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竟价等方式。

(2)为确保废旧物资网上竞价业务及时、顺利开展,做到竞价活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废旧物资网上竞价业务。

(4)在法律部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的监督下组织实物移交。

(5)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电网建设,重大报废设备在拉运前必须进行拆解处理。

(6)及时将拍卖后回收的资金足额上交财务部。

(7)物资部门将完整的废旧物资拍卖资料归档保管。

(一)“以票控税”的复盖面太窄,税收征管“难控”

从对象上来看,纳入税控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所占比重较低。以*市为例,20*年10月底*市国税局总户管量为170,999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510户,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163户,纳入税控收款机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含防伪税控企业)37户,实行税控管理的纳税人占全市总户管量的11.23%。未纳入税控管理的纳税人151,799户,占全市总户管量的88.77%。可见,税控管理面还较窄。

有限的税控复盖面,要实现“以票控税”的预期目标难以做到。

(二)“以票控税”的票种不全,发票管理“漏控”

(三)“以票控税”的政策不配套,部分环节“失控”

“以票控税”是税收管理的重要而有效的主要手段,必须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与之配套,否则,“以票控税”就会失控。从近几年增值税“以票控税”运行情况看,现行增值税政策还存在一些与“以票控税”不匹配之处,形成了部分管理环节失控:

一是废旧物资行业政策有缺陷。现行采取的是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免税,对用废企业实行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金额计算抵扣10%的政策。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经销业务实行免税,且在收购环节可以实行自开收购发票入帐,其开具的销售发票又缺乏有效的利益机制来制约,极易导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用废企业虚开发票、用废企业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使国税机关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对其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是农产品征税政策难掌握。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填写不实,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核查。第二,虚开、假开收购凭证现象较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完全由纳税人自主完成,不受税控系统的制约,而且是自开自抵,开多少、抵多少,形成了税务征管的相对真空,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第三,购进农产品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索取或索取较正常进项税额少的专用发票,导致销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购方企业虚开虚抵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出现。

三是税种业务交叉难监控。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均与建材销售业务紧密联系,增值税、营业税两个税种政策界线难以划清,国、地税征管相互扯皮,纳税人利用政策缺陷钻空子。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利用税种政策交叉进行避税。从建筑安装工程的工费与货物的构成看,往往货物价值大大超过建筑安装的工费价值,理应属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而不应纳入营业税管理范围。由于营业税税负低于增值税税负,纳税人发生税收政策交叉时,会主动选择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由于建安行业没有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导致建材销售行业税收难以控管。建材销售对象大都是建筑工程公司,他们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普通发票也不需要,这样给建材销售商偷逃税收提供了条件,增加了国税机关征管的难度。

由于“以票控税”的复盖面太窄、票种不全、政策不配套等问题的存在,形成了“以票控税”的死角和盲区,不仅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票控税”的整体效应。

二、“以票控税”的实践效果

(一)推行网上开票,控管车辆税收

在推行网上开票的基础上,*市国税局建立了12项评估指标,加强对小汽车关联信息的比对,细化了机动车“一条龙”管理工作。使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更加完善、监控更加有效。一方面规范和控制了经销商开具、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为,遏制了机动车销售中的发票大头小尾、一车多票和使用假发票等偷税行为,规范了车辆经销行为,促进了车辆经销企业增值税税收增加,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运用《机动车因特网电脑版销售发票开票系统》自动生成车购税征收信息,实现了车辆税收管理信息的比对、查询、调取、统计、评估的电子化,提高了车购税业务的办事效率,堵塞了车辆税收征管漏洞。据初步统计,在推出该项措施的次月,单台车购税陡增20%,成效显著。实现了增值税和车购税联动、增值税管理和车购税征收效能同步提高、增值税税收和车购税税收同步增长的共嬴局面,得到了总局有关部门的赞赏,《中国税务报》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

据统计,至20*年10月底,全市531户机动车经销企业累计开票14.1万份,开票金额达161亿元。20*年全市征收车购税6.93亿元,较20*年的5.91亿元增长17.22%。实行网上开票后,全市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纳车购税的机动车比例由40%下降到了20%以下。

(二)运用汉字识别技术,实施商贸企业购销发票信息比对

商贸企业的管理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重点。近年来,*市国税局根据商贸企业购、销、存会计核算原理,运用汉字识别技术,尝试通过对商贸企业的购、销发票明细信息按商品名称进行货物购销存明细比对,从中发现商贸企业经营中的疑点问题。此办法操作简便,比对直观,延伸了以票控税的管理,拓展了以票控税的范围,扩大了以票控税的作用,收到了较好效果。黄陂区国税局试用此法对12户纳税人进行分析比对,发现了一般纳税人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之便以本企业的名义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形成有进无销、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而形成有销无进等问题,共补缴增值税税款67.73万元。

(三)建立一级稽核制度,监控海关扣税凭证

针对部分不法份子利用虚假海关凭证骗抵税款的情况,*市国税局建立了海关凭证一级稽核制度。

一是完善一级稽核程序。各区局在现认证岗增加海关完税凭证一级稽核职能。纳税人当月核算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于当月底前将海关完税凭证实物票及电子清单送征收大厅窗口进行一级稽核并采集其电子信息后,方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未经征收大厅审核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不得申报抵扣。各区局征收大厅当月一级稽核采集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信息,存盘后传送到网上纳税申报平台。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时,网上纳税申报平台将对其申报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不能申报抵扣。

(四)完善“一窗式”管理,规范以票控税

一是强化逾期申报企业的发票管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规定,加强纳税申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控管,*市国税局从20*年5月1日起,全市在CTAIS系统中恢复了逾期未申报违章强制性停售发票锁定功能,凡逾期未申报以及逾期补申报但未按规定接受处罚、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均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先纳税申报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在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通过“一户式”查询,在确认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方可发售发票。使“一窗式”管理更加完善和规范,对落实“以票控税”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强化发票源头控管。发票发售环节是“以票控税”的源头,抓住了源头,也就抓住了关键。从20*年10月开始,*市国税局进一步完善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办法,要求各区局发票发售岗在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环节必须对纳税人上月开具的红字发票和作废的蓝字发票进行查验。扩展了专用发票发售岗的职能,加大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力度,丰富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内容,实现了发票发售岗由原来简单的发售发票向全面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用票情况等“以票控税”的转变。

三是开展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20*年9月,*市国税局针对存根联发票数据大量滞留的现象分析发现,部分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未全部认证抵扣,可能存在购进货物不入账、其对应的销售收入亦不申报,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偷逃税款的现象,及时部署全市开展对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取得了佳绩。全市对防伪税控系统中的137,241份存根联滞留票进行了审核检查,共调整、补征增值税12,280万元。

(五)多措并举,严格普通发票控管

一是限版限量。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核定使用千元版以下普通发票,其数量最高为一个月用量,每次领购数量不得超过5本,持票数量为一个月用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核定使用百元版普通发票,数量为一个月用量,每次购票数量以2本为限,持票数量为一个月用量;纳税人临时需要使用超限额版本普通发票的,由区国税局进行代开,并按规定缴纳税款。截至20*年7月底,*市国税局对原核定的4,478户领购十万元版普通发票资格全部取消,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万元版普通发票的从14,048户降至766户;取消个体双定户领购万元版普通发票资格,对个体双定户领购千元版普通发票的从20,201户降至2,216户。实行限版限量管理后,小规模纳税人领用超额版本发票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降低了发票管理风险的,提高了发票管理质量,全市呈现使用千元版普通发票的个体双定户户平税负大幅增加的良好局面。*市国税系统20*年5月至7月中心城区共有670户个体双定户因增领千元版普通发票而调增定税36.9万元。20*年7月份使用千元版普通发票的个体双定户月平纳税达到774元,较限版限量前的316元增加458元,增幅144%。

二是强力推行税控发票。20*年1-9月*市国税系统累计发售各类发票43,787万份,其中税控发票合计37,369万份(专用发票377万份,一机多票发票116万份,卷筒发票36,876万份),较上年同期的20,928万份增加16,441万份,增幅达78.56%,比重也由上年的79.17%提高到了85.34%。非税控发票6,418万份,较上年同期的5,5*万份增加913万份,增幅16.59%,比重由上年的20.83%下降到14.66%。目前,全市一机多票月开票量稳定在20万份左右,税控发票尤其是税控普通发票的用量呈上升之势。税控发票的普及,提高了税源监控效果。

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具备推行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采取企业衔头发票、行业普通专用发票等形式,实行纳税人各用各的票,有效地遏制了发票转卖、违规开票、虚开代开行为。

四是开展票表比对。在发票验旧环节查看发票核定的版面、数量与纳税人经营规模、缴纳税款是否相匹配,所填开的发票是否全部申报纳税,杜绝不申报、不缴税,低申报、少缴税而使用大额版、大数量发票的现象发生,从而堵塞管理漏洞。

由于严格了普通发票的控管,社会上非法代开票行为有所抬头,*市国税局正积极与公安部门联手实施专项打击。

三、“以票控税”的完善途径

(一)拓宽“以票控税”层面

鉴于目前一般纳税人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较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更规范。为了扩大以票控税的对象,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门槛,即较大幅度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将更多的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以利于税收控管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以利促进经济发展,以利提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层次,促进流转税管理效率提高。建议将工业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降为60万元,商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降为100万元。改变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实行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和依申请认定相结合的办法。即对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认定,强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人类型(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对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也应予以认定。

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帐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卷筒发票,将更多的纳税人纳入税控管理。

(二)扩大增值税征管范围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增值税联系紧密的行业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构建完整的增值税税制链条,税种交叉、运费抵扣难以控管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建议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不能一步到位,也可分步实施。尽早先将建筑安装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择机再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鉴于运费抵扣管理的难度太大、成本太高,且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发票未纳入比对管理的情况,与其管不住,不如取消之。建议在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前,取消运费抵扣规定。20*年1-6月*市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总进项税额470亿元,其中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66亿元,占总进项税额的0.78%。运费进项税额在纳税人总进项税额所占比重低,且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如此之大,取消运费抵扣规定,对纳税人经营影响不大,操作上可行。

通过以上政策调整,便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种交叉、运费发票难以控管等问题。

(三)调整部分增值税政策

一是调整废旧物资行业政策。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继续给予免税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引入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实行用废企业凭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废旧物资给予免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并只能销售给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对废旧物资进行粗加工整理后销售给用废企业,用废企业只能向废旧物资加工企业购进经加工整理后废旧物资,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实行超税负(5%-6%)返还办法,向用废企业销售经加工整理的废旧物资时,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额,用废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仅限抵扣加工整理中发生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再实行依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

此办法的优点是:首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免税,对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购进废旧物资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入帐,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长期困扰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管理难题。其次,由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只能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加工整理废旧物资发生的很少一部分进项,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解决了纳税人税负较高的矛盾,也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再利用,符合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第三,通过引入废旧物资加工企业,用废企业凭专用发票抵扣,能有效地防止虚开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对用废企业的管理更为简便有效。

二是改革农产品征税办法。其基本思路是:对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但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一律凭专用发票抵扣。销售农产品一律按13%的税率征税。引入农产品专营商。其收购农产品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但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其经营过程发生的除收购农产品以外的且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一律按13%的税率征税,实行超税负(2%-3%)返还办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并凭证专用发票抵扣,取消纳税人凭证收购发票注明金额计算抵进项税额的规定。推行此法,可彻底根除纳税人虚开虚抵行为,大大降低税收管理难度,提高增值税管理质效。

三是完善海关完税凭证比对机制。鉴于海关总署目前尚不能完整提供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可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原则进行改良。当前,主要以比对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主。鉴于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已向总局上传了海关完税凭证入库信息,为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质量,建议建立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双向比对机制,即海关总署向总局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和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根据当地海关提供的海关增值税入库回执联向总局上传的信息进行二次比对,以弥补海关提供信息不全的问题,确保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源的完整性,增强信息比对的有效性。此外,总局还应对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上传的海关增值税入库信息向各级国税机关提供信息查询,便于各地国税机关核对海关完税凭证。从长远看,总局应建立与海关总署的信息互通网络,从根本上解决海关信息比对不全的问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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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根回收做到季季清,即车站须在每季度()前将上季度领用的发票票根对于贵金属企业配送至支行的实物贵金属,负责根据零售人员指令做好本支行实物贵金属保管工作 B. 完成贵金属企业结算账户的开立,用于和我行进行客户资金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C. 对于贵金属企业配送至支行的实物贵金属,负责根据分行授权做好实物贵金属产品运达支行后的验收、交接。 D. 负责处理本支行的贵金属客https://www.shuashuati.com/ti/509941192d954d458e92d9c6e5f96553.html?fm=bd6a2446340f9e7ef99067595723256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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