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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内蒙古
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四、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五、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
六、关于取缔问题
七、关于强制性教育措施问题
九、关于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问题
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
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应当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小编注: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将铁路公安、森林公安、交通公安由双重领导调整为公安部领导;海关缉私公安和民航公安实行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铁路公安和海关缉私公安实行垂直领导。除长江航运公安局和首都机场公安局直接归属公安部领导外,其余交通公安、民航公安队伍交由省级公安厅(局)管理领导。)
十一、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问题
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十三、关于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问题
十四、关于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问题
十五、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
十六、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七、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十八、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十九、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二十、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二十一、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十二、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小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二十四、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十五、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二十六、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二十七、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
二十八、关于被拘留人转其他处理
二十九、关于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以当事人实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的问题
三十、关于根据法院判决做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是否享有复议权利的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十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小编注: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将森林公安由双重领导调整为公安部领导。)
三十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十四、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期限问题
三十五、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
三十六、关于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处置问题
三十七、关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法律地位的问题
三十八、关于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次序问题
三十九、关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