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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江苏
一、外债的定义
二、外债管理部门
三、外债管理模式
四、外债办理流程
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外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按照债务类型划分
外国政府贷款:一国政府直接或通过其代表机构向另一国提供的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国际商业贷款:通过国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2.按照偿还责任划分
主权外债:由国家政府或以国家名义担保偿还的外债。
非主权外债:不涉及政府偿还责任或担保的外债,主要是商业机构和其他非政府实体的债务。
3.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划分
1.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2.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3.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4.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5.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4.按外币币种划分
外债可以按照不同的币种进行分类,例如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等。此外,根据货币的国际地位和稳定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硬币(如美元、欧元)和软币(一些不太稳定或国际地位较低的货币)。
5.按借债期限划分
(1)短期外债
(2)中、长期外债
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较常用的外债形式是向股东(即:境外企业和自然人)举借外债。
1.发改委中长债备案
核准制:《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6号)
外债,是指中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2.人行全口径额度管理
《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3.外汇局外债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1.投注差模式
依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投注差”模式借入外债,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债规模管理: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管理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6月1日前设立的可在投注差内借用;此后新设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借用。
2.宏观审慎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可通过“宏观审慎模式”借入外债。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企业跨境融资余额以净资产计,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当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时,企业可融入的外债资金为净资产的2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
两个计算公式来约束: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按资本计,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运营资本计。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3.外债额度管理总结
(一)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须事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1.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事项材料目录
1.关于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报告(参见“示范文本”)(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2.附件:
(1)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及签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承诺函模板可在“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2)申请主体、借用外债主体、担保主体(如有)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3)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借用外债主体股权架构图
(4)依据公司章程出具的关于本次借用外债、对本次借用外债提供担保(如有)等事项的内外部决议文件
(6)申请主体、借用外债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7)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合同或意向书,项目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如适用)
(8)企业过往中长期外债获批文件及相应额度使用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如有)
(9)对于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需提供经签署的贷款协议或同等效力文件;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10)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11)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变更的申请报告(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2)拟申请变更外债的原获批文件
(3)企业注册证明(变更借用外债主体时需提供)
(4)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合同或意向书,项目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变更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时需提供)
(5)关于本次借用外债方案变更的内外部决议文件(如适用)
(6)对于变更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需提供经签署的贷款协议或同等效力文件;对于变更为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7)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3.办理基本流程
(二)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同步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建议申请人不晚于债券发行或贷款提款前4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材料。
(三)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五)受理后,承办司局审理申请材料内容并作出决定。对于材料内容存在错漏的,承办司局将通过网上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齐补正通知;未按时反馈书面补正回复意见的,将予以终止审核。
(六)审核登记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地方企业的,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二)外汇局签约备案登记
材料准备: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3.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4.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6.如申请投注差模式,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并加盖公章)
第一步:办理备案登记
1.线上办理:打开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点击“法人注册政务服务业务)”,选择和填入相应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注册”,系统显示注册成功。
2.线下办理: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②居民个人不得举借外债;
③本外币外债均需在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
3.如关联方借款,银行报送“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合规性信息”
①银行应于为企业开立外债账户之前,报送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对内/对外);RCPMIS二代上线后将取消对内投资合规信息。
②外币业务无需报送合规性信息;
③非股东贷款、关联方贷款的,无需报送合规性信息。
4.如非关联方借款,银行报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2108)”
第二步:开立账户
1.银行为企业开立人民币外债账户
①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外汇项下要求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账户)。非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
②外汇项下凭《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外债合同等在银行在注册地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因特殊经营需要,异地开户需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2.账户信息报送
1.银行于账户开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2.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报送该账户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余额。
第三步:外债资金提款入账
1.外债提款入账
②提款额在外债控制信息表中所列尚可提款金额内。
③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2.信息报送
①银行应自跨境信贷融资业务发生日(起息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2108)”。
②办理境内企业境外借款业务,且签约币种与提款币种不一致的,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信息:1)借款签约币种为外币、提还款币种为人民币,需报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和“跨境收入/支出信息”,其中交易附言注明外币签约人民提款。2)签约币种为人民币、提还款币种为外币,需报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和“跨境收入/支出信息”,交易附言注明人民币签约外币提款。3)境外借款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均为外币的,无需报送RCPMIS信息。
③银行应在贷款汇入日起5个工作日内“跨境收入信息(2101)”报送资金收入信息,同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第四步:外债资金使用
1.外债资金使用
①人民币境外借款账户内资金使用遵循四不得要求。
②外债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应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本笔及上一笔支付真实性证明材料(本笔侧重交易真实性,如合同、发票;上一笔侧重审核支付使用的真实性,如银行回单、发票、银行对账单等)、外债合同、外债信息控制表、业务登记凭证等,在银行办理。
③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④境内支付的交易对手方必须是激活企业。
①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专户E87以及存量D01、D02账户内资金境内支付结算业务发生后,银行于次工作日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境内支付结算信息(2135)”,除“经核准的实业投资外”,可按月按用途合并报送。
②外币外债意愿结汇用于境内支付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划转要填写境内付款凭证,在发票栏写资金用途代码,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929070。
第五步:外债还本付息
1.资金汇出
①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如为股东贷款还本付息,还应核实合规性信息是否报送。
②人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③外汇局要求外债还本付息的材料:债务人凭还本付息通知书、《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控制信息表(银行自行查验),在原外债资金提款行办理还本付息;如办理付息业务的,还需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若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提交外汇局核准文件。
④外汇项下要求外债还本付息时,可以通过外债专用账户归还,也可通过其它外汇账户直接汇出。
银行将还款资金汇出后次工作日内,报送“跨境支出信息(2111)”,区分本金和利息报送。同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第六步:外债注销
1.账户关闭
凭关户申请书、《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等补充材料,在开户行办理外债账户关户。
2.外债注销
凭注销登记申请、《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的原件、本笔外债对应外债账户的关户证明,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