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新三板向交易所市场转板上市的规定,明确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这是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发展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来看关键内容:
相比于首发上市,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缩短至六个月。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十二个月,解限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
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十二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
转板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新三板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无需履行注册程序。
转板上市条件明确,设“双1000”门槛
具体来看,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科创板的发行条件;
二是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是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是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七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创业板上市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要符合创业板注册制的发行条件;
二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是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五是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七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是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定位。
转板不涉及新股发行无需注册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的,应当聘请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转板上市保荐人,并与保荐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实控人及董监高限售期为12个月
转板规则将构建上下贯通的市场结构
业内人士指出,建立转板上市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之一,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拓宽挂牌公司上市渠道、激发新三板市场活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是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打通了中小微企业成长上升的通道,企业能够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交易场所,充分利用不同市场的特色制度支持企业发展,共同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