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的主要类型及特点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海洋环境的主要类型及特点,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1近海环境监测通信系统技术特点

2基于移动网络通信技术的监测系统应用

现代移动网络通信技术在海洋环境监测中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有海洋应急监测和定点连续监测。

2.1海洋应急监测

2.2定点连续监测

3总结

关键词:海上溢油污染生态损害因果关系

有人说二十一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宽广的海洋是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改革开放以来因陆源污染及对海洋的不当开发,海洋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触目惊心。特别是石油污染,因其污染范围的广泛性的持久性,对海洋生态影响巨大。

一、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概念及特点

(一)“生态损害”的法学界定

生态损害是最近才提出的一个概念,首先是从司法实践中提出来的。“生态损害是指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未遵循生态规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超出了环境容载力而导致人类所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功能发生严重不利的变化。”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是“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未遵循生态规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超出了环境容载力,导致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归纳可得出生态损害主要是人们在开发环境资源时未注重生态规律造成生态环境的功用受损。

随着时展,生态损害日益得到重视,主要是因为生态损害一旦发生,对整个生态系统会造成重大的甚至是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海上溢油事故生态损害的界定

海上石油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大的影响。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是指:“因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海底输油管道、石油运输、船舶碰撞以及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石油或其制品在海洋中泄露而导致的海域环境质量下降、海洋生物群落结构破坏及海洋服务功能的损害。”

一个完整健康的海洋生态系统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环境价值,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它能带给人们的不仅包括各种海产品和矿藏资源,其生态价值也不能为人类所忽略。海洋生态系统以各种形式满足着人类发展的各种需求。然而,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却对海洋的生态造成巨大损害,严重影响海洋各种价值的发挥。

(三)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特点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呈现出以下特点:①风险性大。世界范围内对能源的需求使石油运输量和石油开采量不断增长使溢油风险不断加大,事故发生的几率上升。②危害性大。海洋溢油事故一般具有突发性,即突然有大量对海洋生态有害的石油物质进入海洋生态体系,造成海洋生态破坏,严重影响到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衍。③生态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海洋价值的生态价值涉及面广,使得生态价值评估带有科学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加剧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在遭受生态损害后,索赔变得异常困难。

二、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在不断发生改变,总体来说,赔偿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于立法上的不同,国内外对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美国《油污法》中规定,联邦和州政府可以得到的损害赔偿明确分为三部分:①重建、复原、更换或取得受损自然资源的类似等价物的成本;②自然资源在进行重建期间价值的减少;③评估这些损害赔偿的费用。

我国加入的《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中第2条第6款规定:“①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②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这里的恢复措施可认为是规定了提起生态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

从国际法的规定上看,油污损害是包含生态损害赔偿在内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大多数海上溢油事故的赔偿情况并不理想,即使索赔成功,也只对清污费和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很少考虑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模糊性及生态价值的评估规定的原则性,使海洋环境所遭受的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严重不足。

(三)海洋生态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

海上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之间,并不是总是重合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尽量使受损害范围与赔偿范围趋于一致,从而为海洋生态损害侵权纠纷提供赔偿标准,避免侵权人的无限责任,有利于赔偿的实际履行,保障的海洋生态权益。”

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实践,国家海洋监管部门作为索赔主体可提出索赔的范围大致包括:①合理的预防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费用和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和损害的费用;②环境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③利用该海域的所得的期待利益损失。

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问题

要挽回海上溢油事故的生态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回避的是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一)生态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

(二)单种资源密度特别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区或多种海洋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区域;

(三)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

(四)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

(五)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

(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保护型、非生物资源保护型、自然遗迹保护型、资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种类型,根据区域内保护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型,制定相应的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具有重大区域海洋生态保护和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及其他需要申报国家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列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除本条第二款之外的其他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列为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及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标准,组织选划论证和提出建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报海洋特别保护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

(二)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

(三)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方案。

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空白)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按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编制大纲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名称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行政区”(或“地名”)加“海洋”加“类型”加“特别保护区”的形式命名。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适当位置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大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章程;

(三)制定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保护与开发计划;

(四)负责保护区内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护管理;

(六)组织保护区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活动和生态保护与恢复;

(七)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年内编制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保护与开发的需要和资源及环境的特点,适当划分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等。

生态保护区和资源恢复区内除保护区总体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内可以开展

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根据对主要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确定特别保护时段。在特别保护时段,严格控制对保护对象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特别保护时段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砍伐林木等改变海岸和海底地形地貌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放牧、捕捞、采集、垦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二)采捕野生鸟类、鸟蛋;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与岩石等为原材料制作的旅游纪念品;

(五)采挖野生羊栖菜、水仙花、贻贝、泥蚶等水生和陆生动植物种苗;

(六)移动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界标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重要的海洋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栖息地等重要生境。

第二十五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区内开发活动使用海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渔业、人工繁育等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开

发利用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

第二十七条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景观的生产生活设施。在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新建陆源污染物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改造成离岸排放,对入海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倾倒任何废弃物,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制定旅游规划,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二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保护、资源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区内保护与开发计划。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管理评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时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制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因管理不善致使海洋特别保护区受到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因破坏严重而失去保护区存在价值的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海洋特别保护区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档案的收集

档案收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要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首先要重视档案资料的收集。作为基层单位档案人员,不仅仅是简单接收单位内各部门移交的文件材料,还要承担起文件材料形成质量的检查责任,对文件材料的规格、字迹材料、用纸、页数、签署盖章、文件逻辑关系、份数等方面都要进行仔细检查。档案资料除了文字资料、图表资料以外,还有照片资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都要一一做好签收登记。对不符合移交保存规范的档案,档案人员应该提出退档,要求重新补充更正。有时有的业务部门为了自身的工作方便,将常用部份的技术档案留下,其他资料则移交档案部门,造成其他部门需要技术档案时无法在档案部门进行查询。有的业务人员虽然将文件归档,但未作任何清理,不管文件是否有价值,一个劲儿地成捆移交。这些在档案收集过程中发生的种种情况都将影响档案的质量。如果把住了这一关,就为开展档案管理下一步工作创造了较为有利条件。

二、档案的整理

根据监测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实践,档案资料收集以后,档案人员必须对其进行鉴别整理。基层单位的档案主要分为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人事档案有着严格的编制和分类标准,一般由政府部门认可的有专职档案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文书档案的分类编目也有规范的标准;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编目就很难有统一的标准,这是因为各个基层单位的业务千差万别,管理要求也各有不同,这就需要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使之形成一个具有一定隶属关系的不同等级的系统。

2001年,监测中心通过了省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评审,2005年,又取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监测中心建立了与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进行了有效的运行和维护。监测中心质量体系文件分为四个层次,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计划与记录等。按照监测中心的作业指导书――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中心的业务档案分为5个一级类目,一级类目下面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二级类目,二级类目下面在根据需要再设置若干个三级类目,如此类推,制定分类目录,经过鉴别整理后的档案按分类目录进行登记造册,使档案分类和档案内容一目了然,便于日后检索和利用。

三、档案的保管

实践证明,档案保管是一项非常严谨且责任重大的工作,也是实现档案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做好档案保管,既要有硬件,也要有软件。所为硬件,是指有良好的库房,标准的装具,以及必要的保护设施。所为软件,就是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保护知识、保管方法、保密意识和需要认真执行的档案管理制度。基层单位的档案保管硬件往往因为条件的限制而比较简陋,这就更需要档案管理人员注意日常的巡查,注意档案库房的温度、湿度的控制与调节,注意防盗、防水、防火、防霉变、防虫蛀、防有毒有害气体等各种因数对档案的危害。

借阅档案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出和归还时都要做到当面清点,归还的档案资料按顺序放回原位,以便日后次查找。保证巳归档的资料安全、完整。

四、档案的利用

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自身价值得以实现的直接手段,档案管理人员通过对档案的编目、检索、编研工作,编制出方便简易的检索工具,随时准备为利用者提供急需的档案,才能改变人们认为档案室就是资料没有地方存放而存放的地方、是废纸仓库的错误观念,使档案管理自身价值得以体现。

关键词:完整性管理风险分析RBI海洋平台

1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完整性管理系统软件设置

2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特点

3生产设备完整性管理技术的应用

关键词: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开发

一、海洋经济概述

(一)发展迅猛,竞相开发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海洋经济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根据市场调查显示:2000年,全球海洋市场产值为5340亿美元,而到了2010年,全球的海洋市场产值达到了15000亿美元。海洋经济的巨大潜力,使得一些临海国家开始重视自己的海洋资源。为了大规模、全面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许多国家制定了海洋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专家对其海域进行资源勘测,制定开发方案。可见,发展海洋产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

(二)知识经济

海洋开发是指人类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对海洋所蕴藏的生物资源、矿物资源以及其他资源进行的开发和利用。因为海洋环境不同于陆地环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开发海洋的技术及所使用的工程材料与陆地也大不相同。因此,要大规模地开发利用海洋,必须先发展海洋科学,掌握海洋资源的特点。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实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从海洋资源勘探到资源的开采、再到海洋资源的加工生产都离不开知识系统和高新技术的支持。

(三)开发与环保统一

伴随世界海洋经济的迅猛增长,海上的各项工业生产活动也多了起来,尤其是海上的石油钻井平台。海洋开发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能源和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深海底资源开发造成的洋底塌陷、海洋运输石油管道产生的漏油以及运油船舶对海域的污染等。针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世界上主要的海洋国家均制定了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之间的关系,以求达到开发与环保的统一,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四)海洋经济转型

高科技的应用使海洋传统产业不断得到改造,捕捞业从近海捕捞走向远洋捕捞、海水养殖、水产品精加工的现代海洋渔业;计算机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在船舶设计和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现代船舶制造的自动化、现代化程度得到很大提高。由于一系列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开发,利用先进技术改善传统产业,逐步形成了在新高技术武装下的现代海洋经济产业体系。

二、海洋经济形态

伴随现代科技的进步,我国的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时至今日,出现了很多类型的海洋经济企业,大体上有四种主要的海洋经济形态。

(一)海洋渔业

海洋渔业是最早的海洋经济形态,就是通过一些渔具在海洋中进行海洋生物的捕捞,不过,其产品已不只限于鱼类,还包括蟹类、虾类、海星、海胆等其他海洋生物。近代海洋渔业发展迅速,在传统海洋捕捞的基础上,又出现了海洋渔业加工、海洋养殖等海洋经济形态。

(二)海洋矿物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矿物资源,海洋经济的一个重要形态就是海洋矿物开发。目前主要是通过在海洋上搭建钻井平台,对洋底蕴藏的石油、天然气进行开采。也有对海底锰等黑色金属进行开采的,由于要深入海底开采,耗费成本太高,目前仅处于实验研究阶段。

(三)海洋药业

在海洋中有很多海洋生物体内含有特殊的药用成分,具有抗肿瘤、抗菌、降压和抗凝血等药用价值,对海洋生物加以捕捞,并从中提取药物成分制成药物产品,由此海洋制药业便发展起来。目前海洋药业已进入产品开发阶段,并已经有多种海洋药物获国家批准上市,像河豚毒素、多烯康、角鲨烯、盐酸甘露醇等。还有多个海洋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很快就可以上市。

(四)海水利用

海洋中存贮着丰富的水源,蕴藏着强大的能源。海水利用就是通过现代的科技将海水蕴藏的能源加以利用,像利用海水的涨潮落潮运动开发出的海水潮汐发电。通过海水淡化技术将海水转换成淡水,解决部分省市的缺水问题。还有利用富含盐分的海水来制取食盐,都是对海水加以利用。

三、海洋科技发展对我国海洋经济的影响

海洋科技的发展对我国海洋经济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四种海洋经济形态的分析,我们可以知晓海洋科技发展随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海洋科技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

不管是海洋渔业的发展,还是海洋矿物的开采,以及海洋药业和海水利用都是依靠海洋科技为基础的。没有海洋科技进步制造出来的捕捞设备、采矿设备、制药设备以及海水淡化、潮汐发电等仪器设备,就没有这些经济形态的产生,完善的生产设备是这些经济形态产生、发展、辉煌的基础,而海洋科技的进步是这些设备得以研制出来的基础,可见海洋科技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

(二)海洋经济的发展是海洋科技发展的前景

反过来由于海洋经济发展采用的生产设备简陋,功能不全,也为海洋科技的研发提出了要求,为了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开展新技术的研发,新技术的实验,又促进了海洋科技的进步。

可见,海洋科技的发展与海洋经济的发展相互作用,最初是海洋科技的进步带动海洋经济大力发展,而后大力发展的海洋经济又促进了海洋科技的进一步研发,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发展。

海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海洋科技的进步,海洋科技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前提,但海洋科技不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决定条件。发展海洋经济还需要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的大力援助。先进的海洋科技发展加上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与援助,促进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将指日可待,而海洋经济的发展又会带动海洋科技的研发投入,必将换来科技与经济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殷克东,王伟,冯晓波等.海洋科技与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关系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26(2):107-112

[2]乔俊果,王桂青,孟凡涛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海洋科技政策演变[J].中国科技论坛,2011,(6):5-10

关键词:宁波;海域使用权;市场化

随着经济增长和人口增加,而海洋蕴含巨大经济效益,发展海洋经济成为各国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分配,在这种分配条件下,可以达到海洋资源效益最大化与可持续利用的实现,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现。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能够推动社会资本广泛地参与海洋经济建设,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构建海洋经济市场化机制,以市场化收到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成为各国发展海洋经济的核心问题。自2011年《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正式通过国务院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也从浙江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规划明确提出“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海洋经济大平台的建设目标。宁波作为规划的主要的核心区城市,结合宁波城区区域特点,重新规划区域海洋经济建设目标,明确提出港口经济圈战略。在此背景下,大量原有的海域使用权发生变更,而现有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机制的缺失势必影响海洋经济战略的实施。因此,加快推进宁波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机制建设,规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等流程,是推动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发展宁波海洋经济极具现实意义。

一、宁波海域资源概况

宁波地处长三角南翼,东有舟山群岛,南有三门湾,西接绍兴市,北临杭州湾。根据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宁波海域海岸线北至宁波绍兴交界、南至宁波三门交界,主要包括“五洋三港湾”。其中,“五洋”指磨盘洋、大目洋、横水洋、峙头洋、猫头洋,“三港湾”指杭州湾、象山港和三门湾,海岸线南北相连,海岛多,海域资源丰富。根据统计数据,宁波海域面积为8232.92km2(其中内海4475.94km2、领海2142.23km2)。海岸线总长1594.4km,其中大陆岸线为835.80km,海岛岸线758.6km。根据最新普查成果,宁波市共有海岛659个,约占全省的1/5,总面积266.3km2,岸线长752.7km,面积500km2以上的海岛为538个。其中乡级以上有居民海岛4个(大榭岛、梅山岛、南田岛和高塘岛),乡级以下有居民海岛15个,无居民海岛640个(已开发154个,未开发的为486个)。全市的海域资源极为丰富,“港、渔、景、涂、能”是最主要五大资源,区域分布广泛。

1.东北部、南部的港口资源。北仑港区位于宁波东北部,港口航道条件优越,深水港资源丰富,15万吨级船舶可自由进出,是宁波海洋经济的重要基础。北仑港域内水道口多,沿岸陡,具有峡道型港口特有的地质、水文动力特点,同时拥有其他港口所少有的口多、腹大、水深、深水岸线紧靠岸边的优点。因此,北仑港是宁波最具优势的港口资源,为宁波进一步发展海洋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海港条件,有利于形成港口优势。除北仑港外,海洋南部的象山港、石浦港。象山港与北仑港区位特点接近,可承载万吨级船舶出入,具有近海运输深水港的优越条件,与北仑港一样是宁波发展远洋经济的重要区域。此外,石浦港国内四大渔港之一,目前仍有部分岸线可供开发利用。

2.西北部、南部的滩涂资源。宁波西北部拥有宁波最重要的滩涂资源,主要分布慈溪(杭州湾南岸)、象山(象山港)、三门湾北部和大目洋沿岸。其中慈溪所在的杭州湾南岸是最具开发利用价值的滩涂区域。慈溪位于长江沿岸,长江径流每年挟裹约5亿吨泥沙入海,大量泥沙在慈溪沉淀,海沙堆积,形成了丰富的滩涂资源。因此,慈溪海域成为宁波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重点区域。此外,宁波象山港内、大目洋沿岸和三门湾北岸等也具有丰富的滩涂资源,其中象山港和三门湾是重要的海水养殖场所。

3.南部海洋渔业、岛屿及海洋能资源。象山港属于半封闭港湾,集聚了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岛屿资源和海洋能资源。港湾条件适宜内海洋鱼类索饵和洄游繁殖,同时又有大量稳定居住和栖息的鱼类和滩涂贝类生物。湾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渔业资源丰富,是浙江省乃至全国的重要的经济水产资源的集中分布区和海水增养殖区。同时,象山也是岛屿资源的集聚带,主要分布在东部近岸岛屿、宁海强蛟群岛等。岛屿周边植被保护良好,海洋气候适宜,适宜疗养治病和避暑避寒,因此,广泛开发用作旅游。此外,象山也是宁波海洋能资源最为突出的是象山的潮汐能资源和南部海域的波浪能资源。三门湾也拥有丰富潮汐能,仅次于象山。韭山、渔山则是闻名的波浪能重点海域,都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二、宁波海域使用权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宁波海域管理现状

1.海域管理机构逐步健全

宁波市海域管理分为市县两级,市级管理主要由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海洋与渔业咨询服务中心、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海洋资源综合管理中心部门构成。此外,还有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域论证乙级、海洋测绘丙级)、海洋与渔业研究院(海域论证丙级)、海洋开发研究院(国家海洋局海洋二所宁波分院)、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分院等四家技术支撑单位。县级海域管理主要通过各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科进行管辖,覆盖象山、宁海、北仑、鄞州、慈溪、镇海、大榭及梅山保税港区。

2.海域出让供应管理和海域价值评估机制日趋成熟

3.海洋环境综合管理体制已建设完成

4.跨区域海域开发与保护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随着宁波海域使用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跨区域海域开发与保护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结合宁波海域使用管理及海域使用市场化的特点,借鉴其他省份海域管理经验,成立了海洋经济领导小组,探索建立宁波海域协调机制,为解决跨区域海域问题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例如象山出台《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规划纲要》,成为港区保护和利用参考和依据。同时由象山港区域综合协调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区域海域重大事项的任务部署、制定决策及负责部门和区域间的协调,破解海域管理地方保护、管理部门职能交叉下的管理真空或执法不统一等问题,改善海域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海域资源的跨区域使用。

5.海域市场配置机制逐步规范

(二)宁波海域使用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2.宁波整体的海域使用效率不高较为突出。虽然宁波拥有丰富的海域资源,各区域海域具有明显的海域资源特色,但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指导和先进的开发方式,现有各地各类的海域资源使用呈现低增长、低收益,整体经营水平偏低。目前宁波的海域使用市场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海域资源大都通过行政安排进行配置,缺乏市场引导,大大降低了海域使用效率的使用效率。

4.海域资源市场化处于较低发展层次。目前,宁波海域资源市场化运作处于初级阶段,基于资源配置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衍生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由于二级市场起步较晚,解决海域资源的转让、流通等问题,仍然面临方式单一、参与主体较少以及市场分工不够明确,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依然面临低层次运作。

三、进一步推进宁波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划分海域资源,提高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能力

(二)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机制,优化海域使用权的配置

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做法,在一级海域市场,采用差异化市场化机制。一是对难以形成竞争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养殖用海、公益项目等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用海项目,可采用行政审批出让方式;二是可能形成市场竞争、各地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性项目,可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解决上述项目的出让。此外,可通过完善出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海域资源转让机制,建设一个有全面的信息交互以便使交易更为便捷的二级市场。

按照物权公示原则,建立海域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流转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的目的以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公示作用和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效力。借鉴土地价值评估经验,建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参考国际海域资源划分标准,确定海域资源的科学分类和等级依据;同时,还需明确补偿主体和计算标准,建立海域使用权征用补偿制度,明确补偿主体以及补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四)搭建海域使用权交易平台,为海域使用市场化提供平台服务

[1]王淼,袁栋.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性资产流失问题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07(06).

[2]王利明.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J].社会科学研究,2008(04).

[3]张翔.海洋的公物属性与海域用益物权的制度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6).

[4]许雄,许蔚茜.物权法视角下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完善[J].河南财政法大学学报,2015(01).

[5]冯友建,张鹤.宁波市海域使用权价格管理体系建设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5(08).

[6]丁黎黎,王晓玲,王垒,王正伟.基于多种用海功能的海域使用权拍卖机制研究[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4(21).

关键词:物联网技术;环境监测;应用分析

1物联网的概念

物联网(TheInternetofthings,简称IOT),顾名思义,为“物物相连的互联网”。物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发展与延伸。物联网的定义早在1999年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一位专家提出,定义为: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体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体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换言之,物联网就是通过信息传感系统(如RFID、传感器等)将各种物体与互联网建立连接,从而达到智能化识别和管理的目的,实现人类生产、生活与网络的结合,使人类生产、生活更高效化、智能化、网络化,可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

物联网系统分为三层:感知层、网络层及应用层。感知层指物联网系统中的传感设备,包含RFID标签、摄像头、GPS、传感器、识读器、终端等,作用类似于人体的表层皮肤和五官,收集身体感受到的信号,感知层主要是感知并识别物体、采集物理信息。网络层指物联网系统中的通信信号及网络中心,包括信息处理中心、智能控制中心等,其作用类似于人体的神经中枢和大脑,对信息进行传递、处理以及判断。应用层指的是物联网的实际运用方向,相当于人类社会的各行各业的分工,目前物联网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通过与行业特点相结合,实现了行业网络化、智能化。

2物联网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物联网技术在我国环保行业中已开始初步推行。1999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次在全国开始推广环境在线监控系统是物联网的最早探索和实践;2008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个环保督查中心和333个地级市部署了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该系统是物联网在环保领域的规模建设和行业级实践。近年来,由国家财政投资,全国约7000多个重点污染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通过互联网建成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目前,物联网已被应用于大气监测、水质监测、生态监测、海洋监测等多个方面。

2.1大气监测

大气常用监测方法主要有固定在线监测和流动监测,其中在线监测因其具有同步实现监测和预报的功能使其可能成为未来大气监测的主要方式。固定在线监测是在污染源排放口处安装固定在线监测设备,在监控范围内按网格形式布置特定污染物传感器。我国多个城市已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常规监测指标进行实时监测。以武汉为例,近年来,武汉市在全市建立了8个监测子站,通过各种传感设备对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可吸入颗粒物等因子进行数据采集,并通过网络将实时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2.2水质监测

2.3生态监测

生态在线监测技术主要是将监测区域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分簇,每个分簇可根据监测需要设定如噪声、湿度、温度等不同类型的传感器来采集、搜集各种类型的监测数据;搜集采集到的数据发给控制中心。该技术不仅实现对环境监测远程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实时性和可靠性,且在监测区域内设置移动Agent节点,根据网络能耗建立实时二维定位表,选择最优路径传输数据,使得网络整体能耗较低。

2.4海洋监测

海洋监测主要是将传感网与互联网综合运用到海洋环境监测中,通过在监测海域搭建无线传感器,利用传感器节点监测并采集营养盐、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化学耗氧量、有机磷农药等多种海洋环境参数,经无线发射装置实时传输采集数据,在数据接收端完成数据的接收与处理,从而构建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海洋环境智能监测系统。每一个节点可以连接不同的传感器,而且传感器安装位置可以水下水上调整,以适应不同监测点的要求。

2.5对重金属等污染的监控

3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

现阶段,物联网技术应用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传感器、云技术等存在的技术问题。传感性的灵敏度及稳定性导致数据失实,传感器的速率低造成信息延后等,云计算技术也限制了物联网的发展。其次,技术标准统一化问题。目前,物联网三个基本层次感知层、网络层、应用层均有各自的标准化组织,但三者并不统一,导致物联网整体系统不稳定。再次,安全性问题,网络黑客、漏洞可能会造成数据泄漏、遗失等安全隐患。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其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仍有广阔的前景,发展方向有两方面:横向和纵向。横向方面,目前物联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较为单一,物联网在土壤监测、噪声监测、电磁监测、化学组成、海洋生态系统等方面具有广阔的前景。纵向方面,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其在运用技术方面可更深层次的实现网络化、智能化,使得物联网系统在各个领域中配备更为齐全、完善,更大化的提高生产效率,为环境事业作出贡献。

4结论

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物联网技术应用于环保行业是信息时代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目前,物联网技术在环保行业的应用已初见成效,但仍处于起步阶段。物联网技术在环保行业的应用中仍存在标准化组织协调性、关键技术突破问题、安全隐患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任何一种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除了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还必将存在着技术伦理、网络权力滥用、个人隐私保护等社会道德风险,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和规避。

总之,对于这项新技术,我国应从政府层面大力支持物联网技术在环保行业的技术发展,并加大投资力度,推动环保行业朝向高度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迈进。

[1]蒋燕敏.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仪器仪表与分析监测,2004(4):44~46.

[2]杨宏伟,吴挺峰,张唯易.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太湖蓝藻水华预警平台[J].计算机应用,201131(10):2841-2843.

[关键词]移动式钻井平台;专属经济区;沿岸国管辖权;设施

据RIGZONE网站统计,全世界海上可移动钻井装置共有665座,主要分布在墨西哥湾、地中海、欧洲北海、中东波斯湾等海域。各国利用钻井平台开发海底油气资源获得了巨大收益。然而,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及钻井平台自身固定性较差等,钻井平台(尤其是移动式钻井平台)在专属经济区开采和运输石油过程中极易发生油轮或管道漏油事故,对沿岸国的海洋环境、渔业发展、能源开采、航运等造成重大危害,如近些年的墨西哥石油污染事故、康菲石油污染事故等。目前的国际公约未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的定义和法律地位做出统一规定,当移动式钻井平台在专属经济区开采油气时,沿岸国与钻井平台登记国的管辖权存在着冲突。

一、关于移动式钻井平台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

根据钻井平台的物理性质,可将其分为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固定式钻井平台两类。而按照物理结构,移动式钻井平台又可以分为坐底式钻井平台、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钻井船四种。[1]这四种移动式钻井平台都具备一定的移动性和固定性,即:其从近岸移动至水下目的地固定时(具有自航性)及将开采的油气资源运回近岸时具有移动性,与船舶相似;而当钻井平台在水下勘探和开采油气时则处于固定状态,又不可完全认为是船舶。移动式钻井平台状态的不确定性使得国内外学界对其法律地位存在争议,主要有船舶说、人工岛屿说、设施说、船舶与设施混合说。

(一)船舶说

钻井平台源于钻井船,是人们利用船舶在海上移动的特性,通过将船舶重心部分的主甲板和船底打通以及安装钻机设备等方式改装的,因此,人们一直习惯将其视为船舶。尽管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对船舶的定义不同,但可总结出船舶具有可航行、运输性等方面的特点,移动式钻井平台有一定的自航能力,并且将开采的油气运至近岸时具备运输性的特征,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移动式钻井平台(或称海上移动式装置)是船舶。[2]15

除了学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也将近岸钻井平台视为船舶。如1978年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其中“浮动平台”明显可以包括移动式钻井平台。1989年《移动式近岸钻井装置结构和设备规则》将移动式近岸钻井平台定义为“能够从事海底油气等资源勘探开采的船舶。”2001年《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直接规定船舶包括“……固定或浮动式平台”。除此之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船舶,如英国的《商船法》和澳大利亚的《船舶登记法案》。与此同时,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钻井平台具备航海性和试航性的特征。[3]113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4月第29卷第2期王真真: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然而,有些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钻井平台都不是船舶”[4],“钻井平台不具备船舶的外形结构,设施结构也不相同;钻井平台的自航能力有限;移动式钻井平台的使用目的与船舶完全不同,其主要用途是在海上就位作业而非航行移动,因此其移动性具有明显的从属性”[5]。“钻井平台至少在被固定在海底时,不应被认为是船舶”[6]。日本、希腊的法律明确将移动式钻井平台排除在船舶之外。有些国际公约采取分别规定的方式区分移动式钻井平台和船舶。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将“为勘探和开发海床、洋底和底土资源的装置或设备”排除在船舶范围之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对设施和船舶进行了分别规定;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规定“近海装置系指从事天然气或石油的勘探、开发或生产活动或油的装卸的任何固定或浮动装置”;国际海事组织1969年制定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1971年制定的《国际设立油污损害国际赔偿基金公约》仅规定了船舶定义而没有规定将移动式钻井平台排除在船舶范围之外。

(二)人工岛屿说

添附是指土地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的情形[7],包括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人工岛屿是人工添附的结果,是一种非自然形成的结构,永久固定在海床上并为海水所环绕,且在时位于水上[8],这说明人工岛屿具有固定性。有学者因移动式钻井平台在海底进行油气开采时处于固定状态而将其视为人工岛屿。但此种说法并未被多数学者和国际公约所采纳。建筑人工岛屿与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目的不同[3]126,人工岛屿用于人类生活,而移动式钻井平台则用于开采海底油气资源;同时,“人工岛屿无法被移动,因而不会丧失身份”[3]123,人工岛屿具有永久固定性的特征,而移动式钻井平台仅被暂时固定,在开采工作结束后会被拆除或移走。因固定式钻井平台被固定在海底时不再移动,在一些判例中仅将固定式钻井平台认定为人工岛屿[3]126。另外,《海洋法公约》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分别规定,说明移动式钻井平台与人工岛屿并不相同,其应属于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设施。

(三)近岸设施说

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提出近岸设施是“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而建立的,这一规定与建造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目的相符。《海洋法公约》将人工岛屿与设施进行了区分。建造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目的与此两公约对设施作用的描述相同,因此,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并无不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更是直接对近岸装置做了定义:“系指从事气或石油的勘探、开发或生产活动或油的装卸的任何固定或浮动的近海装置。”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近岸设施的范围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和移动式钻井平台。

(四)船舶和设施混合说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只要构造物能够航行便属于船舶,移动式钻井平台的可航性符合这一特征。然而,该公约又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已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或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因此,只有当移动式钻井平台处在航行状态时才可被视为船舶。1992年修订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能够运输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运输散装油类货物时,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已证明船上没有此种散装油类运输的残余物者除外)期间,才应视作船舶”,此规定也仅将实际运输油类或货物的航行器视为船舶。无独有偶,《美国联邦行政法典》亦有类似规定。一方面,该法典认定近岸移动式钻井装置是指能够为勘探和开采海底资源而进行钻井作业的船舶;另一方面,其也规定当近岸移动式钻井装置为勘探和开采海底资源而接触到外大陆架海床时被视为外大陆架设施,受美国专属管辖。

二、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对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影响

船舶说、人工岛屿说、设施说、船舶和设施混合说皆从移动式钻井平台与船舶、人工岛屿及设施的物理结构的相似性角度进行论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钻井技术的进步,他国钻井平台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开采油气的活动也与日俱增,这给沿岸国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引发了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与移动式钻井平台登记国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不利于沿岸国依据专属管辖权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从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这一新的视角分析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更具现实意义。

(一)船舶说对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影响

(二)人工岛屿说对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影响

(三)设施说对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影响

(四)船舶与设施混合说对沿岸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影响

此说认为移动式钻井平台在海上移动时被视为船舶,由登记国管辖;而其在海底开始钻井活动时,由于处在固定状态,应被视为设施,由沿岸国管辖。其根据移动式钻井平台的不同状态进行分类,看似科学,但却造成了沿岸国和登记国管辖权的分裂。在实际操作中,沿岸国和船舶登记国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试航条件、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登记费用、税费的要求可能大相径庭,让同一个移动式钻井平台同时面对不同国家的标准显然不合理。

三、移动式钻井平台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

与钻井平台登记国相比,当移动式钻井平台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开采油气资源时,沿岸国更易遭受环境、航行等领域的污染风险。然而,因沿岸国与钻井平台登记国的管辖权存在冲突,沿岸国在保护自身利益方面往往力不从心。因此,从保护沿岸国在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更加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若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船舶,则需按照船舶国籍取得的方式获得其国籍,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所有权人可依船东权利任意选择登记国。目前的船舶登记方式主要有严格登记、开放登记和半开放登记三种,采取不同登记制度的国家对船舶登记的费用、船舶税费、船舶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同。开放登记因具备费用和船舶税费低、对船舶安全标准要求较低及可享受登记国的一些优惠待遇等优点而备受船舶所有权人的青睐。但选择开放登记制度的船舶一般是船舶技术状况不良的船舶,较低安全标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会存在极大隐患,给沿岸国的环境、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同时,这些船舶与登记国之间的联系非常松散,登记国对取得其国籍的外国船舶实行的是有名无实的管理。[12]

若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所有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油气开采工作的移动式钻井平台只需要遵守沿岸国法律,以及关于登记费用、税费、试航、工作人员配备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即可。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所有人将无法利用开放登记制度来规避沿岸国较高的安全标准,从而降低油气开采活动造成的风险,保证海上安全。同时,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并不绝对,其仅享有对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管辖权;而其他国家(包括登记国)则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设施后,沿岸国可以依据公约享有对专属经济区开采活动的专属管辖,更利于保护自身利益。

第三,移动式钻井平台与设施功能相似。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规定:“设施是为探测大陆架即开发天然资源而设立的”,移动式钻井平台主要用于开发海底油气资源,设立目的的相似性可作为将其视为设施的前提。同时,随着科技进步和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强,航天探索活动与深海探索活动一样在自然资源的勘探领域进展得如火如荼。“航天器是指为执行一定任务,在地球大气层以外的宇宙空间(太空)基本按照天体力学规律运行的各类飞行器,又称空间飞行器或航天飞行器。”[13]航天器与航空器的主要区别是二者是否处于外层空间、二者的发射活动是否属于外层空间活动。虽然发射航天器至外空需要经过空气空间,但目前的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并没有将处在空气空间状态的航天器视为航空器,而是直接视其为航天器,并根据《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来规范发射行为。这一原理同样可以运用至界定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性质中,虽然移动式钻井平台被运往目的地固定之前需从近岸移动至水下位置,具有船舶移动性的特点,但其主要目的是勘探、开采海底油气资源,与设施的目的相同,因此,将其视为设施更加合理。

四、中国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中国的海洋石油勘探工业发展较快,然而,到目前,中国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统一规定移动式钻井平台的定义和性质。依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条,移动式钻井平台可认为属于“海上移动式装置”而被视为船舶。而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船舶及设施进行了分别规定。与此同时,198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制定了针对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操作规程、应急程序、事故处置等项内容在内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中国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则进一步对移动式钻井平台做了规定,明确开采企业或个人负有制定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置标准的防污设备、废弃物处理、定期接受检查义务。由此可见,中国多数法律、法规对移动式钻井平台进行了单独规定,与对船舶的管理进行区分。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岸国有权行使对在专属经济区作业的设施的专属管辖。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进一步为中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设施进行钻探开发活动时的专属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亦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据这些条款,移动式钻井平台被视为设施后,中国可直接依据公约和国内立法取得对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开采活动的移动式钻井平台的专属管辖权,而避免与钻井平台登记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从而制定针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管理的统一要求,这对保护中国的海洋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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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工程结构;船舶;腐蚀防护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海洋工程结构和船舶腐蚀目前的情况

海洋腐蚀现象给海洋工程与产业带来无法估算的危害与损失。海洋占地球面积的70%以上,现在人类活动逐步延伸到海洋的各个角落,海洋产业与航海业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海洋运输为90%以上的国际贸易提供动力,应该说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海上作业平台是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关键环节,海上风电设备让清结能源为人类提供服务。所以,海洋为人类带来巨大的产出效益。

目前对开发海洋资源造成最大困扰的是船舶和工程结构的腐蚀问题,每年因此而导致的损失都会占我国GDP总数的5%。很多基础设备与设施因腐蚀而报废,是海洋设备损坏最重要的原因。我国现在腐蚀损失的程度要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的损失,世界上通常认为海洋腐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高于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运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降低海洋腐蚀导致的经济损失,具有特别巨大的潜力空间。

海洋具有特别恶劣的环境,尽管现在腐蚀损失的权威、详细数据还比较缺乏,但因为海水中含有大量的氧气、微生物、盐分,这些因素为高腐蚀提供必须条件,造成特别严重的海洋腐蚀现象。按照我国划分的环境腐蚀等级,最严重的一类是海洋腐蚀,因为海水飞沫中的盐分含量特别大,以至于海岸线200米范围内的腐蚀现象都比较严重。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处于海洋的深处,一定会面临着大量腐蚀,影响到设备的使用效果和寿命,以至于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的可靠性与安全性遭受巨大的挑战,特别需要增强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的技术水平,寻找到性能更好的防腐材料,让海洋中设备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得到全面保障。

2防护海洋工程结构和船舶腐蚀的趋势及策略

海洋工程结构通常分为混凝土或钢结构的海岸工程,海洋储运、采油、钻井、平台等近海平台和深海平台,水线以上、压载舱、船体等船舶,简称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结构。此结构腐蚀的主要形式有海生物污损、磨损腐蚀、应力腐蚀、均匀腐蚀等。和国外相比,我国海洋防腐技术还具有较大差距,应该通过不断学习提高防腐技术。我国发展防腐技术和防腐材料要遵循易施工、高性能、高安全性、环保型、低成本等原则,妥善完成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的防腐工作,在以下方面完成对设备的防腐保护。

2.1研究防腐涂层

在船舶和海洋工程设施腐蚀控制方面,选择防腐涂层实施腐蚀控制是重要方式,开展防腐涂层工作就是运用海洋防污涂料和防腐涂料两种方式进行防腐。海洋防腐涂料主要包括应用于钢结构和非钢结构两种材质上的防腐涂料。非钢结构防腐涂料是对混凝土结构进行必须的防腐,根据混凝土的材质特点和结构特点开展的防护工作。

防腐涂料的类型主要包括有机硅树脂涂料、环氧类涂料、聚氨酯类防腐涂料等,环氧类防腐涂料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的海洋工程结构防腐涂料。实际应用中,涂料可以分为面漆、中间漆、底漆。面漆包括乙烯树脂、丙烯酸树脂、聚氨酯等;中间漆包括环氧玻璃鳞片、环氧云铁等;底漆包括热喷涂铝漆、富锌底漆(无机类的硅酸依稀、有机类的环氧富锌)等。今后海洋工程结构防腐涂料要向着功能化、高性能化、节约资源化、无重金属化、水性化、弱溶化、高固化等方向发展。

2.2耐腐蚀材料

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以钢材为主要建设材料,怎样提高钢材的耐腐蚀研究特别重要。现在的耐腐蚀材料涉及的钢材类型比较广泛,主要有高分子材料、耐海水腐蚀钢、钛合金、耐腐蚀钢筋等,在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上,主要成份是金属和混凝土。提高金属耐腐蚀程度的方式是调整金属的化学元素、改变金属微观结构和腐蚀产生膜的特性等,充分减少电化学腐蚀的面积与反应速度,全面完善金属材质的防腐蚀功能。

2.3防污涂料

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建设在海洋管线、钢桩、平台等部分,一定会面临着海洋污损生物的侵害与腐蚀,此生物污损而导致的后果特别严重,是广泛存在的腐蚀类型。因为海洋微生物可以依附在工程设备的表面上,既影响设备外观,也对船舶的正常行驶造成影响,出现提高燃油成本等问题。防污涂料可以比较全面的保护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降低和避免海洋生物对其的污损和附着。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防污涂料对海洋生物而言是一种有毒制剂,此防污剂能够有效的将海洋工程结构表面上的海洋生物清理掉。防污涂料包括无机类和有机类两种。其中有机类包括有机锡化合物、有机氧化合物等;无机类包括氯化锌、氧化亚铜、氧化汞等。

2.4浪花飞溅区域实施的包覆技术

海洋浪花中盐成分的含量很高,造成浪花飞溅过程中提高对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的腐蚀程度,通过隔离材料与切断腐蚀介质,进而达到控制浪花飞溅区金属腐蚀的目的。日本在此方面的分析研究在全球都处于领先地位。日本制造出的耐腐蚀、包覆蒙乃尔合金体现出优秀的防控浪花飞溅区腐蚀的性能,经过一系列的升级和调整,逐步形成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我国经过不懈的研究,在此方面也取得丰富的成果。在青岛跨海大桥保护浪花飞溅区工程结构方面,侯保荣院士学习和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独立完成了对浪花飞溅区的腐蚀防护工作,全面推动我国在海洋浪花飞溅区完善包覆技术的全面发展。

另外,在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上开展材质改性和表面处理,实施全面的电化学保护,有效运用缓腐剂等防腐方式上进行全面创新,并获得较突出的成果。不管选择哪种腐蚀防护方式,都会向着安全可靠、容易施工、价格低廉、环保的方向不断发展。

3结束语

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中大量使用金属与混凝土,在海洋环境中容易受到严重的腐蚀,而避免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腐蚀是艰巨而长期的工作。要全面发展我国海洋产业,就是科学、合理的减少海洋产业投资,不断提高海洋防腐涂层、耐腐蚀材料、防污涂料、浪花飞溅区域实施的包覆技术等防腐材料和技术的开发、研究力度,为海洋资源开发提供全面、持续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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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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