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金融平台代理商非法从事现货交易,能否构成诈骗罪?

【办案小结】本案历时2年,同案49人,卷宗多,案值大,投资人遍布全国各地,嫌疑人被指控为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辩护存在较大压力。本律师认真阅卷后,认为本案系合法金融平台下的违规代理,涉嫌非法经营,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进而从法理和相似案例中寻找切实可行的辩点,坚持做无罪辩护,并多次召开团队会议深入研究。在案件办理中,围绕定性、数额、经营模式、集团犯罪及首要分子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准备和积极应对。

【案件结果】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以(2017)皖0111刑初471号判决书判处吴某某一审判处14年有期徒刑。

【主要文书】集团诈骗案吴某某一审辩护词(摘要)

一、某公司涉案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一)某公司没有诈骗行为

1.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的行为

第一,某公司诱骗客户入群、夸大盈利前景、鼓励开户等行为是营销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

第二,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起诉书指控:公司的业务员指导客户频繁交易、反复交易,止盈不止损的交易等。辩护人认为,多交易是为了挣到手续费,任何平台都要让客户交易才能盈利。如果要认定刑事诈骗,不能看是否鼓励多交易,而要看交易的完成是不是平台可以控制,或者说至少是诱导完成的,但我们很遗憾的看到,平台没有这个能力,启赢公司更没有这个能力。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已经清楚,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制定了系列合规性审查制度,并对于客户进入平台交易操作,设置了严密科学的风险提示和告知程序。客户此后的交易是在其知晓交易规则和交易风险基础上做出的自愿行为。如果说存在止盈不止损的指导,反向操作指导,那也是个别业务员的私利造成的,而举证质证阶段辩方证据已表明,公司对上述行为是禁止的,并且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对客户投诉进行处理。因此,即便有个别上述的现象,也不是公司行为,不代表公司意志。

第三,客户出金阶段的行为也不是诈骗行为

客户是否出金,完全有客户自己决定。平台设置了独立的银行托管资金的程序,平台和公司不能控制客户资金。公司没有独立的软件和操作平台对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控制,也不能对客户是否出金进行控制。

2.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隐瞒真相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1.平台没有与国际市场连接2.资金没有实际交割3.对赌关系4.三家瓜分亏损

辩护人认为,川商平台提供给客户的系统包括交易系统和行情分析系统,其中交易系统帮助客户买卖产品,系深圳金诚云汇公司开发;行情分析系统是给客户展示产品实时价格,由点证公司开发,所有数据经汇率转换后与国际行情实时同步。关于资金交割问题,首先,客户是出于投机心理操作平台,实际上自己不愿意从事现货交易行为。但川商平台具备交割的能力。川商平台与四川西锦石化有限公司签约,确定其为燃油现货供应公司;与成都市宏业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约,确定其为铜现货供应公司;与成都赛尔威投资有限公司签约,确定其为银的现货供应公司。因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进行交割,真正原因是一方面客户目的是进行炒作而盈利,另一方面在高杠杆模式下客户不具备大额资金的实力进行交割。

“对赌”协议是金融领域常见的经营模式,现货交易中的对赌形式没有法律规定予以禁止。启赢公司虽然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实际对赌,但并未直接侵害客户利益,其最终盈利凭借的是经客户同意的交易手续费、延期费,这一模式与股市中的证券公司类似。至于三家瓜分亏损,也是商业经营必然的合作模式,只要对赌不被确认是诈骗,那么,任何平台都要盈利,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

(二)某公司没有诈骗故意

1.某公司的涉案业务是代理川商平台的正规业务。

2.某公司对涉案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充分防范,不能推定其主观上有诈骗故意

相反,启某公司还对违规操作的员工进行惩罚,对客户亏损进行处理,证明该公司一直谨慎从事金融业务,重视市场声誉。

3.某公司没有独立的软件和后台可以操纵平台的交易,对于客户出入资金、是否交易等没有任何办法控制,无法就此推定其主观故意

对于某公司客户大部分交易亏损到底是什么造成的辩护人认为,原因主要在于:投资亏损是由期货交易规则本身决定的。客户参与投资交易的事实是一个由国际期货交易价格决定的虚拟盘,其从事的事实上大部分是期货交易,而由于平台给予客户极高的杠杆率(等于平台借钱给客户炒期货),只要客户动用较少资金即可能在一笔交易中获得很高额的回报。同理,客户购买的期货只要出现小额亏损就可能被高杠杆放大很多倍,如果客户不能补交保证金即面临平仓风险,这一点所有证券期货交易都是相同的。所以,考虑到手续费和利息因素,如果客户不是具有极高的投资技巧和风险控制能力,参与高杠杆期货交易极可能面临亏损风险,这一点,启赢公司和川商平台的做法与正规证券期货交易平台并没有什么不同。

二、被告人吴某某不是首要分子

(一)某公司不是诈骗集团

诈骗集团是刑法第26条规定的法律概念。一般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第二,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第三,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第四,有预谋的实施犯罪;第五,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根据以上特征的解读,某公司不是诈骗集团。主要理由是:第一,作为一家正规注册登记的公司,并不是一成立就从事犯罪活动,而是一直从事合法业务,没有很明显的纠集、预谋实施诈骗的组织行为。第二,某公司只是在2016年开始有几个月从事川商平台的业务,之前和之后都有其他的业务在做,很难确定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严重刑事犯罪;而且,对于纠集、预谋的事实根本无法确定。第三,首要分子不明显,如果说有首要分子,那也要该公司的全部股东都到案后才能查清。第四,单次诈骗不足以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只是对个别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有人盈利、有人亏损,谈不上对所有人同时造成损害。就整体指控的金额而言,比不上类似浙江吴英诈骗案涉案的公司,在全国的影响力也很有限。

(二)即便某公司是诈骗集团,吴某某也不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概念,只适用犯罪集团。即便启赢公司能够认定为犯罪集团,但吴某某不是组织、领导该公司,也不是首要分子,理由是:

第一,吴某某虽然是股东,但其加入公司股东较晚,其一直是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作为股东不代表就要负最大的刑事责任,还要看其实际所起的作用大小而定。

第二,其是在卫秀伟领导下协助管理营销部,作为公司管理层,吴某某并没有决定权。卫秀伟是营销总裁,吴的上司,营销部实际由卫领导。

第三,作为营销总裁,对下面二个战区实际不管理。原因是,吴管一战区,张平阳是其老婆,管不了。二战区朱兰兰原来与吴平级,她也不听我的,所以实际这两个战区都是卫秀伟管。

第四,吴某某在公司与川商平台联系业务、与富垠公司合作等前期工作并没有参与,对于涉案的业务如何开展、业务模式、分成比例、员工操作模式等等没有实际的参与,也没有决定权。因此,其没有参与涉案业务的预谋、策划、指挥。不符合首要分子组织的定义。

第五,起诉书将其与张仁辉并列为首要分子是错误的,其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不能与张仁辉相比,相反,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实际作用并不比吴某某小。

第六,吴某某不是组织、领导的人,对其以全部罪行处罚,做不到罪责相适应。

三、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存在较大偏差

1、犯罪数额计算不合理。本案犯罪数额计算包含结算盈亏和平仓盈亏,其结果是由客户自身操作及市场因素造成,同股市及其他期货交易相同,属于民事行为中的风险负担。根据客户资金查询表反映,很多客户在结算盈亏和平仓盈亏中都是正值,即表明客户在交易中是挣了钱的,而某公司是亏了钱的,犯罪数额中应当减去结算盈亏和平仓盈亏的数额。

2.某公司代理的川商平台及富垠公司的获利数额全部由启赢公司涉案人员承担不合理。客户累计亏损包括延期费、结算盈亏、平仓盈亏、交易手续费四项,其中延期费是每天万分之一,交易手续费是万分之十二,川商平台收取万分之四的手续费,剩余延期费和交易收费费、客户亏损由富垠公司收取20%,启赢公司收取80%。以上规则是事先通过协议规定的。启赢公司只获取了部分收益,却让其承担所有的金额,是不符合诈骗罪对犯罪数额的要求的。因此,犯罪数额中应该去除结算盈亏和平仓盈亏后,再乘以80%,才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数额。

3.起诉书指控吴某某685万诈骗数额,后变更为1700多万,并没有说明变更理由。事实上,685万元已经计算有错,变更后的1700多万元更是进一步偏差,这一数额不但与事实违背,也对吴某某只是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实际作用不匹配的。

THE END
1.注意警惕!骗子开始对“黄金”下手了!这是一起升级版的刷单返利类诈骗。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不法分子除了使用传统诈骗手段,还诱导受害人线下购买黄金或现金,再邮寄至指定地址,达到既诈骗又洗钱的目的。 第一步:前期引流 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发布兼职广告,招募“点赞员”“刷单客”,并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g4ODQyNg==&mid=2652943694&idx=4&sn=1be832f5c0a2fdf7a92be0a5b1a5bf96&chksm=bcb3621695fa212d05dfff48aeb12e7b3767193841aad7ac9d53e254fcf83343871139f2dc9a&scene=27
2.中国境内大多数现货平台已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罪110网律师中国境内大多数现货平台已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罪 2000年代初,一些打着“现货”、“批发市场”、“电子商务”旗号的“投资公司”开始使用电话轰炸、网上发小广告的手段招揽客户,鼓励其参与“橡胶”、“白糖”等保证金商品合约交易——而当年的期货公司除了代理上海、郑州、大连的期货交易所业务外,广西食糖批发市场、海南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68141.html
3.云网币”涉嫌为多个非法交易平台提供接口,被指诈骗去年5月,智付公司“为多家非法境外黄金、炒外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服务,通过虚构商品贸易方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上商户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多个商户私自将支付接口转移至现货交易等非法互联网平台使用,客观上为非法交易和虚假信息提供网上支付服务。此外,https://m.bjhwtx.com/h-nd-76008.html
4.我朋友被涉嫌诈骗抓了,我跟他有资金交易,会被一起抓了吗?诈骗平台交易xx黄金诈骗我的资金血汗钱 问答 40人阅读 公司涉嫌网络诈骗,身为公司财务被抓 问答 23人阅读 涉嫌资金诈骗,伪造合伙公司,希望得到帮助 问答 68人阅读 朋友两年前涉嫌诈骗被抓了,取保候审的,现在又涉嫌诈骗被抓,诈骗金额约6000元,会判多久? 问答 110人阅读 西城区专业律师推荐,如有专业问题,可https://m.66law.cn/question/34798005.aspx
5.平台交易资金被冻结还骗了好多钱能否追回了一、交易平台被骗了钱还能找回来吗 1、交易平台被骗了钱是否还能找回来,视情况而定:(1)交易平台被骗了钱是可以追回的,但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对诈骗的钱财进行追回处理;(2)如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钱财已经没有可执行的财物,则是难以追回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0833121.html
6.国家反诈中心公布:十大高发诈骗类型意见征集交流互动“荐股”诈骗手法揭秘 “理财导师”+虚假平台 案件回放 “钱能生钱”是很多人的迫切需求,很多骗子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借助各种平台每天分享期货、黄金、股票投资知识,还时不时地推荐添加微信群、QQ群,邀请你加入他的战队一起赚钱,但其实当你添加这些群,深信着“导师”有钱赚时,他们早已盘算好通过操纵虚假平台数据,让你https://gaj.zgqingyang.gov.cn/jlhd/yjzj1/content_192069
7.警惕!这些9个网络项目涉嫌虚假理财诈骗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由于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APP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在应用市场上架,诈骗分子只能通过创建网址链接、发送APK安装包或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让用户下载安装虚假投资理财APP或进入虚假投资网站。 虚假投资平台大多会要求受害人将资金转账到指定的个人账户或非当前投资平台的对公账户,而正规的交易平台只能转账到开设的专用对公账户。 https://www.lxfcx.com/h-nd-18398.html
8.被忽悠炒白银却血本无归专家提醒要到合法平台交易经济之声:这样的机构怎么就能够存在呢?而且还有那么多家的机构在从事这种所谓诈骗的活动? 张立栋:从交易所的性质来说,实际上真正国家批准的交易所非常少,比如说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大部分我们看到所谓的交易所地方政府批的,交易所下面又衍生出很多所谓的会员机构,这些所谓的投资公司,在它的经营活动http://www.chinatt315.org.cn/tt315/2015-4/8/27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