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物品的经济效益,防止积压浪费,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本着集中管理,领用方便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验物品的类别特点,设置校一级各类物品仓库,原则上不设二级仓库。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实验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物品管理岗位责任制和低值品管理帐目,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应设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健全记录,定期核对检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各单位要安排政治思想好,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工作。物品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应与校物资主管部门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物品管理人员应以“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讲求效益”为指导思想,认真做好物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和尊重物资管理人员工作的教育,自觉管好用好物品。对认真负责、注意节约、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批评和处分。
第二章物品的分类及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物品是在教学、科研实验工作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
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原材料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200元以下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体用品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磁记录媒体材料,实验动植物等。
第七条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运杂费等均不记入物品价格中。
第三章物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加强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经费的可能性,认真填报实验经常费采购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查,报实验室管理处物资科审核后方可执行。凡国外引进器材以及国内统配物资,需经实验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报物资科统一编制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九条计划编制可分为年度购置计划,季度购置计划、月购置计划和追加计划四种,由各实验室根据经费和物品使用情况安排编报;编报计划时对品名、规格、数量、用途(特殊和专用的要注明生产厂家和仪器型号)必须填写清楚,如因填写不清造成差错者,由编报单位负责。
第十条采购物品严格按计划执行,原则上由物资科统一办理;个别、专用和特殊专业所用的物品,经物资科同意可自行采购;需到外地采购的物品,须经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外出采购,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物品入库,由采购人员与库房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发现问题,立即做出验收记录,出具证据,向有关供货或运输单位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应请有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各单位自行采购的物品,要建立物品登记帐,由采购和使用人员共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经物资科审查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库存及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校级物品仓库,储备必要的常用的物品,最大限度的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对不常用和专用物品限量储备,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对常用物品可限量备用,并由专人负责;各单位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合理的消耗定额,逐步实行实验材料消耗定额管理。
第十四条各物品仓库要做到计划供应,加强科学管理,厉行节约,防止积压浪费;不断总结库存变动规律,逐步实行库存储备定额制度;建立定期盘存制度,做到日清月点,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库存物品按照“系列化、科学化、整洁化、定额化”进行管理,做到对物品分类编号、存放固定、排列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根据物品不同性能与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破坏等工作,严防损坏,变质和丢失。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多余、积压的物品,凡未使用的,经库房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可办理退库手续,由仓库重新入帐;对已使用、变质、残次、废旧物品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回收处理。
第十七条物品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悉物品的性能和用途,积极主动地做好物品供应工作。库房管理人员要提高服务质量,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物品的出入库制度,不徇私情;对库存物品要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变质的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八条各实验室限量备用的消耗材料,在用的工量具、易耗品,要建立备用物品管理帐,完善有关领用手续;低值仪器耐用品按《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建帐管理。
第十九条各实验室在用的工量具、易耗品、备用消耗材料,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全面清查一次,将清查结果书面上报系及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备案,属非自然损耗的物品的报损、丢失,按《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五章贵重及民用性较强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贵重物品包括贵重金属:金、银、铂、铱、锇、含有贵重金属的试剂、器皿,玻璃器皿等;民用性较强的物品包括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像纸、打印纸、磁盘。
第二十一条因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需要,使用贵重物品时,应提出使用申请报告,阐明数量和用途,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学院院长同意后,交物资科统一采购;仓库及使用单位,均需指定两人共同管理、限量发放,并作好登记和使用记录,对于领出后剩余和无法使用的残次品,或属贵重金属及含有贵重金属的其它物品等,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由物资科负责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性较强的物品,由物资科统一采购、入库、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领取。特殊情况须经物资科同意,方可根据需要限量自行采购,对民用性较强物品要加强管理、限量发放、使用单位要作好登记和使用记录。
第六章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保管,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门库房分类存放,并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专人领用,各单位领用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限量发放,废渣、废料及容器等必须妥善处理,严防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采购、运输、使用、管理等按《山东师范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经费及帐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学实验(本科生、专科生)用物品的经费为实验经常费。实验经常费由实验管理处根据校拨经费指标,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的实际需要,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综合考虑下达年度经费计划指标,实验经费逐步实行定额分配;各实验室根据经费分配指标,到物资科办理《实验材料经费卡》,持经费卡到有关物品仓库领取物品,或凭卡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物品的领用,应由各实验室指定专人,持《实验材料经费卡》到物品仓库办理领用手续,研究生领用物品,须持《实验材料经费卡》,并由导师签字方可领用物品;物品仓库一般不直接对本、专科生发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物品的帐目设置
1、物品仓库按物品分类和库房,设置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单位、金额等栏目的材料库存明细帐,分别规格型号、区别质量等级,对库存物品根据有关凭证进行增减记录,库存帐由物品管理人员负责。
2、物资科要逐步建立教学、科研物品计算机管理系统,负责物品的库房管理,设置材料会计帐,由材料会计负责办理出、入库手续。
3、使用单位应建立物品领用明细帐、使用记录及借用登记帐,严格管理在用物品。
4、库存物品的增减变动情况,由物资科材料会计按月或按季造表上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十条帐目调整与单据管理
1、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材料会计应将收支单据装订成册,按月归档管理。
2、库存物品的报损,由库房管理人员按月书面上报。库存物品的盘盈、盘亏,半年书面上报实验室管理处,经领导签字后,方可调整有关帐目。
3、帐、卡、收支单据销毁,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山东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物品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经主管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