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张三是某银行的vip客户,经常购买理财产品,多由银行员工李四来接待。某日,李四向张三推荐某资管公司管理的非银行理财产品,说收益丰厚。张三基于信任,投资了2000万,并陆续收到收益款和本金500万,还有本金1500万无法收回。找李四,李四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拘,遂起诉银行,要求银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主张其与某银行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购买银行理财的资金被李四“飞单”,故银行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曾经多次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之前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均已支付完毕,张三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关于案涉理财产品,银行不是张三的合同相对方,张三多次付款的款项收受方并非银行,其已收取的部分本金和收益也非银行支付,李四并非以银行的名义做出有关行为,张三和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银行不承担支付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判决结果:原告败诉,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本案投资者起诉选择的法律关系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这点是法院不支持的主要原因,因为银行确实不是合同向对方,也没收款,也不没支付收益和本金,所以判决问题不大。
但是是不是投资者就不能获得赔偿呢?我个人觉得可以选择其他案由来起诉,比如起诉银行管理员工不尽责,这个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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