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一)资产端:贷款、证券投资、与同业资产三足鼎立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顾名思义,该科目主要由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两部分构成。现金主要为该银行在报告时点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包括三项,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等。此处的财政存款为一个会计科目,由于一部分财政存款会存放在商业银行中,商业银行不能随意使用,需要定期缴存中央银行,因此在资产端会将这部分财政性存款录入到该科目中,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别。正如上面的分析,从银行是否可以使用该科目下资金进行其他资产投资的标准进行划分,也可以将该科目划分为非限制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限制性资产(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两大类。
加但超储率下降;12年降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下降但
超储率上升。
2.发放贷款及垫款。该科目主要包括本行按规定因办理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以及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各项垫款、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本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等资产。可分为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三大类,公司贷款主要包括一般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等,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信用卡及透支、小微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3.交易性金融资产。本科目核算本行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该科目项下的金融资产变现一般不存在限制。实际操作中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很难区分。
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包括:
(1)以赚取差价作为目的,有活跃市场报价,投资目的主要是通过波段操作获取价差收入;
(2)以公允价值计价;
(3)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通过未分配利润项目影响核心资本;
(4)不用计提减值准备;
(5)2012年以前要求高于表内外总资产10%或超过85亿元以上的交易账户要求计提市场风险资本,2012年之后要求全部统一计提市场加权风险资本。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债券、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实际操作中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很难区分。与持有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区别的主要特点包括:
(1)要求存在活跃市场报价,投资目的交易或配置均有;(2)以公允价值计价;
(3)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利润表项目,但直接冲抵权益账
户中的资本公积项,影响附属资本;
(4)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5)债券投资中,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的地方债的风险权重为0,一般企业信用债风险权重为100%,其余类型债券风险权重发生过变动,2012年以前独立偿债的地方政府债风险权重为0,2012年后为20%;2012年前铁道债风险权重为50%,12年后为20%,2012年前中央投资的公共企业债风险权重为50%,12年后为100%,银行债参考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此外,信用债也会同贷款一样占用银行对于企业的授信额度,这是导致银行自营资金在该科目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更倾向于
配置利率债的原因。
5.持有至到期投资。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13年同业存单推出后,兴业银行等银行也将其买入的同业存单纳入到该科目下记录。
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1)要求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银行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投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息;(2)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法计价,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4)各类债券投资计提的风险权重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相同。
以上三类科目为商业银行投资债券的主要科目。从16家上市银行资产比重的整体走势可以做出如下几个推断:第一,11年之前,以及11年之后的一些小区间(如2013年)
年下半年),银行会压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规模,减少利率上行过程中估值对于资本净额的压力,在此过程中,如果收益率已经上行到一定水平,银行将会适当增加持有到期账户的规模,一方面由于利率升高能够提高未来资产组合的收益率,一方面也没有估值压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利率风险;当预期收益率下行时(如2008年、2013年上半年),银行会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规模,获取估值上升带来的资本收益。第二,11年开始,银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比不断
提升,从0.6%上升至1.4%的水平,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比重不断下降,分别从6%和11%左右的水平下降至5%和10%左右的水平。可能的原因是11年之后,银行投资盘更倾向于收益更高的资产类别(如“非标”等),导致债券投资的科目资产比重有所下降,而债券交易更多集中在交易盘,同时13年下半年股市的启动(先小票后大票)也会使得银行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规模。
6.存放同业和其它金融机构款项。本科目主要用来核算本行存放于非央行的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从期限上来看,以活期款项和一年以内的定期款项为主。127号文规定存放同业只能期限一年以内。
与拆出资金的相同点在于:
(1)本质上均为一种信用借款,不需要资金融入方提供抵押资产;
(2)期限一般较短;不占用信贷规模;
(3)需要占用风险资产,根据融资方的性质不同和借款期限不同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如融资方为政策性银行,风险权重为0,融资方为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2012年以前4
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2012年之后调整为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风险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