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腾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废料稀贵金属综合回收改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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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湖南腾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废料稀贵金属综合回收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
建设单位
湖南腾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葆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一、湖南腾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设计年处理23.5万吨有色金属废料综合利用生产线,主要产品为电铅、银锭、金锭、锑氧粉、精铋、电铜、铟锭、硫酸锌、精锡、二氧化锗、碲锭、精硒等。环评批复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铅锌系统生产线、稀贵金属系统生产线、铜系统生产线,年处理原料167500吨;二期建设锑冶炼生产线、锡系统生产线、废锂电池拆解回收线,处理原料67500吨/年。原批复的多金属系统铅配料车间、铅冶炼车间、铅电解车间、工业硫酸车间、铜富氧还原炉车间、锡冶炼车间均已建成,硫酸锌、铟锗车间正在建设,铜浸出、电积车间均尚未建设;稀贵金属系统中的金属砷车间未建设,其他均已建成;锂电池拆解系统未建设。公司于2021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31023MA4L7N4L1L001P),2022年11月完成了阶段性自主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铅、锑冶炼系统和金、银稀贵系统,2023年2月申请了危废经营许可证(湘环危临字第294号),因部分建设内容未建成,危废证许可规模为124500吨/年。
项目验收投产后,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对原批复部分建设内容进行了技改,主要包括取消铅合金吹锑工序、简化锡冶炼工艺、新增铜浮渣冶炼工序、新增粗铋精炼工序、改进含锑物料熔炼工艺、调整部分生产设备的选型和数量、升级环保治理措施。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针对公司未批先建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与处罚。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次改扩建应确保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严格原料收集、储运和管理,原料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按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各进厂原料控制要求,危废进厂原料中砷<1.5%(砷化镓除外),铊<0.001%,汞<0.001%,镉<0.02%,铬<0.01%;严格落实《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22]90号)中“黑名单”、“白名单”及“黑白名单”管理之外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要求。
锂系统破碎、低温焙烧烟气采取“沉降室+布袋除尘+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回转窑干燥烟气采取“布袋除尘+三级碱液喷淋”处理,转型焙烧烟气采取“沉降室+冷却烟道+布袋除尘+三级碱液喷淋”处理,酸化焙烧烟气采取“沉降室+布袋除尘+三级碱液喷淋”处理,上述废气处理达标后合并经50m排气筒排放;锂产品烘干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锂车间卫生收尘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碳酸锂生产系统颗粒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因子执行表3标准。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采用专用收集容器及专用运输车,保证工艺固废密封严格、不泄露。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6限值;盐酸雾、氯气、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标准;VO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要求,规范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多金属系统污酸、电除雾废水、脱氟氯废水、铟置换废水、锗水解废水、氯化蒸馏废水、稀贵金属系统铼酸铵氨气吸收废水、碲碱渣中和废液、硒还原后液、全厂烟气喷淋废水、化验室废水、地面清洁、洗桶洗袋洗车废水、洗衣洗浴废水进入酸碱废水处理站、含盐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中标准限值后回用,不外排。铅冶炼烟化炉、高锡物料烟化炉炉渣冲渣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在冲渣水循环水池安装铊在线监测仪,一旦铊超标就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除铊处理,达到《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中标准限值后回用,不外排。锂系统沉锂净化后液经过蒸发脱盐后返回系统循环生产不外排;酸化焙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废气采用石灰乳喷淋,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内隔油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依托现有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做好地下水监控工作,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井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确保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批准后的本项目环评《报告书》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和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和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具体负责。
公众参与情况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于2023年6月5日,在湖南葆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3年11月7日,在湖南腾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同时在《郴州日报》上进行了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2024年2月2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