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5]3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定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编制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定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深入有色金属厂矿,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在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吸取了近年来技术发展和设计研究成果,体现了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七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有色金属矿山、重有色金属冶炼厂、铝冶炼厂、铝加工厂、炭素厂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号,邮编:l00081)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地址:北京复兴路12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储运输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厂外工程及生活区的建设用地。
第1.0.4条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有色金属行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市场、能源及资金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条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可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发展规划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分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分期征用,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的生产流程、运输方式有密切联系,确需将发展用地预留在厂内时,应严格控制其面积。
第2.0.4条工程项目总体布置和总平面布置应作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
第2.0.5条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0.6条工程项目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
第2.0.7条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高效,节能的装备,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建设用地。
第2.0.8条新建工程项目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应尽量减少股道数量,充分利用扇形地带。
第2.0.9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应按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提高建筑系数。
第2.0.10条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生产建筑物,在满足生产、安全、卫生条件下,宜建设联合厂(库)房或采用多层厂(库)房。
第2.0.11条工厂厂区和采、选工业场地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计算确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同槽布置。
第2.0.12条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其建筑物宜适当组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数量。
第2.0.13条剥离岩土、尾矿、废渣等在条件允许时,宜综合利用;当需堆置时,应利用采掘终了的采空区、矿山附近的废坑、废洞、山沟等作为排弃场地,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堆置高度,减少用地。
第2.0.14条矿山采空区、塌陷区、排土场、尾矿库及渣场等,应按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
第2.0.15条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的规定。
第三章有色金属矿山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矿山建设应综合考虑开发、经营等因素,全面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开采方式和布置各工业场地。
第3.1.2条采矿工业场地与选矿工业场地毗连或相近时,其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宜集中建设。
第3.1.3条重有色金属选矿厂,宜建在采场附近的山坡地带。
第3.1.4条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建设,并靠近主要采区。当需要分设时,应减少辅助设施的重复建设。
第3.1.5条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采矿生产设施、选矿生产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修理设施、试验及化验室、技术监督站、计量站、矿灯房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供汽、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厂内运输设施、各类仓库、转运站等;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食堂、浴室和生活室等。
第二节重有色金属矿山
第3.2.1条重有色金属矿山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分类见表3.2.1。
二、工艺和主要装备井或竖井开拓运输方式。
露天开采矿山采用公路开拓运输方式。地下开采矿山采用平碉、斜选矿厂采用碎矿、选别、脱水工艺流程。一类矿山的生产关键部位,采用成熟的、经济效益好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二、三类矿山采用常用技术和装备。
三、外部运输方式采用公路运输。
四、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配件自给率,一、二类矿山为15%一30%矿山为10%一15%。第3.2.2条重有色金属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场占地面积,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地形地貌、岩土组成情况及矿山开拓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3.2.3条重有色金属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包括采剥、排水或疏干工程、压缩空气和复垦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3.2.4条各类重有色金属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2.4的规定。
第3.2.5条重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包括提升(竖、斜井开拓)、通风、压缩空气和充填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3.2.6条各类重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2.6的规定。
第3.2.7条重有色金属矿山选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包括破碎筛分、洗矿、磨矿、选矿、精矿处理、药剂制备、综合回收和计量包装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3.2.8条重有色金属矿山选矿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2.8一1一3的规定。
第3.2.9条重有色金属矿山选矿工业场地建筑系数,一类矿山不应低于23%,二类矿山不应低于22%,三类矿山不应低于21%。
第3.2.10条尾矿库建设用地包括尾矿堆积区、尾矿坝及库区的截水排洪设施、尾矿水处理及库区回水设施、值班房等的用地。
第3.2.11条尾矿库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尾矿堆存总量、库区地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三节铝矿山与石灰石矿山
第3.3.1铝矿山及石灰石矿山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露天开采的铝矿山、石灰石矿山建设规模分类,见表3.3.1一1一2。
二、工艺和主要装备各类矿山采用单斗挖掘机或前装机配汽车的采剥工艺。当条件适宜时采用铲运机、连续或半连续以及其它高效采剥工艺进行强化开采。
三、外部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
四、场地条件有集中或分散设置工业场地的足够面积,破碎工业场地的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一般小于8%;其它场地小于5%。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五、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配件自给率,一、二类矿山为巧%,三类矿山为10%。矿点分散或地形条件不能集中布置工业场地时,设机修车间与维修车间二级机构。设汽车保养场。汽车拥有量超过100标准台,且外委条件困难的矿山,设置汽车大修设施。
第3.3.2条铝矿山及石灰石矿山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包括采剥、破碎筛分、排水和疏干工程、压缩空气、矿石装车站和复垦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3.3.3条铝矿山及石灰石矿山工业场地,可根据矿区地形及矿点分布采取集中或分散布置。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3.3一l一2的规定。
第四节炸药库与排土场
第3.4.1条矿山炸药库场地建设用地,包括炸药库、雷管库、加工间、包装箱室、消防水池、警卫室、岗楼等的用地。
第3.4.2条炸药库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4.2的规定。
第3.4.3条排土场建设用地,包括岩土堆置场地、坡脚及坡脚挡土墙、防洪排水设施、酸性水处理设施等的用地。
第3.4.4条排土场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岩土堆存总量、场地地形及其防护工程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四章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并应合理组合功能区,区间设置通道,功能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宜紧凑布置。
第4.1.2条有条件时,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设:
一、精矿仓库、熔剂仓库与焦炭仓库;
二、熔炼厂房、转炉厂房、精炼厂房与熔铸厂房;
三、配料、混合与返粉破碎厂房;
四、铸型厂房与成品库;
五、五金材料库、设备库与备品备件库;
六、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4.1.3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划分,见表4.1.3。
二、产品方案粗铜、电解铜、电解铅、电解锌、电解镍。
三、工艺流程按不同金属品种分别为:
1.铜冶炼厂采用闪速熔炼、熔池熔炼及电炉熔炼工艺。
2.铅锌冶炼厂采用烧结焙烧鼓风炉炼铅,铅精矿直接熔炼炼铅,密闭鼓风炉炼锌,湿法炼锌等工艺。
3.镍冶炼厂采用闪速熔炼或电炉熔炼工艺。
4.烟气制酸工艺采用两转两吸流程。
四、外部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有可供设置厂区的开阔场地,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小于3%。
六、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备件自给率,一、二级厂小于30%;三级厂小于巧%。
第4.1.4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或等于3%时,本章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表4.1.4所列的地形修正系数。
第4.1.5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备料、熔炼、精炼、收尘、制酸、有价金属回收等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修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仪表和电子计算机控制系统、鼓风系统、余热锅炉房、燃料系统、氧气站、耐火材料加工用房、试验和化验室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汽、通信、污水处理等设施;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各类仓库、原材料和成品的装卸及厂区铁路、道路运输等设施;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食堂、浴室、生活室等。
第4.1.6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的熔炼渣及其他残渣,应积极寻求综合利用的途径,化害为利。暂时不能利用的,应根据渣的性质、成分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堆存,不得污染环境。
第4.1.7条渣厂应选择在企业附近的沟谷、低洼、荒坡等地。初期堆存容积应按10-15的储存量确定。渣厂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渣的堆存量、场地地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4.1.8条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24%。
第二节铜冶炼厂
第4.2,1铜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备料、熔炼、吹炼、精炼电解、收尘、制酸、贵金属回收、矿渣处理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4.2.2条铜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2.2的规定。
第三节铅锌冶炼厂
第4.3.1铅锌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备料、熔炼、精炼、收尘、制酸、稀贵金属回收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4.3.2条铅锌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3.2一1的规定。独立的锌冶炼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3.2一2的规定。
第四节镍冶炼厂
第4.4.1条镍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备料、熔炼、精炼、收尘、制酸、铜及稀贵金属回收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4.4.2条镍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4.2的规定。
第五章铝冶炼厂
第5.1.1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各厂宜集中布置,并共同使用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储运输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等设施,各厂间应有明确的、规则的厂区划分。
第5.1.2条铝电解厂及拜耳法氧化铝厂的生产装置与总平面布置,应根据企业建设规模、工艺装备采用系列化布置。
第5.1.3条有条件时,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设;
一、氧化铝厂烧结法系统的熟料仓、破碎与溶出厂房;
二、氧化铝厂的氢氧化铝过滤与液态化焙烧炉厂房;
三、铝电解厂阳极车间的锻后焦储仓、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焙烧、阳极组装、残极处理等厂房及成品库;
四、铝电解厂的铸造车间与成品库;
五、备品备件、电器材料、仪表、橡胶制品、小型设备等仓库;
第5.1.4条铝冶炼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划分,见表5.1.4。
二、工艺与主要设备,氧化铝厂铝硅比为3.5以上时采用烧结法;铝硅比为4.5以上时采用联合法;铝硅比为8.0以上时采用拜耳法。铝电解厂主要装备,一级厂采用180kA以上预焙槽;二级厂采用160kA以上预焙槽,三级厂采用135kA以上预焙槽。
三、产品方案,氧化铝厂生产供铝电解厂用砂状或粉状氧化铝;烧结法、联合法氧化铝厂产赤泥水泥;铝电解厂生产普通铝锭。四、外部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
五、场地条件,有集中设置工厂区的开阔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小于2%,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六、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备件自给率巧%30%。
第5.1.5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本章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表5.1.5所列的地形修正系数。
第5.1.6条铝冶炼厂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原料准备、氧化铝生产、铝电解及铸造、阳极制造、赤泥水泥生产及产品包装等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机修、电修、炉修、管修、土建修理、仪表修理、试验化验、计量及环保监测等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供汽、通信、压缩空气、燃料和燃气供应、给排水、循环水及消防等设施;
五、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食堂、浴室和生活室等。
第5.1.7条氧化铝厂和赤泥水泥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24%;铝电解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26%。
第二节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
第5.2.1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工业区建设用地,由工业区厂区和工业区交通线路两部分的用地组成。
第5.2.2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工业区厂区建设用地,包括氧化铝厂厂区(含赤泥水泥厂、自备热电站)、铝电解厂厂区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5.2.3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工业区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2.3的规定。
第5.2.4条联合建设的铝冶炼厂工业区交通线路建设用地指标宜为工业区总用地的12%一18%。道路占地以红线计算。工业区占地面积大者取高限,工业区占地面积小者取低限。
第5.2.5条赤泥堆场的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地、沟谷、洼地,合理确定堆存容积,分期建设。赤泥堆场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氧化铝厂的建设规模,结合地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第三节独立建设的铝电解厂
第5.3.1条独立建设的铝电解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供电及整流、电解、烟气净化、铝锭铸造、阳极制造、阳极组装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5.3.2条独立建设的铝电解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3.2的规定。
第六章铝加工厂
第6.1.1条新建铝加工厂,应选择地形平缓,适宜集中建设的场地作为建厂厂址。
第6.1.2条厂房配置,在满足工艺要求、使用合理、维护方便的前提下,应外形规整,并为建筑物合并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第6.1.3条有条件时,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设:
一、连铸轧车间与板带车间、铝箔车间;
二、板带车间与管棒型材车间;
三、建筑铝型材挤压车间与氧化着色车间;
四、生产车间与其原料库、成品库;
五、防火、安全条件允许合并的仓库;
第6.1.4条铝加工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类型划分,见表6.1.4。
二、主要装备,根据工厂类别分别确定。
三、外部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
四、场地条件,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小于2%,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五、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各类大型铝加工厂机械备件自给率不超过40%,各类中型铝加工厂机械备件自给率不超过30%。
第6.1.5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本章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表6.1,5所列的地形修正系数。
第6.1.6条铝加工厂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熔铸、板、带、箔、管、棒、型、线材及建筑铝型材的压力加工与表面处理等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成品与半成品的化验、检验设施,工模具制作及机修、电修等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通信、给排水、循环水、供热、压缩空气与其它气体供应、燃油(气)供应、保护性气体及环境保护等设施;
四、仓储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原料、成品、各种辅助材料的装卸、计量、储存及厂区铁路、道路运输等设施。
第6.1.7条铝加工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第二节综合性铝加工厂
第6.2.1条综合性铝加工厂主要装备,见表6.2.1。
第6.2.2条综合性铝加工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熔铸车间、板带车间、铝箔车间、管棒型材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6.2.3条综合性铝加工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6.2.3的规定。
第三节铝板带厂
第6.3.1条铝板带厂主要装备,见表6.3.1。
第6.3.2条铝板带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熔铸车间或连铸轧车间、板带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6.3.3条铝板带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6.3.3的规定。
第四节铝箔厂
第6.4.1条铝箔厂主要装备,见表6.4.1。
第6.4.2条铝箔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连铸轧车间、冷轧车间、铝箔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6.4.3条铝箔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6.4.3的规定。
第五节铝管棒型材厂
第6.5.1条铝管棒型材厂主要装备,见表6.5.1。
第6,5.2条铝管棒型材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熔铸车间、管棒型材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6.5.3条铝管棒型材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6.5,3的规定。
第六节建筑铝型材厂
第6.6.1条建筑铝型材厂主要装备,见表6.6.1。
第6.6.2条建筑铝型材厂厂区建设用地,包括熔铸车间、建筑铝型材挤压车间、氧化着色车间等生产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的用地。
第6.6.3条建筑铝型材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6.6.3的规定。
第七章炭素厂
第7.0.1条炭素厂厂房配置,在满足工艺要求,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外型规整,并为建筑物合并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第7.0.2条有条件时,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设:
一、锻后焦储仓、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机械加工等厂房与成品仓库;
二、备品备件、电气材料、小型设备、工具小五金、劳保用品等仓库;
三、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7.0.3条炭素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一、按折算成基准炭素制品年生产能力划分的建设规模,见表7.0.3。
二、主要装备
1,锻烧设备:回转窑、罐式炉或电气锻烧炉;
2.压型设施:石墨制品采用卧式挤压成型机,炭阳极采用振动成型机;
3.焙烧设备:石墨制品采用带盖焙烧炉;
4.石墨化设备:采用直流石墨化炉。
三、外部运输方式,建设规模在1.0万t/a及以上时,采用铁路运输;建设规模在1.0万t/a以下时,采用公路运输。
五、协作条件,机修设施以修理为主,机械备件自给率为巧%一30%。
第7.0.4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本章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表5.1.5所列的地形修正系数。
第7.0.5条炭素厂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原材料储存、粗碎、锻烧、中碎、沥青熔化或干燥、磨粉、配料、混捏、成型、焙烧、浸渍、二次焙烧、石墨化、机械加工及包装等设施;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供电整流、修理、化验、计量等设施;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给排水、通信、压缩空气和其它气体供应、燃料燃气供应、循环水等设施;
第7.0.6条炭素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7.0.6的规定。
第7.0.7条炭素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25%。
附录
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方法
一、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产品的设计年产量(选矿厂为年处理矿石量)。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的产品设计年产量不含烟气制酸的硫酸产量。
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场地)有围墙时,以围墙中心线为准;无围墙时,应按场地最外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边坡坡顶或坡底线以外3m计算。
2.按规定属于厂区(场地)的工程设施,因受条件限制而布置在厂区(场地)外时,应将该用地计入用地面积内。
三、联合建设的各厂(分区)之间有围墙时,按围墙中心线计算;无围墙时,按两厂(分区)之间的道路、铁路中心线或分区范围线为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