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面向C端客户(包括法人及个人)的黄金产品
4.结语
近年来,我国黄金市场总体呈快速发展态势,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黄金供应国和黄金消费国。实际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黄金产业经历了从全面管制到政策逐步开放、商品和投资市场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实现了从高度集中到市场化,再到国际化的转变。自建国以来,我国黄金产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全面管制阶段(1950~1983年)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黄金产业归于国家控制。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制定下发了《金银管理办法》(草案),冻结民间金银买卖,明确规定国内的金银买卖统一由人行经营管理。
统购统配阶段(1983~2001年)
198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出台,明确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在这一政策下,我国机关、部队、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人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人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凡需用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人行提出申请使用黄金的计划,由人行进行审批、供应。
全面市场化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4月,人行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配的计划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我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2003年,基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等文件,我国正式取消了黄金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审批制,具体包括:(1)黄金收购许可;(2)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3)黄金供应审批;(4)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至此,我国黄金市场进入全面市场化阶段,黄金市场迎来了大发展时期。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黄金行业已形成了企业自由参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原材料采购,围绕市场需求进行自主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市场化发展格局。
当前,我国黄金产业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黄金供给
金矿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具体而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勘查黄金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开采金矿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我国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格局。据中国黄金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山东招金等十二家大型黄金企业集团(境内企业)矿产金产量占全国产量(含进口料)的47.51%。
黄金进口
黄金进口需遵循人行及海关总署于2015年3月发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
《黄金进出口办法》”)。该办法从“黄金”(指未锻造金)及“黄金制品”(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两个层面出发进行规制。
根据《黄金进出口办法》,人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被许可人在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货物进出口时,凭《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
《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凭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准许证》从“一批一证”到“非一批一证”的改革试点。根据《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号)及《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进出口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黄金加工
黄金加工主要指黄金的冶炼过程,通常也可以理解为黄金的精炼过程。金矿开采后,需要交给黄金冶炼企业加工成金锭。
目前,我国冶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以“标准金”现货形式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销售。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需注意的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冶炼企业需得到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的认可后方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金锭。
(三)黄金批发
黄金批发主要指对黄金具有较大需求的企业(如首饰企业、工业用金企业等其他用金企业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大批量购买黄金。
(四)黄金零售
黄金零售主要是指面向C端客户的销售业务,我们将在以下第三部分中进行详述。
当前,我国面向C端客户的黄金零售渠道主要包括:(1)实体店等零售市场;(2)商业银行;(3)上海黄金交易所;(4)金融机构;以及(5)互联网平台等。
(一)实体店等零售市场
C端客户可以通过实体店、商场等黄金零售市场直接购买黄金产品,如金条、金币或黄金首饰等,这也是最广为人知的购买黄金产品的场所。
(二)商业银行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向C端客户的黄金产品形式主要分为三类:
实物黄金
账户黄金
“账户黄金”业务在本质上并不是针对黄金的直接买卖,而只是用户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有关“黄金买入”或“黄金卖出”的合约,通常都会通过反向操作来实现平仓交割,不会涉及实物黄金的提取。一般而言,账户黄金交易可以分为“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两种:
(1)“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指客户先买入账户黄金,再卖出已买入账户黄金的交易。客户以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方式买入账户黄金称为“买入开仓”,卖出账户黄金称为“卖出平仓”;
(2)“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指客户首笔交易为卖出交易,然后在卖出的数量内部分或全部买入账户黄金的交易。客户以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方式卖出账户黄金称为“卖出开仓”,买入账户黄金称为“买入平仓”。
账户黄金业务应为全额交易,不得开展杠杆性交易。银行应将账户黄金多空持仓轧差余额的20%用于购买实物黄金,并作为备付实物存放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不得挪作他用。
积存金
根据《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2号),“黄金积存”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
本质上,积存金业务是一种针对黄金的“存款”业务,即客户将黄金如同存款一样“存入”银行。客户所积存的黄金可以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处购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对黄金积存产品进行定价时,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上其他公允价格确定。黄金积存业务同样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除此之外,客户还可以选择将黄金卖出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机构客户和个人必须通过会员,代理参与交易。近年来,此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进行的代理黄金交易得到大力推动,为投资者提供了低成本的交易手段。
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已建立“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和“租借业务”为一体的市场体系。
竞价市场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为了让更多投资者能够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将Au99.99和“迷你黄金延期”mAu(T+D)的交易门槛分别降为10克和100克(迷你黄金延期与常规的黄金延期产品无本质区别,只是每手最低交易克数更低,常规的Au(T+D)的最小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g)。
询价市场
“询价市场”是“竞价市场”的重要补充,为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个性化、大宗业务提供平台,主要包括黄金即期、远期和掉期三类交易品种。
租借业务
“租借业务”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借出方在期初将自有实物黄金租借给借入方使用,到期时借入方向借出方归还足额的黄金实物,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业务。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黄金租借双方性质不同,黄金租借分为“银企租借”(银行和企业间的实物租借)、“同业拆借”(金融机构间的实物租借)和“内部租借”(同一机构内部总部和各分支机构间的租借)。上海黄金交易所依据双方申请,协助办理实物过户转移手续。在归还实物时,租借双方应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出归还申请,上海黄金交易所配合完成实物过户。租借双方可委托上海黄金交易所代为结算租借利息。
(四)金融机构-黄金资产管理业务
除上述渠道外,C端客户还可以参与金融机构开展的“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登记托管服务仅限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机构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总账户,登记所托管的实物黄金。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投资于非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
(五)互联网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我国居民投资黄金产品的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互联网黄金业务”也逐渐兴起。为此,人行于2018年12月下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对此业务进行规范。
根据该办法,“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其中,“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
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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