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朱某等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2)闽刑终51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勉,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世嘉环球资源(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启创环球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本案为犯罪所成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南岔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曾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迎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伟,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新,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青岛中维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罗杰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系本案为犯罪所成立公司的总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翔、陈湘霖,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龙,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浙江格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福州维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实际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郑少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成,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塔卡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兼股东、鸿达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变更前为山东布雷斯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东昊,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浙江沐千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尔珠,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宁,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专科文化,山东维塔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为青岛天地犇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塔卡士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宁波尖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雯,福建晟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忠,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行商贸(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皮慧英,福建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光,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香港安迪吉米环球资源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创欣环球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芳杰、王民,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斌,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香港腾程电子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大熊环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军、崔礼龙,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琳,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青岛中维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罗杰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系本案为犯罪所成立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南岔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叶桐林,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爽,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沐千工贸有限公司、嘉兴耀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淋(曾用名王某林),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福建恒泰中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福州维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勉、朱某新、李某龙、张某成、周某甲、刘某宁、刘某琳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爽、张某忠、霍某光、王某斌、王某淋犯走私贵重金属罪一案,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闽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勉、朱某新、李某龙、张某成、周某甲、刘某宁、刘某琳、张某忠、霍某光、王某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走私贵重金属事实
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勉为首的犯罪团伙以福州维斯特公司、浙江沐千公司等公司名义,向烟台国大贵金属冶炼有限公司(2018年前名为“烟台国大萨菲纳高技术环保精炼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烟台国大公司”)、浙江遂金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遂金公司”)采购定制纯度为999‰的黄金,经简单加工后装入“高性能导线”或“高科技音频解码器”等产品内部并伪装为高科技产品;以福州维斯特公司等8家公司,或委托佳佳供应链管理(廊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供应链公司”)等10家代理公司为出口经营单位,与香港天行公司等关联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高性能导线”“工业用高性能传输导线”“数字处理高性能卫星信号导线”、“HiFi级高品质DAC音频解码器”品名向海关伪报出口;将其中黄金部件走私至香港地区并予以销售。
被告人张某忠组织被告人霍某光、王某斌等人在香港地区接收货物,将其中的黄金部件拆解后,根据国际金价走势及刘某勉的指令,视行情通过香港关联公司销售给香港贺利氏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利氏公司”)、香港新业行公司。拆解后的视频转换器、输入板等配件材料,通过宁波尖兵等中转公司回流进口至福建恒泰等公司生产出口公司用以重复使用。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底,以刘某勉为首的犯罪团伙走私出口黄金部件共计2917.45855千克,货值金额共计808240741.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未特别注明者均为人民币)。
在该起共同犯罪中,刘某勉系组织者、决策者、总指挥及股东,组织、指挥走私黄金部件所有环节,决定股份分配比例及金额。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917.45855千克,价值808240741.1元。
朱某新系指挥者、实施者、股东,主要负责犯罪团伙内地端生产、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指挥走私黄金部件所有环节。出资30万元入股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917.45855千克,价值808240741.1元。
李某龙系犯意提起者、股东,参与走私黄金部件全过程,负责福建恒泰公司、福州维斯特公司走私黄金部件的生产、行政管理。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917.45855千克,价值人民币808240741.1元。
张某成系产品策划者、股东,负责产品配件和贴片机的采购,根据刘某勉的指令开发、设计更为隐蔽的音频解码器替换高性能导线用以走私黄金部件,中途接替他人负责福建恒泰公司、福州维斯特公司的财务管理。出资195万元入股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2019年4月退出犯罪团伙。参与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642.89825千克,价值723523002.7元。
周某甲系管理者、股东,负责浙江沐千公司、嘉兴耀川公司走私黄金部件的全面管理。出资270万元入股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2019年4月退出犯罪团伙。参与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642.89825千克,价值723523002.7元。
刘某宁系管理者、股东,负责浙江塔卡士公司走私黄金部件的全面管理,以及宁波尖兵公司进口回流视频转换器、输入板等环节。出资70万元入股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2019年4月退出犯罪团伙。参与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587.44995千克,价值708520319.24元。
刘某爽系管理者,负责浙江沐千公司、嘉兴耀川公司走私黄金部件的原料采购、生产、财务管理,出资50万元资助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2018年5月退出犯罪团伙。参与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173.26995千克,价值598710268.1元。
张某忠系管理者,管理犯罪团伙在香港地区的资金使用和人员组织事务,参与注册成立香港地区的关联公司,负责对走私至香港的产品进行接应、拆解,将黄金部件予以销售,拆解输入板等材料报关回流至内地以循环使用。出资20万元资助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2019年7月12日退出犯罪团伙。参与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803.49335千克,价值770091748.6元。
霍某光受刘某勉、朱某新等人指使,参与注册成立香港地区的关联公司,中途接替张某忠备用金支出记录、接洽黄金销售等事务,负责对走私至香港的产品进行接应、拆解,将黄金部件予以销售,拆解输入板等材料报关回流至内地以循环使用;记录黄金部件的接收、销售情况。出资10万元资助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917.45855千克,价值808240741.1元。
王某斌受刘某勉、朱某新等人指使,参与注册成立香港地区的关联公司,负责对走私至香港的产品进行接应、拆解,将黄金部件予以销售,拆解输入板等材料报关回流至内地以循环使用。出资10万元资助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917.45855千克,价值808240741.1元。
刘某琳受刘某勉、朱某新等人指使,负责整个犯罪团伙财务账目记录、报表制作、关联公司虚假贸易合同制作,以及犯罪团伙资金往来操作、工资发放等事务。走私出口黄金部件2917.45855千克,价值808240741.1元。
王某淋受朱某新、李某龙等人指使,参与福建恒泰公司、福州维斯特公司走私黄金部件的配件采购,负责组织工人生产等工厂事项管理,与霍某光等人对接向香港地区的发货事宜。参与走私出口黄金部件976.5259千克,价值274864149.4元。
另查明,刘某爽实际违法所得940000元,张某忠实际违法所得1292000元,刘某琳实际违法所得340000元,王某淋实际违法所得340000元;根据案发期间港币最低汇率就低折算,霍某光实际违法所得706843.2元,王某斌实际获得违法所得7068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