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税内部实行增值税普遍征收,消费税特殊调节,部分征税项目交叉的双层次征税结构。消费税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虽然近年来消费税大大小小的改革一直存在着,但从消费税影响宏观经济的程度来分析,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消费税占国家财政收入和GDP比重过低
衡量消费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的直接指标是消费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以及GDP中所占的比重。在发达国家,消费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占GDP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在2011年,我国GDP实现471564亿元,财政收入实现103740亿元,国内消费税完成6926.19亿元,占政府财政收入为6.67%,占GDP仅为1.47%。虽然消费税改革初见成效。但消费税在执行宏观调控的作用上仍然比较薄弱,无法达到国家维护环境的政策初衷。
(二)消费税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从消费税促进环保的绿色税的角度分析。从课税范围来看,2006年之后,涉及到的绿色税目不过8种。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一类税种,其征税范围太过狭窄,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税率来看,某些消费品例如卷烟、烟丝、鞭炮等存在着环境污染的特征,国家应当对这样的消费加以控制,但是税率显得偏低。
(三)征税范围的不合理
一是对部分生产资料征税。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当中包括了某些属于生产资料的商品,而生产资料是不应被课征消费税的。
二是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当前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定义已与我国现今的社会不相适应,当时确立的某些应税奢侈品(如护肤护发品)如今已变成了生活必需品,对它们继续征收消费税也是不合理的。
三是对部分奢侈品没征税。现在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卡拉OK厅等未纳入征税范围。
(四)征税形成和征收环节不合理。
一是征税形式的不合理。价内税的形式容易造成误解,相比之下价外税更加合理。
二是征收环节的不合理。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都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另外,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很难再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二、我国消费税调整的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财政需要。税制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是提供财政收入。当前,保证消费税收入的稳定,可以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其他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一些重要资源的价格尚未市场化。不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在市场的引导之下,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这样已扭曲了的商品市场,有必要通过税收工具,配合价格杠杆,推动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三是促进社会公平。迄今为止,我国实行的消费税制都是选择性消费税,它比一般消费税制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对部分商品征收消费税,可起到“寓禁于征”,通过减少征税商品的消费能力来调节消费。
三、对消费税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收税形式
价内征收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可以切实发挥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高我国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与国际接轨。价外税下,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标签上就会注明该种商品的价格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目了然。这样,消费者就很清楚自己所购买的该种商品是国家限制消费的商品或是特殊消费商品,这就会影响到其消费决策和行为。而且,通过价外税的形式,消费者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享有对自己赋税义务的知情权。
(二)调整消费的税收税环节
(三)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首先要考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渐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氰等开征消费税,使企业的环保税负大体等于政府为消除企业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而且燃油税的开征可以纳入消费税改革的一个新的进程之中。其次课税重点是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四)提高消费税的税率
从消费税之绿色税的角度来看,对环境有害、资源浪费严重的消费商品或行为实行较高税率,其中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因为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资源,从理论上可以遏制无视环境破坏的商业和消费行为。
(五)完善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管消费税的目前改革重点在于调整税负,以制止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但是税收政策同样具有引导作用,税收优惠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的消费税应该完善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返还或是财政补贴等各式税式支出;同时提供良好的配套产业发展环境,以鼓励市场主体尽快往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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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长春130117)
关键词:地方税主体税种潜力分析
[收稿日期]2014-12-22
[作者简介]苏扬,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现行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不够明确,辅助税种税源贫乏,导致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进而妨碍了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发挥。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取和培育,是实现地方税制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
从实现财政职能角度来看,一些具有周期性特征且收入较为稳定的税种、主要依托于居住地的税种及依据非流动性生产要素课征的税种适宜成为地方税(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1959年)。地方税主体税种,除了要满足“地方税”特征,还应满足“主体”特征,要保证地方税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的比重突出。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同时具备“地方税”和“主体”两大参考特征,以保证地方税主体税种选取的合理性。
(一)地方税
1.受益原则
地方税的选取应遵循“受益原则”。起源于洛克和休谟社会契约论的利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使用价格或者说是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即纳税人以缴纳的税收购买社区提供的诸如卫生、教育、治安等公共服务。①选取地方税种需遵循“受益原则”,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能够将征收上来的税收收入用于本地公共产品的提供,并且地方政府为本地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所产生的效应范围仅限于本辖区,不会出现利益外溢现象,并且公共产品的提供为本辖区内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收益,该收益恰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地弥补辖区内纳税人缴税发生的支出。基于受益原则,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越多,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的益处越多,享受的公共服务质量越好。
2.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
地方税的选取应遵循“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如果某一地方政府想增加本辖区内的地方税收收入,就会通过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居民和企业迁移到本辖区来,这样就会使其他地方政府也容易采取类似的税收优惠来争取更大的税基进而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各个地方政府实施的税收竞争策略,将会导致各辖区间陷入恶性的税收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要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通常要求该税种征税对象的流动性特征不明显,最好体现为非流动性。那么,纳税人也就不可能为了避税而特别选择生产、交易或居住的地点。在此条件下,企业和居民的选址主要基于辖区内本身的资源禀赋,而不是基于各地区政府实施的不同税收优惠。根据“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要求地方税的征税对象应体现非流动性。
3.征管便利原则
(二)主体
1.税基宽厚原则
2.收入稳定原则
主体税的选取应遵循“收入稳定原则”。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保证税收收入在地方税收人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并具有稳定性,而不是偶然性或短暂性,这就要求主体税种应具有较适宜的收入弹性。评价税收收入弹性的适宜性,主要考察税种产生的税收收入对经济的适应程度和其与国民收入的联系程度。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具有适宜的税收弹性,如果税收弹性过大,其税收规模的扩大随经济的增长而波动过大。如果税收弹性过小,则不能满足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地方财政支出需要。因此,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需要考察其对经济的适应程度和所产生的收入规模与国民收入的联系程度,以保证该税种产生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调控地方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大体有两个方案:其一,将某个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划归为地方税,并培育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其二,将现有的地方税种进行剖析,分析能否通过税收政策的完善,将其培育为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根据上述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拟对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重点分析,考察其是否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
(一)消费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研究改革消费税,借此时机,有专家建议,将消费税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将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种,弥补“营改增”造成地方收入的减少。如果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无疑将大大改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但消费税是否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呢?
1.消费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近几年,对消费税进行的“扩容”、“加码”和“整合”,使消费税收人增长较快。目前,消费税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重要税种(见表1),发挥着组织财源、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重要作用。
2014年1-6月,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4561.64亿元,同比增长4.8%,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2个百分点,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女口果考虑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将更多种类的资源性产品和奢侈品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那么消费税收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从目前来看,由于消费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较大,如果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的税源会更加丰富,充当主体税种潜力巨大。
2.消费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消费税充当主体税种具有较大的潜力,但同时还需考察消费税本身是否具有地方税的良好禀赋.其实这才是消费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首要考虑的问题。前文提到“受益原则”是选取地方税的标准之一,那么消费税能否给消费税纳税人带来独有的收益?如果对消费税纳税人带来独有的收益,才符合成本一受益原则。很显然,消费税并不是针对本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消费税除了组织财政收入目的外,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等作用。基于这些立法意图,消费税更适合划归为中央税,从宏观层面更能起到调控经济的作用。由此可见,消费税缴税的贡献并不能带来本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人独有的收益。
由上述分析可得,即使消费税具有主体税种的潜力,但不适合划归地方税。另外在现行分税制下,消费税全额收入归为中央政府,如果拟将消费税培育成地方主体税种,就要变动既定的分税模式,将原来全部为中央政府的消费税划归为地方,必会影响中央税收收入规模,会降低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进而会影响中央政府事权的执行能力。因此,不宜选取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二)资源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1.资源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受益”原则来看,资源税收人与地方政府提供的福利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纳税人能够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支出中获得独有益处,受益区域内的社会成员应该支付享受公共产品的成本。目前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税收归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将筹集的资源税收人通过政府支出对本辖区内的水土资源、自然环境进行维持和保护,使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状态,有利于资源税纳税人进一步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本辖区内资源税纳税人成为其直接的受益者,本辖区内的其他居民成为其间接受益者。由此看出,资源税的征缴符合受益原则,因此资源税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来看,资源税税率的档次有高有低,地方政府有权利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适合本辖区内的资源税率,但由于资源税课税对象具有非流动性,因此不会因为不同区域税率高低不同,而导致高税率区域的资源税纳税人转移至低税率区域,不会出现区域间税收的恶性竞争现象。
2.资源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由上述可见,资源税具有地方税特征,那是否具有成为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呢?从近期来看,我国资源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一直较低,难以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源泉(见表2和图2)。
从长期来看,通过资源税制的不断完善,资源税能否具有地方税收入主要源泉的潜力呢?第一,扩大征税范围。由于资源税课税对象的特殊化,仅限于自然资源初级产品,因此课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拟扩大课税范围来增加资源税收人,效果不会明显;第二,改变计税方法。资源税改革的内容之一,即将从量计税方法改为从价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进行从价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煤炭资源税进行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意味着资源税征税将和资源产品价格挂钩,可借助市场调节机制引导资源品的开发,弥补从量计征中税收与价格脱钩的不足。自2011年对原油、天然气进行计税方法的调整,使资源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1年、2012年资源税收入分别为598.87亿元、904.37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3.4%、51%,但资源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0.7%、0.9%,仍未超过1%,占地方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1.5%、1.9%,仍未超过2%。由此可见,通过资源税改革,能够增加资源税收人,但资源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仍不明显。因此,不宜选取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三)房产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1.房产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受益原则来看,房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对房产征税多少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有密切关系,与房产税纳税人获得的额外收益同样有密切关系。具体来讲,征收的房产税越多,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提供的公共产品(交通、警察、教育、消防、城市供水、绿化等基础设施)质量越好。另外,本辖区内居住环境的改善,会使该辖区内的房产增值,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计税余值,而更合理的计税依据应是房产的评估价值。其价值大小会受到辖区环境的优差而影响,缴纳较高的税收就会享受到高质量水平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就会使房产增值,就会使房产税纳税人获得独有的收益,形成了“多征税——多享受公共服务——房地产增值——税收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体现了受益原则。
从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来看,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具有固定的坐落地点,难以移动,地域性特点突出,具有非流动性特征,因此不会因为不同区域对房产税设定的税率高低不同,而使本辖区内的房产税纳税人移动课税对象转向房产税税率低的辖区,因此不会引起不同区域恶性税收竞争。
从征管便利原则来看,房产税的课征对象是不动产,而不动产坐落分散,要保证房产税及时有效的征收,就需要政府组织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由于地方政府便于对当地的不动产数量、价值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所以房产税适合地方政府征管。由上述分析可得,房产税作为地方固定税种较合适。
2.房产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从收入稳定原则来看,房产税收入稳定可靠,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与商品税、所得税相比,房产税税基相对稳定,且具有增长潜力,不易发生剧烈波动。据统计,2011年全国房产税收人1102.36亿元,同比增长23.3%,2012年全国房产税收入1372.49亿元,同比增长24.5%。2007年-2012年全国房产税收人情况具体见表3。
由上述可知,房产税短期也难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但从远期来看,合理房产税制的设计、开征技术条件的日益成熟、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房产税收人会有所增加,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力。
三、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总体思路
(一)空间维度——根据各地税源特点,确立各地主体税种
由于各地经济特色不同、各地税源特点不同,因此不宜保持所有地区主体税种的统一性。即使理论证明某税种适合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但对特殊地区也许只是虚设的主体税种,起不到主体税种的实质作用,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特色经济培植主体税源,将经济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
如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较丰富,因此可以考虑将资源税作为其地方税主体税种。2012年资源税已成为吐鲁番地区地方税种中的第一大主体税种,2012年上半年,受原油、天然气销量及价格双增、原煤产量大幅增长以及铁矿石资源税额调整等利好共同作用,吐鲁番地区资源税收入达到22590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5%,同比增长21.52%,增收4001万元,成为为第一大主体税种。①2013年甘肃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资源税194867万元,占地方税收入的21.68%,居地方九税之首。②由此可见,资源税有可能成为自然资源禀赋优秀地区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但不具有全国普遍性。
随着各项经济制度改革的推进,可以看出分配制度逐步向居民倾斜,都显示出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趋势,但我们不能要求以经济发达阶段的主体税种作为经济发展阶段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置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水平、财富积累度和纳税人的负税能力。结合世界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普遍规律,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制改革的要求,从稳定性、整体性出发,采取渐进、分阶段模式,在大力发展不动产税的基础上,通过各项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的地方税收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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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消费税作为具有选择性的税种,能够通过列举法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应税产品和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之中。从2006年消费税的税制改革当中可以看出消费税作为一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工具,政府利用节能环保型消费税引导社会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的政策导向。但是我们也应当认清当前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完善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对策
(一)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原则税率是影响税负的重要因素,税率调整应当遵循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原则,对污染严重的产品课以重税,对污染少的产品课以轻税,对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或项目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真正做到谁污染谁纳税,让污染者为其行为埋单,让环保者享受到节能环保的好处。在消费税政策调研和拟定时,税务部门可以与环保部门协同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环保评估,通过调研和总结制订出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长效机制。
(二)扩大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分别对污染品、能源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税。在对污染品征税方面,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塑料袋、塑料饭盒等)、镍镉类电池等产品有选择地列入税目,对于可降解塑料制品、充电电池等具有循环使用性质的产品予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对高能耗家电和电子产品征收消费税,促进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处理,避免电子产品中的重金属对土地造成污染;对既有污染性质,又有奢侈品性质的诸如私人飞机、高档木制家具等产品课征消费税。在对能源品征税方面,将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之中,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对水、电征收消费税可以采取试点的方式,根据试点的情况、社会公众的反映等总结试点经验,在条件成熟之后加以推广。在对消费行为征税方面,将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居民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节能环保消费税中,从而代替当前收取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的做法。参考2009年燃油税费改革,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费”的征收,征收的税款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公共品的提供,形成良性循环。
(三)适当调整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税率1.提高应税消费品税率。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建立成品油价格与定额税率的联动机制,当成品油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调整其定额税率。进一步细化大排量高能耗汽车与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税率,拉开二者之间的差距。同时,出于公平的考虑,将小排量汽车的税率提高到与同等排量摩托车相同或更高的税率水平。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的消费税税率,以增加制造商和餐馆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2.重新设定游艇、摩托车的适用税率。根据游艇的耗油量等指标提高其税率;考虑到农村地区摩托车的使用情况,当前摩托车税率不宜再有所提高,但奢侈品性质的摩托车税率应当从高。3.结合应税消费品使用情况,增加优惠税率。例如,公交车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交通拥堵和方便市民出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公交车使用成品油应当给予优惠税率,以达到为其降本增效的目的。在调整税率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负承受能力和调整税率能够实现的效果,避免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规避不利于节能环保的政策安排。
三、结论
[关键词]消费税调整利弊
一、消费税概述
1.消费税的基本含义。消费税是对消费税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开征。在税收理论与实践中,“消费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研究的对象即为狭义的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商品劳务税的范畴,本质上是一种有选择的特殊商品劳务税。
2.消费税的课税依据。我国征收消费税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条例和部门的规定。如: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底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等。
二、调整消费税的优势
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协调一致,才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同时,要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税的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引导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了消费税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此次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一是改变了征税范围的“缺位”现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了征税范围的“越位”现象,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13年前,人们心目中的“奢侈品”与现在的“奢侈品”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人们用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那是有钱的象征。现在,这些物品早已成为大众消费品。取消化妆品消费税,将有利于行业的高速发展,消费者也有了更多的消费选择;同时更多的国际品牌将进入中国。而游艇、高尔夫这些都是当时想象不到的“奢侈品”,当然也就没有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里。此次调整解决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存在着的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2.利于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此次调整也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而进行的,生活必需品不征消费税,而向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这一增一减,总体上财政收入会增加。一般来讲,政府征收消费税也有财政收入和税务行政方面的考虑。作为对消费行为进行调节的一大税种,消费税可以成为很好的宏观调控手段,更好地体现国家宏观战略意图。政府也不是看重财政收入,主要目的是向公众体现财税政策“劫富济贫”倾向,尽管此次征重税的税目并没有完全达到人们预想中的奢侈品范围,但已向外界显示,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奢侈品征重税的范围。
4.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2005年全国实木地板产量8000万平方米左右,80%是用进口木地板坯材作为原料生产的。在这种背景下,把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是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料,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木地板行业的整合和优胜劣汰,体现的是一种导向作用。国家此次对之增收消费税,其实也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方式来植树造林,是对资源的保护。木制一次性筷子也被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一次性木筷的生产存在两大危害:一是造成木材的大量浪费,严重损耗森林资源;二是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卫生质量往往不能达标,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对其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其中对一次性筷子征税还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基于以上原因,国家在保护环境,对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应采用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采用税收政策来实施调控效果将十分显著,对其征税在保护环境和聚集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5.利于引进外资。这一次消费税调整传递一个重要信息:“两税合一”已在“小试牛刀”。中国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对于只在中国销售的外资企业来说,不用交消费税。这显然对于在中国设厂生产的企业不利,对引进外资不利,如果取消化妆品消费税,这就意味着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实行“国民待遇”。
6.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要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征管办法,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同时,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也要兼顾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消费税调整带来的弊端
消费税调整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此次消费税调整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很多企业将面临两难境地。企业一方面成本必须提高,另一方面又很难转嫁到市场售价中。比如汽车,国产车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执行新税率肯定会提高生产成本,但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要提高车价显然是不现实的,这部分成本只有在企业内部消化。
3.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由于进口汽车的消费税在进口环节征收,这意味着进口成本将至少上涨3%,企业已很难消化这一成本,因此不排除转嫁到购车者身上,估计车价涨幅会达到3万~5万元。同样的对实木地板征税,使得企业提价,也会将税额嫁接到消费者身上。目前实木地板均价大概是每平方米300元,价格提高5%之后,意味着每户装修大概要增加1000多元的开支,对于精打细算装修开支的工薪阶层来说,费用的增加必然导致钟爱实木地板的部分消费者只能放弃对实木地板的消费,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实木地板市场份额的减少。
4.调整缺乏与时俱进。此次还未确立一个把消费税的调整变成一种常规的原则,即把与时俱进的原则纳入到消费税的调整中,而不能等10多年才调整一次。当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到一定阶段,既有的消费税税目满足不了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时候,就应该适时调整。人们心目中“奢侈品”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必然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该定期对奢侈品项目进行调整,以利于正确引导消费和生产。
5.征管的操作性有待加强。目前由于征管条件和技术上的一些原因,对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税,主要原因是对这些产品的档次界定比较困难,征管上达不到要求。比如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从政策上讲是合理的,但在操作上难度就较大,因为家具具有多种材质和形态,什么是高档,很难确定出一个可以操作的具体标准,按价格分档征税也有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因此,对高档消费品征税,还要看是否具备征管条件。就目前征管状况而言,还不能将所有认为应当调节的高档消费品都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向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效果上,仍然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劫富”是否就那么理所当然,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劫富”后是否就能达到“济贫”的目的,还需拭目以待。无论是要扭转社会风气,还是要缩小贫富差距,征税更多的只是一个调整步调的信号,一个意义深远的警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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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
[3]苏圻涵黄渝祥:消费税结构的优化[J].华东经济管理,2002,2
关键词:节能减排中国消费税改革
一、政策意图
据可靠数据显示,我国在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企业中的能耗消费程度十分巨大,由于这些行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整个工业发展的增长值也非常高,整体的份额可以达到国外的一倍以上,但是能耗的程度也大大高于国外,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资源的浪费。
国家对于重型的工业提成了一定的调控政策,特别是这两年的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耗,整体的投资水平十分巨大,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也有着显著地提升,在整个增长速度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大型项目的上马,需要巨额的投资,而高能耗的产业恰好符合高投入的要求。
在美国,对于能源的消耗有着明确的法规要求,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家庭购买了大量的电子产品,那么在购买的同时,需要缴纳一部分的金额作为基本的高能耗税费,使用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杜绝高能耗的浪费,保证每个家庭中的电子垃圾都很好的处理,树立人们环保的意识和标准。
瑞典对于税收方面也有着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如果是商业专用的飞机,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这部分税费主要是用于高能耗税费的增收,由于私人的飞机会带来很多的空气污染,导致酸雨,在这种情况下,限制私人飞机的生产和销售,需要用税费作为一种长治有效的方式。
此外,很多国家对于香烟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这种限制性的高能耗消费品都会有高额的税费,限制消费的同时,也保护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一般来说,每一盒香烟的税费在0.24美元左右,这个价格会随着城市的发展有明显的增长趋势。
三、中国消费税改革抑制高能耗的举措新增税目
具体内容:
2.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3.提高大排量汽车税率。鼓励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现行小汽车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偏低,尤其是对大于2.2升的小轿车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在税率上没有进一步划分,对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生产和消费缺乏调节的力度。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
(2)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鼓励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排量在1.升以下的汽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基本未变;1.0至1.5升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为20%;
(3)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税费改革中,需要对高能耗的产业进行税费的增收,维护整体的生态环境和谐,保证增收范围的有效性,加强可再生资源的税费管理,考虑合理的方案,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
[1]焦雷,朱选功.对我国开征燃油税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8(4):14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