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晚第85期“金融学术前沿”报告会在复旦大学智库楼106会议室举行。本次时事报告主题是“消费税改革及其影响分析”,由复旦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FDFRC)组织举办,中心主任孙立坚教授主持。报告人为孙教授研究团队成员卢婉琪。本文根据报告内容、现场讨论和公开材料从消费税改革新政介绍、消费税改革的影响分析、消费税的未来展望三个部分,探讨了消费税改革及其影响分析。
一.消费税改革新政及改革背景
改革新政:
改革背景:
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财政出现极大的困难,而地方政府财政则非常充裕,中央年年都得向地方借钱。中央有事权,而财权主要在地方。分税制将财权集中到中央,事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此后中央财政压力得到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趋于紧张。
税制改革阶段
随后的改革中,营改增进展很快。因为营业税是地税,增值税是共享税,营改增降低了地方政府收入,提高了国税收入;虽然将增值税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75:25改成了50:50,但这其中只有30%是直接给地方,其余的20%是统筹分配。营改增进一步增加了国税的财税掌控权,削弱了地方的财政能力。
随着国家减费降税政策的逐步深入,尤其是营改增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持续推进,在降低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也使得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面临下滑的局面。科学优化地方税体系,合理丰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迫在眉睫。
二、消费税改革的影响分析
中国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
直接税和间接税对比: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税对象,在我国直接税主要包括: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位吨税、车辆购置税;3.行为税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
优点: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缺点:
(1)税收损失较大,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
(2)征税要求高。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和管理水平。
间接税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从而使税负发生转移。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在我国间接税主要包括:1.流转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2.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3.行为税中的印花税。
(1)间接税几乎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征收,征税对象普遍,税源丰富;无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成本高低、有无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只要商品和劳务一经售出,税金即可实现。因此,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在功能。
(2)间接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故有利于节省消费,奖励储蓄。
(3)间接税的计算和征收,无须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并采用比例税率,较为简便易行。
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原因:间接税具有累退性(在这种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情况下,商品课税就具有累退性,收入愈少,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税负就相对愈重,导致事实上的税负不公)的特点,且收入缺乏弹性,一旦提高税率就容易使价格上涨,抑制需求,导致税收减少。
目前消费税的征收也存在较多问题。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可以看到现在仅针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征税,而未对洗涤用品、农药、化肥、塑料袋、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等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征收;仅针对贵金属征收消费税,但却没有对高端皮草征税;对游艇征税,但却没有对私人飞机征税,这明显不合理。具体讲:如资源性商品的税率偏低,对于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其消费税率仅5%,对日常消费行为的影响很小,基本不会对保护环境产生正面作用;对高档消费品与高档服务消费等统一性的消费品采取同种税率,现实情况是同种消费品的价格千差万别,采用同种税率征收不能显示出消费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同时,我国现行消费税征收方式除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即销售环节征税外,其他税目大部分都在生产、加工等环节征税,再从价税关系上看,消费税又属于价内税,这样一来许多企业都会通过转移定价的手段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造成国家财政税收的流失,又通过提高实际的销售价格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因此,需要把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即由生产环节调整到销售环节征税或者实行生产与销售双环节征税来解决这个问题。
消费税改革影响
(2)政府鼓励消费
消费能为政府来带更多收入,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使地方政府鼓励消费的积极性得以提升。比如汽车行业,过去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对于汽车的消费地来说,地方政府收不到钱,而当交通拥堵出现的时候,需要地方政府投入更多的预算,去进行道路和桥梁建设。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老百姓大量购买汽车只会增加当地的财政负担,所以干脆一禁了之,搞汽车限购。
未来消费税的增量部分由地方征收,老百姓每多买一辆车,就能多收一笔钱,这样地方政府就有了鼓励消费的积极性。
从更大的角度来看,过去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这会导致政府部门都鼓励生产、不鼓励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部分行业的产能过程。未来由消费环节征收,会导致政府部门鼓励消费,对生产的热情下滑,这可以抑制这些年的产能过剩问题。
(3)有助抑制产能过剩问题
过去消费税大多在生产加工环节征收,导致政府部门鼓励生产、不鼓励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
(4)人口引进
因为有了人、才有消费、才有消费税,以前各地都是拼命招商引资、引进工厂,未来会拼命抢人、引进人口。哪怕抽最便宜的烟,喝最便宜的酒,买最便宜的车,地方政府都能从中赚钱。
2018年消费税构成图
2017年消费税构成
烟、酒、车、油消费税贡献近99%,但目前改革还未涉及到该四个行业,在未来改革范围有可能逐步扩大。因此分别从汽车行业、白酒行业做一个预期:
汽车行业——政府从汽车销量中获得更多收入,有利于地方政府改善基础设施环境(修桥修路等),取消限购政策等。汽车流通体系链条短(车企-4S店-终端消费者)、税基清晰(每款车均有建议零售价),因此在汽车行业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操作层面难度不大。
白酒行业——可以预见:高端白酒受影响小,低端白酒受影响大。白酒出厂价与批发零售价差距较大,且从价征收,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会对该行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低端白酒由于价格弹性大,加价率更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高端白酒受影响较小。同时大企业受到的影响小与中小企业。大企业议价能力强,行业税负加重将导致白酒行业中的中小企业生存难度加大,行业集中度将逐步提升。当前白酒行业批发、零售渠道较为复杂,征税难度较大,因此短期内消费税改革不大可能涉及到白酒行业。
国际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消费税改革手段目的有:
(1)补充财政收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税制呈现出所得税等直接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税负逐步上升的变化趋势,各国纷纷对奢侈品类及烟酒特殊消费品实行增税政策,以增加政府收入和弥补财政赤字。例如,日本将烟草税每支增加了3.5日元;澳大利亚扩大葡萄酒和啤酒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将烟草制品消费税提高了25%。
(2)引导居民消费倾向、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日趋明显,主要针对奢侈品和高档消费行为:将税负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具有累进性,也是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强化税制公平的重要体现。比如说游艇、直升机、珠宝、和皮毛制品进行征税。
(3)防止环境污染、调整资源配置作用越来越突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国更加注重通过征收消费税来达到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如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陆续开征了矿产资源开采税,匈牙利开征煤油、液化气、天然气税等。如:20世纪80年代起,发达国家先后实施了综合绿色税制改革,消费税征收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
对我国启示:
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在未来消费税改革应当做到:
(1)扩大征税范围:目前仅对消费品征税,未对消费行为征税,很大部分资源拼、污染品、奢侈品等也为未纳入征税范围。危害环境的物品(如垃圾、“三废”排放、电池、塑料薄膜)、奢侈品(如高级裘皮制品、高档住宅、豪华轿车)、资源稀缺商品(如红木家具)、高档消费娱乐(如高尔夫球场、温泉浴)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不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抑制奢侈性消费和缩小贫富差距。今后有必要考虑将这些产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有必要将污染品和能源消费作为今后扩大消费税范围的重点对象,并取消相应收费。
(2)引导消费倾向,结合产业政策,因地制宜:整体上可通过调整税率、结构来引导消费倾向,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
(4)对与能源、环境有关的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英国:气候变化税——政府能源效率计划基金;采石税——可持续发展基金;把与能源、环境有关的消费税收入划给地方政府,用于各地设立节能、环保专项基金,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讨论:
关于消费税后移可能会导致白酒行业整体税负加重的逻辑在于:对于白酒(任意行业)行业,其生产价格和最终批发零售价格是有差距的,因为其是从价税,所以如果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收收入会比在零售或者批发环节征收要小,而在零售或者批发环节征收,价格会相应提高,依照相应经济学原理,价格提高,价格需求弹性大的商品需求下降比价格需求弹性小的商品价需求下降速度快,而低端白酒价格对比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大,因而受的影响要大,税负增加。
参考文献:
[1]吴德军.消费税制度的国际借鉴[J].中国金融,2015(08):69-71.
[2]龚辉文.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涉外税务,2010(05):22-25.
[3]李林木,黄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消费税政策[J].涉外税务,2010(05):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