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理财被诈骗,法院判决被告基本不承担责任。王琪翔律师成功案例

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理财被诈骗,法院判决被告基本不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在被告的推荐和劝说下,原告将投资款交给被告让其帮助投资理财。原告分次将投资款共计450000元转到被告账户,被告在网上给原告开户并购买了电子股票进行投资理财。期初,原告获取了一定的利润,但是不久投资理财的网路系统突然关闭消失,导致原告的投资款项无法兑现。原告经过报警后得知其投资款已经被诈骗团伙骗取,原告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

【律师维权思路和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代理人经过认真地研究和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属于一起无偿委托代理合同,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或者待证事实,比如:被告帮助原告购买电子币和电子股票时是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是否出于善意无偿帮助原告购买电子股票?被告是否出现不履行职责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情形?被告在履行委托事务时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有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有没有超越委托权限期限?是否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委托事项?被告如对上述问题取得有利证据,该案件就能够胜诉。

【判决结果】

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返还26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代理意见书】

被告陈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通过认真了解案情,并经过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依法并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了原告的委托事项,被告依法不再向原告承担其投资风险和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自愿并积极参与购买股票,应对其投资风险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属于无偿的委托关系,依法不具有向原告返还现金或赔偿损失的法定情形,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帮助原告购买电子币和电子股票时没有过错,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没有超越委托权限,没有违反《民法通则》注:民法通则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民法通则》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不履行职责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形。被告是出于善意无偿帮助原告购买电子股票,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现金或赔偿损失,没有法定的事由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四、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五、本案属于一起因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破,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追赃或由犯罪人予以赔偿。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法律依据不足,根

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等有关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

以上代理意见,若无不妥,请采纳。

代理人:王琪翔

注:民法通则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民法通则》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注:合同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合同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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