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票据法》,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为简便起见,本文中所称的“票据”实际特指商业汇票。
票据业务可分为五大环节:出票、承兑、贴现、交易(再贴现、回购、质押)、委托收款(提示付款)。
一般出票人开户行也是承兑行,属于承兑行表外业务。
一般贴现行主要看利率,谁家的利率低就去谁家贴现。如果不看利率,那么贴现行可能是出票人上游供应商开户行,多数也是在本省区域内。所以票据中介作用非常关键,即匹配贴现行和持票人之间的需求。对贴现行而言,属于表内信贷业务,占用资金,但资本消耗小于承兑行。
也有开票行和承兑行是一家银行网点(自开自贴)的情况。对此监管虽然没有严格禁止,但属于防范重点。
本文主要从票交所时代票据业务的几个新特征,以及票据业务对银行资本占用,监管指标的影响,以及票据业务核心监管要求做全面的介绍。
本文纲要
一、票交所时代的几个新特征
二、票据的几个核心监管要求和风控要点
三、票据业务对银行的资本占用影响分析
四、票据对于其他监管指标的作用
五、2018年最新监管政策对票据业务的影响
六、票据资管的前景展望(待续)
(一)票据和债券有什么区别?
从功能上看,票据与债券相比,除了都有融资功能外,票据同时还具备支付功能,可以作为信用货币在实体企业间流转,提高实体企业的经济效益、盘活存量资产。
从发起背景上看,企业签发票据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签发目的主要是用于支付(先有业务后发票),而企业发行债券的目的就是融资,不需要那么详细理由,理由就是缺钱了(部分定向的项目融资除外)。
从银行监管指标和应计会计科目上看,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属于信贷资产,纳入信贷规模考核,计入各项贷款科目,而持有企业债券属于投资业务,按照自身交易策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据的贷款属性、高流动性的特点,其市场价格除了资金成本、信用风险溢价外,还应考虑信贷规模的因素,比如今年年初,银行信贷投放不足,信贷规模相对宽松,买入票据的需求比较强烈,票据利率持续下行等。具体票据对银行监管指标的影响,本文后续会详细分析。
(二)商业承兑汇票和商票有何区别?
在电票里,目前承兑人为财务公司和银行的统称为银票,承兑人为企业的统称为商票,但实际上部分财务公司的风险总体参差不齐,也出现过风险。所以未来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未来也可能会划入商票。
从风险角度,如果财务公司承兑,财务公司直贴的票,没有任何银行参与的环节,虽然划入银票,但是和银行直贴的商票比,风险更高;因为票交所交易的商票也是银行直贴进来的,后续交易对手面临的也是直贴行的风险。
目前商票承兑余额目前占比整个票据市场大约15%,但是未来成长前景更加值得期待,当前遏制商票扩张最核心的问题是商票对应的企业风险不可控,企业风险的信息披露,第三方评估和专业机构的专业度不足,导致商票的对银行接受度不高。
虽然票交所交易模式下的商票因为直贴行会承担第一垫付责任人,风险已经比传统商票小好多。但是这也倒逼商票直贴行对商票更加谨慎。总体商票的扩张任重道远,但鼓励商票发展也是国家和央行期望的结果,因为商票的扩张恰恰是基于企业间贸易关系的商业信用的扩张,即便不进入银行贴现环节,只要商票能流通起来,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扩张有助于弥补当前银行信用扩张缓慢带来的部分融资缺口。
(三)为何银行有意愿开展票据承兑业务?
尤其对于股份制银行,网点数量不如国有行,吸收存款压力较大,更有意愿开展票据承兑业务。并且对于企业来说,国有行和股份制银行承兑的票据的贴现成本基本相同,较其他城商、农商优势明显,企业也有意愿在股份制银行承兑票据。
(四)商票保贴业务在供应链业务中的发展
银票因基于银行的信用,流动性和市场认可度较商票高。但是企业向银行申请银票承兑往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相比直接开立商票付款占用了一定的自有资金。若能解决商票流转的问题,企业更有意愿开立商票进行支付结算。
为解决上述问题,银行开创了商票保贴业务。其业务模式主要是银行给予供应链产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企业商票保贴的授信额度,核心企业开立的商票在流转过程中,收票企业可以在额度内向银行申请贴现。
此类业务的关键点在于上游企业收到票据后可以继续用于支付,直到流转至能接受保贴成本的中小企业。
比如,银行给予企业A一定的商票保贴额度,贴现率为7%;企业B是企业A的上游供应商,能接受的融资成本是5%;企业C是企业B的上游供应商,能接受的融资成本是8%。
根据上述案例的描述倒推:
对于企业C来说,能够接受企业A承兑的商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实现低成本融资。
对于企业B来说,商票用于支付企业C,相当于0成本融资。
对于企业A来说,开立商票不需要占用资金,自有资金可以继续投入生产经营,相当于0成本融资。
(五)电票和纸质票据有和区别?
根据央行224号文要求,纸票仅限于100万以下,而且纸票在进入票交所时代在保管、贴现和转贴现等环节都非常不方便,所以目前基本趋于消亡,开票量和承兑量占比都不到5%。
电票是基于ECDS系统,电票的流通需要一个社会环境就是企业开通电票账户,就可以高效流通。
纸票委托开户银行将票据邮寄或交换给承兑人请求其付款(简称“委托收款”),电票只需要持票人在ECDS系统中提示承兑人付款即可。
(一)票交所的清算环节
票交所票据交易已经是DVP。但是贴现前的环节背书转让是纯企业间行为,结算环节并不是在票交所,所以仍然是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为了防止交割风险,部分交易需要第三方做见证服务,比如兴业数金、京东数科等机构提供这类服务。
在票交所银行的银票到期,清算环节,直接扣除承兑行在央行在清算账户。(只针对进入贴现环节后的纸票和银票;因为如果纸票或电票没有进入贴现环节,那么票交所并不直接扣款,而是承兑行先确认才能扣款)。
但是财务公司大多数在央行没有清算账户,导致如果到期承兑财务公司愿意解付才能扣款。后续线下的追索流程非常复杂。
(二)票据经纪业务以及和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差异
票据经纪业务可能是票交所准备开展撮合业务,让银行做经纪人做经纪人身份。
据悉,共有5家银行获得”票据经纪业务“牌照(或设立票据经纪业务部门),分别为1家国股行,2家股份制行,2家大城商行。
银行试点票据经纪业务是一个新的银行业务模式,当前金融市场的经纪业务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券商为股票交易提供经纪业务,主要依靠其交易所交易单元提供交易前端系统,几乎垄断股票交易经纪业务。另一类是银行间市场的货币经纪公司主要为金融机构提供外汇、债券、拆借、衍生品等撮合服务。
票据经纪的身份主要是为需要贴现融资的企业和银行提供撮合平台,打破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活跃票据市场,加快票据融资,降低贴现成本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票据经纪在票据市场长期存在,目前由票据中介承担这一角色。业务主要集中在票据直贴这一环节,由票据经纪公司根据地区,银行,票面金额和期限等因素为有融资需求的持票客户提供贴现利率,促使成交,收取佣金。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缺乏有效的监管加之交易金额巨大,这一交易很容易产生灰色地带,加上票据中介和银行过于深入的合作,导致前几年的票据大案中,中介的身影随处可见。
银行试点票据经纪业务,将是银行一个新的业务模式,能够较好的规范票据贴现行为,提高票据贴现的效率、降低贴现成本,打破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在企业客户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否能为银行带来足够的利润还有待观察。
当然这里经纪业务也可以为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贴现和回购提供经纪服务,但总体银企间的贴现市场需求更大。
(三)票交所时代票据的风险
保证增信行纸票特有,2018年基本没有了。
票交所规定直接追索直贴行和承兑行。如果是商票,就只有直贴行可以追索。如果银票直贴行如果垫付了,直贴行可以再向承兑行追索。
所以整体上银票和已经进入贴现环节的商票基本上风险非常低:
大致流程是商票到期,系统只能向商票承兑人的开户行发起托收付款提示,但是扣款未必能够成功。如果扣款失败,日终就会反馈一个拒付。持票人第二天就可以向直贴行申请追索。
以前商票和银票的价差缩窄;但是银票能回购,商票能回购,未来银票能转标,但商票不能。浦发银行去年就买了商票持有到期。所以总结,整个票交所的票据都是银行信用。
非银机构买未贴现商票,非常难,因为票交所系统给非银机构一个身份角色,但是未贴现票据还是ECDS点票系统,但是非银机构没有在电票系统有任何接入,不能背书形式受让。只能通过托收代保管等。
(四)票据交易两种模式:直连接入和客户端模式
除此之外,对于农商行、村镇银行可以代理接入的方式接入票交所,比如,省内的农商行可以通过省联社牵头开发一个系统接入;部分村镇银行通过股东银行间接接入票交所等。
(五)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异同
票交所成立后,增加了一个买断式回购业务品种,现在还是质押式回购为主。逾期处理上,质押式回购不好变通;买断式回购可以直接处理手里的票。所有买断式回购只能套一层(第二次买断式回购期限必须低于第一层),不能再套。买断式和质押式回购会计记账是一样。代持业务比较灰色,主要是为了季末和月末出表。
(六)到期承兑人付款方式差异
票交所项下的票据到期付款方式与此前有较大区别,以电票为类,在此之前,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为企业则向),承兑人通过ECDS系统进行付款确定。
最新的票交所规则将到期付款调整为自动扣款。
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若承兑人为银行,在票据到期日,系统将自动扣划承兑行大额系统备付金账户的资金,持票人和承兑人均不需要手动操作;若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系统将于票据到期日扣划承兑人在票交所开立的账户资金。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因银行作为承兑人到期会直接扣划大额系统备付金账户,大额系统备付金账户作为银行清算、出金的账户,违约的可能性几乎为0。但财务公司票据若票交所账户资金不充足,有可能导致票据的违约,这也是财务公司票据风险之一。
对于电子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因企业未直接接入票交所,需要开户行先核实承兑人账户资金余额,若足够支付票据到期款项,开户行代理承兑人进行到期付款操作。
(七)追索规则改变
对于追索规则,《票据法》规定票据到期,若承兑人不按时付款,持票人可以向任一前手进行追索。在此规则下,即使银行将票据资产卖出,也不能释放资本占用。极端假设,银行以5%的转贴现利率买断票据后,在同一天以5%的利率将其卖断。对于银行来说,利润是0,但因有被追索可能,则需要按照风险暴露及风险缓释规则计提风险资产,最少也是20或25%风险权重计提风险加权资产(除本身就是承兑行),限制了票据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流通。
但根据央行下发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追索规则的规定,在承兑人不付款的情况下,只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索,在票据交易环节,不再对前手进行追索。从而对银行资本起到释放作用。当然当前并不是所有银监都认可这个,具体参见本文后续关于票据业务资本消耗的总结。
并且,若按新规追索规则,银行票据业务的授信占用对象也将发生改变。以买断银行承兑汇票为类,规则修改前,首先看承兑行授信,在授信额度不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占用交易对手或前手授信。修改规则后,在承兑行授信额度不足时,可占用的授信仅为贴现前的机构。
(八)信用主体规则
对于信用主体,是票交所为参与票据交易的机构提供基本的定价参考推出的一个新的概念,是指在有付款责任的主体中信用等级最高的作为票据唯一的信用主体。比如,某农商行承兑的票据、国有银行进行贴现,信用主体则是国有行。若有付款责任的主体信用等级相同,就将扣款顺序靠前的主体作为信用主体。比如,工行承兑的票据中行进行贴现,此时,因工行的作为承兑人属于第一付款责任人,此票据的信用主体为工行。
信用主体的概念类似于债券的信用主体评级,并且基于信用主体已经发布了一条国股银票转贴现(BAEX-1)收益率曲线。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国股银票的概念与以往不同,此前国股票指的是国有行、股份制行承兑的票据,而此处国股票的概念则指信用主体为国有行或股份制银行的票据。
(九)新增参与主体
此前有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资质的主体仅为银行和财务公司。央行从推动票据市场发展、提高票据二级市场的流转考虑,丰富票据交易的参与主体是比较好的措施之一。在《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券商、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法人类金融机构。此外,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以及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企业年金都纳入符合投资资质的非法人类产品。
对于法人类参与者应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健全、有从事票据交易的专业人员,类似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员资质,票交所定期也举办票据交易员培训等。
对于非法人参与者应符合的条件主要为备案、独立托管和具有监管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等。
目前在业务开展方面,部分券商开展票据业务交易比较积极。但是仍以自营业务为主。对于资管产品开展票据交易业务,目前主要仍然以存量资管为主,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新增开户和参与交易基本也没有政策障碍,此前资管新规关于资管不得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的条款随着标准化资产认定日益临近,应该不再是障碍。
(一)票据业务属性以及商业银行部门设置
127号文之后,商票不能回购(但是票交所系统可以回购),只有银票能回购。同时银监会发布了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同业业务专营。
从实质风险上看,买断式票据直贴和转贴现的贴入行都面临同业风险。从资本计提角度,承兑行需要按照100%的转换系数转为表内贷款的风险权重进行计算风险资产(当然保证金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可以抵扣一部分)。
票据直贴计入贷款管理,占用贴入行贷款额度和贷款统计,这是目前银行通行做法,而且直贴尽管实质是承兑行风险(根据票据法,承兑行仍然是第一责任人),但同时银行根据《贷款通则》也纳入“贷款管理”,防止贴现融资从整个银行体系角度看作为一笔贷款消失。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要求,所以直贴属于贸易融资,占用企业授信,不纳入同业融资范畴。
对于转贴现,具有一定迷惑性,但实际上和直贴实质上是同类型(前提是不带回购条款的转贴现),只是和直贴相比,断开了和贴现企业的联系,也不受《贷款通则》约束,所以也和“同业业务”更加接近。
但从同业业务本质看,转贴现仍然只是形成了前手以及承兑行对贴入行的承诺担保,并没有形成同业资产或负债。从报表填报角度,转贴现明确计入贷款科目,这种金融资产转移和福费廷以及自营投资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类似,所以当前1104报表角度看也明确转贴现不纳入127号文下的同业业务范畴。当前各地方监管要求不一样,多数不要求转贴现专营。
回购业务一定是127号文定义的同业融资范畴,需要专营,但是票交所系统不限制,即便是票据回购业务也能够放在分支机构做。
票据分支机构
大部分银行,承兑贴现在公司部(授信类业务);把转贴现、回购(交易类业务)放在同业部(或金融市场部)。一般非银类金融机构只能做交易类的转贴现和回购。
(二)票据跨省新规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发布时引起市场轰动,但是对市场影响现在看也有限。
21号文对跨省的定义:
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交易对手为企业),如果企业是外地的就是跨省。
法规原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交易对手为同业),如果交易对手跨省就是跨省。
法规原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1、对授信类业务,需要建立一套异地授信管理制度,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也符合银监会一直以来属地原则。
对于承兑环节影响在10%左右,在贴现环节影响在20%左右。之所以贴现跨省比较普遍,主要是贴现对利率敏感度很高,中介信息比较通常,一般都是寻找利率最低的银行贴现,跨省概率更高。不过后来都是中介跨省设立企业,进行企业间的背书转让实现票据跨省流通,然后再本地银行贴现,完全符合规则。
因为交易类业务现在都在票交所开展,所以不存在跨省的问题;对于非银机构包括资管产品只能做交易类,不可能授信类业务,对于非银没有什么影响。
2、对交易类业务
交易类业务如果是电票系统或者票交所系统能跨省,但是纸票线下交易不能跨省。但是纸票在2017年底已经不存在线下交易了。所以文件对交易类业务并没有影响。
(1)各项贷款占比=各项贷款期末余额/表内总资产期末余额≥50%
50%的要求对于县域及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要求不算过分。但也有不少农商行压力很大,由于近年来部分区域的农商行所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导致资产负债表严重同业化,贷款占比很低。但是票据属于贷款科目,所以通过票交所票据交易反而可以更加容易达标。
(2)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年度新增可贷资金≥70%
根据《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指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此前对县域农商也有这个考核要求,只是并非硬性指标,只是鼓励方向。
对于通过票交所持有票据资产,很有可能不属于当地贷款,如果农商行面临这个指标压力,那么会一定程度上抑制票交所票据交易活跃度。
(三)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
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是监管近几年持续强调的问题,一部分属于企业通过伪造贸易背景骗取贴现资金。还有提供向多家银行重复提交发票、合同的方式过度融资。一部分属于银行为完成内部存贷款指标以及利润考核,通过滚动签发票据虚增存贷款规模。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要求,除提供发票合同外,增验出入库单据、运输单以及发票原件加注的方式增加伪造贸易背景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央行在224号文中提出放松银票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开票环节仍然需要严格贸易背景审查)。但问题在于若银票签发后在企业间进行背书流转,最后持票企业与前手无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贴现融资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对于银票贴现的贸易背景审查,银保监会仍为做明确说明,地方监管的要求也有所差异,有按照央行的口径放松监管,也有继续维持贸易背景审查的监管。
承兑虽然不占用资金,不占用贷款规模,但其实是属于资本消耗型业务。所以一直以来承兑规模最大的是股份银行,不是国有大行,大行因为不缺资金,所以更偏向于直接放贷款。股份制银行中如果资本金相对压力不大的化,但是表内资金拆借成本较高,那么承兑票据更合适。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商业银行即便卖断票据,在会计上可以出表,但只要票据带有追索权,风险不能完全转移,票据承兑前要在《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表》中计入[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CCF100%,风险占用和卖断前相同。
按照目前银监会资本计提规则,按权重法(不考虑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情况)。
上图对银行在整个票据业务链条上的资本消耗描绘很清楚,需要注意如果是本行后续交易(直贴、转贴买入或卖出,逆回购)中触及到本行自己承兑的票据,风险权重是0。还有承兑或商票保贴实际是表外业务,但表外转表内的系数CCF是100%,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是小微企业(出票人比承兑人是小微的概率要低很多),那么风险权重就是100%。
票据回购业务实际是负债业务,相应票据资产未出表,所以回购业务本身并不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但是未出表的票据资产应继续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总体而言,票据在银行手中转贴流通链条越长,在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消耗约多,所以整个票据业务实际是重资本消耗型,主要因为票据的背书转让导致后手对前手都有追索权,这也即便是卖断仍然需要计提资本。
票交所时代最大的争议在于,转贴买入后卖断银票是否仍然需要计提20%或25%风险权重。按照票交所规则A银行转贴买入后卖出票据,B银行转贴入,B银行需要放弃对A银行的追索,所以A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可以不计提资本,但是部分银监监管人员认为票据法高于票交所规则,暂时仍然需要计提。
(一)银保监会口径小微两增两控
《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明确要求:
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银行票据贴现统计为贷款,所以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同样可以满足这里的两增两控要求。
(二)央行口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
根据《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17]222号),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
票据贴现不论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普惠金融的标准都不纳入普惠金融的统计口径,但同时票据贴现占用贷款指标纳入分母进行计算,从而如果银行希望保住其普惠金融第二档,就必须尽量减少票据贴现的规模。从当前宏观经济形式看需要尽快加大银行信贷投放力度的角度看,明显对银行票据融资存在很强的负面激励(即便不用正面激励,也可以考虑将票据贴现从分母中删除)。
(三)票据调贷款规模
因为银行都有贷款指标控制,所以越是在经济过热,监管对信贷额度控制越严格,银行票据交易的热情约高涨,其中调规模是很多银行重要使命。
但票据走到今天,通过票据隐藏或代持信贷资产的情形越来越少;但要是看怎么定义“调规模”,在贷款额度紧张的时候,倾向于卖断票据,在贷款额度宽松时候倾向于通过大量持有票据(只贴进来或转贴现买入)冲贷款规模,这虽然也是调规模但只要真实报表反应完全合法合规。
现实中这种合法合规的规模调剂也导致票据利率波动很大,比普通短期贷款利率波动更大,有时候引发票据利率和结构性存款利率倒挂,从而出现客户用结构性存款来质押开票,颇具争议,后续笔者详细解释。
1、首先需要搞明白什么是贷款规模?
首先要从1998年的文件《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开始,央行其实是放松管制,但仍然下达指导性计划。2005年开始通胀预期再次崛起,合意贷款规模控制又回到更加严格的管理框架。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10月份再次取消信贷规模额度限制。
2010年1季度,央行开始重新启动信贷额度限制,并在2011年启动差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且按照季度考核。如果季度超标,需要缴纳惩罚性法定存款准备金并且没有利息。
2016年1季度开始启用MPA,本来想放开单独贷款科目的规模管控,改为更加全面的广义信贷规模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但是2016年1月份信贷扩张过快,所以一直到2018年初,实际侠义贷款规模没有实质放弃。
当然部分情况下,“调规模”也可能因为其他指标比如小微量增两控而需要通过小微的票据贴现实现指标。因为是几乎100%保证金风险可控,同时信贷规模中小微实现了增长。
(四)三三四检查重点
1.三三四检查中“票据”空转
三套利文件《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表述: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去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银监会此前针对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下发了银发[2016]126号《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2、过桥或代持业务
所谓过桥业务,指银行为协助第三方银行以逆回购形式持有票据的业务模式,而之所以第三方银行需要依赖于过桥银行,主要在于以下4点:
一般来说,协助过桥并赚取过桥费用模式采用的的业务方式包括:
(1)过桥银行即期买断+即期回购;
(2)过桥银行即期逆回购+即期回购;
(3)过桥银行代理票据回购。银行鉴于来自外部或内部的信贷规模控制等要求,对于通过直贴或转贴持有的票据资产,很有可能将其转移至逆回购或票据资管科目(票据资管科目属于同业投资一级科目)持有。
总之并非所有过桥业务都是违规,笔者总体认为从根源上还是要看额度管控是否合理,即便额度管控合理,这些所谓调规模有没有真实体现在监管报表中,符合会计准则,如果都符合也无可厚非。
3.滚动签发票据虚增规模
从风险资产占用角度考虑,自承自贴业务在保证金充足的情况下,不占用资本。
商业银行通过滚动签发票据快速增加资产负债规模、优化监管指标,部分分支机构为完成总行下达的业务考核指标,也有违规开展业务的动力。
此外,《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以贷开票、循环承兑并贴现作为虚增存款手段之一明确禁止。对于考核时点存款偏离度超过4%和5%的商业银行给予风险提示和暂停业务的处罚。
4.非法票据中介
对于非法票据中介,业务模式主要是设立多家空壳公司,将有融资需求企业的票据背书给空壳公司,利用已有的银行资源申请票据贴现,为企业实现融资,并从中获取费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中介公司除行使信息中介职能外,不得越界成为资金中介和实际的交易人。
此外,银行试点票据经纪业务是一个新的业务模式。让银行做经纪人身份。据悉,有5家银行获“票据经纪业务”牌照(或设立票据经纪业务部门),分别为1家国股行,2家股份制行,2家大城商行。对于票据中介机构来说,如何进行转型、发展,将是极大的挑战。
5.清单交易
此前,票据市场还是以纸票业务规模占主导的时期,商业银行之间异地开展票据质押式回购业务,因票据交接流程繁琐、融资期限短等因素,交易双方仅通过签订《回购协议》后附质押票据的清单,并配上《票据代保管协议》,融出方则可以直接向融入方打款,质押的票据仍在融资方手中,并未对票据实际进行交割和背书。
清单交易的主要风险在于:若回购业务到期,融出方未按约定返还回购资金,因票据未背书给资金融出方,按照《票据法》规定不能保证融出方的合法权益。
并且因票据未实际进行交割,融资方无法控制票据二次或多次质押的风险。
金融机构相继接入票交所后,违规清单交易的情况逐步降低,但2018年12月某城商行仍因清单交易被当年地银监局给予大额罚款处罚,不排除交易对手为尚未接入票交所的金融机构或资管产品,通过清单交易实现票据的融资或转让。
(五)票据套利是怎么回事?
1、票据贴现再买结构性存款
客户用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100万元货款,银票6个月后到期,客户供应商接受了这张银票。去银行贴现,贴现率假使仅为3.8%,贴现的话能拿到98.13万元。同时贴现行有期限6个月,收益率4%的结构性存款(几乎是保证收益,没有风险),如果用刚才贴现的资金购买98.13万元理财,到期后可拿到100.1万元,比持票到期还要多拿1000元。
2、先买结构性存款再质押开票
客户买了正在发行的半年期结构性存款,收益率4%,半年后将拿回102万元。然后以这笔存款为质押,凑了些贸易材料,开出一张100万元元银票,然后立即贴现,利率3.8%,拿到资金98.13万元。他相当于支付了1.87万元的贴现利息,但取得了2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利息,套取了银行1300元。
不论是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都需要以来结构性存款作为重要的套利工具。这种套利空间的存在恰恰又是依赖于国内银行间市场和存贷款市场两个利率,依然没有完全并轨。存贷款市场属于政策利率,票据市场目前已经高度市场化,更贴近于银行间拆借利率。
3、如何减少套利空间
结构性存款能否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
结构性存款本质是银行存款加衍生品投资,银行存款部分需要交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理论上是可以起到风险缓释作用。但合格风险缓释工具明确为银行存单,银行存单是否包括无存单形式的结构性存款并不明确。
而此前,银监会对否决保本理财可以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对债务人风险暴露进行风险缓释,也就意味着债务人拿本行保本理财质押贷款并不能按照风险权重为0%来进行统计。
如果结构性存款也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那么对于贴现行而言,资本占用较高,循环开票监管套利就会受到限制。
利率并轨能否尽快推进。
(六)银行通过券商资管间接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合规?
总体认为只要穿透做授信,资本严格计提,应该没有合规性问题。
(七)同业转一般的通道
因为127号文要求,同业负债不能超过总负债的1/3,那么所谓同业转一般就是考虑如何将同业资金转为企业资金?
银行A先给企业授信放一笔贷款,资金再作为保证金存款银行B开票。这里授信贷款银行,开票行两家银行,间接实现了银行A同业资金成为银行B企业存款目的。如何确保贷款资金用途是用来保证金开票?从监管政策考虑,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比较严格,需要一定的腾挪才能实现这个目的。
五、2018年监管政策对票据业务的影响
(一)资管新规对票据的影响
1.票据是否属于信贷资产,资管产品是否能直接投票据资产
在法规层面上允许资管产品直接投资票据资产。满足监管备案、独立托管以及具有监管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等条件即可申请接入票交所开展票据交易业务。
但是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此条款争议在于票据资产是否属于信贷资产,资管产品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投资?
市场上对于票据资产的认定持两种观点:
(1)对于认为票据资产属于信贷资产的观点,主要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贷款种类包括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法规原文: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并且根据监管部门将已贴现的票据纳入信贷规模指标进行考核。认为票据属于信贷资产,资管产品直接投资票据受限。
(2)对于认为资管产品可以直接投票据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票据资产与一般贷款不同,在信用风险、流动性以及交易方式上更接近与标准化债权资产。
并且,票据资产虽然纳入信贷规模进行考核统计,但是票据资产认定为信贷资产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央行MPA考核中,在资产负债情况指标项下,有广义信贷规模指标,该指标虽然将债券投资、买入返售业务等业务纳入其中进行考核,但是不能说债券投资属于信贷资产。
此外,2018年11月,四部委下发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银发〔2018〕299号)中首次将票据资产和债券、ABS等共同归类到债务凭证的大类中,而不是贷款的大类。虽然不能作为将票据资产不属于信贷资产的依据。但是从业务的特点考虑,划分结果也更加合理。
2.票据资产是否能非标转标。
当然,票据若转为标准化产品则不存在资产产品是否可以投资的问题,对于票据资产是否能纳入标准化债权资产将直接决定了票据市场的业务规模以及发展前景。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公募产品投资标的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为主。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有期限匹配的要求,非标资产到期日不能晚于产品到期日;对于开放式产品,非标资产到期日不能晚于下一个产品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若票据资产被规为非标资产,则公募资管产品只能配置剩余期限小于产品期限的票据资产。比如,开放频率为3个月的公募产品不能投资剩余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票据;工作日可申购赎回的产品则不能直接投资票据,对票据资产配置限制很大。
资管新规对标准化债权资产设定了五项标准,包括: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将票据资产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难点在于如何等分化。比较好的措施有:从票源入手,将不确定的票面金额统一要求按照10万元(或100万元)的面值进行签发,付款可以按照一定金额将一组票据进行支付。比如说需要支付1亿元的票据,通过100张100万的票据组进行支付,并且也可以以100万为单位进行拆分流转达到等分化的效果,在技术上实现非标转标。
但是,也有上级监管直接认定票据资产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可能性,标的认定将会对票据业务的影响深远。
3.目前业务开展情况与展望
目前,从新增的法人机构和资管类非法人机构的开展情况看,目前部分券商开展票据业务交易比较积极,但是仍以自营业务为主。
若票据产品未来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则符合资管新规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公募的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信托等产品将可以进入票据市场。票据将成为公募产品配置的一个品种,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业务量将不断扩大。
(二)流动性新规对票据业务的影响
2018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此前,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指标。流动性新规在此基础上又引入了3项新的监管指标。包括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以及流动性匹配率。
对票据业务影响较大的监管指标是流动性匹配率。
公式为:
加权资金运用=∑资金运用项目*折算率(按剩余期限)
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2020年起,流动性匹配率将作为监管指标按照标准严格执行。
具体折算率项目表如下:
注:[1]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2]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2.代开银承业务的保证金,属于同业存款。相比企业缴纳的一般存款,委托行存入的同业存款保证金,折算率最低,开展代开银承业务对代理行来说很不划算,不利于流动性匹配率达标。
此外,代开银承业务委托行一般为中小银行,为本行企业客户向国股大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易于流动。若此类业务受限,将不利于中小银行对客户资源的维护。
3.票据卖出回购款项,属于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项目,折算率较低,主要为限制同业业务期限错配。
因此,通过票据卖出回购大量进行期限错配的银行,完成该项指标的压力很大。
例如:
银行A买入6个月票据资产,并滚动操作1个月期限的卖出回购业务,进行期限错配套利。
银行B同样买入6个月票据资产,假设对应的是1个月到期的一般存款。
在分母端,折算率相同都为50%。
在分子端,银行A卖出回购业务折算率为0;银行B一般存款错配折算率是50%。
2.资金运用端
(1)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买入的票据,属于各项贷款项目。折算率较其他业务低,直接投资票据资产有利于改善流动性匹配率。并且,票据业务具有贷款属性、高流动性的特点,较其他贷款业务,能快速优化、改善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2)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属于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项目。折算率较存放同业和各项贷款高,不利于完成指标。流动性匹配率指标不仅对同业融入加以限制,即使同业负债配同业资产,也有约束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以及买入返售业务折算率为0。虽然对同业期限错配限制较多,但政策仍鼓励商业银行向银行间市场投放短期资金,补充银行体系的流动性。
(3)票据资管业务,属于其他投资。折算系数为100%。主要为限制银行开展通道业务,相对于直接投资票据资产,通过票据资管通道投资票据资产将对流动性匹配率形成更大的压力。比如直接6个月票据,折算率是50%;通过资管产品投票据,折算率是100%。
综上,票据承兑的保证金和直接投资票据资产将有利于改善流动性匹配率,对于票据卖出回购和7天以上的买入返售业务,将约束流动性匹配率指标。此外,指标对银行去通道用意明显,对于通过资管投资票据业务将受限。
(三)财税58号文对票据业务税负和定价的影响
2017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票据业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税收政策调整对比:
2018年前,在票据贴现环节,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在票据转贴现环节,转贴现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58号文发布后调整为,自2018年起,不管是贴现还是转贴现业务,都按照实际持有的票据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考虑,效果有限。只是将税负重新分配到各环节交易对手上,并未降低总税负成本。
从票据融资的角度考虑,此前纳税都在贴现环节,金融机构更有意愿开展转贴现业务,导致贴现业务量萎缩。不区分贴现、转贴现业务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政策的调整将打破票据的原有的定价体系,因为贴现环节的税负降低,贴现和转贴现的利差将逐步缩窄,票据的流通性将所有提高。具体分析如下:
案例
以票据贴现行卖断票据为类,银行A某日与企业A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贴现率为5%,当日将票据卖断给银行B。为保证银行在剔除税负因素后有50bp的转让收益。
税改前后银行A卖断业务定价对比:
1.按照贴现利息收入全额征税
纳税成本=5%-5%/(1+6%)=28bp
卖断价格=贴现利率-纳税成本-预期收益=5%-28bp-50bp=4.22%;
利差=5%-4.22%=78bp。
2.税改后按实际持有利息计算
纳税成本:0.5%-0.5%/1.06=3bp;
卖断价格=5%-3bp-50bp=4.47%;
利差=5%-4.47%=53bp。
按照上述案例的假设条件,贴现行的纳税成本由28bp下降到3bp;卖断价格由4.22%提高到4.47%,并且贴现转贴现的利差由78bp下降到53bp,利差的缩窄,有利于转贴业务的开展,提高票据市场的流通性。
另外,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交易策略,考虑税的因素后,对票据进行合理定价。
票据业务交易策略主要分为持有到期、交易价差和“持有+交易价差”。
在持有到期策略下,若买入的转贴现利率是10%,票据剩余期限为1年;
纳税成本=10%-10%/1.06=57bp,
在交易价差策略下,若买入价格为10%,当天以9%的价格卖出,票据剩余期限为1年;
纳税成本=(10%-9%)-(10%-9%)/1.06=6bp;
在“持有+交易价差”策略下,若买入价格为10%,票据剩余期限为1年,持有半年后以9%的价格卖出;
含税收益=10%/2+(10%-9%)/2=5.5%
纳税成本=5.5%-5.5%/1.06=31bp
从纳税成本上看,持有到期57bp>持有+交易价差31bp>交易价差6bp
因此,银行持有票据的期限越长,税负对票据定价的影响将越大。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时应根据预期持有的期限和交易策略合理的进行定价,防止因税负成本导致收益倒挂的风险发生。
(四)新金融工具准则对票据业务的影响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中,根据合同现金流和业务模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科目,包括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票据业务的影响主要在于科目的划分,此前,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票据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科目划在贷款和应收款项科目。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票据资产应划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科目,具体影响如下:
分析
对于公允价值法计量票据资产,分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损益和计入当期损益两种。
票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票交所公布的利率曲线进行计量。目前,已发布一条国股银票转贴现收益率曲线。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资产负债表的科目,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公积科目的变动。若票据资产在报表日浮盈或浮亏,将影响银行的净资本指标,但在交易前不影响当期利率。划入该科目需要占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利润表科目,若票据资产在报表日浮盈或浮亏,将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指标。划入该科目只需要占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已反应到市场价格波动中),不用计提减值准备。
目前,商业银行将票据资产主要划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中,主要原因在若计入当期损益产生浮亏,将对商业银行利润有较大影响,但是计入当期损益对净资本的指标影响有限。
此外,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科目,在收益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情况下,将金融资产划入该科目,需要占用信用风险和风险加权资产,并且计提减值准备。
六、票据资管的前景展望
(一)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兴起
(二)银行理财和信托仍然有待政策明朗
(三)资管新规:“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
(四)未来票据转标可期
(五)央行资管统一登记规则,票据纳入债务凭证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