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衍生品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或其他营业机构。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按照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四条普通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自营类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可吸纳特别会员。特别会员包括国际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询价市场参与机构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按照注册地点的不同,会员可分为国内会员和国际会员。国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会员;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登记注册的会员。
第七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为交易所普通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书面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反洗钱制度等管理规定;
(三)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近期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从业资质的业务人员;
(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运营设施;
(八)承诺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等费用;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成为普通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的同时,还应根据申请的会员类型满足相应的条件,按规定提交文件材料。具体依据相应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申请成为国际会员的机构,还应遵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组织结构的设置情况;
(三)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反洗钱制度和各项规定;
(四)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按照交易所章程规定办理,普通会员经理事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请理事长批准,特别会员由总经理审议后提请理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40万元人民币;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人民币;自营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
人民币;
(二)缴纳年会费,按自然年度收取,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收取,其中:金融类会员,年会费5万元人民币;综合类会员,年会费4万元人民币;自营类会员,年会费3万元人民币;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五)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新增的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其中外资金融类会员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中金融类会员的收费标准)的费用收取标准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自动拥有一个会员代码和相应的交易席位。会员可向交易所书面申请新增交易席位,席位使用费按自然年度收取,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收取,其中:普通会员为每年3万元人民币/席位,特别会员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席位。
第十八条发生会员资格取得、转让、承继和终止等情况的,交易所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交易所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经批准,普通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特别会员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任何方式私下转让
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二十一条普通会员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或终止会员资格。普通会员资格受让方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资格转让或终止的,应自交易所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解除或全部履行交易合约,并结清实物库存;
(二)清理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解除或全部履行交易合约的,交易所有权于到期日下一个交易日对该会员实施平仓;未结清与交易所的债务的,交易所将在清退会员资格费前从会员资格费中扣除,会员资格费不足以结清与交易所债务的,交易所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其他未办事项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普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