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本国货币的流通结构和组织形式,它由国家有关货币方面的法令、条例等综合构成。
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有:
1.货币种类
(1)本位币:也称为主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单位所铸成的,是足值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2)辅币:主币以下的小额通货,供日常零星和找零之用。
2.货币材料
选择什么金属作为本位币的币材,就会构成什么货币本位制度。
3.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是国家规定货币的名称。
4.货币发行与流通
银行券: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由银行发行的信用货币。银行券通过商业票据贴现的方式投入流通领域,但银行券的发行是有信用保证的。
纸币:中央银行发行并依靠其信誉和国家权力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
5.货币的支付能力
无限法偿:不论支付数额多大,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对方都不能拒绝接受。
有限法偿:辅币在一次支付中若超过规定的数额,收款人有权拒收,但在法定限额内不能拒收。
货币制度大致的演变顺序是:银本位制一金银复本位制一金本位制一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未来发展)
1.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以白银作为本位币币材,银币为无限法偿货币,具有强制流通的能力;本位币的名义价值与本位币所含的一定成色,重量的白银相等,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银行券可以自由兑现银币或等量,白银和银币可以自由输出输入。
银本位制在16世纪以后开始盛行,到19世纪末被大部分国家放弃(白银产量猛增;体重价低不适合巨额支付)。
2.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金、银两种铸币同时作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金银两种铸币都是本位币,均可自由铸造,两种货币可以自由兑换,并且两种货币都是无限法偿货币。
金银复本位制按金银两金属的不同关系又可分为平行本位制、双本位制和跛行本位制。
(1)平行本位制。这是金银两种货币均各按其所含金属的实际价值任意流通的货币制度。
(2)双本位制。这是金银两种货币按法定比例流通的货币制度,国家按照市场上的金银比价为金币和银币确定固定的兑换比率。
格雷欣法则: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面额价值相同的通货同时流通的情况下,实际价值较高的通货(良币)必然会被人们熔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较低的通货(劣币)反而会充斥市场。
(3)跛行本位制。这是指国家规定金币可自由铸造而银币不允许自由铸造,并且金币与银币可以固定的比例兑换。
3.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是指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根据货币与黄金的联系程度,金本位制度可分为金币本位制度、金块本位制度和金汇兑本位制度。
(1)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度,它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实行以金币流通为主的货币制度。金币本位制的主要特点是: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输出入,货币储备全部使用黄金,用黄金进行国际结算等。
(2)金块本位制
金块本位制是指没有金币的铸造和流通,而由中央银行发行以金块为准备的纸币流通的货币制度。
(3)金汇兑本位制
金汇兑本位制是指以银行券作为流通货币,通过外汇间接兑换黄金的货币制度。金汇兑本位制度下,只使用银行券,银行券只能兑换外汇,通过外汇间接兑换黄金,外汇也只能在国外兑换黄金;该国货币一般与另一个实行金本位制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的比价,并在后者存放外汇或黄金作为平准基金,从而间接实行了金本位制。
无论是金块本位制还是金汇兑本位制,都没有金币的流通,从而失去了货币自动调节需要量的作用,币值自动保持相对稳定的机制也不复存在。
4.信用货币制度
信用货币制度是指以不兑换黄金的纸币或银行券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不兑现的纸币,国家法律赋予无限法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