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各类新兴互联网企业竞争激烈,经常在APP上搞各种营销手段来抢占市场份额。之前“滴滴打车”与“uber”的红包大战还让人记忆犹新,现在又有“ofo小黄车”和“摩拜单车”的共享单车一哥之争。商家们以优惠促销的形式搞营销给市民带来了不少实惠,但也有不法分子瞄准了这类APP的线上营销漏洞来恶意“薅羊毛”获利。
日前,还在读大三的小张,通过网络下载了“薅羊毛”非法软件大赚了一笔快钱,可他也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因此而获罪。2016年11月21日,小张因使用“非法软件”恶意修改网络购买物品价格而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原来他竟只以10.1元的价格购买了累计面值为697000元的“一嗨租车”礼品卡并转售获利。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回顾】
以10.1元“购得”69.7万元礼品卡并转售获利
利用网络系统漏洞套取贵金属交易所资金获利5000元
被告人张某行为定性:定诈骗罪?还是定盗窃罪?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张当庭辩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礼品E卡”系实名制购买,实名制使用,因此属于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实际使用的数额人民币17876元认定本案的盗窃数额。
法官审理认为:“一嗨租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礼品卡购买后可以转赠,受赠人只要有卡号和密码即可以使用,向“一嗨租车”主张其相应的财产权利,“一嗨租车”应当无条件接受。事实上,被告人张某在窃得礼品卡予以销赃,在案发前已经将部分礼品卡销赃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且部分礼品卡已被实际使用,足以证明任何持卡人只要持有该礼品卡的密码再进行绑定,就可以使用,显然“礼品E卡”是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的规定,应当以被告人张某盗窃的“礼品E卡”面值人民币67.9万元认定本案的盗窃数额,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非法软件的网络技术方法,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七十六元、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