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协就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操作指引等征意见

中国会计视野讯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征求<银行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意见的通知》。

公告称,为推动银行业落实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成立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及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课题组,并启动了《银行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操作指引》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两项课题的研究工作,目前课题编写工作已全部完成。其中,《银行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操作指引》包括三项分指引,分别为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税务操作指引、中国银行业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指引。

银行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了统一商业银行金融工具估值行为,提高估值管理水平,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商业银行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初始确认金额的基础上,考虑已偿还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累计摊销额和累计计提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的调整,确认摊余成本。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根据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参考本指引提供的技术规范进行估值,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控制

第三条【估值管理体系建设】

商业银行应通过估值政策、管理机制、工作流程、估值标准、人员团队、信息系统、报告与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公允价值估值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并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

商业银行应加强投资及交易管理、风险管理与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有效联动。在投资环节充分考虑投后管理与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要求,确保公允价值估值所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风险管理和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内部控制总体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参照以下原则,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体系。

(一)充分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体系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并应当覆盖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主要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操作流程、监督评价、信息披露与报告等。

(二)有效性:商业银行应当对公允价值估值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估值工作。

(三)独立性: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商业银行前台业务、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第五条【内部控制的主要环节和方面】

商业银行应加强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确保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主要环节和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公允价值估值政策,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四)确定估值模型或估值技术需要进行修正或变更的情形、标准以及审批流程。

(五)持续识别、监测并记录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之间产生的重大公允价值估值差异。出现重大差异的,应对该差异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估值方法或估值结果进行必要调整。

(六)加强公允价值估值能力建设,提升估值人员、模型验证人员的专业水平。

(七)建立或使用独立的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系统,完善估值数据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管理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监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工作开展和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公允价值的有效管理和可靠计量。

商业银行应配备模型验证人员,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模型验证人员应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人员、模型应用人员和模型开发人员。

第三章估值基本原则

第七条【估值质量特征】

商业银行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程序和估值技术,应遵循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原则。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应合理考虑信用风险水平变化、所在市场的流动性、收益率或业绩指标等因素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商业银行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持续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商业银行可根据金融工具所在的主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交易特征,考虑换手率、持续报价天数、报价商构成和数量、成交量、买卖价差等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第九条【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条【不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复杂金融工具,商业银行应通过建立多元化的估值方法和交叉核对机制,确保其合理性和可靠性。

若上述方法均无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时,可审慎采用市场询价结果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第十一条【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恰当估计的情形】

商业银行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满足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商业银行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

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商业银行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第十二条【第三方估值的应用】

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通过有效方式(如:结果比对、回溯分析、估值验证)对第三方估值机构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

当存在多个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时,商业银行应分析第三方机构估值技术和估值结果的差异,评估估值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标准】

当宏观经济遭受重大突发事件冲击出现极端不利情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评估估值模型、方法和参数是否仍然适用,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变差、价差扩大、信用风险上升以及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影响,必要时对关键估值参数、估值假设或估值方法进行修正,以确保公允价值估值结果能充分反映极端不利情景的影响。

例如对原使用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当因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量或交易频率不足等原因导致金融工具不再存在活跃市场或无法根据主要市场的有序交易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对收盘价进行调整,或使用估值技术进行交叉核对并确定公允价值。

例如当宏观经济遭受重大突发事件冲击或金融市场发生极端事件时,出现收益率曲线关键期限点的报价不再活跃或缺失有效报价、短期和长期收益率发生明显倒挂等情况影响了曲线的可靠性和公允性,商业银行可考虑基于正常市场情况下的收益率表现,通过平滑调整等方式对曲线进行审慎修正。

第四章固定收益产品估值方法

第十四条【固定收益产品估值的一般方法】

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债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或推荐估值确定公允价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以交易所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五条【其他情况下固定收益产品的估值方法】

对于未包含在前述条款中,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含转股权或附有特殊选择权的固定收益产品,可采用有限差分法(Finite-DifferenceMethod)、树方法(TreeMethod)、蒙特卡洛模拟法(Monte-CarloMethod)、赫尔怀特(Hull-WhiteModel)模型等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非标准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信用证、应收账款等),可根据预期收益率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折现率需包含无风险利率、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等。

对于境外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可依据权威、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六条【逾期或违约金融资产的估值】

商业银行应根据债权本金或利息最新偿还情况以及债权债务重组或展期方案,适时调整逾期或违约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第五章衍生品估值方法

第十七条【衍生品估值一般方法】

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或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或最新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八条【远期的估值方法】

对于远期产品,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根据标的资产在估值日的远期价格和其执行价格确定需折现的现金流。

第十九条【互换的估值方法】

对于互换产品,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根据收入端和支付端的名义本金、付息频率、计息基准和营业日惯例等确定现金流。

第二十条【期权的估值方法】

对于期权产品,应按标的物类型、期权交易结构等确定估值技术。对于有解析解的期权,可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布莱克(Black)模型、巴伦艾迪诗和惠利(Barone-Adesi&Whaley)模型及其他市场认可的定价模型计量公允价值。对于无解析解的期权,可采用有限差分法(Finite-DifferenceMethod)、树方法(TreeMethod)、蒙特卡洛模拟法(Monte-CarloMethod)等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一条【结构性产品的估值方法】

对于期权组合型的结构性产品,可采用期权组合拆分的方式,参照第二十条的估值方法确定期权公允价值。对于其他情况,按照估值基本原则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差分法(Finite-DifferenceMethod)、树方法(TreeMethod)、蒙特卡洛模拟法(Monte-CarloMethod)等数值方法。

第六章权益类产品估值方法

第二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三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方法】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确定公允价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有明确限售期股票的估值方法】

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确定公允价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分析流动性折扣时,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股票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参照第二十二条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五条【优先股的估值方法】

对于优先股,一般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若无法获取第三方估值或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六条【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的估值方法】

对于未包含在上述条款中的、非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等),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按估值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交易量或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交易活跃程度、转让方式等,对收盘价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七条【其他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常用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商业银行可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并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一)市场法

1.市场乘数法

2.最近融资价格法

(二)成本法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将未来预期收益转换成现值的估值技术,通常使用的收益法包括自由现金流折现法、股利折现法等。

1.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自由现金流折现法是将被评估企业未来预计产生的现金流以一个合理的贴现率转换成其现值的估值方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权益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法适用于被评估企业经营稳定、未来期间有持续的现金流流入,且能够对未来现金流和经过风险调整的折现率做出合理预测的情形。

2.股利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通过计算被评估企业预期股利的现值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根据股利增长的不同情景,可细分为戈登永续增长模型、二阶段股利增长模型及三阶段股利增长模型。股利折现法适用于被评估企业平稳发展、股利分配政策较为稳定,且能够对股利进行合理预测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流动性折扣的分析方法】

流通受限股权应引入流动性折扣确定公允价值。股权流动性折扣可通过参考第三方机构的统计分析数据或者看跌期权法等方法,并结合股权投资实际情况和行业经验综合确定。采用看跌期权法评估股权的流通受限因素是利用看跌期权定价模型衡量因流通受限导致的股权价值折损,并以此作为流通受限股权与上市股票间流动性差异的参考。常用的期权模型包括欧式看跌期权及亚式看跌期权估值模型。

第三十条【债转股业务估值】

对于商业银行通过实施债转股等方式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已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的,债委会应牵头进行初始估值。商业银行可参考估值报告或估值结果,在符合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本行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

债委会牵头银行应协调债委会主要成员,跟进非上市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充分共享股权估值信息,增强存续期估值的同业可比性。

第七章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方法

第三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对于非上市基金,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境内封闭式基金、处于封闭期内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参考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若无二级市场报价,可在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参照第二十九条引入流动性折扣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十二条【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对于未包含在前述条款中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按估值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按照标的产品份额净值的披露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如管理人未按照标的产品净值披露频率提供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的,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则以管理人最近一次提供的标的产品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份额净值不能准确反映公允价值或没有份额净值的,如果底层资产可以穿透计量,根据底层资产选择适用的估值模型,计算产品净值;底层资产不可穿透的,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根据可获得的资料信息,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八章金融负债估值方法

第三十三条【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商业银行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及其嵌套的衍生工具或不能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性产品,按照负债本身及对应资产的市场交易情况,采取不同的估值技术。

第三十四条【存在活跃市场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

金融负债本身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十五条【不存在活跃市场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

金融负债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可以对应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金融负债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他方没有将其作为资产持有,可以采用估值技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来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总体原则】

第三十七条【公允价值披露层次】

商业银行应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

第三十八条【披露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三)公允价值估值所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之间的重大转入和转出情况,公允价值第三层次年初和年末信息。

(五)其他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政策】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信息披露政策,确保信息披露符合其经营模式、金融产品及当前市场条件。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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