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金融投资避坑指南,请你收下!

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金融投资方式日益深入人们生活,为大家实现资产增值提供了更多渠道与更便利的形式。近年来,市场上类似“保本”理财、“套娃”理财……这样的投资产品层出不穷;此外,上市公司股份隐名代持、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资深老师”喊单带单等投资行为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那么,这些名目繁多的金融投资产品靠谱吗?哪些投资行为会让投资人面临较大的风险呢?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为大家揭示十类典型金融投资风险的法律逻辑和应对方法。

01

投资产品合同中的“保本保收益”承诺有效吗?

情景1:刚兑无效风险

购买这类金融产品是否如管理方所说的旱涝保收呢?

法官说法

如果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与受益人(投资产品购买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含有其他类型刚兑条款的合同,此类条款无效。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需引起注意的是,该类条款往往不在资管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

风险揭示

02

投资者购买的私募基金“背靠大树”,一旦发生情况找谁索赔?

情景2:主体混淆风险

周某能直接要求实控人赔偿自己的投资损失吗?

某些投资产品会以实力强、知名度高的关联方作为宣传主体,但在实际签约时,关联方下属公司往往才是产品合同上所载明的产品管理人。如果管理人的经营能力不足,赔偿能力又有限,那么当投资者发生损失时,因其与关联方之间缺乏明确的合同关系,往往难以得到实际赔偿。

03

买入最高等级债券的基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情景3:中途接盘风险

投资者潘某投资了某支债券型基金,该基金的“投资限制”条款注明其投资的信用债评级应不低于AA(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后来因市场变化,该基金持有的两支债券评级从AAA下调到BBB+(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但是潘某在购买该基金时,却无人告知此事。最后,这两支BBB+评级的债券无法按期支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造成基金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潘某能否要求基金公司赔偿损失呢?

潘某是该基金开放期内新进入的投资者。该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基金每天公布的净值并不能实际反映出其当天的实际市场价值,而仅仅是一个“债券买入价格叠加每日利息金额”的理论计算值,这导致潘某并不清楚其买入该基金前本产品存续期间的变化情况;而且基金公司与潘某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该产品所持仓部分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未充分揭示风险,有违诚信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04

投资多层“套娃”式金融产品产生损失,投资者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情景4:层层嵌套风险

投资者赵某购买了某一资管产品,管理人又将该产品投入其他资管计划,形成了两层甚至是多层的嵌套现象。

此类底层资产或者投资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导致赵某受到损失。

如果赵某真的发生损失,应该向投资链上的哪一方主张权利呢?

投资者应警惕结构过于复杂的产品。产品层级越多,管理人对底层资产的掌控力越弱,投资者的知情权就越难得到保障,主张投资损失时也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产品层级过多,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诉讼主体资格。

05

资管产品迟迟无法清算,投资者该如何应对?

情景5:清算僵局风险

某资管产品的投资对象为某地的文旅地产项目,投资期限为一年。投资者钱某购买了该产品。期间,地产项目开发遇到障碍,进展迟缓,资管产品到期后,管理人对产品期限进行延长,在延长期内,管理人仍没能按约支付钱某收益回报。钱某遂向资管产品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管理方则认为该地产项目尚未完工,投资者是否受到损失暂时无法确定。

法院会支持钱某的诉求吗?一旦遇上这类合约到期后迟迟不能清算的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如何应对?

通常而言,投资者在资管产品中的损失应待产品清算后才能明确。但是,如果管理人怠于清算,投资者就可以要求履行清算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投资人的损失已经客观发生且金额能够确定的,法院也可以在诉讼中确定投资者损失,并根据管理人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

06

现货交易所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发生损失怎么办?

情景6:非法交易风险

某现货交易场所开发了“某行情分析系统”,通过网络方式开展贵金属和能源合约交易。其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都比国内正规期货交易所要优惠很多,但是实时买卖的价格和正规市场同步,客户以建仓形式集中下单,看似可以用较少资金博取超额收益。投资者林某被这种“高杠杆”交易模式所吸引,于是在该交易平台开设账户进行交易,最后发生大额交易损失和手续费损失。

对这种交易模式,投资者应该注意什么?

投资者应警惕非法的类期货、类证券交易,此类交易不被法律认可。类期货交易一般具有标准合约、保证金、高杠杆、无实物交割等特征;类证券交易一般具有份额化、标准化、可转让等特征。该类交易行为不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部分交易场所还存在伪造行情、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

07

情景7:强行平仓风险

投资者鲍某持有的期货账户上显示其持仓风险率超过100%,期货公司多次通知其追加保证金,但鲍某要求在观察后续行情后再做操作,并未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只能对鲍某期货账户所持部分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由于平仓指令下达的当天,该合约一直处于涨停状态,无法成交,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第二天该合约涨停打开时,期货公司被迫将其全部持仓平仓。该笔交易导致穿仓,鲍某已缴纳的保证金全军覆没,另外还要负担由期货公司垫付的穿仓损失。

在这起交易事件中,投资者鲍某最核心的失误发生在哪一步?

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防范市场风险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客户对自己账户及所持合约的风险具有积极管理及注意义务。由于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合约流动性枯竭,致使平仓无法及时实现,相应的损失应由投资者承担。

08

“老法师”喊单,一定稳赚不赔?

情景8:喊单带单风险

该案会面临怎样的处理结果?

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应当负有信义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上述情形中期货居间人明知“韩老师”存在“喊单带单”行为,仍与其合作开发客户,无视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赔偿张某部分期货交易损失。

投资者应警惕各类平台上的各种喊单带单现象,典型行为包括帮助开户、提供交易指南、鼓动进入更高层级班级、不断展示他人“战绩”等等。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应控制资金风险,谨慎追加投资,注意及时止损。

09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后未在托管人处记载,基金买受人将面临多大风险?

情景9:登记迟延风险

李某与孙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李某在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享有的基金份额。孙某向李某支付了转让款,同时上述份额转让在管理人处进行了内部登记,但并未在托管人处记载。后因李某未履行对他人的债务,该基金份额被查封。

孙某能通过法律手段索回上述基金份额吗?

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进行份额登记。根据本案事实,基金管理人已经对孙某支付了转让价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内部登记,故确认为孙某所有。

投资者受让取得基金份额,需要尽快办理变更登记,及时在有权机关或托管人处记载,防止发生“一物二卖”或被他人查封执行等情形,避免法律纠纷。

10

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份,这种情形可取么?

情景10:股份代持风险

日本国公民杉浦与中国公民龚某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由杉浦实际出资,并以龚某名义购买并管理某公司的股份。之后,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发行上市过程中,龚某作为股东曾多次出具“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诺。其后,双方因《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发生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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