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比特币期货交易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比特币期货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机构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
(2)推广投资于比特币期货的基金通常会构成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
(3)管理(2)中基金可能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
(4)就比特币期货提供意见服务亦可能构成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香港证监会自2018年底至今,在数字货币及证券型代币发行领域发布了三个重磅指导文件:
《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概念性框架》
必须注册或申领第1类牌照,并且,证券型代币应只发售予专业投资者;
分销证券型代币的中介人应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并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STO的资料,且要确保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中介人在从事与STO有关的任何活动前,应先与SFC讨论其计划。
除此之外,香港法规对虚拟货币交易所主要有5项要求,如下所示:
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全部在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即所有交易活动必须在持牌公司法律实体下进行;
全部虚拟交易业务均须遵守适用的规定,这里主要是持牌条件的合规;
指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即服务用户拥有800万港币以上的资产,而不是散户;
首次代币发行的代币在最初12个月受到交易限制;
不得提供杠杆成分或买卖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产品;
交易所具备足够的财务稳健性来应对盗窃或黑客入侵等风险;这要求要为平台里的100%线上虚拟资产(热钱包)进行投保,95%线下虚拟资产(冷钱包)投保。这将是一笔巨额保费。
具备KYC/AML(身份认证和反洗钱)流程。
但是,对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来说,如果交易的不是证券型代币,就没必要进入沙盒。
监管沙盒是自愿参与性质,其目的在于为有能力并愿意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提供合规途径,并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区分。也就是说,如果在未来“虚拟交易所持牌化”,没有牌照的将会被“区别对待”。
强调监管沙盒期间与虚拟资产交易所之间是“合作”的关系。双方共同探讨是否需要持牌、监管应达到什么程度以及持牌的条件等。这一点与前述的自愿参与原则相呼应。
在监管沙盒阶段,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沙盒申请人的身份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只有证监会认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能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才有可能最终被纳入监管沙盒。
香港证监会旗下的1号牌照对应业务是证券交易,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为客户买卖债券;
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
从统计数据上来看,2017年香港证券市场平均每日成交金额为882亿港元,较2016年的669亿港元上升32%;
2017年香港共有21224只新上市结构性产品(衍生权证及牛熊证),为历史新高,并较2016年的13771只上升54%;
2017年香港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平均每日成交金额为43亿港元,较2016年的41亿港元上升5%。
香港证监会公布资料显示,10种牌照中,1号牌照持牌法团占比为25.49%,在10类牌照中占比第三,且2017年末较年初增长比率为6.76%,在10类牌照中排名第5。
在香港证券市场逐渐回暖情况下,收购1号牌照虽然可能面临收购成本较以往更高的问题,但港交所可能于今年推出的IPO新政可能又将是港股市场的一个爆发点,而且1号牌照的收购也将为证券咨询,资产管理等提供场景支持。
从收购成本上来看,目前可找到的收购1号牌照的案例为:2017年9月27日,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10万美元收购拥有1号牌照的方德证券有限公司100%股份,当时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为6.6192,这意味着1号牌照收购成本约为1390.03万元,按照当时港元汇率计算为1640.73万港元。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操作、匹配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提供暗盘交易交易撮合系统,去为投资者提供暗盘交易服务(暗盘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通过某些大型券商自行设立的内部系统进行报价撮合)。
根据香港证券法,若机构要申请成为持7号牌,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关于“法团”(法人)
首先需要说明,对于香港公司而言,使用的是“法团”(bodycorporate/corporation,即“法人团体”)的概念,而非内地所用的“法人”一词。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2(1),法人团体:包括公司;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但不包括单一法团。
《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需要先合法成立为某一法定类别的公司(包括:(a)公众股份有限公司;(b)私人股份有限公司;(c)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d)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e)无股本的担保险公司),再以公司成立为法团(incorporationofcompany)。
成为法人团体后,有关创办成员以及不时成为该公司的成员的任何其他人,即属一个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职能,并永久延续。同时,法团成员对公司清盘负有相应的责任。
简而言之,一家公司成为法团,即具备了内地所说的独立法人人格,能够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持牌人”
“持牌人”是比“法团”更进一阶的概念,指的是:在某些领域内,经该领域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某类牌照,可以从事某类或某几类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团或个人。(注意,“持牌人”一般同时包含“持牌法团”和“持牌代表”两个概念,既有法团也有个人,与“法团”概念既有交叉)
以证券领域为例,说明一下“持牌人”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毕竟证券期货行业也算是牌照最为集中的行业之一):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人”(lisencedperson)特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即香港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受规管活动”、并受其监管的法团或个人。
具体而言,“持牌人”首先涉及“牌/牌照”(license)的概念,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的释义,牌/牌照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17、120或121批给的牌照。第116、117、120或121中规定,香港证监会可应申请人(包括法团和个人)申请,经过相应流程,向申请人批给牌照(包括正式牌照和短期牌照),允许其从事一类或多类“受规管活动”。而未获发牌的法团或个人是不能从事所谓“受规管活动”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
成为持牌法团,每种牌照每年需要缴付年费为4740港币。申请费同样为4740港币。
七个营业日(适用于臨时持牌代表的申请);
八个星期(适用于普通持牌代表的申请);
十个星期(适用于负责人员的申请);
十五个星期(适用于持牌法团的申请)。
一般的大陆民营收购香港非上市持牌公司,在香港法律层面主要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andFuturesOrdinance)。如果持牌公司是上市公司,还会触及到《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收购香港持牌公司本质上是“持牌公司大股东变更”。具体流程如下:
持牌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发出申请,申请变更或增加大股东。申请的关键是证监会对对持牌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审核。每一级被认定为大股东的公司及个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都要填写申请表格在证监会备案。
收购主体要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一般是银行出具的资产证明或者财务报表。收购主体需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履行收购合同,且能保障持牌公司的后续发展。
证监会重点审核收购企业是否具备成为持牌公司大股东的资质。
收购企业是否为同行业企业。若收购企业若同为金融行业,相对来说比较合适。若收购企业为其他行业,需要提供完备且合理的商业计划书。
股权结构变更后,持牌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如果收购公司是内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就与被收购公司是完全同类的业务,证监会会考虑二者之间是否会有做交叉盘交易的可能、是否会有操纵市场的可能、是否会损害一方投资者的利益而使另一方收益。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和隔离措施,人员配备要合理充分。
香港监管整体而言,对于数字货币的发展持开放态度,其发布的三个重磅指导文件对于国内监管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型代币发行最终也将随着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普及,而逐渐发展壮大,并成为新的融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