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国资委
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宜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国资委
2017年9月19日
宜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和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条在企业管控方面:
1、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六条在购销管理方面:
1、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2、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3、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4、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5、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6、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7、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七条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2、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3、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4、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5、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6、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八条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3、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第九条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2、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4、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5、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6、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7、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十条在投资并购方面:
1、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4、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5、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6、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7、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8、违反规定向企业高管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者控制的经济组织投资或者与其共同出资设立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在改组改制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3、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5、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6、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第十二条在资金管理方面:
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2、设立“小金库”;
3、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4、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5、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6、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7、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三条在风险管理方面:
1、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2、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3、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4、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5、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十四条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1%以下。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1%以上3%以下。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3%以上。
第十七条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3、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条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较大或者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损失责任认定专家库的组成单位和专家成员的资格条件另行确定和发布。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6、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者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内部控制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