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思法)董小姐冲动之下投资黄金,不料遭遇黄金持续下跌,被强行平仓,15万元保证金全部损失,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遭遇女子被强行平仓,亏光所有保证金
近年来,金价频频上涨,不少人对黄金的投资热情也持续高涨,但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市民董小姐就因为冲动投资,导致亏光保证金。
为此,董小姐找到银行工作人员交涉。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为了避免用户进行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系统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用户的操作进行适当限制。董小姐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保守型,所以不符合买入黄金的条件,但可以卖出平仓。
后来,贵金属价格持续下跌,而董小姐拒绝自行平仓。当金价下跌超出其保证金的总额时,系统就自动将其持有的黄金强行平仓。
面对15万元保证金全部损失,董小姐十分气愤,遂以银行禁止其进行贵金属交易导致账户被强行平仓为由,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损失的保证金及利息。
判决银行不构成违约,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代理客户进行贵金属交易,负有适当性管理义务,需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持续跟踪评估,并拒绝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
因此,银行定期对董小姐进行风险测评并无不当。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规则细则》规定,董小姐想要进行的黄金交易属于高风险等级的投资活动,但她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保守型”。因此,银行限制董小姐进行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不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董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拒绝平仓,损失自行承担
法官说,本案中,银行要求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并定期跟踪评估,充分、准确、动态地评估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与能力,在风险评估等级与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不匹配时,限制金融消费者高风险投资活动,应认为银行严格、全面地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董小姐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不符合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时,拒绝自行平仓等补救措施,造成保证金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