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许智尧律师石天琪律师助理
父母的就是我的?并不是喔!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以上皆无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且法定继承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执行。这还是遗产继承的初级模式。如果我要继承的遗产在台湾,怎么办?
父母均因故早逝的陈先生(陆籍)与从小是孤儿、在育幼院长大的吴女士(台籍)于大明湖畔相识相恋,恋爱一年后领取了结婚证。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小珍与一子小海,一家四口在上海定居。吴女士于婚前在台南和上海各购置了一套房产。小珍毕业后结婚生女在家相夫教女;然小海却不幸在上班途中因意外车祸成为植物人。陈先生为小海车祸事件大受打击,因心肌梗塞去世。吴女士则因照顾小海心力憔悴,几年后撒手人寰,未留下遗嘱。现小海和小珍应如何继承吴女士(妈妈)名下的两套房产?(注:台湾房产的现值为新台币500万元)
二、房产继承
(一)大陆房产
1、大陆的房产应该由谁来继承?
(大陆继承顺序图)
2、小海(植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由小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小海的继承权。
3、小珍如何继承大陆的房产?
4、小珍和小海可以继承多少份额?
(二)台湾的房产
1、继承台湾房产适用哪里的法律?
2、台湾的房产应该由谁来继承?
(台湾地区继承顺序图)
3、在台湾,小海的监护人如何选任?
(亲属会议会员构成的顺序)
4、小珍和小海可以继承全部遗产么?(市值新台币500万元的房产)
需视两人之身份究为台湾地区人民(台籍)或大陆地区人民(陆籍)而定。
5、如小珍和小海均为台籍,他们在继承房屋后,小珍能否以小海监护人的名义处置台湾的房屋?
大陆地区:
《民法总则》
第21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继承法》
第5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6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10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台湾地区:
“民法”
第14条第1项
对于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为监护之宣告。
第1101条第2项
监护人为下列行为,非经法院许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监护人购置或处分不动产。
第1111条第1项
法院为监护之宣告时,应依职权就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之人选定一人或数人为监护人,并同时指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
第1112条(监护人之职务)
监护人于执行有关受监护人之生活、护养治疗及财产管理之职务时,应尊重受监护人之意思,并考量其身心状态与生活。”
第1129条(召集人)
依本法之规定应开亲属会议时,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召集之。
第1130条(亲属会议组织)
亲属会议以会员五人组织之。
第1131条(亲属会议会员之选定顺序)
亲属会议会员,应就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被继承人之下列亲属与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尊亲属。二、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尊亲属。三、四亲等内之同辈血亲。
第1138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家事事件法”
第3条第4项
下列事件为丁类事件:
六、定监护人、选任特别代理人事件
第15条
处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依职权选任程序监理人:一、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虞。二、无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三、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有必要。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职权选任程序监理人。”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60条
被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继承,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遗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67条第1项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第67条第3项
第一项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目标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于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