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女士原为夫妻,双方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王先生与李女士约定将其共有房屋赠与儿子,但儿子却于次年去世。2012年4月,王先生与原告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第9年,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由于原告刘女士是王先生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因此王先生对案涉房屋具有50%份额的所有权,该份额应由刘女士继承所有,故原告刘女士将被告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法官说法
在再婚重组家庭复杂中,存在既有前配偶与前段婚姻的子女,还有现任配偶及继子女,有的还有与现任配偶生育的子女等情况,既有复杂的家庭成员矛盾,还有复杂的家庭财产矛盾。因此,在再婚重组家庭中,如果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年龄比较大,建议提前立好遗嘱,将属于个人的财产,提前做好规划,避免配偶一方过世后,因继承人之间矛盾过于尖锐,遗产继承问题处理起来变得十分困难,这样既有利于家庭和谐,也是对子孙后代的爱与祝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不同类型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要注意遗嘱生效的要件,需要见证人的,要找见证人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