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之后,其遗属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领死亡抚恤金,该笔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进行分配?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姑侄间因死亡抚恤金分割引发的财产纠纷案。
王阿公、李阿婆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去世,二老在世时子女只剩女儿王某。小王为二老已逝儿子的独生子,系王某的侄子。二老在世时独自居住,王阿公去世后,由于李阿婆无生活自理能力,王某将李阿婆接回自己家中共同生活,并照顾李阿婆的生活起居,小王未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过。李阿婆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将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打入王某的账户。
小王认为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李阿婆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遂将姑姑王某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则认为,小王的父亲已经先于王阿公、李阿婆去世,李阿婆去世后,其在世直系近亲属只有自己。自己一直负责照顾李阿婆,并且操办了李阿婆的后事,原告小王从未与二老共同生活,也没有照顾过二老。因此,对于李阿婆的死亡抚恤金,小王不能代位要求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民死亡后,给予其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的精神性抚慰和物质性帮助,通常具有精神、物质双重补偿的性质。
THE END